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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水务(603291)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3-31 1 其他 3 8781.15 67.577
2 基金 3 67.87 0.522
3 QFII 2 52.45 0.404
2023-12-31 1 基金 96 102.14 2.413
2 上市公司 2 60.46 1.429
3 其他 1 47.65 1.126
4 券商 1 28.97 0.684
5 QFII 1 20.70 0.489
2023-09-30 1 上市公司 4 90.59 2.141
2 其他 2 57.70 1.363
3 基金 3 0.14 0.003
2023-06-30 1 上市公司 3 67.64 1.598
2 QFII 2 46.34 1.095
3 其他 2 42.34 1.000
4 基金 202 9.29 0.220
2023-03-31 1 其他 1 99.89 2.360
2 券商 1 25.79 0.609
3 基金 97 4.57 0.108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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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3-02-16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咸宁联合水务受到咸宁市嘉鱼县公安局处罚
发文单位 咸宁市嘉鱼县公安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咸宁联合水务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3-02-16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深圳联合水务受到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处罚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深圳联合水务实业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3-02-16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咸宁思源受到咸宁市咸安区应急管理局处罚
发文单位 咸宁市咸安区应急管理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余斌,施政云,范华山,咸宁思源水务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1-12-2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宿迁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宿环罚字[2018]54号)
发文单位 宿迁市环境保护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宿迁双庄联水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1-12-2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贺兰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贺环罚字[2018]4号)
发文单位 贺兰县环境保护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宁夏贺兰联合水务有限公司

咸宁联合水务受到咸宁市嘉鱼县公安局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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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3-02-16

处罚对象:

咸宁联合水务有限公司

(二)2021年8月,咸宁联合水务受到咸宁市嘉鱼县公安局处罚1、处罚的基本情况2021年8月23日,咸宁联合水务因“未在规定时限内上交剧毒化学品购买回执第一联与购买凭证存根、运输通行证到原发证公安机关核查存档”被咸宁市嘉鱼县公安局出具嘉公(治)行罚决字[2021]11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责令改正、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2、相关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上述罚款金额较小,根据咸宁市嘉鱼县公安局于2021年10月12日出具的《证明》,上述处罚所涉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3、处罚后的整改措施咸宁联合水务已将本次处罚所涉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回执第一联与购买凭证存根、运输通行证在原发证公安机关核查存档,且后续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如期申报该等危险化学品使用相关资料。

深圳联合水务受到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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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3-02-16

处罚对象:

深圳联合水务实业有限公司

(三)2021年7月,深圳联合水务受到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处罚1、处罚的基本情况及发行人的整改措施2021年5月,深圳联合水务因“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未按期进行申报”被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南山区税务局出具深南税简罚(2021)80453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于罚款50元整的行政处罚。2021年7月,深圳联合水务已缴纳上述罚款并办理员工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事宜。2、相关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根据《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深圳联合水务该次处罚的罚款金额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非“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罚款区间中较低处罚标准。因此该次处罚相关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报告期内,除上述行政处罚情形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咸宁思源受到咸宁市咸安区应急管理局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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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3-02-16

处罚对象:

余斌,施政云,范华山,咸宁思源水务有限公司

(一)2022年9月,咸宁思源受到咸宁市咸安区应急管理局处罚1、处罚的基本情况2022年8月14日,咸宁思源工作人员外出时发生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80万元。根据《咸宁思源水务有限公司“8·14”一般中毒事故调查报告》,该事故为有害气体中毒事故,系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根据咸宁市咸安区应急管理局于2022年9月26日出具的《证明》:该事故是由于特殊作业环境下一氧化碳等有害气体中毒所致,事故较为罕见。事故具体过程为:因连日高温,2022年8月14日,咸宁思源员工外出启用约9年未启用的备用输水管网,施工过程中一氧化碳等有害气体喷出,施工人员因此出现身体不适,故计划返回。但此后彭某某独自返回作业空间寻找工具导致中毒身亡,熊某某情急之下在未做好自身防护、不具备施救条件的情况下对彭某某进行施救,导致自己亦在施救过程中中毒身亡。据调查,该事故较为罕见,该事故中拟启用的输水管网为原水管网,正常供水情况下原水水质较好,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概率极低。但该备用管道接近9年未启用,导致管道内因残余积水、微生物死亡发酵产生有害气体且无法及时排除,受高温天气的影响,管道中压强不断增大,最终在作业时有害气体逸出。2022年9月26日,咸宁市咸安区应急管理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分别对咸宁思源作出罚款36万元的处罚;对咸宁思源总经理范华山作出罚款5.0208万元的处罚;对咸宁思源副总经理施政云作出罚款3.80万元的处罚,对咸宁思源质量安全部主管余斌作出罚款0.8364万元的处罚。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前述罚款已经缴纳完毕。同时,范华山、施政云党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分别给予两人党内警告处分。该事故责任人员范华山、施政云、余斌均不属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相关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1)根据该事故调查报告,该安全生产事故造成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80万元,系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因此,咸宁思源该次事故也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一般事故”的定义。(2)根据对咸宁思源作出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所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主管部门系按照“一般事故”处罚区间中的较低处罚标准对咸宁思源进行处罚(罚款36万元)。(3)主管部门未对咸宁思源处以停工、停产等处罚。事故发生后至今,咸宁思源生产经营未发生重大变化,该事故及相关处罚未对咸宁思源生产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4)根据咸宁市咸安区应急管理局于2022年9月26日出具的《证明》,确认:①该事故属于一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不属于较大或重大生产安全事故;②咸宁思源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咸宁市咸安区应急管理局对咸宁思源的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③咸宁思源不存在重大安全生产管理缺陷。3、咸宁思源已经采取有效整改措施(1)完善从作业审批、现场安全管理措施在内的作业安全操作规程,严格作业过程的管理,从源头预防事故的发生。公司重新梳理了安全管理制度,进一步细化各项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完善了从作业审批、现场安全管理措施在内的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包括但不限于:①完善公司内部批准进行作业的《工作安全许可证》制度,对许可证申请、签发、使用的制度进行了完善;②完善了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措施,包括作业前有关项目逐项检点核实、间隔一定时间重复检点,遇到紧急状况的处置等,并结合各种不同类型作业的特殊要求规定了特殊作业规范。(2)完善安全教育培训的考核、不定期检查等制度,进一步加强安全教育培训的效果,并更换了安全管理人员。在现有的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和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的基础上,公司从考核、不定期检查、加大培训频次等角度完善安全教育培训,以加强安全教育培训的效果,具体包括:①着重完善加强员工培训效果的措施。一方面加强对员工培训结果的考核,对于成绩不合格的需继续参加培训直至考核合格,另一方面不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知识方面的检查;②形成各部门、班组针对各工作按照操作规程、岗位培训的制度,并加大培训频次。进一步明确对于新员工、转岗等特殊情况下员工的培训制度。此外,公司暂停了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质量安全部主管的安全生产管理资格,替换了相应人员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并持续加强对于持证人员的管理。(3)通过完善危险源识别、分析及控制措施,修编完善公司应急救援预案,加强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开展应急演练的方式,进一步完善公司安全生产事故的事前防范、事中处置及事后安置。①为进一步完善风险管控制度,公司在原有安全生产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危险源识别、分析及控制措施,通过管制措施将重大、较大风险降低至可控范围内,在事前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具体为:由安全管理部门在原有危险源识别的基础上进行完善,同时,向公司全体员工发放危险源识别表,要求全体员工参与危险源识别。员工参与识别后,公司将安全管理部门对危险源的分析结果和控制措施告知公司员工。②公司修编完善了应急救援预案,从公司组织结构、各类型事故的预案及现场处置等方面,完善事故的事中处置及事后安置,具体为:一方面完善了公司应急组织机构及各自职责、事故发生后应急响应、事故后期处置的流程化管理,明确了公司事故应急处置的各类保障;另一方面,完善各类特殊事故应急处置、现场处置的流程化管理。同时,公司结合事故教训,将加强组织开展相关应急演练,确保相关岗位员工可以熟练掌握应急救援预案。(4)加强公司安全监督检查制度,通过公司级专项检查、部门自查、员工安全自查等措施,从多角度、多层面消除安全隐患。(5)如上所述,公司从安全操作规程、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效果、公司安全生产事故的事前防范、事中处置及事后安置、公司安全检查制度等方面进行了加强和完善,针对消除安全隐患及严防安全生产事故的再次发生制定了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咸宁市咸安区应急管理局出具了《关于思源水务“8.14”生产安全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报告的情况说明》,确认“你公司根据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整改防范措施及时开展了有针对性的整改,安排部署迅速,行动落实有力,提升效果明显,符合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四不放过’原则的相关要求。”综上所述:(1)咸宁思源该事故属于一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不属于较大或重大生产安全事故;(2)相关处罚所涉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3)该事故及相关处罚未对咸宁思源生产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因此,该事故及相关处罚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障碍。

宿迁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宿环罚字[2018]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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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12-21

处罚对象:

宿迁双庄联水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   处罚出具日   处罚决定书文号   处罚事由 处罚内容 处罚机关
双庄污水  2018年3月27日  宿环罚字[2018]54号   通过开挖坑塘临时储存污水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罚款50万元  宿迁市环境保护局
贺兰联合水务  2018年4月16日  贺环罚字[2018]4号  废水总排悬浮物、总磷超标排放  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罚款10万元  贺兰县环境保护局

贺兰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贺环罚字[201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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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12-21

处罚对象:

宁夏贺兰联合水务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   处罚出具日   处罚决定书文号   处罚事由 处罚内容 处罚机关
双庄污水  2018年3月27日  宿环罚字[2018]54号   通过开挖坑塘临时储存污水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罚款50万元  宿迁市环境保护局
贺兰联合水务  2018年4月16日  贺环罚字[2018]4号  废水总排悬浮物、总磷超标排放  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罚款10万元  贺兰县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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