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对象:
卜晓华,唐庆芬,彭小红,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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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4〕 9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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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证券简称:联翔股份,
A 股证券代码: 603272;
卜晓华,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
理;
彭小红,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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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庆芬,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 2024 年 1 月 31 日,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 2023 年年度业绩预告,预计 2023 年实
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 700.92
万元至 1,020.88 万元,同比减少 2,606.13 万元至 2,926.09 万元,
下降比例为 71.85%至 80.67%;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后净利润)为 259.10 万元至
388.14 万元,同比减少 2,492.82 万元至 2,621.86 万元,下降比例
为 86.53%至 91.01%。同时公告称,不存在影响本次业绩预告内
容准确性的重大不确定性因素。
2024 年 4 月 23 日,公司披露 2023 年度业绩预告更正公告,
预计 2023 年度净利润为-1,524.14 万元到-1,247.02 万元,扣非后
净利润为-1,821.42 万元到-1,490.26 万元,更正业绩较预告业绩
由盈转亏。业绩预告更正原因为: 1.公司对获得的政府补助文件
解读有误,将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分类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
助,需调减其他收益 268.80 万元; 2.公司对即将进入市场的存货
未计提跌价准备,需补充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776.78 万元; 3.根据
评估机构对控股子公司嘉兴裱糊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资产评估
测算结果,需补计提商誉减值 214.83 万元; 4.预告披露后,公司
对 2023 年某客户的销售达成退货协议,并对相关退回产品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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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共影响当期损益 745.26 万元; 5.公司管理层
对全资子公司浙江领绣家居装饰有限公司经营情况全面预测后,
对其可弥补亏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208.46 万元不予确认。 2024
年 4 月 27 日,公司披露 2023 年年度报告显示,公司 2023 年度
实现净利润为-1,328.81 万元,扣非后净利润为-1,599.07 万元。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年度业绩是投资者关注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价
格及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公司理应根据会计准则对当期业
绩进行客观、谨慎的估计,确保预告业绩的准确性。公司预计
2023 年度实现净利润及扣非后净利润为正,但实际净利润及扣
非后净利润为负,预告业绩与实际业绩相比发生盈亏方向的变
化,影响投资者合理预期。同时,公司迟至 2024 年 4 月 23 日才
发布业绩预告更正公告,更正公告披露不及时。公司上述行为违
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
则》)第 2.1.1 条、第 2.1.5 条、第 5.1.4 条、第 5.1.5 条、第 5.1.10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卜晓华作为公司主要负责
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经营管理的具体负责人,时任财务总
监彭小红作为公司财务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时任董事会秘书唐庆
芬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
行为负有责任。上述人员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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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 4.4.2 条、第 5.1.10 条等有关规定及
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
诺。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事项,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均
回复无异议。
(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
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
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浙江联翔智能
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卜晓华、时任财务总监
彭小红、时任董事会秘书唐庆芬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
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
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
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
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
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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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
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
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
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5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