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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亚强(603155)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3-12-31 1 基金 25 1127.61 4.999
2023-09-30 1 其他 3 4776.02 21.174
2 基金 9 714.85 3.169
3 保险 1 585.18 2.594
4 社保 1 500.00 2.217
2023-06-30 1 基金 16 883.90 15.675
2 保险 1 585.18 10.377
3 社保 1 520.00 9.221
2023-03-31 1 基金 3 789.44 14.000
2 保险 1 585.18 10.377
3 社保 1 520.00 9.221
2022-12-31 1 保险 1 585.18 10.377
2 社保 1 520.00 9.221
3 基金 23 436.37 7.738
4 其他 3 131.05 2.324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x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1-05-27 39.60 43.86 -9.71 10.00 396.00

买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卖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三环国际财经中心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0-03-27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对新亚强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宿豫环罚字[2019]第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文单位 宿迁市宿豫区环境保护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新亚强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0-03-27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对新亚强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宿豫环罚字[2019]第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文单位 宿迁市宿豫区环境保护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新亚强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对新亚强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宿豫环罚字[2019]第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03-27

处罚对象:

新亚强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新亚强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 股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1
新亚强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Xinyaqiang Silicon Chemistry Co.,Ltd
(宿迁生态化工科技产业园经五路3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新亚强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 股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2
发行概况
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
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
告的招股说明书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发行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A股)
本次拟发行股数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比
例不低于25%且不超过3,889万股
本次发行股份安排
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数量不超过3,889万股,发行
人原股东在本次发行中不公开发售股份
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15,556万股
每股面值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元
预计发行日期【】年【】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流
通限制、股东对所持股份自
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初琳,实际控制人初亚军、初
琳、初亚贤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
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
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
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公司股
票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新亚强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 股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3
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将进行相应调整。
对于本次发行前,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严
格遵守已作出的所持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
承诺,在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所持
有的公司股份。限售期满两年内如进行减持,本
人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对股东减
持的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选择集中竞
价、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
式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在上
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
权、除息事项的,减持股份数量及减持价格作相
应调整。
在上述持股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将及时按照
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申报本人所持有公司股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本人担任公司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期间,以及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
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
内:①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
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②离职后六个月内,不
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③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
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公司股东红塔创新昆山、红塔创新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
回购该部分股份。
对于本次发行前,本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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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所持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
定的承诺,在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
所持有的公司股份。限售期满两年内如进行减持,
本公司将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等
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发
行价。若公司在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股份数
量及减持价格作相应调整。
公司股东亚强智盈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
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
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
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公司股票有分红、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
上述发行价将进行相应调整。
对于本次发行前,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
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所持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
定的承诺,在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
所持有的公司股份。限售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本企业将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等
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减持价格将根据届
时公司股票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若公司在上市
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
除息事项的,其减持股份数量及减持价格作相应
调整。
新亚强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 股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5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高级管理人员许洪钧、
桑修申、刘春山、宋娜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在本人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期间,以及
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
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①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②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公司股份;③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
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六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
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上述
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若公司在上市
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
除息事项的,其减持股份数量及减持价格作相应
调整。
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
行上述承诺。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李志刚、王洪波承
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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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在本人担任公司的监事期间,以及本人在任
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
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①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②离
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
司股份;③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本人不会因
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保荐人(主承销商)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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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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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全文,并特别注意下列重大
事项提示:
一、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流通限制、股东对所持股份
自愿锁定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初琳,实际控制人初亚军、初琳、初亚贤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
股份。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
长六个月,若公司股票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
事项的,上述发行价将进行相应调整。
对于本次发行前,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所持股份流通
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限售期满两年内如进行减持,本人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对股东减
持的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等法律、
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在上市后发生派息、送
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股份数量及减持价格作相应
调整。
在上述持股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将及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申报本
人所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本人担任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以及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
内:①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②离职
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③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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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
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2、公司股东红塔创新昆山及红塔创新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
对于本次发行前,本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所持股份流
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
份。限售期满两年内如进行减持,本公司将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
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在上市后发生派
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股份数量及减持价格
作相应调整。
3、公司股东亚强智盈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
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
个月。若公司股票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
的,上述发行价将进行相应调整。
对于本次发行前,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所持股份流
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
份。限售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本企业将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等
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减持价格将根据届时公司股票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
若公司在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其
减持股份数量及减持价格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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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高级管理人员许洪钧、桑修申、刘春山、宋娜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在本人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期间,以及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
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①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②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公司股份;③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则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本人持有的公司
股票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六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
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上述锁定期的基础上
自动延长六个月。若公司在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
除息事项的,其减持股份数量及减持价格作相应调整。
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5、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李志刚、王洪波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在本人担任公司的监事期间,以及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
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①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
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②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
司股份;③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
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二)公司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减持意向的承诺
本次发行前,持股5%以上的股东分别为初琳、红塔创新昆山、红塔创新、
初亚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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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初琳、初亚贤关于减持意向的承诺
本人及本人的一致行动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不
低于发行价,若公司在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
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将进行相应调整;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
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
减持公司股份时,将在减持前十五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未履行公告程序
前不进行减持,且该等减持将于减持计划公告后六个月内通过相关证券交易所以
大宗交易、竞价交易或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依法进行。本人
减持发行人股份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如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减持所得归公司所有;如未履行上述承诺
给公司及投资者造成损失,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红塔创新昆山、红塔创新关于减持意向的承诺
本公司及本公司的一致行动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份的,减持价
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在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
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将进行相应调整;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
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
减持公司股份时,将在减持前十五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未履行公告程序
前不进行减持,且该等减持将于减持计划公告后六个月内通过相关证券交易所以
大宗交易、竞价交易或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依法进行。本公
司减持发行人股份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如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给公司及投资者造成损失,将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三)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
股价的预案
为维护公司上市后股价的稳定,保护广大投资者尤其中小股民的权益,公司
制定了关于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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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以下承诺: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自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当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
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
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
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且公司情况同时满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及监管机构对于回购、增持等股本变动行为的规定,非因不可抗力因素
所致,公司与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商一致,提出稳定公司股价的
具体方案,并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
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在上述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实施期间或是实施前,如公司股票连续五个
交易日收盘价均高于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
施。在每一个自然年度内,公司需强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义务仅限一次。
2、稳定股价具体措施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成就时,公司将及时采取以下部分或全
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由公司回购股票
如公司决定采取回购股份方式稳定公司股价,公司应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
前提条件成就之日起十个交易日或收到该情形回购股份提议之日起十个交易日
内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股份预案。公司回购股份预案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和监事
会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对公司回购股份预案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对公司回购
股份预案提出审核意见。公司回购股份预案应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
审核同意。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
会决议通过。经董事会决议决定实施回购的,公司应在董事会决议做出之日起下
一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回购,并应在三十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公司回购方案实施
完毕后,应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的,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
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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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
以及其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回购股份相关规定
的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回
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除应符合上述要求之外,
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①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
资金的总额。
②公司上市之日起每十二个月内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500
万元。
③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回购股份
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若本项要求与第②项矛盾的,以本项为准。
公司回购股份的方式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公司实施前述股份回购的,自公司首次披露回购股份事项之日起至发布回购
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期间,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回购
股份提议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减持公司股份。
(2)由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
当公司根据股价稳定措施(1)完成公司回购股份后,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公司决定不回
购股份时,公司实际控制人应在十个交易日内,向上市公司书面提出增持股份的
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公
司实际控制人应在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在三十个
交易日内实施完毕。公司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
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
股净资产。实际控制人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自公司上市后上一
会计年度从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20%,且单次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
过公司总股本的2%;单一会计年度其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金额不超过自公
司上市后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50%。超过上述标准
的,有关稳定股价的增持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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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由公司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当公司根据股价稳定措施(2)完成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后,公司股票
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者
未实施股价稳定措施(2)时,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在十个交易日内,向上市公司书面提出增持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
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由公司进行公告。有增持义务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在三十个
交易日内实施完毕。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
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
理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
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
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每年度用于增持
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少于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个会计年
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20%,不超过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
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
施的情形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在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
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
出的相应承诺。
(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1、实际控制人初亚军、初琳、初亚贤的承诺
发行人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部门提交的
上市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若因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等有权部门对违法事实作出最终认定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因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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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
的,本人或通过本人支配的实体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认定有
关违法事实后二十个工作日内,依法购回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通过本人支
配的实体已公开发售的股份和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回购价格将按照发行价(若
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赠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
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等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人承诺将督促发行人履行股份回购事宜的决策程序,在发
行人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事宜做出决议时,本人将就该等回购事宜
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中投赞成票。
2、发行人的承诺
本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部门提交的
上市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若因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等有权部门对违法事实作出最终认定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因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
响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后二十
个工作日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董事会、拟定股份回
购的具体方案并按法定程序召集、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经相关主管部
门批准或备案,启动股份回购措施;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回购价格将按照发行价(若本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
赠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
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
如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公司愿意承担因违背上述承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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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发行人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部门提交的
上市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若因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等有权部门对违法事实作出最终认定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人愿意承担因违背上述承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4、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关于出具文件的承诺
保荐人国金证券承诺:“因保荐人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
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
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承诺:“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相关文件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经证明因本所过错导致上述文件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所将
依法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损失计算标准、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
责事由等,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
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
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本所将严格履行生效司
法文书确定的赔偿责任,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发行人会计师瑞华会计师承诺:“因本所为新亚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
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
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资产评估机构中同华资产评估、中企华资产评估承诺:“因本机构为
新亚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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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发行后股利分配政策、分红规划及上市前滚存
利润的分配
(一)本次发行上市后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
公司将实行持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公司的股利分配将充分重视对投资者
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
求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
方式分配股利。
根据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修订〈新亚强硅化学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本次发行上市后,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如下:
1、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社会公众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以可持续发展和维
护股东权益为宗旨,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的相关规定。
2、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
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
行中期利润分配。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法律、法
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根据公司现金流状况、业务成长性、每股净资产规模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可以
采用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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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重大资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
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0%,且超过5,000 万元。
3、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的净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
取公积金后剩余的净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
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盈利且累计可供分配的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不含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
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净资产
的10%,且超过5,000 万元。
(5)公司分红当期末资产负债率低于70%。
4、现金分红的比例和方式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原则上每年度
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
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包括中期已分配的现金红
利)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但公司存在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的,
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弥补亏损后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且任意三个连
续会计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
利润的30%。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
经营能力。公司在实施上述现金分配股利的同时,可以派发股票股利。
5、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
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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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
宜,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明确的意见,董事会通过后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或邀请
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
心的问题。
(3)公司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公司需对此向董事会提交详细
的情况说明,包括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并由独立董事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通过现场及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批准。
(4)董事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相关政策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
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相关政策时,
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
决通过。
(5)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
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若公司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
利润分配的预案,监事会应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6)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
的现金股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6、利润分配信息披露机制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
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现金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
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
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
到充分保护等。如涉及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
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如公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
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还应说明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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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7、股利分配方案的实施时间
公司股利分配具体方案由公司董事会提出,经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公司股
东大会对股利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
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二)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公司历来重视对股东的分红回报,报告期内,公司每个年度均进行了利润分
配。根据公司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
规划的议案》,公司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具体计划作出了
进一步安排。
1、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的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实际经营发展情况、资金
成本、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
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结合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
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
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
2、制定股东回报规划的原则
公司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目标,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护投资者
合法权益。公司利润分配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连续性和
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3、上市后三年的具体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1)分配形式和间隔
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
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积极推行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
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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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2)现金分红的比例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原则上每年度
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
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包括中期已分配的现金红
利)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但公司存在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的,
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弥补亏损后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且任意三个连
续会计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
利润的30%。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
经营能力。公司在实施上述现金分配股利的同时,可以派发股票股利。
(3)现金分红的条件
①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
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②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盈利且累计可供分配的利润为正值;③公司无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0%,且超过5,000 万元;④公司的资金状况
能够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⑤公司分红当期末资产负债率低于
70%。
(4)分配股票股利的条件
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
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的,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同
时,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公司如采用股票股
利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应具有成长性、摊薄每股净资产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在
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
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其他融资
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4、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决策机制
(1)公司董事会应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回报规划,确保股东回报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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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不违反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2)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等需要确需调整或变更
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应从保护股东权益出发,由董事会进行详细论
证,由独立董事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调整或变更后的利润分配
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三)上市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
根据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A 股)股票并上市的议案》,本次发行完成后,本次发行前公司滚存的未分
配利润将由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享。
三、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关注“风险因素”中的下列
风险
(一)公司利润来源依赖单一产品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核心产品为六甲基二硅氮烷,其平均售价分别为3.15 万元/
吨、10.93 万元/吨和7.31 万元/吨,2017 年至2018 年价格涨幅较大,2019 年价
格有所回落;其销售收入分别为15,062.11 万元、45,128.76 万元和30,374.93 万
元,占公司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58.28%、70.25%和51.12%;其毛利
占公司当期主营业务毛利的比例分别为57.84%、70.57%和47.12%。报告期内,
公司单一产品收入占比较高,若未来该产品市场需求发生变化,或价格出现大幅
下降,公司将面临利润来源依赖单一产品的风险。
(二)经营业绩下滑风险
2017 年及2018 年前三季度,由于国内供给侧改革及环保督查力度加大等因
素影响,有机硅行业景气度大幅提升,供需变化导致我国有机硅行业上游单体及
DMC 等产品价格均大幅上涨;2018 年第四季度,由于前期有机硅产品价格快速
上涨引起的下游需求增速减缓及有机硅单体生产企业高开工率等原因,有机硅单
体及DMC 等产品价格快速回落;2019 年,有机硅市场保持稳定,供需相对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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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趋势基本稳定。受此影响,公司2018 年营业收入及净利润较2017 年大幅上
升;2019 年营业收入及净利润与2018 年基本保持稳定,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项目
金额
增长率
(%)
金额
增长率
(%)
金额
增长率
(%)
营业收入 60,195.19 -7.39 65,001.93 143.09 26,740.41 39.30
净利润 21,942.01 3.92 21,114.99 218.80 6,623.30 86.75
若未来受宏观经济波动因素影响,公司主要产品的市场需求数量或价格出现
较大幅度下降、原材料供应不足等情况,公司将面临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
(三)原材料供应保障风险
公司核心产品六甲基二硅氮烷的主要原材料为三甲基氯硅烷,报告期内,三
甲基氯硅烷的采购额占原材料采购总额比例分别为53.00%、78.12%和63.35%。
三甲基氯硅烷是有机硅单体生产企业在二甲基二氯硅烷生产过程产生的副
产品。目前,国内对外销售三甲基氯硅烷的企业主要包括蓝星星火、三友化工、
东岳硅材、兴发集团等大型有机硅单体生产企业,由于公司长期采购三甲基氯硅
烷且采购量较大,因而与上述厂家均建立了良好的长期合作关系,可以保障公司
现有生产规模的需求。近几年,国内大型有机硅单体生产企业纷纷在国内增加单
体产能,有机硅单体供给未来将呈现上升趋势,上游单体产能的增加将为公司原
材料供应提供更好的支撑。若未来受宏观经济影响,国内有机硅单体生产企业大
幅减产,三甲基氯硅烷市场化供应大幅减少,公司将面临原材料三甲基氯硅烷供
应不稳定的风险。
(四)外销业务收入受出口国外贸政策变动而波动的风险
公司产品主要出口德国、泰国、日本、美国、印度等国家,报告期内,公司
外销业务收入占当期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37.91%、62.01%和46.81%,
其中出口美国的外销业务收入占当期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4.64%、
8.26%和11.27%。2018 年6 月以来,中美贸易摩擦持续升温,公司出口美国的
产品六甲基二硅氮烷、乙烯基双封头等,已于2018 年9 月被美国加征10%关税。
2019 年5 月10 日,美国政府宣布将中国2,000 亿元产品的关税由10%调整至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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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前述产品已列入关税为25%的产品目录。虽然公
司对美国出口产品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较低,但鉴于目前公司出口美国的
外销业务有增长趋势,若未来美国继续对公司出口到美国的产品加征关税,或美
国进口商要求公司共同承担新增关税的压力,则公司出口美国的外销业务存在下
降的风险,除此以外,公司出口其他国家的外销业务亦可能因贸易摩擦、地缘政
治等因素产生波动,进而对公司外销业务收入带来下降的风险。
(五)公司出口退税政策波动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所享受的出口“免、抵、退”税金额分别为1,584.46 万元、
4,884.43 万元和3,640.20 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比重分别为20.45%、19.56%
和14.42%,公司出口产品的增值税执行“免、抵、退”政策,出口退税率为13%,
产品退税政策较为稳定。
如果国家降低退税率或取消退税政策,则不可退税部分将计入公司经营成
本,从而影响公司利润。如果国家调整公司产品的出口退税政策,公司可能无法
完全将增加的成本内部消化或向下游客户传导,从而对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六)安全生产风险
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017 版)》规定,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原料三
甲基氯硅烷、二甲基二氯硅烷、硅粉等以及产品六甲基二硅氮烷、苯基三氯硅烷、
二苯基二氯硅烷等均属于危险化学品,在其研发、生产、仓储和运输过程中存在
一定的安全风险。尽管公司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将安全工作放在首位,已取得安
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认证,从制度建设、安全设备设施建设、生产过程控制、应急
预警、事故应对和员工培训等方面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但不能完全排除因操作不
当、设备故障或其他偶发因素而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的可能性,进而影响公司正
常的生产经营。
(七)环境保护风险
公司高度重视环保工作,已遵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要求建立了相
应的环保制度,配备了相应的环保基础设施及配套并取得ISO14001:2015 环境
管理体系认证,通过改进生产工艺、增加资源循环利用、加大环保设施投入等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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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严格按照环保要求对生产过程进行全程控制,实现了循环利用、清洁生产、
节能减排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宿迁市环境保护局发布的《关于公布2016 年度市
级重点污染源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结果的通知》(宿环发[2017]93 号),公司被评
定为蓝色企业(环保信用良好)。根据宿迁市环境保护局发布的《关于公布2017
年度市级重点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结果的通知》(宿环发[2018]57 号),公司被评
定为蓝色企业(环保信用良好)。2018 年12 月,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江苏省社
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环保信用评价暂行
办法>的通知》(苏环办[2018]515 号),根据该办法,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和信用
管理工作通过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系统完成。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信用
等级为蓝色企业。
虽然公司采取了诸多措施,加强环保工作的管理,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坚持环
保先行、绿色发展的原则,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仍可能因操作失误、管理疏
忽等偶发因素引发环保问题受到环保部门的处罚,进而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稳定
性。同时,随着环保监管的趋严,未来国家可能出台更为严格的环保标准,将进
一步加大公司在环保方面的投入,增加公司的经营成本,进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
造成影响。
(八)实际控制人不当控制风险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初亚军、初琳、初亚贤。初亚军与初琳系父女关系,初
亚军与初亚贤系兄弟关系。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初亚军、初琳、初亚贤直
接和间接合计持有公司72.27%的股份。若未来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经营决
策、人事安排、财务管理等方面进行不当控制,可能给公司经营和其他少数权益
股东带来风险。
四、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用于年产2 万吨高性能苯基氯硅烷下游产品项目、研发中
心建设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由于募集资金的投资项目具有一定的建设周期,且
产生效益尚需一定的运行时间,预计募集资金到位当年,股东回报仍将通过现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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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业务所产生的收入和利润,在公司股本和净资产均有所增加的情况下,公司
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将面临下降的风险。但从中长期看,本次发行
募集资金带来的资本金规模增长将有效促进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张,进一步提高公
司的业务规模和盈利能力。公司将积极采取各种措施提高净资产和资本金的使用
效率,以获得

对新亚强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宿豫环罚字[2019]第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03-27

处罚对象:

新亚强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新亚强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 股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1
新亚强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Xinyaqiang Silicon Chemistry Co.,Ltd
(宿迁生态化工科技产业园经五路3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新亚强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 股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2
发行概况
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
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
告的招股说明书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发行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A股)
本次拟发行股数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比
例不低于25%且不超过3,889万股
本次发行股份安排
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数量不超过3,889万股,发行
人原股东在本次发行中不公开发售股份
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15,556万股
每股面值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元
预计发行日期【】年【】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流
通限制、股东对所持股份自
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初琳,实际控制人初亚军、初
琳、初亚贤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
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
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
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公司股
票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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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将进行相应调整。
对于本次发行前,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严
格遵守已作出的所持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
承诺,在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所持
有的公司股份。限售期满两年内如进行减持,本
人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对股东减
持的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选择集中竞
价、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
式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在上
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
权、除息事项的,减持股份数量及减持价格作相
应调整。
在上述持股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将及时按照
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申报本人所持有公司股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本人担任公司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期间,以及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
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
内:①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
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②离职后六个月内,不
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③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
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公司股东红塔创新昆山、红塔创新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
回购该部分股份。
对于本次发行前,本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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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所持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
定的承诺,在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
所持有的公司股份。限售期满两年内如进行减持,
本公司将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等
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发
行价。若公司在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股份数
量及减持价格作相应调整。
公司股东亚强智盈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
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
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
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公司股票有分红、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
上述发行价将进行相应调整。
对于本次发行前,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
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所持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
定的承诺,在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
所持有的公司股份。限售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本企业将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等
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减持价格将根据届
时公司股票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若公司在上市
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
除息事项的,其减持股份数量及减持价格作相应
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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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高级管理人员许洪钧、
桑修申、刘春山、宋娜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在本人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期间,以及
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
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①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②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公司股份;③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
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六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
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上述
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若公司在上市
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
除息事项的,其减持股份数量及减持价格作相应
调整。
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
行上述承诺。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李志刚、王洪波承
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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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人担任公司的监事期间,以及本人在任
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
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①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②离
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
司股份;③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本人不会因
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保荐人(主承销商)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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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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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全文,并特别注意下列重大
事项提示:
一、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流通限制、股东对所持股份
自愿锁定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初琳,实际控制人初亚军、初琳、初亚贤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
股份。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
长六个月,若公司股票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
事项的,上述发行价将进行相应调整。
对于本次发行前,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所持股份流通
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限售期满两年内如进行减持,本人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对股东减
持的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等法律、
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在上市后发生派息、送
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股份数量及减持价格作相应
调整。
在上述持股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将及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申报本
人所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本人担任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以及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
内:①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②离职
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③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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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
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2、公司股东红塔创新昆山及红塔创新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
对于本次发行前,本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所持股份流
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
份。限售期满两年内如进行减持,本公司将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
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在上市后发生派
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股份数量及减持价格
作相应调整。
3、公司股东亚强智盈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
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
个月。若公司股票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
的,上述发行价将进行相应调整。
对于本次发行前,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所持股份流
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
份。限售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本企业将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等
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减持价格将根据届时公司股票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
若公司在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其
减持股份数量及减持价格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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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高级管理人员许洪钧、桑修申、刘春山、宋娜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在本人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期间,以及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
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①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②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公司股份;③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则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本人持有的公司
股票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六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
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上述锁定期的基础上
自动延长六个月。若公司在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
除息事项的,其减持股份数量及减持价格作相应调整。
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5、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李志刚、王洪波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在本人担任公司的监事期间,以及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
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①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
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②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
司股份;③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
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二)公司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减持意向的承诺
本次发行前,持股5%以上的股东分别为初琳、红塔创新昆山、红塔创新、
初亚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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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初琳、初亚贤关于减持意向的承诺
本人及本人的一致行动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不
低于发行价,若公司在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
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将进行相应调整;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
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
减持公司股份时,将在减持前十五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未履行公告程序
前不进行减持,且该等减持将于减持计划公告后六个月内通过相关证券交易所以
大宗交易、竞价交易或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依法进行。本人
减持发行人股份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如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减持所得归公司所有;如未履行上述承诺
给公司及投资者造成损失,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红塔创新昆山、红塔创新关于减持意向的承诺
本公司及本公司的一致行动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份的,减持价
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在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
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将进行相应调整;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
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
减持公司股份时,将在减持前十五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未履行公告程序
前不进行减持,且该等减持将于减持计划公告后六个月内通过相关证券交易所以
大宗交易、竞价交易或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依法进行。本公
司减持发行人股份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如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给公司及投资者造成损失,将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三)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
股价的预案
为维护公司上市后股价的稳定,保护广大投资者尤其中小股民的权益,公司
制定了关于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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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以下承诺: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自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当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
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
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
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且公司情况同时满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及监管机构对于回购、增持等股本变动行为的规定,非因不可抗力因素
所致,公司与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商一致,提出稳定公司股价的
具体方案,并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
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在上述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实施期间或是实施前,如公司股票连续五个
交易日收盘价均高于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
施。在每一个自然年度内,公司需强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义务仅限一次。
2、稳定股价具体措施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成就时,公司将及时采取以下部分或全
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由公司回购股票
如公司决定采取回购股份方式稳定公司股价,公司应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
前提条件成就之日起十个交易日或收到该情形回购股份提议之日起十个交易日
内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股份预案。公司回购股份预案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和监事
会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对公司回购股份预案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对公司回购
股份预案提出审核意见。公司回购股份预案应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
审核同意。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
会决议通过。经董事会决议决定实施回购的,公司应在董事会决议做出之日起下
一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回购,并应在三十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公司回购方案实施
完毕后,应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的,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
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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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
以及其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回购股份相关规定
的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回
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除应符合上述要求之外,
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①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
资金的总额。
②公司上市之日起每十二个月内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500
万元。
③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回购股份
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若本项要求与第②项矛盾的,以本项为准。
公司回购股份的方式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公司实施前述股份回购的,自公司首次披露回购股份事项之日起至发布回购
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期间,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回购
股份提议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减持公司股份。
(2)由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
当公司根据股价稳定措施(1)完成公司回购股份后,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公司决定不回
购股份时,公司实际控制人应在十个交易日内,向上市公司书面提出增持股份的
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公
司实际控制人应在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在三十个
交易日内实施完毕。公司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
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
股净资产。实际控制人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自公司上市后上一
会计年度从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20%,且单次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
过公司总股本的2%;单一会计年度其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金额不超过自公
司上市后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50%。超过上述标准
的,有关稳定股价的增持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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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由公司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当公司根据股价稳定措施(2)完成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后,公司股票
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者
未实施股价稳定措施(2)时,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在十个交易日内,向上市公司书面提出增持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
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由公司进行公告。有增持义务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在三十个
交易日内实施完毕。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
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
理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
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
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每年度用于增持
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少于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个会计年
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20%,不超过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
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
施的情形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在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
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
出的相应承诺。
(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1、实际控制人初亚军、初琳、初亚贤的承诺
发行人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部门提交的
上市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若因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等有权部门对违法事实作出最终认定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因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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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
的,本人或通过本人支配的实体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认定有
关违法事实后二十个工作日内,依法购回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通过本人支
配的实体已公开发售的股份和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回购价格将按照发行价(若
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赠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
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等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人承诺将督促发行人履行股份回购事宜的决策程序,在发
行人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事宜做出决议时,本人将就该等回购事宜
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中投赞成票。
2、发行人的承诺
本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部门提交的
上市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若因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等有权部门对违法事实作出最终认定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因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
响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后二十
个工作日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董事会、拟定股份回
购的具体方案并按法定程序召集、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经相关主管部
门批准或备案,启动股份回购措施;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回购价格将按照发行价(若本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
赠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
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
如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公司愿意承担因违背上述承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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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发行人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部门提交的
上市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若因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等有权部门对违法事实作出最终认定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人愿意承担因违背上述承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4、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关于出具文件的承诺
保荐人国金证券承诺:“因保荐人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
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
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承诺:“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相关文件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经证明因本所过错导致上述文件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所将
依法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损失计算标准、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
责事由等,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
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
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本所将严格履行生效司
法文书确定的赔偿责任,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发行人会计师瑞华会计师承诺:“因本所为新亚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
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
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资产评估机构中同华资产评估、中企华资产评估承诺:“因本机构为
新亚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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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发行后股利分配政策、分红规划及上市前滚存
利润的分配
(一)本次发行上市后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
公司将实行持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公司的股利分配将充分重视对投资者
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
求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
方式分配股利。
根据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修订〈新亚强硅化学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本次发行上市后,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如下:
1、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社会公众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以可持续发展和维
护股东权益为宗旨,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的相关规定。
2、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
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
行中期利润分配。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法律、法
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根据公司现金流状况、业务成长性、每股净资产规模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可以
采用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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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重大资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
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0%,且超过5,000 万元。
3、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的净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
取公积金后剩余的净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
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盈利且累计可供分配的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不含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
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净资产
的10%,且超过5,000 万元。
(5)公司分红当期末资产负债率低于70%。
4、现金分红的比例和方式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原则上每年度
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
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包括中期已分配的现金红
利)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但公司存在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的,
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弥补亏损后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且任意三个连
续会计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
利润的30%。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
经营能力。公司在实施上述现金分配股利的同时,可以派发股票股利。
5、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
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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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
宜,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明确的意见,董事会通过后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或邀请
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
心的问题。
(3)公司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公司需对此向董事会提交详细
的情况说明,包括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并由独立董事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通过现场及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批准。
(4)董事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相关政策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
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相关政策时,
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
决通过。
(5)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
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若公司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
利润分配的预案,监事会应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6)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
的现金股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6、利润分配信息披露机制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
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现金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
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
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
到充分保护等。如涉及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
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如公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
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还应说明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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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7、股利分配方案的实施时间
公司股利分配具体方案由公司董事会提出,经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公司股
东大会对股利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
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二)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公司历来重视对股东的分红回报,报告期内,公司每个年度均进行了利润分
配。根据公司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
规划的议案》,公司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具体计划作出了
进一步安排。
1、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的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实际经营发展情况、资金
成本、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
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结合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
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
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
2、制定股东回报规划的原则
公司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目标,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护投资者
合法权益。公司利润分配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连续性和
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3、上市后三年的具体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1)分配形式和间隔
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
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积极推行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
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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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2)现金分红的比例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原则上每年度
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
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包括中期已分配的现金红
利)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但公司存在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的,
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弥补亏损后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且任意三个连
续会计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
利润的30%。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
经营能力。公司在实施上述现金分配股利的同时,可以派发股票股利。
(3)现金分红的条件
①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
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②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盈利且累计可供分配的利润为正值;③公司无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0%,且超过5,000 万元;④公司的资金状况
能够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⑤公司分红当期末资产负债率低于
70%。
(4)分配股票股利的条件
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
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的,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同
时,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公司如采用股票股
利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应具有成长性、摊薄每股净资产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在
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
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其他融资
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4、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决策机制
(1)公司董事会应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回报规划,确保股东回报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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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不违反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2)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等需要确需调整或变更
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应从保护股东权益出发,由董事会进行详细论
证,由独立董事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调整或变更后的利润分配
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三)上市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
根据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A 股)股票并上市的议案》,本次发行完成后,本次发行前公司滚存的未分
配利润将由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享。
三、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关注“风险因素”中的下列
风险
(一)公司利润来源依赖单一产品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核心产品为六甲基二硅氮烷,其平均售价分别为3.15 万元/
吨、10.93 万元/吨和7.31 万元/吨,2017 年至2018 年价格涨幅较大,2019 年价
格有所回落;其销售收入分别为15,062.11 万元、45,128.76 万元和30,374.93 万
元,占公司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58.28%、70.25%和51.12%;其毛利
占公司当期主营业务毛利的比例分别为57.84%、70.57%和47.12%。报告期内,
公司单一产品收入占比较高,若未来该产品市场需求发生变化,或价格出现大幅
下降,公司将面临利润来源依赖单一产品的风险。
(二)经营业绩下滑风险
2017 年及2018 年前三季度,由于国内供给侧改革及环保督查力度加大等因
素影响,有机硅行业景气度大幅提升,供需变化导致我国有机硅行业上游单体及
DMC 等产品价格均大幅上涨;2018 年第四季度,由于前期有机硅产品价格快速
上涨引起的下游需求增速减缓及有机硅单体生产企业高开工率等原因,有机硅单
体及DMC 等产品价格快速回落;2019 年,有机硅市场保持稳定,供需相对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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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趋势基本稳定。受此影响,公司2018 年营业收入及净利润较2017 年大幅上
升;2019 年营业收入及净利润与2018 年基本保持稳定,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项目
金额
增长率
(%)
金额
增长率
(%)
金额
增长率
(%)
营业收入 60,195.19 -7.39 65,001.93 143.09 26,740.41 39.30
净利润 21,942.01 3.92 21,114.99 218.80 6,623.30 86.75
若未来受宏观经济波动因素影响,公司主要产品的市场需求数量或价格出现
较大幅度下降、原材料供应不足等情况,公司将面临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
(三)原材料供应保障风险
公司核心产品六甲基二硅氮烷的主要原材料为三甲基氯硅烷,报告期内,三
甲基氯硅烷的采购额占原材料采购总额比例分别为53.00%、78.12%和63.35%。
三甲基氯硅烷是有机硅单体生产企业在二甲基二氯硅烷生产过程产生的副
产品。目前,国内对外销售三甲基氯硅烷的企业主要包括蓝星星火、三友化工、
东岳硅材、兴发集团等大型有机硅单体生产企业,由于公司长期采购三甲基氯硅
烷且采购量较大,因而与上述厂家均建立了良好的长期合作关系,可以保障公司
现有生产规模的需求。近几年,国内大型有机硅单体生产企业纷纷在国内增加单
体产能,有机硅单体供给未来将呈现上升趋势,上游单体产能的增加将为公司原
材料供应提供更好的支撑。若未来受宏观经济影响,国内有机硅单体生产企业大
幅减产,三甲基氯硅烷市场化供应大幅减少,公司将面临原材料三甲基氯硅烷供
应不稳定的风险。
(四)外销业务收入受出口国外贸政策变动而波动的风险
公司产品主要出口德国、泰国、日本、美国、印度等国家,报告期内,公司
外销业务收入占当期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37.91%、62.01%和46.81%,
其中出口美国的外销业务收入占当期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4.64%、
8.26%和11.27%。2018 年6 月以来,中美贸易摩擦持续升温,公司出口美国的
产品六甲基二硅氮烷、乙烯基双封头等,已于2018 年9 月被美国加征10%关税。
2019 年5 月10 日,美国政府宣布将中国2,000 亿元产品的关税由10%调整至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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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前述产品已列入关税为25%的产品目录。虽然公
司对美国出口产品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较低,但鉴于目前公司出口美国的
外销业务有增长趋势,若未来美国继续对公司出口到美国的产品加征关税,或美
国进口商要求公司共同承担新增关税的压力,则公司出口美国的外销业务存在下
降的风险,除此以外,公司出口其他国家的外销业务亦可能因贸易摩擦、地缘政
治等因素产生波动,进而对公司外销业务收入带来下降的风险。
(五)公司出口退税政策波动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所享受的出口“免、抵、退”税金额分别为1,584.46 万元、
4,884.43 万元和3,640.20 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比重分别为20.45%、19.56%
和14.42%,公司出口产品的增值税执行“免、抵、退”政策,出口退税率为13%,
产品退税政策较为稳定。
如果国家降低退税率或取消退税政策,则不可退税部分将计入公司经营成
本,从而影响公司利润。如果国家调整公司产品的出口退税政策,公司可能无法
完全将增加的成本内部消化或向下游客户传导,从而对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六)安全生产风险
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017 版)》规定,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原料三
甲基氯硅烷、二甲基二氯硅烷、硅粉等以及产品六甲基二硅氮烷、苯基三氯硅烷、
二苯基二氯硅烷等均属于危险化学品,在其研发、生产、仓储和运输过程中存在
一定的安全风险。尽管公司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将安全工作放在首位,已取得安
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认证,从制度建设、安全设备设施建设、生产过程控制、应急
预警、事故应对和员工培训等方面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但不能完全排除因操作不
当、设备故障或其他偶发因素而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的可能性,进而影响公司正
常的生产经营。
(七)环境保护风险
公司高度重视环保工作,已遵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要求建立了相
应的环保制度,配备了相应的环保基础设施及配套并取得ISO14001:2015 环境
管理体系认证,通过改进生产工艺、增加资源循环利用、加大环保设施投入等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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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严格按照环保要求对生产过程进行全程控制,实现了循环利用、清洁生产、
节能减排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宿迁市环境保护局发布的《关于公布2016 年度市
级重点污染源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结果的通知》(宿环发[2017]93 号),公司被评
定为蓝色企业(环保信用良好)。根据宿迁市环境保护局发布的《关于公布2017
年度市级重点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结果的通知》(宿环发[2018]57 号),公司被评
定为蓝色企业(环保信用良好)。2018 年12 月,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江苏省社
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环保信用评价暂行
办法>的通知》(苏环办[2018]515 号),根据该办法,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和信用
管理工作通过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系统完成。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信用
等级为蓝色企业。
虽然公司采取了诸多措施,加强环保工作的管理,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坚持环
保先行、绿色发展的原则,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仍可能因操作失误、管理疏
忽等偶发因素引发环保问题受到环保部门的处罚,进而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稳定
性。同时,随着环保监管的趋严,未来国家可能出台更为严格的环保标准,将进
一步加大公司在环保方面的投入,增加公司的经营成本,进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
造成影响。
(八)实际控制人不当控制风险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初亚军、初琳、初亚贤。初亚军与初琳系父女关系,初
亚军与初亚贤系兄弟关系。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初亚军、初琳、初亚贤直
接和间接合计持有公司72.27%的股份。若未来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经营决
策、人事安排、财务管理等方面进行不当控制,可能给公司经营和其他少数权益
股东带来风险。
四、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用于年产2 万吨高性能苯基氯硅烷下游产品项目、研发中
心建设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由于募集资金的投资项目具有一定的建设周期,且
产生效益尚需一定的运行时间,预计募集资金到位当年,股东回报仍将通过现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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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业务所产生的收入和利润,在公司股本和净资产均有所增加的情况下,公司
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将面临下降的风险。但从中长期看,本次发行
募集资金带来的资本金规模增长将有效促进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张,进一步提高公
司的业务规模和盈利能力。公司将积极采取各种措施提高净资产和资本金的使用
效率,以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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