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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美讯(600898)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9-30 1 其他 3 7624.99 30.195
2024-06-30 1 其他 3 7414.38 29.361
2024-03-31 1 其他 2 7079.38 28.035
2023-12-31 1 其他 2 7079.38 28.035
2023-09-30 1 其他 3 7534.05 29.835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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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3-12-25 2.43 2.43 0 39.00 94.77

买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临潢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区中华路证券营业部

2023-12-22 2.45 2.45 0 50.00 122.50

买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临潢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区中华路证券营业部

2023-12-21 2.58 2.58 0 50.00 129.00

买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临潢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区中华路证券营业部

2023-12-20 2.59 2.59 0 50.00 129.50

买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临潢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区中华路证券营业部

2023-12-19 2.55 2.55 0 50.00 127.50

买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临潢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区中华路证券营业部

2017-12-13 11.41 11.80 -3.31 67.00 764.47

买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赵家条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大道京基一百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4-10-2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美讯:关于对国美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宋林林,宋火红,方巍,董晓红,郭晨,国美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4-10-15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美讯: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宋林林,宋火红,方巍,董晓红,郭晨,国美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4-10-08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宋林林,宋火红,方巍,董晓红,郭晨,国美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4-04-16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美讯: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宋林林,宋火红,方巍,董晓红,邵杰,郭晨,国美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3-09-27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美讯:关于对国美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宋林林,宋火红,郭晨,国美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ST美讯:关于对国美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4-10-21

处罚对象:

宋林林,宋火红,方巍,董晓红,郭晨,国美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4〕187 号
────────────────────────
关于对国美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国美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ST 美讯,证券代
码:600898;
宋林林,国美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宋火红,国美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郭晨,国美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董晓红,国美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方巍,国美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长。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
108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查明的事实,国美通讯设备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
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公司 2020 年度参与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下的关联方开展的
苹果手机、康佳彩电、华为手机贸易业务,该贸易业务存在合同
闭环和资金闭环,为虚假的购销业务。公司通过虚假贸易业务虚
增 2020 年度营业收入 57,823.56 万元、营业成本 57,459.25 万元,
分别占当年营业收入的 61.53%、营业成本的 62.18%,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二)公司 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欺诈发行
公司 2020 年非公开发行的相关文件,引用了上述虚假贸易
业务收入数据,公司 2020 年 1—9 月确认的虚假贸易业务收入为
57,823.56 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 86.21%。2021 年 3 月中国证
监会批准了公司非公开发行申请,即向控股股东山东龙脊岛建设
有限公司定向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 16,560.01 万元,募集
资金主要用于京美电子智能终端生产线改造项目。公司非公开发
公司 2021 年度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
债等会计处理不当。2023 年 4 月 29 日,公司发布《关于前期会
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提示性公告》,对 2021 年度财务报表进
行会计差错更正并追溯调整。2021 年公司净利润错报金额为
1,962.98 万元,占当期报告记载的净利润比例为 38.35%,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披露的 2020 年和 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且
2020 年非公开发行文件存在虚假记载,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十九条、第七十八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
《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5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
《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2.1.4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根据《决定书》的认定,时任董事长宋林林全
面负责公司业务,应当对公司经营管理进行决策和监督,对公司
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承担主要责任。宋林林知悉
2020 年贸易业务开展原因,知悉 2021 年报错报事项,在 2020
宋林林未勤勉尽责,是 2020 年、2021 年年报虚假记载以及欺诈
发行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总经理宋火红,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知悉 2020 年
贸易业务开展原因及具体情况,知悉 2021 年报错报事项,在 2020
年、2021 年年度报告和 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承诺书上签字,
宋火红未勤勉尽责,是 2020 年、2021 年年报虚假记载以及欺诈
发行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财务总监郭晨,负责公司财务工作,知悉 2020 年贸易
业务开展原因,具体实施了前述贸易业务,对 2021 年财务数据
未能审慎进行会计处理,在 2020 年、2021 年年度报告和 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承诺书上签字,郭晨未勤勉尽责,是 2020 年、
2021 年年报虚假记载以及欺诈发行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
时任董事董晓红,同时是广州国美贸易有限公司、国美电器
有限公司、国美定制(天津)家电有限公司、北京市大中家用电
器连锁销售有限公司、天津鹏盛物流有限公司等前述虚假贸易业
务主要参与方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知悉相关贸易业务无商业实质,
但董晓红对相关贸易业务收入确认未提出任何异议,在 2020 年
年度报告和 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承诺书上签字,董晓红未勤
勉尽责,是 2020 年年报虚假记载、欺诈发行违法行为的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
时任监事长方巍,应当知悉公司对同一控制下关联方开展的
贸易业务收入确认存在问题,但方巍对贸易业务收入确认未提出
任何异议,在 2020 年年度报告和 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承诺书
上签字,方巍未勤勉尽责,是 2020 年年报虚假记载、欺诈发行
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上述人员均未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
《证券法》第八十二条,《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4 条、第 3.1.5 条,《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1.4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已于 2023 年 9 月 26 日针
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部分违规事实作出纪律处分决定(〔2023〕
142 号),对此本所不再重复处理。
(二)相关责任主体异议理由
对于上述违规事项,相关责任主体回复异议。
相关责任主体提出:一是公司对于 2020 年年报不具有虚假
陈述的主观故意,已在定期报告做好披露口径及相关风险提示工
作,涉案贸易收入的信息对股价未产生影响。二是欺诈发行应限
于证券公开发行方式,且扣除涉案贸易收入后不对公司非公开发
行构成实质性障碍,涉案非公开发行本质是大股东向上市公司提
供资金支持,该大股东相关认购股份已被锁定、其控股公司后未
主动减持。三是公司对于 2021 年年报相关会计处理不当,属于
技术争议,不应被定性为财务舞弊。
宋林林、宋火红、郭晨还提出,其主观上没有财务舞弊的故
意。宋林林还提出,其不接触案涉贸易业务,不知悉贸易业务存
在虚假。
方巍、董晓红还提出,其不分管、未参与案涉贸易业务,不
知悉公司相关定期报告、非公开发行文件存在虚假记载,且年审
会计师对相关会计处理未提出异议。方巍还提出其于 2022 年 12
月辞去公司监事,未参与 2022 年年报审阅工作,对 2022 年年报
调整事项涉及 2021 年递延所得税资产会计差错处理过程和理由
并不知晓。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相关责任主体异议,本所认为:
第一,根据《决定书》的认定,公司 2020 年、2021 年年度
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且 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欺诈发行,
相关违规事实清楚,情节严重。相关责任主体所称无主观故意、
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不应被定性为欺诈发行或财务舞弊、扣除
涉案贸易收入不对非公开发行构成实质障碍等异议理由不能成
立,其所称未产生股价影响、大股东未主动减持等不影响违规事
实的成立。
第二,根据《决定书》查明的责任人范围,宋林林、宋火红、
郭晨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且宋林林、宋火红、郭晨作为时任
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在违规行为中起主要作用,违法行
为恶劣,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其提出
的前述申辩理由,行政处分决定均未予采纳,本次纪律处分过程
中相关责任人并未提出新的实质性申辩理由,未能提供充分证据
证明其已经勤勉尽责,对其相关异议理亦不予采纳。
第三,根据《决定书》查明的责任人范围,方巍、董晓红是
2020 年年报虚假记载、欺诈发行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未能勤勉尽责,不能以不分管、不参与相关贸易、会计师未提出
异议等为由免责。本次纪律处分已经对两人关于会计差错事项等
申辩理由予以酌情考虑,但不足以降低对其的处分档次。
鉴于前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6.2 条、第 16.3 条、
第 16.4 条,《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13.2.3 条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
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国美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宋林林、时任总
经理宋火红、时任财务总监郭晨、时任董事董晓红、时任监事长
方巍予以公开谴责,并公开认定宋林林、宋火红、郭晨 10 年内
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山东省地方金
融管理局,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公开谴责、公开认定的当
事人如对上述公开谴责、公开认定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15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
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
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
查,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
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
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
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
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10 月 15 日

*ST美讯: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4-10-15

处罚对象:

宋林林,宋火红,方巍,董晓红,郭晨,国美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国美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国美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6 日收到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
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382023029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7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3-71)。
2024 年 4 月 15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
知书》(处罚字〔2024〕52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6 日披露的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公告》
(公告编号:临 2024-25)。
2024 年 10 月 12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
108 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
“当事人:国美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美通讯或公司),住所: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趵突泉北路 12 号。
宋林林,男,1970 年 2 月出生,时任国美通讯董事长,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
宋火红,男,1972 年 4 月出生,时任国美通讯总经理,住址:四川省成都市
第1页
金牛区***。
郭晨,男,1980 年 5 月出生,时任国美通讯财务总监,住址:浙江省嘉兴市
***。
方巍,男,1971 年 12 月出生,时任国美通讯监事长,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董晓红,女,1955 年 3月出生,时任国美通讯董事,住址:广东省深圳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
对国美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依
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应当事人国美通讯、宋林林、宋火红、郭晨、方巍、董晓红的要求,2024 年 6 月
24 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前述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
办理终结。
经查明,国美通讯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国美通讯 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国美通讯 2020 年度参与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下的关联方开展的苹果手机、康
佳彩电、华为手机贸易业务,该贸易业务存在合同闭环和资金闭环,为虚假的购
销业务。国美通讯通过虚假贸易业务虚增 2020 年度营业收入 57,823.56 万元、营
业成本 57,459.25 万元,分别占当年营业收入的 61.53%、营业成本的 62.18%,国
美通讯 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二、国美通讯 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欺诈发行
国美通讯2020年非公开发行的相关文件,引用了上述虚假贸易业务收入数据,
公司 2020 年 1-9 月确认的虚假贸易业务收入为 57,823.56 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
86.21%。2021 年 3 月中国证监会批准了国美通讯非公开发行申请,即向控股股东
山东龙脊岛建设有限公司定向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 16,560.01 万元,募集资
金主要用于京美电子智能终端生产线改造项目。国美通讯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文
件存在虚假记载,构成欺诈发行。
三、国美通讯 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第2页
国美通讯 2021 年度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等会计处理
不当。2023 年 4 月 29 日,国美通讯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提
示性公告》,对 2021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并追溯调整。2021 年国美通
讯净利润错报金额为 1,962.98 万元,占当期报告记载的净利润比例为 38.35%,国美
通讯 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时任董事长宋林林全面负责公司业务,应当对公司经营管理进行决策和监督,
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承担主要责任。宋林林知悉 2020 年贸易
业务开展原因,知悉 2021 年报错报事项,在 2020 年、2021 年年度报告和 2020年
非公开发行股票承诺书上签字,宋林林未勤勉尽责,是 2020 年、2021 年年报虚假
记载以及欺诈发行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总经理宋火红,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知悉 2020 年贸易业务开展原因
及具体情况,知悉 2021 年报错报事项,在 2020 年、2021 年年度报告和 2020 年非
公开发行股票承诺书上签字,宋火红未勤勉尽责,是 2020 年、2021 年年报虚假记
载以及欺诈发行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财务总监郭晨,负责公司财务工作,知悉 2020 年贸易业务开展原因,具
体实施了前述贸易业务,对 2021 年财务数据未能审慎进行会计处理,在 2020 年、
2021 年年度报告和 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承诺书上签字,郭晨未勤勉尽责,是
2020 年、2021 年年报虚假记载以及欺诈发行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董事董晓红,同时是广州国美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国美贸易)、
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美电器)、国美定制(天津)家电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国美定制(天津))、北京市大中家用电器连锁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北京大中)、天津鹏盛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鹏盛物流)等前述虚假贸易
业务主要参与方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知悉相关贸易业务无商业实质,但董晓红对
相关贸易业务收入确认未提出任何异议,在 2020 年年度报告和 2020 年非公开发
行股票承诺书上签字,董晓红未勤勉尽责,是 2020 年年报虚假记载、欺诈发行违
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时任监事长方巍,应当知悉国美通讯对同一控制下关联方开展的贸易业务收
入确认存在问题,但方巍对贸易业务收入确认未提出任何异议,在 2020 年年度报
第3页
告和 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承诺书上签字,方巍未勤勉尽责,是 2020 年年报虚
假记载、欺诈发行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财务报告、情况说明、工商资料、财务资料、
合同文件、银行流水、相关客户和供应商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国美通讯披露的 2020 年和 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
《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
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国美通讯 2020 年非公开发行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违反《证
券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所述欺诈
发行违法行为。宋林林、宋火红、郭晨、董晓红、方巍未勤勉尽责,违反《证券
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和第一百
八十一条第一款所述情形,其中宋林林、宋火红、郭晨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董晓红、方巍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在听证过程中,国美通讯、宋林林、宋火红、郭晨、方巍、董晓红提出如下
申辩意见:
其一,国美通讯开展涉案贸易业务有特殊背景,年报披露时已将该贸易业务
收入从主营业务收入中扣除,且在年报以及非公开发行披露的文件中对投资者做
出了专门的提示,披露后未对股价造成利多影响。
其二,欺诈发行违法通常限于证券公开发行方式。国美通讯 2020 年非公开发
行如果扣除涉案贸易收入后并不会对申请非公开发行构成实质性障碍,不存在不
满足发行条件而骗取发行核准之情形。涉案非公开发行本质上是大股东单方面向
上市公司提供资金支持,无受害者。
其三,2021 年度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等会计处理不
当,属于技术性争议,并非财务舞弊,无主观故意。
宋林林还提出:一是其名为董事长,事实上不负责公司经营和业务,对涉案
贸易业务的筹划、决策和具体操作过程并不知悉。二是 2020 年非公开发行事项,
其按照规定进行回避表决,并未进行过相关决策。三是 2021 年度财务会计处理事
项具有专业性和时效性,其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员已经竭尽所能了解相关事项并向
第4页
管理层和会计师进行了确认,与国美通讯董事会其他成员一起共同履行董事职责
和义务,董事长仅是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与其他董事相比并无特别权力。四是在
涉案违法活动中并未起到主要作用。综上,请求减轻处罚,取消市场禁入措施。
宋火红还提出:一是作为总经理,对公司拓展新业务管理不到位,风险防范
不足,但在短时间内主动停止了相关业务并多次向市场公开提示该业务具有不可
持续性,有效避免误导投资者。二是就 2020 年非公开发行事项,并未进行过相关
决策。三是 2021 年度财务会计处理事项具有专业性和时效性,其已竭尽所能了解
相关事项并与管理层和会计师进行了讨论与确认,属于专业判断和认知能力问题,
主观上没有财务舞弊故意。四是事先告知书关于“违法行为恶劣,严重扰乱证券
市场秩序,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情节较为严重”等判断显失公允。综上,请求
减轻处罚,取消市场禁入措施。
郭晨还提出:一是作为财务负责人,因岗位原因被动成为有关事项的参与者,
但并非首倡者和决策者,同时也多次提醒管理层在很短时间内就主动停止了相关
业务并屡次向市场公开提示该业务具有不可持续性,有效地避免了误导投资者。
二是就 2020 年非公开发行事项,并未进行过相关决策。三是 2021 年度财务会计
处理事项具有专业性和时效性,其结合国美通讯当时时点面临的发展趋势和发展
条件,并与管理层和年审会计师进行了讨论与确认后,进行自认为是符合当时情
形的会计处理,属于专业判断和认知能力问题,主观上没有任何财务舞弊的故意。
四是在涉案违法活动中并未起到主要作用,已主动在年度报告等文件中向市场披
露和提示风险,降低影响,减轻对投资者的误导,且有配合调查的行为。综上,
请求减轻处罚,取消市场禁入措施。
方巍还提出:一是作为监事长,与公司其他监事地位和职责相同,仅履行监
督职责,不参与日常经营和决策,对外也无权代表国美通讯进行任何商业洽谈。
二是作为国美零售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称国美零售)首席财务官,曾临时代表国
美零售和国美通讯经营层与地方政府讨论过银行贷款平移事宜,但未安排国美通
讯开展虚假贸易。三是方巍已积极履行了作为监事长的法定职责,在本案涉案事
项上已勤勉尽责,且配合调查。综上,请求依法免除、减轻处罚。
董晓红还提出:其是案涉商贸业务涉及的关联方广州国美贸易等公司的挂名
法定代表人,但并不参与实际的经营管理,仅是大股东委派的外部董事,亦不参
第5页
与国美通讯的经营管理。未决策、组织、参与案涉贸易业务,不知悉亦无法知悉
该业务不具有商业实质。对于 2020 年年报披露及 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已尽勤
勉尽责义务,无主观过错。综上,请求不予处罚。
针对公司的申辩意见,经复核,我会认为:
其一,国美通讯虚增业务收入的行为违反了信息披露真实性要求,不能以“贸
易业务的偶发性和不可持续性”以及收入调整至“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
等风险提示代替。
其二,证券非公开发行信息披露原则同样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国美通讯
明知涉案贸易业务为虚假业务,仍将发生额计入当期收入,其行为构成《证券法》
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发行人在其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
重大虚假内容”所述的欺诈发行违法行为,损害了资本市场的三公原则,不能因
为证券发行仅涉及大股东单一认购方而免除责任。
其三,国美通讯 2021 年年报会计差错主要在于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会计处理
不当。该递延所得税资产是由资产减值准备的暂时性差异形成。国美通讯自 2018
年起,连续多年处于亏损状态,虽然 2020 年进行了一系列重组活动,但 2021 年
的亏损状态仍未改变。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未确认可抵扣亏损的暂时性差异形成
的递延所得税资产,表明公司判断未来预计无法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来抵扣
可抵扣的暂时性差异。因此,公司应保持统一的会计处理,不应确认资产减值准
备的暂时性差异形成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同时,《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
对境内上市公司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公司未按照要求执行。
综上,我会对国美通讯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针对宋林林的申辩意见,经复核,我会认为:宋林林为公司董事长,其岗位
和职责不同于其他董事,应对公司经营管理进行决策和监督,对公司财务报告的
真实、准确、完整承担主要责任,不能以“国美系”内部管理安排为由逃避其法
定职责。宋林林知悉贸易业务开展的原因,郭晨曾就涉案贸易业务链条情况向宋
林林进行汇报,但宋林林未就贸易业务的真实性问题以及涉案贸易业务收入、成
本计入财务报告提出异议,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勤勉尽责。宋林林作为董事
长,在了解贸易业务链条的情况下,仍然签署了发行文件,不能以对非公开发行
第6页
事项回避表决为由,免除其保证发行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法定责任。宋林林
作为公司董事长,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承担主要责任,宋林林
知悉 2021 年年报错报事项,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勤勉尽责。综上,我会对宋
林林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针对宋火红、郭晨的申辩意见,经复核,我会认为:宋火红作为总经理,负
责日常经营管理,郭晨作为财务总监,负责财务工作,二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
真实、准确、完整承担主要责任。宋火红、郭晨知悉涉案贸易业务开展原因,郭
晨具体实施了涉案贸易业务,并向宋火红和宋林林汇报,宋火红、郭晨明知该贸
易业务为虚假业务,仍将相关收入、成本计入财务报告,是 2020 年报虚假记载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宋火红、郭晨作为国美通讯总经理、财务总监,在知悉涉案
贸易业务为虚假业务的情况下,未对非公开发行文件引用相关业务收入提出任何
异议,是国美通讯欺诈发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关于 2021 年报会计错报事项,
郭晨作为财务总监,会计处理不审慎,宋火红负责日常经营管理,且具有财务专
业背景,不能仅以非专业人员、信赖专业机构和人员为由而免责,二人是 2021 年
报虚假记载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综上,我会对宋火红、郭晨的申辩意见不予采
纳。
针对方巍的申辩意见,经复核,我会认为:方巍同时是国美零售的首席财务
官,在国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安排下,参与了与当地政府的洽谈工作,知悉当
地政府对国美通讯的收入指标,知悉涉案贸易业务开展的原因。2020 年方巍安排
国美零售下属员工丁某宁与郭晨对接,帮助国美通讯做贸易业务以完成对当地政
府的收入规模承诺。同时,国美通讯虚假贸易涉及的关联方的大股东是国美零售,
方巍时任国美零售的首席财务官,应当知悉国美通讯参与贸易业务的模式,但方
巍未勤勉尽责,未对涉案贸易业务收入确认提出任何异议或怀疑,方巍是 2020 年
报虚假记载和2020年非公开发行事项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能以其监事长身份、
不参与国美通讯日常经营为由免责。另外,对于方巍提出的会计差错事项等申辩
意见,我会予以采纳,并对应调整事实认定与罚款金额。综上,我会对方巍的申
辩意见部分予以采纳。
针对董晓红的申辩意见,经复核,我会认为:董晓红担任广州国美贸易、国
美电器、国美定制(天津)、北京大中、天津鹏盛物流等涉案贸易业务公司的法
第7页
定代表人,还担任 500 多家国美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身份特殊,有条件知悉
相关贸易业务无商业实质。董晓红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勤勉尽责,是 2020 年
报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董晓红作为国美通讯董事,有义务保证国美通
讯非公开发行相关文件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董晓红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
已勤勉尽责,在非公开发行股票承诺书上签字,是欺诈发行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另外,关于董晓红提出的会计差错事项等申辩意见,我会予以采纳,并对应调整
事实认定与罚款金额。综上,我会对董晓红的申辩意见部分予以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会决定:
(一)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一、对国美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500 万元罚
款;
二、对宋林林、宋火红、郭晨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50 万元罚款;
三、对董晓红、方巍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70 万元罚款。
(二)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第一款的规定:
一、对国美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处以 1,656 万元罚款;
二、对宋林林、宋火红、郭晨分别处以 150 万元罚款;
三、对董晓红、方巍分别处以 100 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两项,我会决定:
一、对国美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2,156 万元罚
款;
二、对宋林林、宋火红、郭晨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300 万元罚款;
三、对董晓红、方巍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70 万元罚款。
宋林林、宋火红、郭晨分别作为国美通讯的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在
涉案违法活动中起主要作用,违法行为恶劣,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严重损害
投资者利益,情节较为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证券市场禁入
第8页
规定》(证监会令第 185 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我会决定:
对宋林林、宋火红、郭晨采取 10 年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
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
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
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
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
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
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
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
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有序开展。公司就本次事项向
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将认真吸取教训,进一步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持续完善内控管理体系,强化公司风险防范能力,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范财
务核算,提高财务信息披露质量,切实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的利益。
2、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
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国美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四日
第9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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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10-08

处罚对象:

宋林林,宋火红,方巍,董晓红,郭晨,国美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
〕
108
号
      
当事人:
国美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美通讯或公司)
,住所: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
  
宋林林
,男,
1970
年
2
月出生,时任国美通讯董事长,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
  
宋火红,男,1972
年
4
月出生,时任国美通讯总经理,住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
  
郭晨,男,1980
年
5
月出生,时任国美通讯财务总监,住址: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
。
  
方巍
,男,1971
年
12
月出生,时任国美
通讯监事长,住
址:北京市海淀区
。
  
董晓红
,
女
,1955
年
3
月出生,
时任国美通讯董事,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我会对
国美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行为
进行了立案调查
、审理,
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
国美通讯、
宋林林
、
宋火红
、
郭晨
、
方巍
、
董晓红
的要求
,
举行
听证会
听取了
前述当事人
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
办理
终结。
  
经查明,
国美通讯
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国美通讯
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国美通讯2020
年度
参
与同一
实际控制人
控制下的关联方开展的苹果手机、康佳彩电、华为手机贸易业务,该贸易业务存在合同闭环和资金闭环,为虚假的购销业务
。
国美通讯通过
虚假
贸易业务
虚增2020
年度营业收入
57,823.56
万元、营业成本
57,459.25
万元,分别占当年营业收入的
61.53%
、营业成本的
62.18%
,国美通讯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二、
国美通讯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欺诈发行
  
国美通讯2020
年
非公开发行的相关文件,引用了上述虚假贸易业务收入
数据
,公司2020
年
1-9
月确认的虚假贸易业务收入为
57,823.56
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
86.21%
。
2021
年
3
月
中国证监会批准了国美通讯非公开发行申请,即
向控股股东山东龙脊岛建设有限公司定向发行
股票
,募集资金总额为16,560.01
万元,募集资金主要用于京美电子智能终端生产线改造项目。国美通讯非公开发行股票
相关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构成
欺诈发行。
  
三、国美通讯
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国美通讯
2021
年度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等
会计处理
不当。
2023
年
4
月
29
日,国美通讯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提示性公告》,对
2021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并追溯调整
。
2021
年
国美通讯
净利润错报金额
为
1,962.98
万元,占当期报告记载的净利润比例
为
38.35%
,国美通讯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时任董事长宋林林全面负责公司业务,
应当对公司经营管理进行决策和监督,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承担主要责任。宋林林
知悉2020
年贸易业务开展原因,
知悉2021年报错报事项,
在2020
年、
2021
年年度报告和
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承诺书上
签字,宋林林未勤勉尽责,是2020年、
2021
年年报虚假记载以及欺诈发行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总经理宋火红,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知悉2020年贸易业务开展原因及具体情况,知悉
2021
年报错报事项,
在2020
年、
2021
年年度报告和
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承诺书上
签字,宋火红未勤勉尽责,是2020年、
2021
年年报虚假记载以及欺诈发行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财务总监郭晨,负责公司财务工作,知悉2020年贸易业务开展原因,具体实施了前述贸易业务,对
2021
年财务数据未能审慎进行会计处理,在
2020
年、
2021
年年度报告和
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承诺书上签字,郭晨未勤勉尽责,
是
2020年、
2021
年年报虚假记载以及欺诈发行违法行为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董事董晓红,同时是广州国美贸易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广州国美贸易)
、国美电器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国美电器)
、国美定制(天津)家电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国美定制(天津)
)
、北京市大中家用电器连锁销售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北京大中)
、天津鹏盛物流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天津鹏盛物流)
等前述虚假贸易业务主要参与方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知悉相关贸易业务无商业实质,但董晓红对相关贸易业务收入确认未提出任何异议,在2020年年度报告和
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承诺书上签字,董晓红未勤勉尽责,是
2020年年报虚假记载、欺诈发行违法行为的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时任监事长方巍,应当知悉
国美通讯对
同一控制下关联方开展的贸易业务
收入确认存在问题
,但方巍对贸易业务收入确认未提出任何异议,在2020年年度报告和
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承诺书上签字,方巍未勤勉尽责,是
2020年年报虚假记载、欺诈发行违法行为的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上述违法事实
,
有相关公告、财务报告、
情况说明、
工商资料、财务资料、合同文件、银行流水、相关客户和供应商资料
、
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
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国美通讯
披露的
2
020
年
和
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
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
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
信息披露
违法行为。国美通讯2020年非公开发行
文件
存在虚假记载,违反《证券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所述
欺诈发行违法行为
。宋林林、宋火红、郭晨
、董晓红、方巍
未勤勉尽责,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
和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
所述情形
,其中宋林林、宋火红、郭晨
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董晓红、方巍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在听证过程中,
国美通讯、
宋林林
、
宋火红
、
郭晨
、
方巍
、
董晓红
提出如下申辩意见:
  
其一,国美通讯开展涉案贸易业务有特殊背景,年报披露时已将该贸易业务收入从主营业务收入中扣除,且在年报以及非公开发行披露的文件中对投资者做出了专门的提示,披露后未对股价造成利多影响。
  
其二,欺诈发行违法通常限于证券公开发行方式。国美通讯2020年非公开发行如果扣除涉案贸易收入后并不会对申请非公开发行构成实质性障碍,不存在不满足发行条件而骗取发行核准之情形。涉案非公开发行本质上是大股东单方面向上市公司提供资金支持,无受害者。
  
其三,2021年度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等会计处理不当,属于技术性争议,并非财务舞弊,无主观故意。
  
宋林林
还提出
:一是其名为董事长,事实上不负责公司经营和业务,对涉案贸易业务的筹划、决策和具体操作过程并不知悉。二是2020年非公开发行事项,其按照规定进行回避表决,并未进行过相关决策。三是
2021
年度财务会计处理事项具有专业性和时效性,其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员已经竭尽所能了解相关事项并向管理层和会计师进行了确认,与国美通讯董事会其他成员一起共同履行董事职责和义务,董事长仅是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与其他董事相比并无特别权力。四是在涉案违法活动中并未起到主要作用。综上,请求减轻处罚,取消市场禁入措施。
  
宋火红还提出:一是作为总经理,对公司拓展新业务管理不到位,风险防范不足,但在短时间内主动停止了相关业务并多次向市场公开提示该业务具有不可持续性,有效避免误导投资者。二是就2020年非公开发行事项,并未进行过相关决策。三是
2021
年度财务会计处理事项具有专业性和时效性,其已竭尽所能了解相关事项并与管理层和会计师进行了讨论与确认,属于专业判断和认知能力问题,主观上没有财务舞弊故意。四是事先告知书关于
“
违法行为恶劣,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情节较为严重
”
等判断显失公允。综上,请求减轻处罚,取消市场禁入措施。
  
郭晨还提出:一是作为财务负责人,因岗位原因被动成为有关事项的参与者,但并非首倡者和决策者,同时也多次提醒管理层在很短时间内就主动停止了相关业务并屡次向市场公开提示该业务具有不可持续性,有效地避免了误导投资者。二是就2020年非公开发行事项,并未进行过相关决策。三是
2021
年度财务会计处理事项具有专业性和时效性,其结合国美通讯当时时点面临的发展趋势和发展条件,并与管理层和年审会计师进行了讨论与确认后
,
进行自认为是符合当时情形的会计处理,属于专业判断和认知能力问题,主观上没有任何财务舞弊的故意。四是在涉案违法活动中并未起到主要作用,已主动在年度报告等文件中向市场披露和提示风险,降低影响,减轻对投资者的误导,且有配合调查的行为。综上,请求减轻处罚,取消市场禁入措施。
  
方巍还提出:一是作为监事长,与公司其他监事地位和职责相同,仅履行监督职责,不参与日常经营和决策,对外也无权代表国美通讯进行任何商业洽谈。二是作为国美零售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称国美零售)首席财务官,曾临时代表国美零售和国美通讯经营层与地方政府讨论过银行贷款平移事宜,但未安排国美通讯开展虚假贸易。三是方巍已积极履行了作为监事长的法定职责,在本案涉案事项上已勤勉尽责,且配合调查。综上,请求依法免除、减轻处罚。
  
董晓红还提出:其是案涉商贸业务涉及的关联方广州国美贸易等公司的挂名法定代表人,但并不参与实际的经营管理,仅是大股东委派的外部董事,亦不参与国美通讯的经营管理。未决策、组织、参与案涉贸易业务,不知悉亦无法知悉该业务不具有商业实质。对于2020年年报披露及
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已尽勤勉尽责义务,无主观过错。综上,请求不予处罚。
  
针对公司的申辩意见,经复核,我会认为:
  
其一,国美通讯虚增业务收入的行为违反了信息披露真实性要求,不能以
“
贸易业务的偶发性和不可持续性
”
以及收入调整至
“
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
”
等风险提示代替。
  
其二,证券非公开发行信息披露原则同样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国美通讯明知涉案贸易业务为虚假业务,仍将发生额计入当期收入,其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
“
发行人在其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
所述的欺诈发行违法行为,损害了资本市场的三公原则,不能因为证券发行仅涉及大股东单一认购方而免除责任。
  
其三,国美通讯2021年年报会计差错主要在于
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
会计处理不当。
该递延所得税资产是由资产减值准备的暂时性差异形成。国美通讯自2018年起,连续多年处于亏损状态,虽然
2020
年进行了一系列重组活动,但
2021
年的亏损状态仍未改变。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未确认可抵扣亏损的暂时性差异形成的递延所得税资产,表明公司判断未来预计无法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来抵扣可抵扣的暂时性差异。因此,公司应保持统一的会计处理,不应确认资产减值准备的暂时性差异形成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同时,《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
——
租赁》对境内上市公司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公司未按照要求执行。
  
综上,我会对国美通讯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针对宋林林的申辩意见,经复核,我会认为:宋林林为公司董事长,其岗位和职责不同于其他董事,应对公司经营管理进行决策和监督,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承担主要责任,不能以
公司
内部管理安排为由逃避其法定职责。宋林林知悉贸易业务开展的原因,郭晨曾就涉案贸易业务链条情况向宋林林进行汇报,但宋林林未就贸易业务的真实性问题以及涉案贸易业务收入、成本计入财务报告提出异议,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勤勉尽责。宋林林作为董事长,在了解贸易业务链条的情况下,仍然签署了发行文件,不能以对非公开发行事项回避表决为由,免除其保证发行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法定责任。宋林林作为公司董事长,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承担主要责任,宋林林知悉
2021
年年报
错报事项,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勤勉尽责。综上,我会对宋林林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针对宋火红、郭晨的申辩意见,经复核,我会认为:宋火红作为总经理,负责日常经营管理,郭晨作为财务总监,负责财务工作,
二
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承担主要责任。宋火红、郭晨知悉涉案贸易业务开展原因,郭晨具体实施了涉案贸易业务,并向宋火红和宋林林汇报,宋火红、郭晨明知该贸易业务为虚假业务,仍将相关收入、成本计入财务报告,是2020年报虚假记载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宋火红、郭晨作为国美通讯总经理、财务总监,在知悉涉案贸易业务为虚假业务的情况下,未对非公开发行文件引用相关业务收入提出任何异议,是国美通讯欺诈发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关于2021年报会计错报事项,郭晨作为财务总监,会计处理不审慎,宋火红负责日常经营管理,且具有财务专业背景,不能仅以非专业人员、信赖专业机构和人员为
由而免责,
二
人是2021年报虚假记载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综上,我会对宋火红、郭晨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针对方巍的申
辩意见,经复核,我会认为:方巍同时是国美零售的首席财务官,
参与了
相关
洽谈工作,
知悉涉案贸易业务开展
原因
等情况
。
同时,国美通讯虚假贸易涉及的关联方的大股东是国美零售,方巍时任国美零售的首席财务官,应当知悉国美通讯参与贸易业务的模式,但方巍未勤勉尽责
,
未对涉案贸易业务收入确认提出任何异议或怀疑,方巍是2020年报虚假记载和
2020
年非公开发行事项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能以其监事长身份、不参与国美通讯日常经营为由免责。另外,对于方巍提出的会计差错事项等申辩意见,我会予以采纳,并对应调整事实认
定与罚款金额。综上,我会对方巍的
部分
申辩意见
予以采纳。
  
针对董晓红的申辩意见,经复核,我会认为:董晓红担任广州国美贸易、国美电器、国美定制(天津)、北京大中、天津鹏盛物流等涉案贸易业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其身份特殊,有条件知悉相关贸易业务无商业实质。董晓红
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勤勉尽责
,是2020年报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董晓红作为国美通讯董事,有义务保证国美通讯非公开发行相关文件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董晓红
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勤勉尽责
,在非公开发行股票承诺书上签字,是欺诈发行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另外,
关于董晓红提出的会计差错事
项等申辩意见,我会予以采纳,并对应调整事实认定与罚款金额。综上,我会对董晓红的申辩意见部分予以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会决定:
  
(一)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
  
一、对国美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5
00
万元罚款;
  
二、对
宋林林、宋火红、郭晨
给予警告,并
分别
处以
150
万元罚款;
  
三、对
董晓红、方巍
给予警告,并
分别
处以
70
万元
罚款。
  
(二)依据
《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第一款
的规定:
  
一、对国美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
司处以
1,656
万元罚款;
  
二、对
宋林林、宋火红、郭晨
分别
处以
1
5
0
万元罚款
;
  
三、对
董晓红、方巍
分别
处以
100
万元罚款
。
  
综合上述两项,我会决定:
  
一、对
国美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
1
56
万元罚款;
  
二、对宋林林、宋火红、郭晨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300
万元罚款;
  
三、对董晓红、方巍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70
万元罚款。
  
宋林林、宋火红、郭晨
分别作为国美通讯的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
在
涉案
违法活动中起主要作用,违法行为恶劣,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情节较为严重,
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
号)第三条第一项、
第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我会决定:
对
宋林林、宋火红、郭晨
采取10
年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将罚款汇
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
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
(
行政复议申请可以
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
,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4
年
10
月
8
日

ST美讯: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4-04-16

处罚对象:

宋林林,宋火红,方巍,董晓红,邵杰,郭晨,国美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00898 证券简称: ST 美讯公告编号:临 2024-25
国美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国美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于 2023 年 12 月 6 日收到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 下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382023029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
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7 日披露的《关
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3-71)。
2024 年 4 月 15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
知书》(处罚字〔 2024〕 52 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 《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
“国美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宋林林先生、宋火红先生、郭晨先生、方巍
先生、董晓红女士、邵杰女士:
国美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美通讯或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
违规一案,已由我会调查完毕,我会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对宋林林、宋
火红、郭晨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现将我会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对宋林林、宋
火红、郭晨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
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国美通讯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国美通讯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国美通讯2020年度参与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下的关联方开展的苹果手机、康
佳彩电、华为手机贸易业务,该贸易业务存在合同闭环和资金闭环,为虚假的购
销业务。国美通讯通过虚假贸易业务虚增2020年度营业收入57,823.56万元、营业
成本57,459.25万元,分别占当年营业收入的61.53%、营业成本的62.18%,国美通
讯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二、国美通讯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欺诈发行
国美通讯2020年非公开发行的相关文件,引用了上述虚假贸易业务收入数据,
公司2020年1-9月确认的虚假贸易业务收入为57,823.56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
86.21%。 2021年3月中国证监会批准了国美通讯非公开发行申请,即向控股股东山
东龙脊岛建设有限公司定向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16,560.01万元,募集资金
主要用于京美电子智能终端生产线改造项目。国美通讯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文件
存在虚假记载,构成欺诈发行。
三、国美通讯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国美通讯2021年度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等会计处理
不当。 2023年4月29日,国美通讯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提示
性公告》,对2021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并追溯调整。 2021年国美通讯
净利润错报金额为1,962.98万元,占当期报告记载的净利润比例为38.35%,国美通
讯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时任董事长宋林林全面负责公司业务,应当对公司经营管理进行决策和监督,
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承担主要责任。宋林林知悉2020年贸易
业务开展原因,知悉2021年报错报事项, 在2020年、 2021年年度报告和2020年非
公开发行股票承诺书上签字,宋林林未勤勉尽责,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总经理宋火红,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知悉2020年贸易业务开展原因
及具体情况,知悉2021年报错报事项,在2020年、 2021年年度报告和2020年非公
开发行股票承诺书上签字,宋火红未勤勉尽责,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财务总监郭晨,负责公司财务工作,知悉2020年贸易业务开展原因,具
体实施了前述贸易业务,对2021年财务数据未能审慎进行会计处理,在2020年、
2021年年度报告和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承诺书上签字,郭晨未勤勉尽责,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董事董晓红,同时是广州国美贸易有限公司、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国美
定制(天津)家电有限公司、北京市大中家用电器连锁销售有限公司、天津鹏盛
物流有限公司等前述虚假贸易业务主要参与方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知悉相关贸易
业务无商业实质,但董晓红对相关贸易业务收入确认未提出任何异议,在2020年、
2021年年度报告和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承诺书上签字,董晓红未勤勉尽责,是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时任监事长方巍,代表国美通讯大股东安排了贸易业务,应当知悉同一控制
下关联方开展的虚假贸易业务,但方巍对贸易业务收入确认未提出任何异议,在
2020年、 2021年年度报告和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承诺书上签字,方巍未勤勉尽
责,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时任董事会秘书邵杰,负责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在2020年贸易业务合同审批
流程中,邵杰曾关注到贸易业务收入确认问题,但未能采取进一步措施,最终对
贸易业务收入确认未提出任何异议,在2020年、 2021年年度报告和2020年非公开
发行股票承诺书上签字,邵杰未勤勉尽责,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财务报告、情况说明、工商资料、财务资料、
合同文件、银行流水、相关客户和供应商资料、 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会认为,国美通讯披露的2020年和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涉嫌违
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国美通讯2020年
非公开发行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
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所诉欺诈发行违法行为。宋林林、宋火红、
郭晨、董晓红、方巍、邵杰未勤勉尽责,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
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和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所述情
形,其中宋林林、宋火红、郭晨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董晓红、方巍、邵杰是
其他直接负责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会拟决定: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一、对国美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罚款;
二、对宋林林、宋火红、郭晨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三、对董晓红、方巍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0万元罚款;
四、对邵杰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第一款的规定,
一、对国美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处以1,656万元罚款;
二、对宋林林、宋火红、郭晨分别处以150万元罚款;
三、对董晓红、方巍、邵杰分别处以100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两项处理建议如下:
一、建议对国美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156万
元罚款;
二、对宋林林、宋火红、郭晨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0万元罚款;
三、对董晓红、方巍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0万元罚款;
四、对邵杰给予警告,并处以180万元罚款。
宋林林、宋火红、郭晨作为国美通讯的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在涉案
违法活动中起主要作用,违法行为恶劣,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严重损害投资
者利益,情节较为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我会拟决定:对宋林
林、宋火红、郭晨采取10年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
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
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 就我会拟对你们实
施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经我会复核成立的,我会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
听证的权利,我会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
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事先告知书回执》(附后,
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我会指定联系人(电话021-68601861/68601836;
传真021-68601831),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委员会或当地
证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
二、 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公司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 中涉及的违法行为未触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的情形。 本次行
政处罚最终结果以中国证监会出具的正式行政处罚决定为准。
公司存在因触及财务类退市指标,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况。 经公司
财务部门初步测算,预计2023年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0,545
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10,415万元,预计2023
年年度营业收入3,905万元,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
收入后的营业收入3,555万元,低于1亿元;预计公司2023年末净资产为-7,320万元。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相关规定, 公司股票将在2023年年度报告
披露后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具体详见公司于2024年1月31日、 3月12日、 4月
4日及4月16日披露的风险提示公告。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基本面未发生重大变化。 公司针对此次事项向广大
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将认真吸取教训,进一步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持续
完善内控管理体系,强化公司风险防范能力,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范财务核
算, 提高财务信息披露质量,切实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的利益。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
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国美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五日

ST美讯:关于对国美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3-09-27

处罚对象:

宋林林,宋火红,郭晨,国美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3〕 142 号
────────────────────────
关于对国美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
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国美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证券简称: ST 美讯, A
股证券代码: 600898;
宋林林,国美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宋火红,国美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郭晨,国美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2-
经查明, 2023 年 4 月 29 日、 2023 年 6 月 28 日,国美通讯
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
及追溯调整的相关公告显示,公司定期报告存在会计差错。更正
原因包括,一是公司对 2021 年度 ODM 业务中涉及兼买兼卖部
分的商业模式重新梳理,决定将 ODM 业务中涉及兼买兼卖部分
的收入确认方法由“总额法”调整为“净额法” ;二是对 2021
年度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的会计处理进行了梳理,由于公司连续
多年亏损,未来年度能否获得足够多的应纳税所得额存在不确定
性,为更加严谨地执行所得税准则,对以前年度确认的资产减值
准备影响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予以调整;三是对 2021 年度公司子
公司 2 项房产租赁行为按照租赁准则补充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
赁负债。
上述会计差错更正后, 2021 年年报中,调减营业收入 3,953
万元、营业成本 3,871 万元、净利润 1,961 万元、总资产 1,771
万元、净资产 1,961 万元,分别占更正后金额的 20.15%、 20.93%、
32.90%、 2.94%、 17.82%。 2022 年一季报中,调减总资产 1,751
万元、净资产 1,940 万元,分别占更正后金额 2.98%、 19.40%。
2022 年半年报中,调减总资产 1,774 万元、净资产 1,956 万元,
分别占更正后金额的 3.15%、 23.03%。 2022 年三季报中, 调减
总资产 1,821 万元、净资产 1,968 万元,分别占更正后金额的
3.80%、 28.25%。-3-
定期报告是投资者高度关注的事项,可能对公司经营发展和
投资者决策产生重要影响。公司理应根据会计准则对财务数据进
行客观、审慎地核算,并准确对外披露,公司多期定期报告相关
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上述行为违反了《公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
般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2 年修订)》(以
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2.1.4 条等
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长宋林林作为公司负责人,时任总经
理宋火红作为公司日常经营的具体负责人,时任财务总监郭晨作
为公司财务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行为
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在规定期限内,公司及责任人作出如下异议回复。第一,本
次调整的实际情况为公司更换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所致,公司2021
年年度审计机构认可公司ODM业务兼买兼卖部分的收入按总额
法确认,审计机构更换后, 2022 年度审计机构认为相关收入属
于代理行为,应采用净额法确认。第二,公司与年审会计师进行
沟通后,为更严谨地执行收入准则,对相关会计调整按照程序进
行了审议和披露,非公司会计处理不规范所致,未对市场造成误
导。-4-
针对上述异议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认为:
第一,上市公司应当准确、充分、谨慎判断业务的商业模式等情
况,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会计处理。公司部分收入的确认方
法、递延所得税资产及租赁行为的确认等存在差错,造成 2021
年至 2022 年第三季度的多期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
违规事实明确。相关责任主体所称已履行程序并披露、未对市场
造成误导等理由不影响违规事实的成立。第二,上市公司的会计
责任与年审机构审计责任相互独立、不能混同,公司及其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以审计工作、审计意见代替其应当履行的保证
定期报告财务信息真实、准确的职责。宋林林作为公司负责人,
宋火红作为公司日常经营的具体负责人,郭晨作为财务会计事项
的具体负责人,应当充分关注财务会计报告编制过程,审慎评估
会计处理方式。相关责任主体所称本次会计差错系由于审计机构
变更所致、已与审计机构反复沟通等,不能作为减免其自身对公
司信息披露不准确所负责任的合理理由。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
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
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
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国美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宋林林、时任总
经理宋火红、时任财务总监郭晨予以通报批评。-5-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
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
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
排查,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
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
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
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
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
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3 年 9 月 26 日
有问题请联系 767871486@gmail.com 商务合作广告联系 QQ:767871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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