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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邦股份(603238)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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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3-12-31 1 基金 2 3.92 0.022
2023-09-30 1 其他 4 11915.71 67.127
2 基金 3 137.99 0.777
2023-06-30 1 其他 4 11915.71 67.127
2 基金 25 284.80 1.604
2023-03-31 1 其他 5 12018.45 67.706
2 QFII 1 93.86 0.529
2022-12-31 1 其他 6 12019.12 67.710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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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1-12-14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郑德胜)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郑德胜
公告日期 2014-07-29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诺邦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发文单位 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余杭区大队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杭州诺邦无纺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郑德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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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12-14

处罚对象:

郑德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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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郑德胜)
日期:2021-12-14     来源:证监会 
     
【字号: 大 中 小】
〔2021〕124号
当事人:郑德胜,男,1983年9月出生,江苏骏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邺投资)董事长,住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郑德胜操纵亚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振家居)、杭州诺邦无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邦股份)以及宁波圣龙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龙股份)股票价格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应当事人的要求,我会于2021年11月3日举行了听证会,但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出席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郑德胜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郑德胜控制使用账户情况
(一)郑德胜控制使用55个证券账户
根据郑德胜自认、配资中介或资方指认、账户交易终端硬件信息、账户资金来源与去向、登录留痕、账户统计表等事实和证据,在2018年4月27日至2018年9月28日期间,郑德胜实际控制并使用“龙某薇”等55个证券账户。
(二)郑德胜控制使用26个证券账户
根据郑德胜自认、配资中介或资方指认、账户交易终端硬件信息、账户资金来源与去向、登录留痕、账户统计表等事实和证据,在2018年12月21日至2019年3月21日期间,郑德胜实际控制并使用“龙某薇”等26个证券账户,其中25个账户交易了“圣龙股份”,18个账户交易了“诺邦股份”。
(三)郑德胜交易下单情况
2018年4月起,郑德胜以1:4或1:5的比例配资从多个中介手中借入账户(含资金),陆续交易了“亚振家居”“诺邦股份”“圣龙股份”等多只股票,交易地点位于骏邺投资交易室。期间,郑德胜通过电话或在交易现场向交易员下达交易指令,交易员按照郑德胜的指令进行交易,交易员包括徐某兵、梁某、陶某潜、郑某明等。
二、郑德胜通过多种手段操纵“亚振家居”股票价格
2018年4月27日至2018年9月28日,郑德胜控制使用“龙某薇”等55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通过集中资金优势和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并采取盘中拉抬后反向卖出、对倒交易等方式,操纵“亚振家居”股票价格,累计买入26,193,943股,买入金额320,383,017.75元,累计卖出26,193,943股,卖出金额337,782,725.08元,盈利17,953,446.57元。
操纵期间共计107个交易日,具体可划分为2个期间:(1)建仓拉抬期:2018年4月27日至2018年9月14日,账户组竞价买入“亚振家居”26,075,343股,竞价卖出8,608,243股。截至9月14日,持有“亚振家居”17,467,100股,占总股本7.98%,占流通股27.74%。期间,账户组以买入建仓为主,持股量陆续增加,并拉升股价,致使“亚振家居”由11.04元/股上涨至16.60元/股,涨幅50.36%。(2)减仓期:2018年9月17日至2018年9月28日,账户组仅竞价买入“亚振家居”118,600股,全部清仓竞价卖出17,585,700股。出货前期少量买入继续将股价从16.60元/股拉升至最高17.44元/股,后大量出货,造成股价连续四个跌停,最终跌至10.56元/股,跌幅36.39%。
(一)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
操纵期间,账户组利用资金优势大量竞价买入“亚振家居”,107个交易日中有84个交易日存在竞价买入交易,合计买入32,038.30万元。其中,竞价买入金额超过500万元的有23个交易日;超过1,000万元的有6个交易日;日均竞价买入金额为381.41万元,占市场日均成交额(2,412.99万元)的15.81%。特别是2018年9月14日,账户组竞价买入“亚振家居”1,241,400股,成交金额高达2,079.91万元。账户组利用资金优势大量买入进而形成持股优势,其中,持股占“亚振家居”全部流通股份数的比超过10%的天数为88天,超过20%的天数为68天,最高占比为27.74%。其后,账户组缓步减仓并继续拉升股价至最高点后7天内集中卖出该股,造成股价断崖式下跌。
在107个交易日内,账户组有101个交易日交易了“亚振家居”,天数占比为94.39%。申买量排名第一的有48个交易日,排名前十的有80个交易日,申卖量排名第一的有28个交易日,排名前十的有49个交易日。竞价成交量占比超过10%的有47个交易日,超过20%的有16个交易日,超过30%的有4个交易日。2018年7月16日,竞价成交量占比最高,达43.04%。其中,竞价买入占市场竞价买成交量的比超过10%的有52个交易日,超过20%的有32个交易日,超过30%的有21个交易日。2018年7月16日,竞价买入量占比最高,达65.28%。竞价卖出占市场竞价卖成交量的比超过10%的有23个交易日,超过20%的有11个交易日。2018年9月27日,竞价卖出量占比最高,达40.56%。
账户组在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的过程中,常以明显高出市场价申报买入,多次实施盘中拉抬行为,最高拉抬幅度达3.54%,并存在拉抬中及拉抬后反向卖出情形。
1.拉抬基本情况
操纵期间,账户组申买价大于卖一价和申买前最新市场成交价的笔数分别为1,737笔、2,828笔,占账户组同期连续竞价阶段总申买笔数的32.26%、52.53%,申买量分别为10,735,000股、16,144,800股,占账户组同期连续竞价阶段总申买量的38.25%、57.52%。账户组申买价高于申买前最新市场成交价大于或等于1%的笔数为102笔,分布在5月2日至9月14日共计18个交易日中,累计申买量为822,300股,占账户组同期连续竞价阶段总申买量的2.93%。账户组申买价大于卖一价,且申报数量大于卖方一档数量的笔数为1,366笔(其中17笔的申报量大于卖方前五档申卖量的总和),总申报量为9,342,900股,分别占账户组同期连续竞价阶段总申买笔数和申买量的25.37%、33.29%。
2018年5月4日至7月16日,“亚振家居”股价从10.70元/股上涨至11.28元/股,涨幅5.42%,期间最高涨幅为13.59%。账户组申买价不低于卖一价和市场最新成交价的笔数分别为3,080笔、3,398笔,占账户组同期连续竞价阶段总申买笔数的74.23%、81.90%;申买价不低于卖一价和市场最新成交价的申买量分别为16,094,400股、16,958,200股,占账户组同期连续竞价阶段总申买量的83.34%、87.81%。该期间账户组竞价买成交量为18,170,387股,市场竞价成交量为87,243,959股,占比为20.83%。
2018年8月29日至9月7日,“亚振家居”股价从13.85元/股上涨至15.31元/股,涨幅10.54%。账户组申买价不低于卖一价和市场最新成交价的笔数分别为359笔、415笔,占账户组同期连续竞价阶段总申买笔数的67.23%、77.72%;申买价不低于卖一价和市场最新成交价的申买量分别为2,077,100股、2,537,100股,占账户组同期连续竞价阶段总申买量的55.67%、68%。该期间账户组竞价买成交量为3,396,200股,市场竞价成交量为15,786,399股,占比为21.51%。
2.典型拉抬时段
2018年6月19日,账户组在14:56:09至14:57:13时段内实施拉抬行为。拉抬前一笔市场成交价为10.60元/股,时段截止时间市场成交价为11.00元/股,时段涨幅3.54%。账户组申报买入99,700股,时段内账户组申买占比71.42%,最低申买价格10.90元/股,最高申买价格11.00元/股,申买均价10.93元/股,不低于卖一价申买量占账户组总申买量的100%。时段内账户组主动买成交90,200股,主动买成交占市场买成交的比为86.81%。账户组在拉抬过程中反向卖出,其中拉抬中卖出253,340股,卖出均价10.60元/股,拉抬后卖出40,700股,卖出均价为10.66元/股。
2018年7月24日,账户组在13:31:35至13:40:46时段内实施拉抬行为。拉抬前一笔市场成交价为11.34元/股,时段截止时间市场成交价为11.52元/股,时段涨幅1.5%。账户组申报买入283,600股,时段内账户组申买占比76.88%,最低申买价格11.34元/股,最高申买价格11.52元/股,申买均价11.42元/股,不低于卖一价申买量占账户组总申买量的81.59%。时段内账户组主动买成交196,000股,主动买成交占市场买成交的比为77.29%。账户组在拉抬过程中反向卖出,其中拉抬中卖出109,400股,卖出均价11.47元/股,拉抬后卖出22,900股,卖出均价为11.48元/股。
(二)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间交易
操纵期间,账户组有31个交易日在其实际控制的证券账户之间交易“亚振家居”,对倒天数占交易天数的30.69%,对倒量合计2,223,528股,对倒量占当日市场竞价成交量比例超过5%的有10个交易日,超过10%的有3个交易日。2018年8月30日占比最高,达21.19%。
(三)郑德胜操纵行为对“亚振家居”股价的影响
2018年4月27日至9月20日,“亚振家居”股价从11.04元/股上涨至17.10元/股,上涨54.89%。同期,上证综指下跌11.25%,偏离66.14个百分点;家庭装饰品指数(882447.WI)下跌28.04%,偏离82.93个百分点。9月21日至9月28日,股价从17.10元/股下跌至10.56元/股,下跌38.25%。同期,上证综指上涨3.37%,偏离41.62个百分点;家庭装饰品指数上涨1.67%,偏离39.92个百分点。郑德胜的操纵行为造成“亚振家居”股价较大波动。
三、郑德胜通过多种手段操纵“诺邦股份”股票价格
2018年12月21日至2019年2月12日,郑德胜控制使用“龙某薇”等18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通过集中资金优势和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并采取盘中拉抬后反向卖出、对倒交易等方式,操纵“诺邦股份”股票价格,累计买入11,943,278股,买入金额237,635,020.51元,累计卖出11,943,278股,卖出金额237,378,337.34元,亏损660,122.61元。
操纵期间共计31个交易日,具体可划分为2个期间:(1)建仓拉抬期:2018年12月21日至2019年2月1日,账户组竞价买入“诺邦股份”11,690,378股,竞价卖出8,113,178股。2019年2月1日,持有“诺邦股份”3,577,200股,占流通股的11.92%,占总股本2.98%。期间内,账户组以买入为主,缓慢建仓,并拉升股价,致使“诺邦股份”由18.05元/股上涨至22.01元/股,涨幅为21.94%。(2)减仓期:2019年2月11日至2019年2月12日,账户组仅竞价买入“诺邦股份”252,900股,却竞价卖出3,830,100股。账户组清仓式出货,致使“诺邦股份”从22.01元/股下跌至19.00元/股,跌幅为13.68%。
(一)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
操纵期间,账户组利用资金优势大量竞价买入“诺邦股份”,31个交易日中有25个交易日存在竞价买入交易,合计买入23,763.50万元。其中,竞价买入金额超过500万元的有12个交易日;超过1,000万元的有9个交易日;日均竞价买入金额为950.54万元,占市场日均成交额(3,817.52万元)的24.90%。特别是,2019年2月1日,账户组竞价买入“诺邦股份”1,565,500股,成交金额高达3,219.92万元。账户组利用资金优势大量买入进而形成持股优势,其中,持股占“诺邦股份”全部流通股份数的比超过5%的天数为16天,超过10%的天数为3天,最高占比为11.92%。其后,账户组清仓式卖出该股,造成股价下跌。
在31个交易日内,账户组有27个交易日交易了“诺邦股份”,天数占比为87.10%。申买量排名第一的有15个交易日,排名前十的有25个交易日,申卖量排名第一的有14个交易日,排名前十的有17个交易日。竞价成交量占比超过10%的有17个交易日,超过20%的有11个交易日,超过30%的有5个交易日。2019年2月1日,竞价成交量占比最高,达43.00%。其中,竞价买入占市场竞价买成交量的比超过10%的有18个交易日,超过20%的有12个交易日,超过30%的有9个交易日。2019年2月1日,竞价买入量占比最高,达50.56%。竞价卖出占市场竞价卖成交量的比超过10%的有14个交易日,超过20%的有9个交易日。2019年2月11日,竞价卖出量占比最高,达37.13%。
账户组在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的过程中,常以明显高出市场价申报买入,多次实施盘中拉抬行为,其中拉抬幅度超过2%的有7次,平均拉抬幅度3.20%,最高拉抬幅度达5.12%,并存在拉抬中及拉抬后反向卖出情形。
1.拉抬基本情况
操纵期间,账户组申买价大于卖一价和申买前最新市场成交价的笔数分别为485笔、566笔,占账户组同期连续竞价阶段总申买笔数的47.50%、55.44%,申买量分别为9,358,000股、9,305,700股,占账户组同期连续竞价阶段总申买量的71.27%、70.88%。账户组申买价高于申买前最新市场成交价大于或等于1%的笔数为39笔,分布在2019年1月9日至2月1日共计7个交易日中,累计申买量为2,311,100股,占账户组同期连续竞价阶段总申买量的17.60%。账户组申买价大于卖一价,且申报数量大于卖方一档数量的笔数为437笔(其中114笔的申报量大于卖方前五档申卖量的总和),总申报量为9,090,700股,分别占账户组同期连续竞价阶段总申买笔数和申买量的42.80%、69.24%。
2018年12月21日至2019年2月1日,“诺邦股份”股价从18.05元/股上涨至22.01元/股,涨幅为21.94%。账户组申买价不低于卖一价和市场最新成交价的笔数分别为783笔、848笔,占账户组同期连续竞价阶段总申买笔数999笔的78.38%、84.88%;申买价不低于卖一价和市场最新成交价的申买量分别为11,263,900股、11,598,300股,占账户组同期连续竞价阶段总申买量12,876,700股的87.48%、90.07%。该期间账户组竞价买成交量为11,690,378股,市场竞价成交量为45,772,083股,占比为25.54%。
2.典型拉抬时段
2019年1月25日,账户组在13:15:07至13:33:19时段内实施拉抬行为。拉抬前一笔市场成交价为19.30元/股,时段截止时间市场成交价为20.40元/股,时段涨幅5.12%。账户组申报买入780,900股,时段内账户组申买占比66.5%,最低申买价格19.40元/股,最高申买价格20.40元/股,申买均价20.024元/股,不低于卖一价申买量占账户组总申买量的98.95%。时段内账户组主动买成交692,800股,主动买成交占市场买成交的比为72.01%。账户组在拉抬过程中反向卖出,其中拉抬中卖出355,778股,卖出均价20.02元/股,拉抬后卖出412,500股,卖出均价为20.14元/股。
2019年1月28日,账户组在9:30:08至9:30:09时段内实施拉抬行为。拉抬前一笔市场成交价为20.00元/股,时段截止时间市场成交价为21.02元/股,时段涨幅5.1%。账户组申报买入275,100股,时段内账户组申买占比100%,最低申买价格21.02元/股,最高申买价格21.02元/股,申买均价21.02元/股,不低于卖一价申买量占账户组总申买量的100%。时段内账户组主动买成交275,100股,主动买成交占市场买成交的比为100%。账户组在拉抬过程中反向卖出,其中拉抬中卖出194,000股,卖出均价21.01元/股,拉抬后卖出1,149,288股,卖出均价为20.24元/股。
(二)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间交易
操纵期间,账户组有13个交易日在其实际控制的证券账户之间交易“诺邦股份”,对倒天数占交易天数的48.15%,对倒量合计5,596,261股,账户组对倒量占当日市场竞价成交量的比例超过5%的有12个交易日,超过10%的有10个交易日。2019年1月28日占比最高,达26.14%。
(三)郑德胜操纵行为对“诺邦股份”股价的影响
2018年12月21日至2019年2月1日,“诺邦股份”股价从18.05元/股上涨至22.01元/股,上涨21.94%,同期上证综指上涨3.23%,偏离18.71个百分点;纺织品、服装与奢侈品指数(882224.WI)下跌2.93%,偏离24.87个百分点。2019年2月11日至2019年2月12日,股价22.01元/股下跌至19.00元/股,下跌13.68%,同期上证综指上涨2.05%,偏离15.73个百分点;纺织品、服装与奢侈品指数(882224.WI)上涨3.33%,偏离17.01个百分点。郑德胜的操纵行为造成“诺邦股份”股价较大波动。
四、郑德胜通过多种手段操纵“圣龙股份”股票价格
2019年2月18日至2019年3月21日,郑德胜控制使用“龙某薇”等25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通过集中资金优势和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并采取盘中拉抬后反向卖出、对倒交易等方式,操纵“圣龙股份”股票价格,累计买入26,920,157股,买入金额319,835,025.6元,累计卖出26,920,157股,卖出金额334,544,053.3元,盈利14,150,222.08元。
操纵期间共计24个交易日,具体可划分为2个期间:(1)建仓拉抬期:2019年2月18日至2019年3月19日,账户组竞价买入“圣龙股份”26,908,157股,竞价卖出18,992,209股。截至3月19日,持有“圣龙股份”股票7,915,948股,占流通股的15.53%,占总股本3.9%。期间内,账户组以买入建仓为主,持股量虽有波动,但总体呈上升趋势,并拉升股价,致使“圣龙股份”股价由9.38元/股上涨至13.33元/股,涨幅42.11%。(2)减仓期:2019年3月20日至2019年3月21日,账户组仅竞价买入“圣龙股份”12,000股,却竞价卖出7,922,948股。账户组清仓式出货,期间股价从13.33元/股下跌至12.28元/股,跌幅为7.88%。
(一)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
操纵期间,账户组利用资金优势大量竞价买入“圣龙股份”,24个交易日内有23个交易日存在竞价买入交易,合计买入31,983.50万元。其中,竞价买入金额超过500万元的有14个交易日;超过1,000万元的有10个交易日;日均竞价买入金额为1,390.59万元,占市场日均成交额(5,620.87万元)的24.74%。特别是2019年3月19日,竞价买入“圣龙股份”3,940,900股,成交金额高达5,151.15万元。账户组利用资金优势大量买入进而形成持股优势,其中,持股占“圣龙股份”流通股份数的比超过5%的天数为12天,超过10%的天数为4天,最高占比为15.53%,账户组具有持股优势。其后,账户组清仓式卖出该股,造成股价下跌。
操纵期间的24个交易日账户组均交易了“圣龙股份”。申买量排名第一的有19个交易日,排名前十的有22个交易日,申卖量排名第一的有15个交易日,排名前十的有18个交易日。竞价成交量占比超过10%的有17个交易日,超过20%的有12个交易日,超过30%的有6个交易日。2019年3月18日,竞价成交量占比最高,达40.69%。其中,竞价买入占市场竞价买成交量的比超过10%的有19个交易日,超过20%的有13个交易日,超过30%的有7个交易日。2019年3月19日,竞价买入量占比最高,达54.98%。竞价卖出占市场竞价卖成交量的比超过10%的有13个交易日,超过20%的有8个交易日。2019年3月20日,竞价卖出量占比最高,达49.96%。
账户组在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的过程中,常以明显高出市场价申报买入,多次实施盘中拉抬行为,其中拉抬幅度超过2%的有11次,平均拉抬幅度3.02%,最高拉抬幅度达4.88%,并存在拉抬中及拉抬后反向卖出情形。
1.拉抬基本情况
操纵期间,账户组申买价大于卖一价和申买前最新市场成交价笔数分别为1,770笔、2,365笔,占账户组同期总申买笔数的40.62%、54.28%,申买量分别为15,698,700股、19,315,200股,占账户组同期连续竞价阶段总申买量的37.23%、45.80%。账户组申买价高于申买前最新市场成交价大于或等于1%的笔数为369笔,分布在2019年3月8日至3月19日共计8个交易日中,累计申买量为2,658,200股,占账户组同期连续竞价阶段总申买量的6.30%。账户组申买价大于卖一价,且申报数量大于卖方一档数量的笔数为741笔(其中58笔的申报量大于卖方前五档申卖量的总和),总申报量为13,420,100股,分别占账户组同期总申买笔数和申买量的17.01%、31.82%。
2019年2月18日至2019年3月19日,“圣龙股份”股价从9.10元/股上涨至13.33元/股,涨幅46.48%。账户组申买价不低于卖一价和市场最新成交价的笔数分别为3,291笔、3,638笔,占账户组同期连续竞价阶段总申买笔数4,342笔的75.79%、83.79%;申买价不低于卖一价和市场最新成交价的申买量分别为25,035,700股、27,870,500股,占账户组同期连续竞价阶段总申买量41,514,700股的60.31%、67.13%。该期间账户组竞价买成交量为26,908,157股,市场竞价成交量为93,607,030股,占比为28.75%。
2.典型拉抬时段
2019年3月18日,账户组实施了两次拉抬行为:第一次是10:25:32至10:36:11,拉抬前一笔市场成交价为12.24元/股,时段截止时间市场成交价为12.50元/股,时段涨幅2.08%。时段内,账户组申报买入366,700股,时段内账户组申买占比72.5%,最低申买价格12.24元/股,最高申买价格12.50元/股,申买均价12.369元/股,不低于卖一价申买量占账户组总申买量的97.14%。时段内账户组主动买成交339,200股,主动买成交占市场买成交的比为75.88%。账户组在拉抬过程中反向卖出,其中拉抬中卖出198,800股,卖出均价12.39元/股,拉抬后卖出2,322,900股,卖出均价为12.62元/股。第二次是13:39:43至13:55:26,拉抬前一笔市场成交价为12.42元/股,时段截止时间市场成交价为13.05元/股,时段涨幅4.88%。时段内,账户组申报买入1,317,400股,时段内账户组申买占比58.88%,最低申买价格12.44元/股,最高申买价格13.05元/股,申买均价12.712元/股,不低于卖一价申买量占账户组总申买量的97.46%。时段内账户组主动买成交1,282,100股,主动买成交占市场买成交的比为64.25%。账户组在拉抬过程中反向卖出,其中拉抬中卖出663,500股,卖出均价12.65元/股,拉抬后卖出670,700股,卖出均价为12.78元/股。
2019年3月19日,账户组在13:43:38至13:58:14时段内实施拉抬行为。拉抬前一笔市场成交价为12.78元/股,时段截止时间市场成交价为13.39元/股,时段涨幅4.77%。账户组申报买入1,430,200股,时段内账户组申买占比59.26%,最低申买价格12.80元/股,最高申买价格13.40元/股,申买均价13.193元/股,不低于卖一价申买量占账户组总申买量的98.29%。时段内账户组主动买成交1,405,300股,主动买成交占市场买成交的比为79.18%。账户组在拉抬过程中反向卖出,其中拉抬中卖出554,100股,卖出均价13.09元/股,拉抬后卖出974,344股,卖出均价为13.18元/股。
(二)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间交易
操纵期间,账户组有17个交易日在其实际控制的证券账户之间交易“圣龙股份”,对倒天数占交易天数的70.83%,对倒量合计6,507,525股,对倒量占当日市场竞价成交量的比例超过5%的有10个交易日,超过10%的有5个交易日。2019年3月18日占比最高,达16.34%。
(三)郑德胜操纵行为对“圣龙股份”股价的影响
2019年2月18日至2019年3月21日,“圣龙股份”股价从9.38元/股上涨至最高14.31元/股,后下跌至12.28元/股,上涨30.92%。同期,上证综指上涨15.62%,偏离15.30个百分点;机动车零配件与设备指数(882442.WI)上涨17.20%,偏离13.72个百分点。郑德胜的操纵行为造成“圣龙股份”股价较大波动。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开户资料、资金流水、委托交易流水、IP/MAC地址、相关人员询问笔录、交易所相关数据信息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郑德胜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没收郑德胜违法所得31,443,546.04元,并处以31,443,546.04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1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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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邦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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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14-07-29

处罚对象:

杭州诺邦无纺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诺邦无纺股份有限公司 
HangZhou Nbond Nonwovens Co.,Ltd. 
(公司住所:杭州市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路16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说明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号) 
杭州诺邦无纺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2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A股) 
本次发行股数 3,000万股 
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13.31元/股 
    预计发行日期 2017年2月10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12,000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任建华先生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现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本人将根据商业投资原则,在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前提下,确定后续持股计划;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本人在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将向公司申报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股份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作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票数量占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本人现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十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全部股份的锁定期三个月。如果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杭州诺邦无纺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3 
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杭州老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现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本公司将根据商业投资原则,在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前提下,确定后续持股计划;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本公司现持有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若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十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全部股份的锁定期三个月。如果本公司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公司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杭州金诺创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合诺创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本企业将根据商业投资原则,在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前提下,确定后续持股计划;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如果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企业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杭州银诺创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企业不转杭州诺邦无纺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4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如果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企业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张杰、任富佳、王刚、龚金瑞、任建永、钟伟成、陈伟国、陆年芬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现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本人在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将向公司申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作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票数量占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本人现持有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十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股份的锁定期三个月。如果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张国富、朱慧泉、王秋霞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本人在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将向公司申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作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杭州诺邦无纺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5 
发行人股份;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票数量占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 10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股份的锁定期 3个月。如果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7年2月9日 
杭州诺邦无纺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6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杭州诺邦无纺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7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全文,并特别注意下列重大事项提示:
    一、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任建华先生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现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本人将根据商业投资原则,在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前提下,确定后续持股计划;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本人在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将向公司申报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股份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作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票数量占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本人现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十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全部股份的锁定期三个月。如果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杭州诺邦无纺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8 
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杭州老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现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本公司将根据商业投资原则,在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前提下,确定后续持股计划;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本公司现持有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若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十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全部股份的锁定期三个月。如果本公司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公司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杭州金诺创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合诺创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本企业将根据商业投资原则,在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前提下,确定后续持股计划;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如果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企业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杭州诺邦无纺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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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杭州银诺创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如果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企业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张杰、任富佳、王刚、龚金瑞、任建永、钟伟成、陈伟国、陆年芬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现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本人在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将向公司申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作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票数量占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本人现持有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十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股份的锁定期三个月。如果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张国富、朱慧泉、王秋霞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杭州诺邦无纺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10 
后,本人在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将向公司申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作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票数量占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10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股份的锁定期3个月。如果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稳定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一)发行人稳定股价的预案
    1、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情形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公司应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公司将根据《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的规定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同时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成就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稳定股价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实施方案将在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成就时,公司依法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做出股份回购决议后公告。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杭州诺邦无纺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11 
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但如果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不包括公司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二十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2)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
    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若公司新聘任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3、相关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不履行稳定股价措施,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以单次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单一会计年度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的标准向全体股东实施现金分红。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杭州老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稳定股价预案 
    发行人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出现以下情况时:
    1、发行人为稳定股价实施股份回购方案届满之日后的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发
    行人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其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情形时(以上简称“启动条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发行人杭州诺邦无纺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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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
    2、发行人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的三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时;
    3、因法律法规限制导致发行人不能实施为稳定股价的股份回购方案时; 
    在不影响发行人上市条件的前提下,杭州老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将在上述条件满足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发行人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老板集团增持股份的计划。杭州老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为稳定股价的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后,未来三个月内不再启动增持股份事宜。
    杭州老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为稳定股价实施增持股份方案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1、单次增持股份的总金额不应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2、单次增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发行人总股本的2%;
    3、杭州老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自发行
    人上市后本公司累计从发行人所获得现金分红总额。
    杭州老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承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公司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公司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暂停在发行人处获得股东分红,直至本公司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三)发行人董事(不包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预案 
    发行人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出现以下情况时:
    1、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施稳定股价方案届满之日后的连续二十个交易日
    发行人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其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情形时(以上简称“启动条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
    2、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不再启动稳定股价事宜的三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
    被触发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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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因法律法规限制导致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不能实施稳定股价事宜时;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上述条件满足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发行人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的计划。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股价实施增持股份方案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1、单次增持总金额不应少于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
    年度从发行人领取的税后薪酬及股东分红金额的10%。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自发行人上市
    后本人累计从发行人领取的税后薪酬及股东分红金额的30%。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则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暂停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或津贴及股东分红,同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按上述预案内容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上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而免于履行。
    三、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关于招股说明书真实性的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招股说明书真实性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如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对上述事项做出有法律效力的认定后六十天内启动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工作。回购价格以本公司股票发行价格和有关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之日前三十个交易日本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孰高者确定。
    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应做相应调整。
    如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中国证监会、其他有权部门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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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因未履行上述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杭州老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招股说明书真实性
    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杭州老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承诺“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对上述事项做出有法律效力的认定后六十日内启动依法购回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本公司公开发售股份的工作,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在前述期限内启动依法购回本公司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工作。购回价格以发行人股票发行价格和有关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之日前三十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均价的孰高者确定。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格及购回股份数量应作相应调整。
    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暂停在发行人处获得股东分红,同时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公司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购回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三)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任建华先生关于招股说明书真实性的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任建华先生承诺:“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中国证监会、其他有权部门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暂停在发行人处获得股东分红,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购回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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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招股说明书真实性的承诺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人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上述事项做出有法律效力的认定后六十日内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暂停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或津贴及股东分红(如有),直至本人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四、中介机构关于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真实性的承诺
    (一)发行人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真实性的承诺 
    发行人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做出承诺:“本公司已对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因本公司为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
    因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发行人审计机构、验资机构关于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真实性的承诺 
    发行人审计机构、验资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如承诺人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承诺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发行人律师关于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真实性的承诺 
    发行人律师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承诺:“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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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及减持安排 
    杭州老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杭州金诺创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合诺创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为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及减持安排参见“重大事项提示”之“一、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
    诺”。
    六、公司股利分配政策及上市前滚存利润的分配
    (一)公司股利分配政策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公司的利润分配原则为: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并保持利润分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的利润分配形式: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但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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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利润分配的具体条件: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公司股利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
    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若公司快速成长,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在确保上述现金利润足额分配的前提下,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公司现金分红的条件为:如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有可分配利润的,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
    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制订。
    在具体方案制订过程中,董事会应充分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最低比例以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监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就利润分配方案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在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时,公告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利润分配方案经董事会通过后,交由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现场、电话、公司网站及交易所互动平台等媒介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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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2个月内,董事会必须实施利润分配方案。
    如公司自身生产经营状况或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公司现有利润分配政策将影响公司可持续经营的,或者依据公司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确实需要调整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公司可以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公司对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作出调整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且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及监事会的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该事项须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
    董事会应就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做专题讨论,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监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就利润分配调整方案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在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时,公告独立董事意见。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现场、电话、公司网站及交易所互动平台等媒介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应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为中小股东提供便利。必要时独立董事可公开征集中小股东投票权。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
    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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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次发行完成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政策 
    根据本公司 2015年 2月 4日召开的公司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的议案》: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前实现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的新老股东共享。
    七、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
    (一)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1、假设条件
    (1)假定本次发行方案于 2016年 11月实施完毕,本次发行 3,000万股(即
    发行后总股本的 25%),募集资金总额约为 39,93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
    集资金净额约为 35,140.10万元;
    (2)本次公开发行的股份数量、募集资金总额和发行完成时间仅为假设,
    最终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股份数量和实际募集资金总额、实际发行完成时间为准;
    (3)上述测算未考虑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生产经营
    和财务状况等的影响;
    (4)公司 2015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7,399.55万元;假设公司
    2016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 6,000.00万元。
    (5)在预测公司发行后净资产时,未考虑除募集资金和净利润之外的其他
    因素对净资产的影响。
    2、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根据以上假设,公司测算了本次发行对投资者即期回报的影响,具体如下:
    2016年度/2016年 12月 31日 
(预测)项目 2015年度/2015年 12月 31日 
不考虑本次发行考虑本次发行 
总股本(万股) 9,000.00 9,000.00 12,000.00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7,399.55 6,000.00 6,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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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末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万元) 32,578.67 38, 578.67 73,718.77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82 0.67 0.65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25.62 16.86 15.58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随着募集资金的到位,公司的股本及净资产均将大幅增长。但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及产能的完全释放需要一定时间,公司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将在短期内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公司投资者即期回报将被摊薄。
    (二)本次公开发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将改变过去主要依靠自有资金以及银行贷款进行发展的现状,以满足经营发展计划对资金的需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不仅将扩大公司现有的经营规模、提高公司盈利能力,而且会进一步完善公司的产业布局,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巩固公司的行业地位和优势,为公司长远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三)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将紧密围绕公司现有水刺非织造材料主业,实现产能扩充、技术改造和产品升级,投资于年产 5,000吨水刺复合环保非织造材料技改项目、年产 15,000 吨产业用水刺复合非织造材料项目和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此外,剩余募集资金将用于归还银行借款,以改善公司财务结构,降低财务费用。
    (四)公司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公司已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做了充分调研,对实施募投项目人员、技术和市场开拓做了相应储备。公司聚焦水刺非织造材料及其制品,通过募投项目的实施将进一步提高工艺水平,解决产能瓶颈,优化产品结构,突出核心优势。公司还将进一步完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实施吸引人才、培训人才、留住人才的政策,以合理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保证核心技术团队和管理团队的稳定。公司业已制定了完整的市场开发计划,以扩大产品的销售渠道和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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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为降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对公司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公司拟通过大力发展主营业务提高公司整体市场竞争力和盈利能力、加强募集资金管理、完善利润分配等措施,以降低本次发行摊薄股东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拟采取的具体措施如下:
    1、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争取早日实现项目预期效益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为尽快实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效益,公司将积极调配资源,力争以自有或自筹资金现行展开投资项目的前期准备和建设工作;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争取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增加以后年度的股东回报,降低本次发行导致的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2、加强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监管,保证募集资金合理合法使用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规范、安全、高效,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等内控管理制度。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董事会将持续监督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保障募集资金用于指定用途、配合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3、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公司过去的经营积累和技术储备为公司未来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公司将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设计更合理的资金使用方案,合理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资金成本,提升经营效率,节省公司的各项费用支出,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的经营风险,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
    4、保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杭州诺邦无纺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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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规则,公司为完善和健全持续、科学、稳定的股东分红机制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切实保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在《公司章程》(草案)中规定了利润分配制度,并制订了《关于公司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综上,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合理规范使用募集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采取多种措施持续改善经营业绩,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前提下,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以提高公司对投资者的回报能力,有效降低原股东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后续出台的实施细则,持续完善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各项措施。
    上述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做出投资决策。
    (六)公司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公司承诺:“1、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争取早日实现项目预期效益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为尽快实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效益,公司将积极调配资源,力争以自有或自筹资金先行展开投资项目的前期准备和建设工作;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争取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增加以后年度的股东回报,降低本次发行导致的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2、加强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监管,保证募集资金合理合法使用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规范、安全、高效,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等内控管理制度。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董事会将持续监督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保障募集资金用于指定用途、配合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3、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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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过去的经营积累和技术储备为公司未来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公司将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设计更合理的资金使用方案,合理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资金成本,提升经营效率,节省公司的各项费用支出,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的经营风险,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
    4、保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规则,公司将完善和健全持续、科学、稳定的股东分红机制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切实保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七)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1、不得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
    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得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必要的职务消费行为应低于平均水
    平。
    3、不得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积极推动公司薪酬制度的完善,使之更符合摊薄即期填补回报的要求;
    支持公司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在制订、修改补充公司的薪酬制度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在董事会上对相关议案投赞成票。
    5、在推出公司股权激励方案(如有)时,应使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
    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在董事会上对相关议案投赞成票。
    6、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摊薄即期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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