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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19〕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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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览海医疗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上海览海上寿医疗产业有限公司
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上海览海上寿医疗产业有限公司,览海医疗产业投资股份有
限公司股东。
经查明,上海览海上寿医疗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览海上
寿)持有览海医疗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海投或
公司)82,000,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9.44%,为公司的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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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股东上海览海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览海)的一致行动
人。2018年5月25日,览海上寿将其持有的公司82,000,000 股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质押给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股
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作为公司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览海上寿
并未及时将上述股权质押事项告知公司,导致公司直至2018年
6月22日才披露上述股份质押情况。
作为公司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览海上寿所持股份是否被
质押及质押比例大小,将对投资者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市场和
投资者对此关注度较高。览海上寿应当根据相关规则要求,及时
告知公司上述股份质押事项,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但览海上寿
未就股份质押事项(质押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9.44%)及时告知
公司,导致公司未能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损害了投资者的知
情权,情节较重。
览海上寿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
份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23条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
份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等有关规定。
览海上寿提出异议称,上述违规事项系经办人生病休假对工
作未做详细交接导致。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认为,
公司股东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确保对突发事件的工作
交接平稳有序,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所业务规则,经办人未交
接工作不能作为免除或减轻其责任的正当理由,上述异议理由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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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
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
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
决定:对览海医疗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上海览海上寿医疗
产业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上市公司股东应当引以为戒,及时学习并严格按照法律、法
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保证公
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九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