处罚对象:
卢沛民,梁建华,郭彦岐,钟海辉,超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6〕8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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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
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超讯通信, A股证
券代码:603322;
梁建华,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钟海辉,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郭彦岐,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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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沛民,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2026 年 1 月 29 日,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披露《2025 年度业绩预盈公告》称,预计 2025 年度
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 3,600
万元到 5,400 万元,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后净利润)为 2,100 万元到 3,100 万
元。
2026 年 4 月 27 日,公司披露《2025 年年度业绩预告更正公
告》称,预计 2025 年度实现净利润为-3,600 万元左右,实现扣
非后净利润为-4,400 万元左右。业绩预告更正的主要原因为,随
着年度审计评估工作的开展,年审会计师基于更严谨审慎的考虑,
对单项大额应收账款增加了减值计提比例。2026 年 4 月 28 日,
公司披露《2025 年年度报告》显示,公司 2025 年度实现净利润
为-3,566.73 万元,实现扣非后净利润为-4,378.60 万元。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年度业绩是投资者关注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价
格及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公司预告业绩与实际业绩相比发
生盈亏方向的变化,影响投资者的合理预期,且公司临近年报披
露才发布业绩预告更正公告,更正公告披露不及时。公司上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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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 2.1.5 条、第 5.1.4
条、第 5.1.5 条、第 5.1.10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长梁建华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
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总经理钟海辉作为公司经营管理的具体负
责人,时任财务总监郭彦岐作为公司财务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时
任董事会秘书卢沛民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负责人,未勤勉尽
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上述人员违反了《股票上市规
则》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 4.4.2 条、第 5.1.10
条等有关规则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
书》中作出的承诺。
(二)申辩理由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在异议回复中的主要申辩理由如下:本次
业绩预告更正主要系年审会计师在年审后期阶段对单项大额应
收账款增加减值计提比例所致。公司聘任审计机构时点较晚,审
计机构熟悉公司情况时间有限。前期公司已与审计机构就本次减
值计提比例调整事项沟通,但无法预判审计机构增加减值计提比
例的决定,属于突发情况,无违规主观故意,且与审计机构确认
调整意见后尽快主动更正。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上述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自律
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经审核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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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公司业绩预告披露前后,本所多次约谈公司或年审会
计师重点关注应收账款的回款及减值计提等情况。公司应当对相
关应收账款事项予以高度审慎关注,严格依规计提减值比例,对
加大减值计提风险具有合理预期,并非公司所称增加减值为突发
情况、无法预判,所称不具有违规主观故意等异议理由不能成立。
第二,公司会计责任与审计机构审计责任相互独立,公司不
能以审计机构增加减值计提比例为由,减免自身违规责任。同时,
公司直至年报披露的前一天才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未能起到
尽早提示风险、降低不良影响的效果,不足以减轻违规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
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第 13.2.3 条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
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梁建华、时任总经理
钟海辉、时任财务总监郭彦岐、时任董事会秘书卢沛民予以通报
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证券期
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
你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高人员)采取有效措
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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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
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
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高人
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
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
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6 年 6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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