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2021年8月,咸宁联合水务受到咸宁市嘉鱼县公安局处罚1、处罚的基本情况2021年8月23日,咸宁联合水务因“未在规定时限内上交剧毒化学品购买回执第一联与购买凭证存根、运输通行证到原发证公安机关核查存档”被咸宁市嘉鱼县公安局出具嘉公(治)行罚决字[2021]11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责令改正、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2、相关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上述罚款金额较小,根据咸宁市嘉鱼县公安局于2021年10月12日出具的《证明》,上述处罚所涉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3、处罚后的整改措施咸宁联合水务已将本次处罚所涉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回执第一联与购买凭证存根、运输通行证在原发证公安机关核查存档,且后续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如期申报该等危险化学品使用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