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对象:
丁军民,丁尔民,丁志民,丁晓年,丁晨轩,吴清旺,张惠珍,王华平,胡方波,苏波,许骏,谭延坤,金少华,骆中轩,黄俊燕,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1113 证券简称:ST 华鼎 编号:2021-089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26 日收
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浙证调查字 2019426 号),因公司
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
公司进行立案调查(详见公告:2019-085)。2021 年 6 月 28 日,公司收到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
[2021]13 号)(详见公告:2021-063)。
2021 年 10 月 12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
处罚决定书》(【2021】18 号)及《市场禁入决定书》(【2021】5 号)。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当事人: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鼎股份),住所:浙江省义
乌市。
丁尔民,男,1965 年 11 月出生,时任华鼎股份董事长、实际控制人,住址:
浙江省义乌市。
丁志民,男,1963 年 9 月出生,时任华鼎股份董事、实际控制人,住址:
浙江省义乌市。
丁晨轩,男,1988 年 10 月出生,时任华鼎股份总经理,住址:浙江省义乌
市。
丁晓年,男,1979 年 6 月出生,时任华鼎股份监事,住址:浙江省义乌市。
丁军民,男,1967 年 1 月出生,时任华鼎股份董事、实际控制人,住址:
浙江省义乌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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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惠珍,女,1963 年 10 月出生,时任华鼎股份财务总监、副总经理,住址:
浙江省东阳市。
胡方波,男,1983 年 7 月出生,时任华鼎股份董事会秘书,住址:江苏省
沭阳县。
许骏,男,1957 年 4 月出生,时任华鼎股份董事、副总经理,住址:浙江
省杭州市下城区。
谭延坤,男,1972 年 7 月出生,时任华鼎股份副总经理,住址:浙江省义
乌市。
苏波,男,1972 年 12 月出生,时任华鼎股份副总经理,住址:上海市浦东
新区。
吴清旺,男,1965 年 12 月出生,时任华鼎股份独立董事,住址:浙江省杭
州市西湖区。
王华平,男,1965 年 7 月出生,时任华鼎股份独立董事,住址:上海市长
宁区。
骆中轩,男,1963 年 11 月出生,时任华鼎股份监事,住址:浙江省义乌市。
黄俊燕,女,1972 年 3 月出生,时任华鼎股份监事,住址:浙江省德清县。
金少华,男,1983 年 8 月出生,时任华鼎股份财务部部长,住址:浙江省
东阳市。
依据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华鼎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
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
权利。应当事人华鼎股份、丁尔民、丁志民、丁晨轩、丁晓年、丁军民、张惠
珍、胡方波、许骏、谭延坤、苏波的要求,我局举行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
其代理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吴清旺、王华平、骆中轩、黄俊燕、金少华
进行了陈述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2018 年至 2019 年,华鼎股份通过预付采购款、预付工程款等名义向供应商
及建筑方付款,资金通过中间账户过账,最终转入控股股东三鼎控股集团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三鼎集团)及其控制主体或代三鼎集团偿还债务。上述行为构成
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累计发生额 14.97 亿元,余额 5.9 亿元。其中,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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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累计发生额 9.19 亿元,期末余额 1,160 万元,占公司当期净资产的比例分别
为 15.82%、0.2%;2019 年累计发生额 5.78 亿元,期末余额 5.9 亿元,占公司
当期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12.66%、12.92%。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未按
规定履行临时披露义务,亦未在 2018 年年度报告中如实披露。
二、未按规定披露共同借款情况
2019 年 5 月 9 日,三鼎集团以员工骆某有名义与张某春签订借款合同,向
其借款 1.59 亿元。2019 年 8 月 8 日,华鼎股份与张某春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华
鼎股份为该笔借款的共同借款人,协议有华鼎股份公章、丁尔民印章。华鼎股
份未按规定履行临时披露义务。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董事会及监事会资料、合同及诉讼资料、情
况说明、谈话笔录、银行流水、财务凭证等相关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华鼎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的
规定,构成了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
为。
时任董事长丁尔民同时担任三鼎集团董事,时任董事丁志民同时担任三鼎
集团董事长,二人组织实施了上述资金占用等事项。时任总经理丁晨轩在涉及
资金占用的部分单据上签字,且未能保证公司 2018 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
整。时任监事丁晓年参与资金占用事项,明知存在违法行为却隐瞒不报,仍审
议通过 2018 年年度报告。上述人员是华鼎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
时任董事丁军民同时是华鼎股份实际控制人,在 2018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承
担保证责任。时任财务总监兼副总经理张惠珍,未能保证财务报告真实、准确、
完整,在 2018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承担保证责任。时任董事会秘书胡方波负责组
织和协调信息披露事务,未能保证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在 2018 年年度
报告上签字承担保证责任。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许骏,时任副总经理谭延坤、
苏波,时任独立董事吴清旺、王华平,时任监事骆中轩、黄俊燕,未能保证 2018
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勤勉尽责。时任财务
部部长金少华未能保证财务报告真实、准确、完整,作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
主管人员)在 2018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上述人员是华鼎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作为华鼎股份实际控制人,丁尔民、丁志民组织实施资金占用等事项,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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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的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信
息披露违法行为。
华鼎股份及其代理人在申辩材料和听证过程中提出:其一,华鼎股份 2018
年度资金占用期末余额为 0,认定 2018 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缺乏依据。其
二,共同借款未达到临时披露标准,且公司无须承担还款责任,没有损害公司利
益。其三,对资金占用、共同借款不具有主观恶意,且系积极自查自纠发现,其
后及时披露并努力整改,恳请酌情减轻或从轻处罚。
丁尔民、丁志民及其代理人在申辩材料和听证过程中提出:其一,同意华
鼎股份申辩意见。其二,未以实际控制人身份指使华鼎股份从事信息披露违法
行为。包括信息披露行为不等于交易行为、没有利用实际控制人身份和权力影
响华鼎股份信息披露、没有积极向华鼎股份董事会告知资金占用及共同借款不
属于指使行为等。其三,恳请考虑自查自纠、主动报告、减轻危害后果等情节,
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
丁晨轩及其代理人在申辩材料和听证过程中提出:其一,同意华鼎股份申
辩意见。作为总经理在年度报告上签字,未违反对定期报告的信息披露保证义
务。其二,在付款申请单上签字是认为在支付正常的采购预付款,对资金占用不
知情,也无法知情。其三,不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四,
五年证券市场禁入过于苛责。其五,发现资金占用后,积极督促公司整改,尽量
减轻危害后果,恳请从轻、减轻处罚,不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丁晓年及其代理人在申辩材料和听证过程中提出:其一,同意华鼎股份申
辩意见。作为监事审议通过 2018 年年度报告,未违反对定期报告的信息披露保
证义务。其二,不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三,考虑华鼎
股份自查自纠、主动报告、减轻危害后果等情节,恳请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
不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丁军民及其代理人在申辩材料和听证过程中提出:其一,同意华鼎股份申
辩意见。作为董事在年度报告上签字,未违反对定期报告的信息披露保证义务。
其二,对资金占用不知情、未参与。其三,虽系实际控制人,但并不因实际控
制人身份构成违法。其四,不参与日常经营管理,基于资料、经验和会计师事务
所专业意见对 2018 年年度报告投票表决,未发现不合理问题。其五,事后积极
补救整改,努力解决。综上,请求从轻、减轻处罚。
张惠珍及其代理人在申辩材料和听证过程中提出:其一,同意华鼎股份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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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意见。其二,2018 年 9 月至 2019 年 4 月因病不在岗,他人代行财务总监职责,
他人作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在财务报告上签字,不应对此期间违法事项承担
责任。其三,通过制定落实制度、审慎付款审批、存疑提示上报等方式履职,
已勤勉尽责。其四,对资金占用不知情、未参与、难以发现。其五,发现疑似
资金占用后,对大额资金往来进行自查,在 2019 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并积极
配合调查。综上,请求减轻或免于处罚。
胡方波及其代理人在申辩材料和听证过程中提出:其一,同意华鼎股份申
辩意见。其二,对资金占用及共同借款不知情且无知悉途径,没有履行临时披
露义务的客观条件。其三,在职责范围内对年报披露尽到了勤勉尽责义务。其
四,主导公司自查自纠,发现资金占用后及时披露,督促整改,促成控股股东向
公司提供抵押担保。其五,以往案例对不知情的董事会秘书的处罚一般低于实
际控制人和财务总监。综上,请求从轻、减轻处罚。
许骏及其代理人在申辩材料和听证过程中提出:其一,同意华鼎股份申辩
意见。作为董事兼副总经理在年度报告上签字,并未违反对定期报告的信息披
露保证义务。其二,对资金占用及共同借款不知情、未参与。其三,基于专业
能力,尽到了处于相似位置上的普通谨慎人在相同或类似情况下所需要的的注
意义务。综上,请求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
谭延坤及其代理人在申辩材料和听证过程中提出:其一,因事先不知情且
2018 年末资金占用余额为零、没有对年度报告主要财务数据产生影响,故作为副
总经理在年报上签字,并未违反对定期报告的信息披露保证义务。其二,未参
与资金占用及共同借款,按职责分工也无权限参与,已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
其三,对分管工作已履行相关职责。综上,请求免于处罚。
苏波及其代理人在申辩材料和听证过程中提出:其一,签字是对负责的业
务板块内容进行确认核实。由于专业及岗位职责所限,无法对整个年度报告的
真实性负责,更无法对非职责范围内的资金占用进行分辨并负责,故作为副总
经理在 2018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并未违反对定期报告的信息披露保证义务。其
二,对资金占用及共同借款不知情、未参与。其三,对分管工作已经勤勉尽责。
综上,请求免于处罚。
吴清旺在申辩材料中提出:其一,对华鼎股份一些异常做法,坚守原则、
顶住压力、勤勉尽责。其二,对议案严格审查,遇到可能存在法律风险或意见
分歧的,始终坚守原则不妥协。其三,事前、事中、事后均尽到了必要的勤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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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不能仅凭在 2018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而认定未勤
勉尽责。在当时审计机构、审计委员会都认为无瑕疵的情形下,签字认可是唯
一恰当的履职方式。其四,是唯一一位非审计委员会委员的独立董事。与另外
两位独立董事尤其是审计委员会主任保持密切联系,对敏感、疑难问题,利用
专业特长及时沟通并一致行动,均勤勉尽责。其五,应承担的是过错责任,不
能仅凭在年报上签字而简单认定为有过错与不尽责。综上,请求免于处罚。
王华平及其代理人在申辩材料中提出:其一,同意华鼎股份申辩意见。其
二,积极参加董事会,对关联担保、预付款大幅增长等发表明确意见,与其他独
立董事一起提出问询等,已勤勉履职。其三,对资金占用不知情,基于多方沟
通及信任事务所无保留意见在年度报告上签字。其四,敦促公司如实披露整改,
要求控股股东明确偿还方案,并在审议 2019 年半年度报告时投弃权票。其五,
各独立董事基于专业分工合作,共同进行沟通、问询、审议、投票、提出意见,
不能因为没有作为牵头联络人主动沟通、没有丰厚的财务知识并率先发问,就认
定未能勤勉尽职。综上,请求免于处罚。
骆中轩、黄俊燕及其代理人在申辩材料中提出:其一,同意华鼎股份申辩
意见。2018 年末资金占用余额为零、对年报主要财务数据无实质影响,作为监事
在年度报告上签字,未违反对定期报告的信息披露保证义务。其二,对资金占
用及共同借款不知情、未参与。其三,未在 2018 年年报确认书上签字,在审议
时尽到了非财务专业出身人士的尽职谨慎义务。综上,请求减轻或免于处罚。
金少华及其代理人在申辩材料中提出:其一,同意华鼎股份申辩意见,2018
年年度报告不存在未如实披露。其二,仅在 2018 年财务报告签字,认定其作为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在 2018 年年报上签字有误。其三,作为负责 2018
年财务报表编制的财务部部长,已勤勉尽职,但客观无从知悉存在资金占用。
其四,并非董监高,对案涉违法行为不知情、未参与,认定为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并予处罚明显不当。综上,请求免于处罚。
对于华鼎股份的申辩意见,经复核,我局认为:第一,2018 年资金占用期
末余额为 0 的申辩意见及证明资料缺乏关联性,不足以证明相关付款存在真实
交易。根据采购业务模式、金额匹配情况、资金流转路径等,我局综合认定华
鼎股份 2018 年资金占用期末余额为 1,160 万元。第二,华鼎股份作为控股股东
三鼎集团的共同借款人参与对外借款,款项实际由三鼎集团使用,该事项具有
关联交易属性,已达到临时披露标准,且公司最终是否承担还款责任并不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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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第三,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金额较大且至今未能归还,损
害了上市公司利益。我局已结合案件基础事实、相关处置情况等因素综合认定。
综上,对华鼎股份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对于丁尔民、丁志民的申辩意见,经复核,我局认为:丁尔民、丁志民利
用华鼎股份董事长及董事、实际控制人的双重身份和影响力,组织实施了资金
占用等事项,导致华鼎股份信息披露违法。二人作为董事长及董事的履职行为
与作为实际控制人的指使行为相互独立,故分别予以处罚。综上,对丁尔民、
丁志民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对于丁晨轩、丁晓年的申辩意见,经复核,我局认为:丁晨轩在涉及资金
占用的部分单据上签字,作为总经理未能对公司实施基本的管控,未能对大额
资金往来保持应有的审慎,未能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丁晓年
直接参与资金占用事项,作为监事未能承担起监督职责,明知存在违法行为却
隐瞒不报,仍保证 2018 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我局已综合考虑案件基
础事实、涉案参与程度、任职履职情况等进行责任认定和量罚区分,量罚合理。
综上,对丁晨轩、丁晓年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对于其他当事人的申辩意见,经复核,我局认为:第一,按照 2005 年《证
券法》第六十八条等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履职所需的
专业知识,主动了解公司情况,并基于自身的独立判断履行职责,不知情、未
参与、不分管、不具备相关专业知识、信赖中介机构意见等均不构成免责事由。
第二,华鼎股份通过多种路径发生持续性的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涉及金
额较大且至今仍未归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任职期间的公司信息
披露行为承担保证责任,财务部部长金少华对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承担保证
责任。根据现有证据及申辩材料,不足以证明上述人员对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
为及相关事项保持了充分关注,采取了积极有效的履职行为。第三,我局已综
合考虑案件基础事实、涉案参与程度、任职履职情况等因素,对相关人员的责
任认定及量罚幅度进行了区分,量罚合理。此外,根据申辩意见对个别文字表
述进行调整。综上,对上述其他当事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
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华鼎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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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丁尔民、丁志民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90 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 30 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 60 万元;
三、对丁晨轩、丁晓年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30 万元罚款;
四、对丁军民、张惠珍、胡方波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5 万元罚款;
五、对许骏、谭延坤、苏波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5 万元罚款;
六、对吴清旺、王华平、骆中轩、黄俊燕、金少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3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
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
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
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
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
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市场禁入决定书》主要内容
当事人:丁尔民,男,1965 年 11 月出生,时任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华鼎股份)董事长、实际控制人,住址:浙江省义乌市。
丁志民,男,1963 年 9 月出生,时任华鼎股份董事、实际控制人,住址:
浙江省义乌市。
丁晨轩,男,1988 年 10 月出生,时任华鼎股份总经理,住址:浙江省义乌
市。
丁晓年,男,1979 年 6 月出生,时任华鼎股份监事,住址:浙江省义乌市。
依据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华鼎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
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市场禁入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
权利。应当事人丁尔民、丁志民、丁晨轩、丁晓年的要求,我局举行听证会,
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2018 年至 2019 年,华鼎股份通过预付采购款、预付工程款等名义向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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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建筑方付款,资金通过中间账户过账,最终转入控股股东三鼎控股集团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三鼎集团)及其控制主体或代三鼎集团偿还债务。上述行为构
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累计发生额 14.97 亿元,余额 5.9 亿元。其中,
2018 年累计发生额 9.19 亿元,期末余额 1,160 万元,占公司当期净资产的比例
分别为 15.82%、0.2%;2019 年累计发生额 5.78 亿元,期末余额 5.9 亿元,占
公司当期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12.66%、12.92%。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未按规定履行临时披露义务,亦未在 2018 年年度报告中如实披露。
二、未按规定披露共同借款情况
2019 年 5 月 9 日,三鼎集团以员工骆某有名义与张某春签订借款合同,向
其借款 1.59 亿元。2019 年 8 月 8 日,华鼎股份与张某春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华
鼎股份为该笔借款的共同借款人,协议有华鼎股份公章、丁尔民印章。华鼎股
份未按规定履行临时披露义务。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董事会及监事会资料、合同及诉讼资料、情
况说明、谈话笔录、银行流水、财务凭证等相关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华鼎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的
规定,构成了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
为。
时任董事长丁尔民同时担任三鼎集团董事,时任董事丁志民同时担任三鼎
集团董事长,二人组织实施了上述资金占用等事项。时任总经理丁晨轩在涉及
资金占用的部分单据上签字,且未能保证公司 2018 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
整。时任监事丁晓年参与资金占用事项,明知存在违法行为却隐瞒不报,仍审
议通过 2018 年年度报告。上述人员是华鼎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
作为华鼎股份实际控制人,丁尔民、丁志民组织实施资金占用等事项,同
时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的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信
息披露违法行为。
丁尔民、丁志民及其代理人在申辩材料和听证过程中提出:其一,同意华
鼎股份申辩意见。包括 2018 年度资金占用余额为 0 故认定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
法缺乏依据、共同借款未达到临时披露标准、自查自纠发现并及时披露整改等。
其二,未以实际控制人身份指使华鼎股份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包括信息披
露行为不等于交易行为、没有利用实际控制人身份和权力影响华鼎股份信息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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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没有积极向华鼎股份董事会告知资金占用及共同借款不属于指使行为等。
其三,恳请考虑自查自纠、主动报告、减轻危害后果等情节,从轻、减轻或免
于处罚。
丁晨轩及其代理人在申辩材料和听证过程中提出:其一,同意华鼎股份申
辩意见。作为总经理在年度报告上签字,未违反对定期报告的信息披露保证义
务。其二,在付款申请单上签字是认为在支付正常的采购预付款,对资金占用不
知情,也无法知情。其三,不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四,
五年证券市场禁入过于苛责。其五,发现资金占用后,积极督促公司整改,尽量
减轻危害后果,恳请从轻、减轻处罚,不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丁晓年及其代理人在申辩材料和听证过程中提出:其一,同意华鼎股份申
辩意见。作为监事审议通过 2018 年年度报告,未违反对定期报告的信息披露保
证义务。其二,不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三,考虑华鼎
股份自查自纠、主动报告、减轻危害后果等情节,恳请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
不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对于丁尔民、丁志民的申辩意见,经复核,我局认为:第一,华鼎股份关
于 2018 年资金占用期末余额为 0 的申辩意见及证明资料缺乏关联性,不足以证
明相关付款存在真实交易。华鼎股份作为控股股东三鼎集团的共同借款人参与
对外借款,款项实际由三鼎集团使用,该事项具有关联交易属性,已达到临时
披露标准,且公司最终是否承担还款责任并不影响信息披露义务。关联方非经
营性资金占用金额较大且至今未能归还,损害了上市公司利益。我局已结合案
件基础事实、相关处置情况等因素综合认定。第二,丁尔民、丁志民利用华鼎
股份董事长及董事、实际控制人的双重身份和影响力,组织实施了资金占用等
事项,导致华鼎股份信息披露违法。二人作为董事长及董事的履职行为与作为
实际控制人的指使行为相互独立,故分别予以处罚。综上,对丁尔民、丁志民
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对于丁晨轩、丁晓年的其他申辩意见,经复核,我局认为:丁晨轩在涉及
资金占用的部分单据上签字,作为总经理未能对公司实施基本的管控,未能对
大额资金往来保持应有的审慎,未能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丁
晓年直接参与资金占用事项,作为监事未能承担起监督职责,明知存在违法行
为却隐瞒不报,仍保证 2018 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我局已综合考虑案
件基础事实、涉案参与程度、任职履职情况等进行责任认定和量罚区分,量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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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综上,对丁晨轩、丁晓年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 年《证
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15 号)第三条、
第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丁尔民、丁志民分别采取 10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二、对丁晨轩采取 5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三、对丁晓年采取 3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当事人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
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
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
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当事人如果对本市场禁入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
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
行。
特此公告。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0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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