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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讯通信(603322)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5-09-30 1 其他 4 1655.61 10.506
2 基金 2 7.35 0.047
2025-06-30 1 其他 5 1730.02 10.978
2 基金 12 15.36 0.097
2025-03-31 1 其他 6 2244.70 14.244
2024-12-31 1 其他 4 1759.38 11.165
2 上市公司 1 167.65 1.064
3 基金 17 21.85 0.139
2024-09-30 1 其他 4 762.29 4.837
2 QFII 2 261.16 1.657
3 基金 1 34.22 0.217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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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51204 43.67 50.76 -13.97 9.17 400.45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建国西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南大街证券营业部

20251204 43.67 50.76 -13.97 4.58 200.01

买方: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果戈里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南大街证券营业部

20251204 43.67 50.76 -13.97 5.00 218.35

买方: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部

卖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南大街证券营业部

20251204 43.67 50.76 -13.97 7.00 305.69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南大街证券营业部

20251204 43.67 50.76 -13.97 4.60 200.88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南大街证券营业部

20251201 43.10 49.39 -12.74 4.70 202.57

买方: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卖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南大街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5-07-22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超讯通信:关于对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卢沛民,梁建华,胡红月,钟海辉,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2-08-26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超讯通信:关于对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梁建华,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0-06-23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联兴科技:公司控股子公司青海和兴炭素有限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2020]青0222执132号)
发文单位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来源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处罚对象 青海和兴炭素有限公司

超讯通信:关于对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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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5-07-22

处罚对象:

卢沛民,梁建华,胡红月,钟海辉,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5〕149 号
────────────────────────
关于对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
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超讯通信,A 股证
券代码:603322;
梁建华,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钟海辉,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胡红月,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第1页
卢沛民,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2025 年 1 月 21 日,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披露《2024 年度业绩预亏公告》称,预计 2024 年度
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归母净利润)为
-300.00 万元到-150.00 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将出现亏损。2025
年 4 月 26 日,公司披露《关于 2024 年年度业绩快报暨预告更正
公告》称,预计 2024 年度实现归母净利润为-6,287 万元左右。
业绩预告更正的主要原因为,补充计提商品存货跌价准备约
3,000 万元,补充计提应收账款及交易纠纷中未能及时退回的预
付货款约 5,200 万元减值损失,对公司 2024 年合并会计报表归
母净利润预计合计减少约 6,600 万元。2025 年 4 月 30 日,公司
披露《2024 年年度报告》,显示公司 2024 年实现归母净利润为
-6,176.21 万元。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年度业绩是投资者关注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价及
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公司理应根据会计准则对当期业绩进
行客观、谨慎的估计,确保预告业绩的准确性。但公司业绩预告
披露不准确,实际的归母净利润与预告金额差异幅度巨大,影响
了投资者的合理预期。同时,公司迟至 2025 年 4 月 26 日才披露
第2页
业绩预告更正公告,更正公告披露不及时。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 4 月修订)》(以下
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 5.1.4 条、第 5.1.5 条、
第 5.1.10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长梁建华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信息
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总经理钟海辉作为公司经营管理的具体负
责人,时任财务总监胡红月作为公司财务事项负责人,时任董事
会秘书卢沛民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
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上述人员违反了《股票上市规
则》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 4.4.2 条、第 5.1.10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
书》中作出的承诺。
(二)申辩理由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事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提
出异议称:一是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在业绩预告披露时点未发现会
影响预测的情况,对于上述违规行为无主观恶意,且实际财务指
标与业绩预告未发生盈亏方向的变化;二是公司在业绩预告披露
后因年审会计师谨慎考虑后建议补充计提减值等意见更正业绩
预告;三是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除上述异议理由外提出其本人不
直接管理财务条线,无法准确获取财务数据。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上述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
第3页
处分委员会经审核认为:
一是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在业绩预告披露时点前应审慎核查
业绩预告相关的公司情况,确保预测内容准确。公司业绩预告相
关信息披露不准确,更正不及时,违规事实明确,情节严重,所
称无主观恶意、未发生盈亏方向变化等理由不影响违规事实的认
定。二是公司会计责任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责任相互独立,公司
未能审慎关注公司财务审计事项可能引发业绩变化相关风险,未
在业绩预告中予以提示,所称年审会计师意见变更不能成为减免
违规责任的合理理由。三是卢沛民作为董事会秘书虽不直接负责
财务事项,但签署确认业绩预告公告,应当保证业绩预告准确。
其提出 2025 年 3 月后的履职证据,不能证明其在业绩预告披露
前就相关事项已勤勉尽责,对相关异议不予采纳。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本
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梁建华、时任总经理
钟海辉、时任财务总监胡红月、时任董事会秘书卢沛民予以通报
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证券期
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第4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
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
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
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
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
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
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
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 年 7 月 21 日
第5页

超讯通信:关于对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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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2-08-26

处罚对象:

梁建华,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2〕105号 
─────────────── 
 
 
关于对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 
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超讯通信,A股证
券代码:603322; 
梁建华,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经查明,根据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对超讯通信股份
有限公司、梁建华、邹文、孟繁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2〕3 号)查明的事实及相关公告,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上海桑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
-2- 
 
司(以下简称桑锐电子)及桑锐电子全资子公司辽宁民生智能仪
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智能)存在违规担保,合计金额42,076
万元。 
其中,2019年12月12日,调兵山市鸿鼎泰松房地产开发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鼎泰松)与铁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调兵山
支行(以下简称调兵山支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22,576
万元,借款日期自2019年12月12日-2022年12月11日;桑
锐电子和民生智能为上述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2
年,担保金额占公司2018年经审计净资产的46.20%。2020年
12月30日,调兵山顺通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通煤业)与
铁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旗支行(以下简称红旗支行)签订借款
合同,借款金额19,500万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21年11月30
日;桑锐电子为上述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2年,
担保金额占公司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的51.14%。  
对于上述担保事项,公司未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程序
及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2年1月1日、1月19日才在子公司
部分账户冻结及相关工作函回复公告中披露。公司同时披露,因
上述违规担保事项,桑锐电子、民生智能存在部分银行账户被冻
结的情形,合计金额122.93万元。2022年2月8日,公司披露
公告称,因违规担保事项未能在1个月内完成清偿或整改,公司
股票自2022年2月9日起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2022年3月8日、3月14日,公司先后披露公告称,已分
别于2022年3月7日、3月13日收到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
就顺通煤业与红旗支行、鸿鼎泰松与调兵山支行的借款合同纠
-3- 
 
纷,各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同意免除桑锐电子、民生智能的连带
保证责任。2022年3月25日,公司披露公告称,公司违规担保
事项解除,公司股票自2022年3月28日起撤销其他风险警示。 
综上,公司违规提供大额担保,未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决
策程序,也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
规则》)第2.1条、第2.3条、第9.11条、第9.15条等有关规
定,且担保债务已逾期,造成子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违规
后果严重。责任人方面,公司时任董事长梁建华作为公司负责人、
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未能确保公司依法合规运营,对公司发生
违规担保且未及时披露逾期的担保债务情况负有主要责任。梁建
华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
第3.1.5条、第3.2.2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在规定期限内,公司及时任董事长梁建华均提出异议理由如
下:一是本次违规担保系子公司负责人个人行为,存在未按照公
司制度审批用章登记、未获得必要授权、涉事银行未履行必要审
查义务等情况,公司及时任董事长无法事先知悉,无放任的主观
故意。本次违规担保超出了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对正常经营的合理
注意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勤勉尽责范围,直至公司自
查银行账户被冻结后才得知相关信息。二是违规担保事项发生
后,已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进行补救,与监管机构密切沟通,第一
时间不予追认违规担保事项并启动自查工作和及时履行相关信
息披露程序,后又解除违规担保责任、化解担保风险。公司已进
-4- 
 
一步整改修订制度,进行人员调整,并向子公司负责人进行追责,
要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公司还提出已就本次违规担保事项尽
职尽责。公司已恰当建立对外担保、印章管理等制度,针对对外
担保事项履行相应程序。同时,公司不定期组织合规培训,并日
常关注对外担保等重要事项。 
对于上述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认为
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一是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印章使用管理等内
部控制制度,并保证相关制度的有效实施。根据公司披露的公告
及异议回复,公司子公司负责人未按照制度审批用章登记,伪造
担保决策文件及材料,致使违规担保事项发生。但是,根据公司
2022年1月19日披露的公告及《司法鉴定意见书》,民生智能
为鸿鼎泰松与调兵山支行签订的22,576万元借款合同提供连带
保证责任时在保证合同上加盖的民生智能公章与法定备案公章
一致。上述情形反映出公司及时任董事长未能对印章实施持续、
有效管理,未能督促公司有效建立并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在印章
管理、重大事项审议、信息披露管理等内部控制治理方面存在一
定缺陷。上述情况已经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认
定,违规事实清楚。公司及时任董事长提出的不知情、未参与、
无主观故意等异议理由不能作为减免其违规责任的合理理由。二
是本次纪律处分已对公司解除违规担保及相关责任人积极敦促
解决违规事项等情况予以综合考虑,但仍不足以完全免除公司及
时任董事长的违规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
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2条、第16.3条和《上海证券
-5- 
 
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有关
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及
时任董事长梁建华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上市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
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
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联兴科技:公司控股子公司青海和兴炭素有限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2020]青0222执1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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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2020-06-23

处罚对象:

青海和兴炭素有限公司

公告编号: 2020-045
证券代码: 430680 证券简称: 联兴科技 主办券商: 首创证券
潍坊联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青海和兴炭素有限公司被纳入失信被
执行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况
(一)基本情况
失信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青海和兴炭素有限公司
是否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否
公司任职: 其他
执行法院: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青 0222 执 132 号
立案时间: 2019 年 6 月 18 日
案号:( 2019)青 0222 民初 1548 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信息来源: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布
(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青海和兴炭素有限公司限( 2019)青 0222 民初 1548 号判决生效之日
起 30 日内支付德州乾海碳素有限公司货款 3361093.04 元及违约金(利息),
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货款基准年利率 4.6%为标准计算( 2019
年 4 月 24 日起止付清之日止),按欠款数额计算利息);
公告编号: 2020-045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2019)青 0222 民初 1548 号受理费 34630 元,保全费 5000 元,均由被
告青海和兴炭素有限公司负担。
(三)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二、 对公司影响
公司控股子公司青海和兴炭素有限公司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可能对公司
及控股子公司声誉造成一定不利影响。公司将督促控股子公司青海和兴炭素有
限公司依法积极处理, 并在以后业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加强管理,避免类似纠纷
发生。
三、 解决进展及后续处理计划
公司控股子公司青海和兴炭素有限公司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 公司
督促其积极协调处理各方关系,寻求最佳解决方案,争取早日向法院申请撤销
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 备查文件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信息查询记录。
潍坊联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6 月 23 日
有问题请联系 767871486@gmail.com 商务合作广告联系 QQ:767871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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