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国路证券营业部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京城大厦证券营业部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证券营业部
买方: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百万庄大街证券营业部
买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宣武门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云城东路证券营业部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3-02-20
江西晶昊盐化有限公司
晶昊盐化于2022年1月20日收到樟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樟市监特处字〔2021〕19号),因2021年11月3日,樟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晶昊盐化重碱车间2台空气储气罐未经检验合格即投入使用,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规定,被处以50,000元罚款。2021年11月3日,晶昊盐化立即协调生产车间连夜安排维修人员对储气罐管线进行改造,停止使用2台未经检验的储气罐,安排专人到宜春特种设备检验科协调完善相关资料,并于2021年11月5日办理完毕储气罐检验报告,11月19日取得使用登记证书。2021年11月4日,晶昊盐化立即组织生产部门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公司特种设备管理制度,组织设备管理人员召开特种设备管理专题会议,加强特种设备管理,完善设备台账和设备档案,安排各车间指定1名管理人员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并将相关人员报安环部申请考取管理资格证书。收到上述处罚决定书后,晶昊盐化及时缴纳罚款,对存在失职的责任单位及个人进行通报处罚。2022年3月2日,樟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上述处罚属于日常监管中的从轻处罚,晶昊盐化已及时缴纳相应罚款,并对该处罚事项予以及时整改,该等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尚未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上述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相关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2022年11月7日,樟树市应急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樟)应急罚[2022]危化1-1号),因外包单位淮安通洁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一名作业人员在停产检修期间对纯碱装置设备进行高压清洗过程中因违章作业被高压清洗设备所伤,后因伤势过重身亡,给予晶昊盐化65万元的行政处罚,相关罚款已及时缴纳,罚款金额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14条中规定的一般事故的处罚标准。此外,结合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说明,此次事故属于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不涉及晶昊盐化的重大违法行为,亦不构成公司本次发行的实质性法律障碍。事故情况详见“第五节业务与技术”之“七、安全生产和环保情况”之“(一)安全生产情况”。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12-28
2019年6月,樟树市环境保护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樟环行罚[2019]F005号),晶昊盐化露天堆放固废物并造成水体污染,无防雨淋、防流失、防扬散等污染防护措施,给予1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江西富达盐化有限公司
2018年11月,樟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樟市管食处字[2018]03-1号),富达盐化生产的工业盐产品外包装未按法律规定要求标注产品名称和警示语,处以1,473,723元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259,038.7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