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熊天祥)
〔2019〕118号
当事人:熊天祥,男,1978年12月出生,时任成都博瑞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瑞传播)投资发展部投资经理,住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熊天祥内幕交易“博瑞传播”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的申请,我会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
2017年,为充实上市公司业绩,博瑞传播曾协调成都市相关部门,沟通将成都公交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交传媒)等市属优质国有文化类资产置入公司事宜。因成都市政府相关领导更迭,相关工作后续未取得实质性进展。博瑞传播仍有意愿推动相关工作,并指定公司投资发展部负责跟踪管理公交传媒等拟注入资产的信息维护工作。
2018年2月1日上午,博瑞传播分管投资发展部的副总经理刘某贵向董事长连某建议将公交传媒整体注入,并尽快找券商实质推动,确保三月停牌。同日,公司总经理袁某国口头向成都市政府相关市领导汇报,恳请支持博瑞传播对接公交传媒等相关国资证券化项目(主要内容是博瑞传播拟发行股份购买公交传媒70%股权),市领导要求先上报相关方案。2月2日上午,袁某国要求投资发展部员工王某草拟“成都博瑞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恳请实施成都公交传媒资产证券化的请示”。该请示于2月5日正式印送给成都传媒集团,成都传媒集团就此请示成都市政府。
2018年3月1日,博瑞传播召开会议具体讨论相关收购事项并做出工作安排。当日上午,董事长连某主持召开“公交传媒国资证券化领导小组工作会”,讨论公交传媒国资证券化工作相关议程,参会人员为公司主要高管及相关人员。当日下午,袁某国在总经理办公会上介绍了此次资产重组工作的进展情况,以及后续需要开展的工作、中介机构的选聘方式等问题,参会人员为公司主要高管及相关人员。
2018年3月5日,博瑞传播开会商议筹划收购公交传媒事宜,决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停牌。3月6日,博瑞传播停牌并发布公告称正在筹划收购成都传媒集团持有的公交媒体相关资产及业务,可能构成发行股份购买资产。6月6日,博瑞传播公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称博瑞传播拟向成都传媒集团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其持有的现代传播100%股权及公交传媒70%股权。6月29日,“博瑞传播”复牌。
综上,博瑞传播发行股份购买公交传媒相关资产及业务的信息,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事项,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在公开披露前属于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的敏感期为2018年2月1日至3月6日。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公司主要高管及王某等人。
二、当事人内幕交易“博瑞传播”
当事人熊天祥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王某同为博瑞传播投资发展部员工,王某负责跟踪联系公交传媒项目进展信息。该部门办公环境为敞开式办公,员工卡位之间距离较近,日常工作交流彼此都可听见,且当事人与王某的卡位之间仅相隔一人。
2018年2月2日10点48分,当事人通过QQ询问王某:“除了‘公交’外,今年还有哪些可能装进来”,王某回答:“‘每经’和‘新东方展览’在看,但是‘每经’采编没有分离,估计这两个概率都不大”。根据王某和当事人的谈话笔录,两人上述交流中提到的“公交”即为公交传媒,所交流内容为公司收购相关资产的可能性。
当事人控制使用的本人证券账户于2010年11月12日在国泰君安证券成都顺城大街证券营业部开立。该账户由当事人本人操作,账户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
2015年3月13日至2018年2月28日期间,“熊天祥”账户无证券交易记录。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当事人于2018年3月1日、2日,通过银证转账向其本人证券账户转入850,000元、150,000元,并于3月1日买入“博瑞传播”179,983股,3月2日买入31,200股,两日合计买入211,183股,买入金额为998,889.93元。7月27日,该账户卖出1,000股,卖出金额3,911元。经计算,该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买入“博瑞传播”的收益情况为亏损157,260.34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博瑞传播公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QQ聊天记录、当事人证券账户资料、交易流水、银行账户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当事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王某在同一办公场所办公,并向对方确认内幕信息,同时利用本人账户集中买入“博瑞传播”,其资金转账、交易行为亦与内幕信息形成、发展过程相吻合。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当事人在听证中提出其不构成内幕交易,主要申辩意见如下:
第一,内幕信息形成时间认定不合理。案卷材料显示,市政府将公交广告经营权无偿授予传媒集团系在2月24日下发的会议纪要中明确,而博瑞传播公司内部在3月1日下午4点召开会议正式决议推进收购公交传媒项目,因此不应将内幕信息敏感期的起点定为2018年2月1日。
第二,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知悉内幕信息。首先,当事人在博瑞传播投资部处于被边缘化的状态,长期未有实质性的工作和任务,对部门重要会议及项目也没有参与的机会,未签署过关于该项目的知情人保密文件;其次,当事人向王某提问是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关心,在谈话中提到的“公交”指的是成都公交广告,与日后披露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所涉项目并不完全一致。王某的回答也并未明确提及有关“公交传媒”的信息。
第三,当事人交易“博瑞传播”主要依据个人判断,与涉案内幕信息无关。主要理由为:当时博瑞传播公司经营无异常,且已于1月31日发布了2017年度业绩预减公告,短期内利空已经出尽;公司新任董事长上任后大概率会在近期推出重大措施以确保博瑞传播业绩能在短期内回暖,同时当事人认为将“公交传媒”和“每日经济”装入上市公司符合提升集团资产证券化率的战略目标。另,3月1日上午,博瑞传播公司股票大涨,当事人在涨幅超过3%后买入,属于追涨的行为,并不是因获取敏感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
经复核,我会认为:
第一,关于内幕信息形成时点的认定。2018年2月1日上午,博瑞传播分管投资发展部的副总经理刘某贵向董事长连某动议将公交传媒整体注入公司。同日,博瑞传播总经理袁某国就博瑞传播对接公交传媒等相关国资证券化项目向成都市政府相关领导口头汇报,市领导要求先报方案,由此博瑞传播开始筹划收购公交传媒事宜。基于以上事实,我会将2018年2月1日认定为本案内幕信息形成时点并无不当。
第二,关于当事人是否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获知内幕信息。当事人辩称,其与王某聊天中提及的“公交”并非公交传媒项目而是公交广告业务。但据在案证据,2018年2月2日,博瑞传播投资部员工王某着手准备公司并购公交传媒项目,与此同时,当事人在向王某的询问中提及将“公交”装入公司,王某未予否认。当事人本人在其询问笔录中亦承认其所说的“公交”就是指公交传媒。此外,当事人与负责跟踪联系公交传媒项目进展情况的王某为部门同事,两人办公卡位之间仅相隔一人,当事人具备获取内幕信息的客观便利。因此,当事人该申辩意见不能成立。
第三,关于当事人交易决策的依据。本案中,当事人打探内幕信息与其对公司基本面与价格走势进行分析研判,两者之间并不矛盾,而是相互印证,为其做出交易决策提供更充分的信息、依据。当事人关于其交易“博瑞传播”有合理依据的申辩,既不能否定其获知内幕信息的基本事实,亦不足以为其在近三年未进行证券交易的情形下突击转入资金,集中买入“博瑞传播”的行为提供合理解释,其申辩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我会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责令当事人熊天祥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并处以2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当事人还应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19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