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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4〕 9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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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兼总经理柯愈胜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柯愈胜,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总经理。
一、上市公司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华股份或
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21 日披露公告称,时任董事兼总经理柯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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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之子柯某廷于 2023 年 8 月 21 日至 2024 年 3 月 19 日期间,累
计买入公司股票 542,158 股,累计成交金额合计 5,414,352.42 元;
累计卖出公司股票 529,000股,累计成交金额合计 5,288,171.3元。
其中, 2023 年 8 月 2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28 日,买入 533,958 股,
买入金额 5,340,478.42 元,卖出 526,100 股,卖出金额 5,262,016.90
元; 2024 年 3 月 18 日、 3 月 19 日,再次买入 8,200 股,买入金
额 73,874.00 元,卖出 2,900 股,卖出金额 26,154.40 元。截至公
告日,柯某廷持有公司股票 973,158 股。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时任董事兼总经理柯愈胜之子多次在 6 个月内买入又
卖出、卖出又买入其所持公司股份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上述
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以下
简称《证券法》)第四十四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3.4.1 条、第 3.4.11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
书》中作出的承诺。
(二)相关责任人异议理由
柯愈胜提出申辩理由称,本次违规交易事项系其亲属柯某廷
过失所致,非其故意为之,其对柯某廷的股票交易行为不知情。
违规行为未形成获利,未对市场造成实际影响。违规行为发生后,
已立即采取适当的补救、改正措施,关闭了相关交易服务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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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积极配合调查,不存在干扰、阻碍调查的行为。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上述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
处分委员会经审核认为:
根据《证券法》关于短线交易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
的股票。 柯愈胜存在短线交易行为,违规事实清楚,其所称不知
情、无主观故意、未形成获利等异议理由不影响违规事实的认定。
当事人所称及时补救、配合调查等,系其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对其异议理由不予采纳。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
准》的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湖北振华化学
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总经理柯愈胜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
务必高度重视相关违规事项,建立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
专项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主体股票交易的报告、申报和监督程序,
提醒其严格遵守持股变动相关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人员
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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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业务规则及所作出的公开承诺,诚实守信,自觉维护证券市
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5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