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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钰矿业(601020)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4-11-20 97271.37 7730.78 5.18 69.52 0
2024-11-19 96571.76 5701.30 5.18 67.81 0
2024-11-18 96187.88 6177.99 5.18 65.53 0
2024-11-15 97131.20 7451.80 5.18 68.89 0
2024-11-14 103118.14 14217.57 5.18 72.36 0
2024-11-13 96968.84 5598.48 5.18 73.81 0
2024-11-12 100562.34 12933.84 5.18 73.66 0
2024-11-11 101272.95 10938.95 5.18 78.22 0
2024-11-08 102415.18 15719.12 5.18 76.09 0.08
2024-11-07 106470.97 23371.46 5.10 76.40 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9-30 1 其他 4 23459.37 28.610
2 基金 11 1643.13 2.004
2024-06-30 1 其他 4 25079.51 30.586
2 基金 62 2218.54 2.706
2024-03-31 1 其他 4 23493.70 29.841
2 基金 3 374.54 0.476
2023-12-31 1 其他 6 24015.76 30.504
2 基金 27 854.28 1.085
3 上市公司 1 415.44 0.528
2023-09-30 1 其他 5 24351.15 30.930
2 基金 1 20.00 0.025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x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4-01-17 9.42 9.42 0 41.00 386.22

买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国门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福州五四路证券营业部

2024-01-16 9.83 9.83 0 28.76 282.71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卖方: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2024-01-11 9.97 9.97 0 21.00 209.37

买方: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2024-01-10 9.80 9.80 0 28.00 274.40

买方: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福州五四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国门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2023-01-03 10.35 11.79 -12.21 450.00 4657.50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春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机构专用

2022-09-26 14.58 13.41 8.72 274.00 3994.92

买方: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新区东方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河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4-11-18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华钰矿业:关于对刘桂英、范明科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刘桂英,范明科
公告日期 2024-09-12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西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刘桂英、范明科)
发文单位 西藏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刘桂英,范明科
公告日期 2022-08-02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华钰矿业:关于对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刘建军,刘桂英,孙艳春,徐建华,邢建军,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西藏道衡投资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2-01-2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华钰:华钰矿业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西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西藏证监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刘建军,刘桂英,孙艳春,徐建华,邢建军,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西藏道衡投资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1-12-3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华钰:华钰矿业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西藏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西藏证监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刘建军,刘桂英,孙艳春,徐建华,邢建军,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西藏道衡投资有限公司

华钰矿业:关于对刘桂英、范明科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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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4-11-18

处罚对象:

刘桂英,范明科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4〕215 号
────────────────────────
关于对刘桂英、范明科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刘桂英,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原股东;
范明科,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原股东。
一、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西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刘桂英、范明科)》(〔2024〕2 号)查明的事实,刘桂英与范
明科于 2019 年 6 月 24 日前签订《合作协议》和《补充协议》,
约定共同买入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钰矿业)
股份,构成一致行动关系。实际由刘桂英出资,范明科借用王某
证券账户,通过融资融券买入华钰矿业股份,成为华钰矿业第六
大股东,与华钰矿业第一大股东西藏道衡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道衡投资)构成关联关系。刘桂英、范明科作为华钰矿业第六
大股东应将与第一大股东的关联关系告知道衡投资和华钰矿业,
但刘桂英、范明科未将有关情况予以告知,致使华钰矿业 2019
年半年度报告未披露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存在遗漏。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刘桂英、范明科未向华钰矿业告知关联关系,上述行为违反
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 年 4 月修订)》(以下
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7 条、第 2.23
条等有关规定。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事项,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
公告送达,规定期限内,刘桂英、范明科未回复异议,视为无异
议。
(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7.2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
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刘桂英、范明科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证券
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务必高度重视相关
违规事项,提醒相关主体严格遵守信息披露规则。上市公司股东
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告知公司相关重大事项,积极配合
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11 月 15 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西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刘桂英、范明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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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09-12

处罚对象:

刘桂英,范明科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西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刘桂英、范明科)
〔2024〕2号
当事人:刘桂英,女,1968年4月出生,西藏利丰工贸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西藏道衡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住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范明科,男,1987年5月出生,隆尧范氏控股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中金华茂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刘桂英、范明科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刘桂英、范明科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刘桂英与范明科于2019年6月24日前签订《合作协议》和《补充协议》,约定共同买入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钰矿业”)股份,构成一致行动关系。实际由刘桂英出资,范明科借用王某证券账户,通过融资融券买入华钰矿业股份,成为华钰矿业第六大股东,与华钰矿业第一大股东西藏道衡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衡投资”)构成关联关系。刘桂英、范明科作为华钰矿业第六大股东应将与第一大股东的关联关系告知道衡投资和华钰矿业,但刘桂英、范明科未将有关情况予以告知,致使华钰矿业2019年半年度报告未披露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存在遗漏。
上述违法事实有涉嫌违法主体与其他相关主体询问笔录、合作协议、转账凭证以及华钰矿业2019年半年报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刘桂英、范明科未向华钰矿业告知关联关系的行为,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刘桂英及其一致行动人范明科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其中刘桂英承担30万元罚款,范明科承担1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西藏监管局
2024年9月4日

华钰矿业:关于对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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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2-08-02

处罚对象:

刘建军,刘桂英,孙艳春,徐建华,邢建军,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西藏道衡投资有限公司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2〕 95 号
───────────────
关于对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
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证券简称: 华钰矿业, A
股证券代码: 601020;
西藏道衡投资有限公司, 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
东;
刘建军, 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
长;
刘桂英, 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
-2-
徐建华, 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邢建军, 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孙艳春, 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西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2022〕 1
号)查明的事实及公司披露信息,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
下简称公司)及控股股东西藏道衡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衡
投资)在信息披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
规行为。
(一) 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经查明, 刘桂英担任公司控股股东道衡投资的董事兼总经理,
系公司时任董事长刘建军之妹,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西藏开恒
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开恒)、西藏诚康物资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西藏诚康)由刘桂英直接控制,故西藏开恒、西藏诚康为
公司关联法人。 2015 年, 西藏开恒与公司之间的销售收入为
6866.06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7.24%; 2016 年,
西藏开恒与公司之间的销售收入 8307.84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7.78%。 西藏开恒、西藏诚康与公司及其全资子
公司西藏华钰融信经贸有限公司 2017 年上半年销售总金额为
17,688.71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1.51%; 2017
年销售总金额为 38,910.26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25.32%; 2018 年上半年销售总金额为 16,016.61 万元,占公司
-3-
经审计净资产的 8.86%; 2018 年销售总金额为 31,989.86 万元,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7.7%。公司与关联方西藏开恒、
西藏诚康之间 2019年和 2020年关联交易销售额分别为 21382.03
万元、 10535.63 万元,占公司 2018 年度、 2019 年度经审计净资
产的 10.75%、 4.82%。公司未就上述关联交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及股东大会审议程序,也未及时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上述
事项。
(二) 未及时披露控股股东股份被司法拍卖情况
2021 年 2 月 4 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分 3 笔在司法
拍卖网络平台发布拍卖公告,对道衡投资持有的公司 30,000,000
股股份进行公开拍卖,占公司总股本的 5.4%。控股股东未主动
告知公司,并及时披露。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6 日披露控股股东
部分股份将被拍卖的提示性公告, 于 3 月 18 日披露拍卖股份完
成过户登记的公告; 控股股东于 3 月 19 日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
告书。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审议程
序。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第 2.1 条、第 2.3 条、第
10.2.4 条、第 10.2.5 条等有关规定。
公司控股股东道衡投资、 关联方刘桂英未将关联关系主动告
知公司董事会、未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控股股东还未及
-4-
时披露所持股份被司法拍卖的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 年)》第四十八条、《股票上市规则》
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3 条、第 2.23 条、第 11.12.7 条等
有关规定。
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刘建军作为公司经营决策及信息
披露的第一责任人,时任总经理徐建华作为公司经营管理的具体
负责人,时任财务总监邢建军作为公司财务管理的具体负责人,
时任董事会秘书孙艳春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负责人,未勤勉
尽责,根据中国证监会西藏监管局查明的情况, 应对公司上述违
规行为负有责任。上述人员的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2 条、第 3.1.4 条、第 3.1.5 条、第 3.2.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
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均回复
无异议。
(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 第 16.2
条、第 16.3 条、第 16.4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
措施实施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10 号
——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
称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及控股股东西藏道衡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刘
建军、关联方刘桂英、时任总经理徐建华、时任财务总监邢建军、
时任董事会秘书孙艳春予以通报批评。
-5-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
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
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告知公司
相关重大事项,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
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ST华钰:华钰矿业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西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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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2-01-21

处罚对象:

刘建军,刘桂英,孙艳春,徐建华,邢建军,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西藏道衡投资有限公司

1
证券代码: 601020 证券简称: ST 华钰 公告编号: 临 2022-006 号
转债代码: 113027 转债简称:华钰转债
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西藏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收到了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西藏监管局(以下简称“西藏监管局”)对公司及西藏
道衡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衡投资”) 下发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
字0322021002号、证监立案字0322021001号)和《调查通知书》(证监调查字
0322021003号、证监调查字0322021004号),公司及道衡投资因关联方及关联交
易等信息披露事项未及时履行披露义务,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西藏监管局决定
对公司及道衡投资进行立案并调查相关情况。 具体详见公司2021年9月17日刊登
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报刊媒体上刊登的《西藏
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立案告知书和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临 2021-087号) 。
公司于2021年12月30日收到西藏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1]3
号),具体详见公司2021年12月31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及公司指定报刊媒体上刊登的《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西藏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临
2021-123号) 。
公司于近日收到西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2022〕 1 号, 现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相关内容公告如下:2
一、 《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当事人:西藏道衡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衡投资),住所:拉萨经济技术开
发区。
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钰矿业),住所:拉萨经济技术开
发区。
刘建军,男,1960 年 10 月出生,道衡投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时任华钰矿
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实际控制人,住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刘桂英,女,1968 年 4 月出生,道衡投资董事兼总经理,住址:西藏自治区拉
萨市城关区。
孙艳春,女,1978 年 1 月出生,华钰矿业董事会秘书,住址:河北省邯郸市丛台
区。
徐建华,男,1978 年 2 月出生,时任华钰矿业总经理,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邢建军,男,1970 年 1 月出生,华钰矿业财务总监,住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
坊区
依据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 )
和 2019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2019 年《证券法》 )的有
关规定,我局对道衡投资、华钰矿业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
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
的权利,所有当事人均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
理终结。
经查明,道衡投资、华钰矿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一) 华钰矿业 2017 年半年报、年报,2018 年半年报、年报存在重大遗漏
刘桂英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西藏开恒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开
恒)、西藏诚康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诚康)由刘桂英直接控制,西藏开恒、
西藏诚康即为上市公司关联法人。西藏开恒、西藏诚康与华钰矿业及其全资子公
司西藏华钰融信经贸有限公司2017年上半年销售总金额为17,688.71万元,占华
钰矿业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为11.51%,2017年销售总金额为38,910.26万元,3
占华钰矿业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为 25.32%; 2018 年上半年销售总金额为
16,016.61 万元,占华钰矿业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为 8.86%,2018 年销售总金
额为 31,989.86 万元,占华钰矿业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为 17.7%。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度报告
的内容与格式(2017 年修订)》第三十八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 年修订)第四十条规定,华
钰矿业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该关联交易情况。 经查,华钰矿业在《2017 年
半年度报告》《2018 年半年度报告》《2017 年年度报告》《2018 年年度报告》
未披露该事项,导致相关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二) 道衡投资、刘建军未按规定及时向华钰矿业董事会报送西藏开恒、
西藏诚康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因刘桂英担任华钰矿业持股 5%以上的股东即道衡投资的董事兼总经理,且
为时任华钰矿业董事长刘建军之妹,道衡投资及刘建军均应按照《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四十八条规定,及时向华钰矿业董事会
报送西藏开恒、西藏诚康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经查,道衡投资、刘
建军未按规定及时向华钰矿业董事会报送西藏开恒、西藏诚康关联人名单及关
联关系的说明。
二、未及时披露道衡投资所持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被司法拍卖情况
(一)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情况
1.华钰矿业未立即披露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2020 年 6 月 23 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查封、拍卖、变卖被执行
人道衡投资持有的华钰矿业流通股 57,683,027 股,占华钰矿业总股本 10.4%。
2020 年 9 月 2 日、 9 月 16 日、 9 月 30 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分 3 次在淘
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公开发布拍卖公告《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华钰矿
业 15,640,081 股股票(股票代码:601020)(第一次拍卖)的公告》《上海市第二中
级人民法院关于华钰矿业 20,191,531 股股票(股票代码:601020)(第一次拍卖)
的公告》《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华钰矿业 21,851,415 股股票(股票代码:
601020)(第一次拍卖)的公告》,对上述 57,683,027 股股权进行司法拍卖,并以附4
件形式附有《执行裁定书》 ((2020)沪 02 执 391 号之一)扫描件。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拍卖道衡投资持有华钰矿业 57,683,027 股股份
(占华钰矿业总股本 10.4%)属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四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华钰矿业应按照《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立即披露。 经查,
华钰矿业未立即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道衡投资未主动告知上市公司董事会,未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拍卖道衡投资持有华钰矿业 57,683,027 股股份
(占华钰矿业总股本 10.4%)属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应当主动告知上市公司
董事会,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事件。
华钰矿业于 2020 年 10 月 9 日、 11 月 2 日、 11 月 3 日、 11 月 13 日多次向
道衡投资发送询问函,询问内容包含司法拍卖事项,道衡投资未回复。 直至 2020
年 12 月 30 日,道衡投资向华钰矿业报送《关于股份被司法拍卖的告知函》 。 经
查,道衡投资未主动告知上市公司董事会、未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情况
1.华钰矿业未立即披露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2021 年 2 月 4 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分 3 笔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
院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发布拍卖公告《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西藏道衡投资
有限公司持有的华钰矿业(证券代码 601020)10,000,000 股股票(一)(第一次拍
卖)的公告》《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西藏道衡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华钰
矿业(证券代码 601020) 10,000,000 股股票(二)(第一次拍卖)的公告》《北京
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西藏道衡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华钰矿业(证券代码
601020)10,000,000 股股票(三)(第一次拍卖)的公告》 ,对道衡投资持有华钰矿
业 30,000,000 股股份进行公开拍卖,占华钰矿业总股本 5.4%。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拍卖道衡投资持有华钰矿业 30,000,000 股股份
(占华钰矿业总股本 5.4%),属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405
号)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四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华钰矿业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立即披露。 经查,华钰矿业
未立即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道衡投资未主动告知上市公司董事会,未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拍卖道衡投资持有华钰矿业 30,000,000 股股份
(占华钰矿业总股本 5.4%) ,属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应当主动告知上市公司
董事会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事件。 经查,道衡投资未能在股权被
司法拍卖后,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股权代持协议、会计凭证、华钰矿业定期及临时报告、
拍卖公告、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华钰矿业 2017 年半年报、年报,2018 年半年报、年报存在重大遗
漏的行为,违反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应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华钰矿业时
任董事长刘建军、时任总经理徐建华、财务总监邢建军是对华钰矿业上述违法行
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华钰矿业未立即披露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的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三十条的规定,应依据 2019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予以处罚。华钰矿业时任董事长刘建军、时任总经理徐建华、董事会秘书孙艳春
是对华钰矿业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道衡投资未按规定及时向华钰矿业董事会报送西藏开恒、西藏诚康关联人名
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的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 (证监会
公告〔 2011〕 11 号)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应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
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处罚。道衡投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刘建军,董事兼总经
理刘桂英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道衡投资未主动告知上市公司董事会、未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6
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应依据 2019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
予以处罚。 道衡投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刘建军,董事兼总经理刘桂英是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 年《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2019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
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道衡投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250 万元罚款;
(二)对华钰矿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180 万元罚款;
(三)对刘建军给予警告,并处以 140 万元罚款; 对刘桂英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罚款; 对徐建华给予警告,并处以 25 万元罚款; 对孙艳春处以 60 万元
罚款; 对邢建军给予警告,并处以 5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
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或姓名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及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
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
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 风险提示
上述处罚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及持续发展造成重大影响,目前公司生产经营
情况正常。
公司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不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公司将吸取教训,强化内部治理的规范性,并严格遵
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司相关信息以7
公司在上述媒体刊登或发布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
险。
特此公告。
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 月 21 日

ST华钰:华钰矿业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西藏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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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1-12-31

处罚对象:

刘建军,刘桂英,孙艳春,徐建华,邢建军,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西藏道衡投资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1020  证券简称:ST华钰  公告编号:临2021-123号
    转债代码:113027  转债简称:华钰转债
    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西藏监管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基本情况
    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西藏监管局(以下简称“西藏证监局”)对公司及西藏道衡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衡投资”)下发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322021002号、证监立案字0322021001号)和《调查通知书》(证监调查字0322021003号、证监调查字0322021004号),公司及道衡投资因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等信息披露事项未及时履行披露义务,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西藏证监局决定对公司及道衡投资进行立案并调查相关情况。具体详见公司2021年9月17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报刊媒体上刊登的《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立案告知书和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临2021-087号)。
    公司于2021年12月30日收到西藏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1]3号),现将告知书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相关内容
    西藏道衡投资有限公司、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刘建军、刘桂英、徐建华、孙艳春、邢建军:
    西藏道衡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衡投资”)、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钰矿业”)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道衡投资、华钰矿业涉嫌违法事实如下:
    一、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一)华钰矿业2017年半年报、年报,2018年半年报、年报存在重大遗漏
     刘桂英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西藏开恒、西藏诚康由刘桂英直接控制,西藏开恒、西藏诚康即为上市公司关联法人。西藏开恒、西藏诚康与华钰矿业及其全资子公司华钰融信2017年上半年销售总金额为17,688.71万元,占华钰矿业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为11.51%,2017年销售总金额为38,910.26万元,占华钰矿业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为25.32%;2018年上半年销售总金额为16,016.61万元,占华钰矿业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为8.86%,2018年销售总金额为31,989.86万元,占华钰矿业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为17.70%。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第三十八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第四十条规定,华钰矿业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该关联交易情况。经查,华钰矿业在《2017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未披露该事项,相关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二)道衡投资、刘建军未按规定及时向华钰矿业董事会报送西藏开恒、西藏诚康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因刘桂英任担任华钰矿业持股5%以上的股东的董事兼总经理,且为时任华钰矿业董事长刘建军之妹,道衡投资及刘建军均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四十八条规定,及时向华钰矿业董事会报送西藏开恒、西藏诚康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经查,道衡投资、刘建军未按规定及时向华钰矿业董事会报送西藏开恒、西藏诚康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二、未及时披露道衡投资所持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被司法拍卖情况
    (一)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情况31.华钰矿业未立即披露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2020年6月23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查封、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道衡投资持有的华钰矿业流通股57,683,027股,占华钰矿业总股本10.4%。
    2020年9月2日、9月16日、9月30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分3次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公开发布拍卖公告《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华钰矿业15,640,081股股票(股票代码:601020)(第一次拍卖)的公告》《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华钰矿业20,191,531股股票(股票代码:601020)(第一次拍卖)的公告》《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华钰矿业21,851,415股股票(股票代码:601020)(第一次拍卖)的公告》,对上述57,683,027股股权进行司法拍卖,并以附件形式附有《执行裁定书》((2020)沪02执391号之一)扫描件。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拍卖道衡投资持有华钰矿业57,683,027股股份(占华钰矿业总股本10.4%)属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四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华钰矿业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立即披露。经查,华钰矿业未立即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道衡投资未主动告知上市公司董事会,未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拍卖道衡投资持有华钰矿业57,683,027股股份(占华钰矿业总股本10.4%)属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应当主动告知上市公司董事会,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事件。
    华钰矿业于2020年10月9日、11月2日、11月3日、11月13日多次向道衡投资发送询问函,询问内容包含司法拍卖事项,道衡投资未回复。直至2020年12月30日,道衡投资向华钰矿业报送《关于股份被司法拍卖的告知函》。经查,道衡投资未主动告知上市公司董事会、未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情况
    l.华钰矿业未立即披露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2021年2月4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分3笔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发布拍卖公告《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西藏道衡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华钰矿业(证券代码601020)10,000,000股股票(一)(第一次拍卖)的公告》《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西藏道衡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华钰矿业(证券代码601020)10,000,000股股票(二)(第一次拍卖)的公告》《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西藏道衡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华钰矿业(证券代码601020)10,000,000股股票(三)(第一次拍卖)的公告》,对道衡投资持有华钰矿业30,000,000股股份进行公开拍卖,占华钰矿业总股本5.4%。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拍卖道衡投资持有华钰矿业30,000,000股股份(占华钰矿业总股本5.4%)。属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四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华钰矿业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经查,华钰矿业未立即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道衡投资未主动告知上市公司董事会,未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拍卖道衡投资持有华钰矿业30,000,000股股份(占华钰矿业总股本5.4%),属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应当主动告知上市公司董事会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事件。经查,道衡投资未能在股权被司法拍卖后,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股权代持协议、会计凭证、华钰矿业定期及临时报告、拍卖公告、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华钰矿业2017年半年报、年报,2018年半年报、年报存在重大遗漏的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2005年)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应根据《证券法》(2005年)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华钰矿业时任董事长刘建军、时任总经理徐建华、财务总监邢建军是对华钰矿业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华钰矿业未立即披露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的行为,涉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的规定,应根据《证券法》(2019年)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华钰矿业时任董事长刘建军、时任总经理徐建华、董事会秘书孙艳春是对华钰矿业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道衡投资未按规定及时向华钰矿业董事会报送西藏开恒、西藏诚康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的行为,涉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40号)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1)l1号)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应根据《证券法》(2005年)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处罚。道衡投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刘建军,董事兼总经理刘桂英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道衡投资未主动告知上市公司董事会,未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涉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应根据《证券法》(2019年)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予以处罚。道衡投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刘建军,董事兼总经理刘桂英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2005年)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证券法》(2019年)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道衡投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50万元罚款;(二)对华钰矿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80万元罚款;(三)对刘建军给予警告,并处以140万元罚款;对刘桂英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对徐建华给予警告,并处以25万元罚款;对孙艳春处以60万元罚款;对邢建军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
    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将《事先告知书回执》(附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我局指定联系人,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邮寄至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三、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西藏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
    公司本次收到的《告知书》不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将吸取教训,强化内部治理的规范性,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司相关信息以公司在上述媒体刊登或发布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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