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对象:
刘吉芹,单曰新,王忠霞,秦庆平,金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1〕 107 号
───────────────
关于对金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暨时任董事长秦庆平及有关责任人
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金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证券简称: 金能科技, A 股证
券代码: 603113;
秦庆平, 金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
单曰新, 金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王忠霞, 金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刘吉芹, 金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2-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 2021 年 4 月 20 日, 金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 披露 2020 年年度报告和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
项及整改情况公告。上述公告显示, 2020 年 10 月,公司通过供
应商襄垣县华宇选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襄垣华宇)向实际控制
人秦庆平控股的青岛金能置业有限公司提供资金拆借款项
15,000 万元,占公司 2020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1.86%。 2020 年
12 月,襄垣华宇向公司归还本金 5,100 万元。截至 2020 年年末,
仍有占用本金及利息 10,027.67 万元未予归还,占公司 2020 年
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1.24%。襄垣华宇分别于 2021 年 2 月归还本
金 8,000 万元, 于 2021 年 3 月归还本金及利息 2,086.30 万元。
上述占用款项已全部归还完毕。因上述资金占用事项,年审会计
师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出具强调事项段的审计意见。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通过供应商为实际控制人控股的企业提供资金拆借,构
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关于
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
的通知》第一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秦庆平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未
能规范公司行为,利用上市公司为其控股的企业提供资金拆借,- 3-
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公司利益,对上述资金占用违规负有主
要责任。公司时任总经理单曰新作为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决策的具
体负责人, 时任董事会秘书王忠霞作为信息披露事项的具体负责
人, 时任财务总监刘吉芹作为公司财务事项的具体负责人,均未
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的上述违规负有相应责任。上述有关人员的
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2 条、第 3.1.4 条、第 3.1.5
条、第 3.2.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秦庆平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还违
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
第 1.3 条、第 1.5 条、第 2.4 条等有关规定。
(二) 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异议理由及申辩意见
一是此次资金占用事项系因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秦庆
平对法律学习不够、时任财务总监对财务付款管控不够导致。实
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秦庆平在资金占用发生后不存在隐瞒情
形,时任财务总监正处于病假期间,因客观原因造成失察。
二是在资金占用发生后,公司及有关人员充分认识到问题的
严重性,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收回全部款项, 开展培训与自查,并
向监管机构报告,已消除不良影响。
三是公司时任总经理和时任董事会秘书未参与资金占用事
项决策与审批,对相关情况不知情。在发现异常后,及时核查、
汇报并披露,已尽到勤勉义务。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上述异议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经审- 4-
核后认为不能成立。
一是资金占用的成因不影响资金占用违规事实的认定。资金
占用发生后, 经公司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占用方理应归还相关借
款,不存在隐瞒并非减免责任的合理理由。 时任财务总监刘吉芹
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资金占用发生期间其正处于病休状态,对
其异议理由不予采纳。
二是本案资金占用涉及金额达 1.5 亿元,对公司产生较大影
响。采取有效措施收回款项是公司及有关责任人的应尽职责。鉴
于上述占用资金在 2021 年 4 月 30 日前已全部归还,一定程度上
消除了违规行为的不良影响,减轻了对上市公司利益的损害,本
所已在纪律处分中予以酌情考虑。
三是时任总经理和时任董事会秘书在知悉相关事项后,并未
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实际控制人及时归还款项。相关被占用资金直
至 2021 年 3 月才全部收回。在资金占用事项发生后,公司并未
就资金占用事项及时对外披露,直至全部归还后才予以公告,影
响了投资者的知情权,时任总经理和时任董事会秘书对此负有相
应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6.2
条、第 16.3 条、第 16.4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
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
引第 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
律处分决定: 对金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
长秦庆平、公司时任总经理单曰新、 时任董事会秘书王忠霞、 时- 5-
任财务总监刘吉芹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上市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
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依照法律法规及上
市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股东权利,保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
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一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