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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雁吉祥(600868)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4-11-20 21430.89 921.04 62.43 146.09 1.17
2024-11-19 21079.24 243.69 61.26 139.67 0
2024-11-18 21091.57 685.48 62.40 141.02 0.75
2024-11-15 21407.56 789.75 61.65 138.71 0.39
2024-11-14 21324.89 479.17 61.29 142.81 0.01
2024-11-13 21457.61 1323.04 61.28 148.30 0.04
2024-11-12 20592.24 1496.87 61.43 152.35 0
2024-11-11 20748.05 1345.19 64.04 160.74 0
2024-11-08 20272.04 1458.84 64.04 162.66 0
2024-11-07 20497.81 1755.36 65.95 170.81 1.9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9-30 1 其他 3 17343.61 9.137
2024-06-30 1 其他 2 14901.15 7.850
2 基金 13 206.83 0.109
2024-03-31 1 其他 2 14205.55 7.484
2023-12-31 1 其他 2 14466.93 7.622
2 基金 20 228.92 0.121
2023-09-30 1 其他 1 13550.02 7.139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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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19-08-07 3.32 3.28 1.22 36.35 120.68

买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梅州梅江二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梅州梅江二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4-06-11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梅雁吉祥:关于对广东梅雁吉祥水电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刘冬梅,张能勇,胡苏平,广东梅雁吉祥水电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2-01-24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穆晓红)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穆晓红
公告日期 2022-01-24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李小林)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李小林
公告日期 2021-06-08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梅雁吉祥:关于对广东梅雁吉祥水电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广东能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胡志远、一致行动人徐显丰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徐显丰,胡志远,广东能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0-09-14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广东能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徐显丰)〔2020〕14号
发文单位 广东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徐显丰,广东能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梅雁吉祥:关于对广东梅雁吉祥水电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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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4-06-11

处罚对象:

刘冬梅,张能勇,胡苏平,广东梅雁吉祥水电股份有限公司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4〕 100 号
────────────────────────
关于对广东梅雁吉祥水电股份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广东梅雁吉祥水电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证券简称: 梅雁吉祥,
A 股证券代码: 600868;
张能勇, 广东梅雁吉祥水电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
理;
刘冬梅, 广东梅雁吉祥水电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2-
胡苏平, 广东梅雁吉祥水电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一、 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 广东梅雁吉祥水电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24 年 3 月 16 日披露 2023 年度业绩预告, 预计 2023 年度实
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以下简称净利润 ) 为
-105,000,000 元至-75,000,000 元,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以下简称扣非净利润) 为-108,000,000
元至-78,000,000 元。 2024 年 4 月 18 日, 公司披露 2023 年年度
报告显示, 2023 年实现净利润-100,276,860.11 元, 实现扣非净利
润-101,565,337.05 元, 全年经营业绩与上年同期相比有较大降
幅。 公司 2023 年度净利润为负值, 应当在 2023 年会计年度结束
后 1 个月内及时、 准确地披露业绩预告, 以明确市场预期, 但公
司迟至 2024 年 3 月 16 日才予以披露。
二、 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 一) 责任认定
公司年度业绩是投资者关注的重大事项, 可能对公司股票价
格及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理应根据会计准则对当期业
绩进行客观、 谨慎的估计。 公司 2023 年度净利润为负值, 应当
在 2023 年会计年度结束后 1 个月内及时、 准确地披露业绩预告,
以明确市场预期。 但公司迟至 2024 年 3 月 16 日才予以披露, 业
绩预告披露不及时, 未向市场及时揭示业绩亏损的风险。 公司上-3-
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
票上市规则》) 第 2.1.1 条、 第 2.1.5 条、 第 5.1.1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 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张能勇作为公司经营决策
及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和公司经营管理主要人员, 时任财务总
监刘冬梅作为公司财务事项的具体责任人, 时任董事会秘书胡苏
平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负责人, 未勤勉尽责, 对公司的违规
行为负有责任。 上述人员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 第 2.1.2 条、
第 4.3.1 条、 第 4.3.5 条、 第 4.4.2 条、 第 5.1.10 条等有关规定及
其在《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声明及承诺书》 中作出的承
诺。
( 二) 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异议理由
公司及有关责任人提出异议理由如下: 一是公司业绩预亏的
主要原因是商誉计提, 主要受客观情况变化影响所致, 不存在主
观故意。 根据公司收购广州国测的协议安排, 合作方应于 2024
年 2 月底之前完成其内部相关程序, 但截至 2024 年 2 月 29 日未
能完成。 2024 年 3 月, 根据合作方最新反馈的信息, 其程序完
成时间无法确定并提出解除协议。 公司判断相关项目发生重大变
化, 再次对公司商誉资产重新进行减值测试, 基于谨慎原则认为
公司商誉资产存在减值迹象。 二是公司在判断业绩将发生变化后
积极采取补救措施, 向监管汇报具体情况、 及时补充披露业绩预
告并提示风险。 补充披露后, 未出现市场大幅波动, 且未引发舆
情关注。-4-
( 三) 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公司及有关责任人提出的申辩理由, 上海证券交易所
( 以下简称本所) 纪律处分委员会经审核认为:
商誉减值是影响公司年度业绩的重要因素, 公司应当充分审
慎开展商誉减值测试、 评估减值风险。 相关项目对公司未来业绩
及业务转型均具有重大影响, 且截至 2023 年资产负债表日, 协
议合作方尚未完成其内部相关程序, 合同能否履行仍存在较大不
确定性。 但公司在商誉减值测试时未充分考虑相关不确定性因
素, 未提示公司业绩可能亏损的风险, 直至 2024 年 3 月 16 日才
披露业绩预告, 影响投资者预期, 对相关异议理由不予采纳。 此
外, 与各方进行沟通并及时补充披露业绩预告等系违规行为发生
后公司应当履行的义务。 未出现市场大幅波动、 未引发舆情关注
等异议理由不影响违规事实的认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 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
过,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 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
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等有关规定, 本所作出如
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广东梅雁吉祥水电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张能勇, 时任财务总监刘冬梅, 时任董事会秘书胡苏平予以通报
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 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 并记入上市公-5-
司诚信档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 请
你公司及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 采
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 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
规事项, 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
排查, 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
作水平。 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 向本所提交经全
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 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
生。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 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 的规定规
范运作, 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 勤
勉义务, 促使公司规范运作, 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
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6 月 5 日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穆晓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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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2-01-24

处罚对象:

穆晓红

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2-00004687	分        类	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22年01月21日
名        称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穆晓红)
文        号	〔2022〕3号	主  题  词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穆晓红)
〔2022〕3号
当事人:穆晓红,女,1973年11月出生,住址:内蒙古赤峰市红山区号。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规定,我会对穆晓红内幕交易广东梅雁吉祥水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梅雁吉祥)股票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穆晓红的要求,我会于2021年3月31日举行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穆晓红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
烟台中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烟台中睿)成立于2014年6月17日,中科中睿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中睿)成立于2008年1月14日,中睿控股(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睿控股)成立于2013年9月23日。中睿控股和海阳市城市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阳城投)分别持有烟台中睿50.1%和49.9%的股权,烟台中睿持有中科中睿100%的股权。马某忠持有中睿控股60%的股权,中睿控股、烟台中睿、中科中睿的实际控制人和法定代表人均为马某忠。
2017年8月25日,中睿控股与海阳城投签订《海阳市新能源产业园项目合作投资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共同投资设立投资平台,《框架协议》约定合作目的包括参与对上市公司的股权投资,通过成为上市公司重要股东最好是控股股东的方式,合作使用资本平台推动当地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
2017年10月,双方收购并改组一家公司并更名为烟台中睿。同月,烟台中睿形成一篇《烟台中睿收购项目融资方案》,该方案介绍了投资人(中睿控股及海阳城投)情况及标的上市公司概况,方案中虽未明示标的上市公司名称,但该方案书关于标的公司概况的描述与梅雁吉祥公司基本面和财务数据等完全一致,且与日后实际举牌梅雁吉祥行为吻合。同时,中睿控股于2017年10月份形成了一篇隐名的《上市公司尽调报告》,报告内容与梅雁吉祥基本情况完全一致。
2017年11月17日,烟台中睿召开股东大会,研究确定具体投资方式为1亿元用于新能源汽车上下游产业链项目投资,3亿元及其配套融资全部用于收购上市公司股份,并对拟收购股份的标的公司相关基本条件作了约定。同日,烟台中睿召开董事会,为了尽量减少信息知情人,董事会授权马某忠负责收购上市公司股份和对外投资项目的具体执行。
马某忠在成为烟台中睿实际控制人后,即有想法要收购一家上市公司并控制该上市公司或者至少成为对该上市公司有影响力的股东,然后开展产业整合。2017年11月至2018年1月间,马某忠以电话和见面的方式向德恒律所律师李某利咨询通过二级市场增持上市公司股票的相关法律规定,涉及增持主体的一致行动关系、增持比例、信息披露等事宜。2017年12月份左右,马某忠找到律师李某利就举牌收购梅雁吉祥进行探讨。
2017年10月成立烟台中睿后至2017年12月份期间,马某忠与钱某明商谈寻找具备融资融券资质的壳公司,与烟台中睿一道投资交易“梅雁吉祥”,马某忠请钱某明实际负责买卖“梅雁吉祥”,建仓数量以5%持仓量为限。12月21日,钱某明与中睿控股签订书面合作协议,协议约定钱某明转让其名下中科国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给烟台中睿并更名为中科中睿,并协助中睿控股进行融资和买卖股票。2017年12月22日至2018年2月8日,钱某明实际负责烟台中睿、中科中睿证券账户集中买入“梅雁吉祥”单只股票,买入态度坚决。2018年2月5日,马某忠、刘某钦、江某庆赴梅县与梅雁吉祥董事长温某勇、董秘胡某平会谈,马某忠等人表明股东身份并提出有意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并参与经营管理的意愿。2018年2月7日至2月14日,马某忠安排江某庆先后起草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和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并请广州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投行部贺某哲把关审查。2018年2月14日,马某忠安排其秘书童某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通过电子邮件发给梅雁吉祥董秘胡某平,胡某平立即向梅雁吉祥董事长温某勇进行了汇报。
2018年2月15日,梅雁吉祥安排罗某东下载股东名册。2月22日,梅雁吉祥向上交所提交《关于公司股东简式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对该重要事项进行了信息披露。
2018年2月23日,梅雁吉祥发布《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称公司于2月14日接到烟台中睿及其一致行动人中科中睿的通知,其于2017年12月22日至2018年2月14日合计增持“梅雁吉祥”9500万股,占“梅雁吉祥”总股本的5%。本次增持未导致公司第一大股东发生变动,中睿公司所持股份较第一大股东少32股。同日发布《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018年2月27日,梅雁吉祥发布《关于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称“本次增持方的实际控制人马某忠通过增持方购买梅雁吉祥的股票,并拟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梅雁吉祥的股票,旨在获得梅雁吉祥的第一大股东地位,同时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谋求对梅雁吉祥的控制权。”
2018年3月7日,梅雁吉祥发布《关于股东权益变动暨第一大股东变更的提示性公告》,称烟台中睿及其一致行动人中科中睿合计持有梅雁吉祥5.03%股份,属于公司第一大股东。同日发布《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案的内幕信息为烟台中睿及其一致行动人中科中睿举牌收购梅雁吉祥,并谋求控股上市公司或至少成为对上市公司有影响力的重要股东。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不晚于2017年11月17日,在2018年2月23日公开前具有重大性和未公开性。钱某明等为该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穆晓红在内幕信息形成后公开前交易“梅雁吉祥”
穆晓红在笔录中称2018年2月5日其在北京与钱某明会面,会谈中有人向她介绍了好几只股票,其中包括“梅雁吉祥”,建议其关注,其考虑后认为可以试着买入股价便宜的股票,于是在会谈过程中用自己手机号下单买入了“梅雁吉祥”,并临时转入多笔资金于2月5、6、7日陆续买入“梅雁吉祥”,至2月7日从北京返回赤峰时,将账户实际委托给钱某明管理。
以上事实有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证券账户资料及下单交易地址、银行账户资料、梅雁吉祥公告、相关协议、相关情况说明、通讯联络以及证券交易所数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2018年2月23日,“梅雁吉祥”发布《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称烟台中睿及其一致行动人中科中睿合计持有“梅雁吉祥”股份达总股本5%。2月27日,“梅雁吉祥”发布《关于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称烟台中睿及其一致行动人中科中睿拟继续增持“梅雁吉祥”股票,谋求实际控制人地位。上述烟台中睿及其一致行动人中科中睿拟举牌收购“梅雁吉祥”,并谋求控股上市公司或至少成为对上市公司有影响力的重要股东事项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和第(七)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不晚于2017年11月17日,在2018年2月23日公开前具有重大性和未公开性。钱某明等为该内幕信息知情人。
穆晓红与钱某明于2018年2月5日在北京会面,并于2018年2月6日、7日、14日使用本人国融证券普通账户(手机下单)交易“梅雁吉祥”,账户交易时点与联络接触情况高度吻合,且无正当理由或正当信息来源,合计盈利77,755.54元。
穆晓红交易“梅雁吉祥”的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在听证过程中,穆晓红提出以下申辩意见:钱某明虽然告诉我可以买入“梅雁吉祥”,但其并未向本人透露内幕信息,且有证人可以作证。请求免于处罚。
经复核,我会认为:“穆晓红”证券账户的资金帐号为009****680,对应的三方存管银行账户为农业622****562,资金来源主要为其本人自有资金。“穆晓红”于2016年4月18开立证券账户,该账户系2017年1月1日以来首次买卖“梅雁吉祥”,交易中存在临时转入资金买卖“梅雁吉祥”情况,交易方向全部为单向买入,买入态度坚定,其买卖“梅雁吉祥”股票的时间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穆晓红与钱某明于2018年2月5日有会面,穆晓红用其手机下单于2018年2月6日至2018年2月14日累计买入“梅雁吉祥”292,245股,成交金额1,249,804.05元。该证券账户于2018年2月23日累计卖出292,245股,成交金额1,329,714.75元。穆晓红交易“梅雁吉祥”的时点与其和内幕信息知情人钱某明会面时点高度吻合,其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正当信息来源。本案没有202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我会量罚适当。
综上,我会对穆晓红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没收穆晓红违法所得77,755.54元,并处以77,755.54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2年1月21日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李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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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2-01-24

处罚对象:

李小林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李小林)
〔2022〕2号
当事人:李小林,男,1965年5月出生,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规定,我会对李小林内幕交易广东梅雁吉祥水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梅雁吉祥)股票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李小林的要求,我会于2021年3月31日举行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李小林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
烟台中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烟台中睿)成立于2014年6月17日,中科中睿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中睿)成立于2008年1月14日,中睿控股(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睿控股)成立于2013年9月23日。中睿控股和海阳市城市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阳城投)分别持有烟台中睿50.1%和49.9%的股权,烟台中睿持有中科中睿100%的股权。马某忠持有中睿控股60%的股权,中睿控股、烟台中睿、中科中睿的实际控制人和法定代表人均为马某忠。
2017年8月25日,中睿控股与海阳城投签订《海阳市新能源产业园项目合作投资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共同投资设立投资平台,《框架协议》约定合作目的包括参与对上市公司的股权投资,通过成为上市公司重要股东最好是控股股东的方式,合作使用资本平台推动当地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
2017年10月,双方收购并改组一家公司并更名为烟台中睿。同月,烟台中睿形成一篇《烟台中睿收购项目融资方案》,该方案介绍了投资人(中睿控股及海阳城投)情况及标的上市公司概况,方案中虽未明示标的上市公司名称,但该方案书关于标的公司概况的描述与梅雁吉祥公司基本面和财务数据等完全一致,且与日后实际举牌梅雁吉祥行为吻合。同时,中睿控股于2017年10月份形成了一篇隐名的《上市公司尽调报告》,报告内容与梅雁吉祥基本情况完全一致。
2017年11月17日,烟台中睿召开股东大会,研究确定具体投资方式为1亿元用于新能源汽车上下游产业链项目投资,3亿元及其配套融资全部用于收购上市公司大股东股份,并对拟收购股份的标的公司相关基本条件作了约定。同日,烟台中睿召开董事会,为了尽量减少信息知情人,董事会授权马某忠负责收购上市公司大股东股份和对外投资项目的具体执行。
马某忠在成为烟台中睿实际控制人后,即有想法要收购一家上市公司并控制该上市公司或者至少成为对该上市公司有影响力的股东,然后开展产业整合。2017年11月至2018年1月间,马某忠以电话和见面的方式向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某利咨询通过二级市场增持上市公司股票的相关法律规定,涉及增持主体的一致行动关系、增持比例、信息披露等事宜。2017年12月份左右,马某忠找到律师李某利就举牌收购梅雁吉祥进行探讨。
2017年10月成立烟台中睿后至2017年12月份期间,马某忠与钱某明商谈寻找具备融资融券资质的壳公司,与烟台中睿一道投资交易“梅雁吉祥”,马某忠请钱某明实际负责买卖“梅雁吉祥”,建仓数量以5%持仓量为限。12月21日,钱某明与中睿控股签订书面合作协议,协议约定钱某明转让其名下中科国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给烟台中睿并更名为中科中睿,并协助中睿控股进行融资和买卖股票。2017年12月22日至2018年2月8日,钱某明实际负责烟台中睿、中科中睿证券账户集中买入“梅雁吉祥”单只股票,买入态度坚决。2018年2月5日,马某忠、刘某钦、江某庆赴梅县与梅雁吉祥董事长温某勇、董秘胡某平会谈,马某忠等人表明股东身份并提出有意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并参与经营管理的意愿。2018年2月7日至2月14日,马某忠安排江某庆先后起草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和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并请广州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投行部贺某哲把关审查。2018年2月14日,马某忠安排其秘书童某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通过电子邮件发给梅雁吉祥董秘胡某平,胡某平立即向梅雁吉祥董事长温某勇进行了汇报。
2018年2月15日,梅雁吉祥安排罗某东下载股东名册。2月22日,梅雁吉祥向上交所提交《关于公司股东简式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对该重要事项进行了信息披露。
2018年2月23日,梅雁吉祥发布《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称公司于2月14日接到烟台中睿及其一致行动人中科中睿的通知,其于2017年12月22日至2018年2月14日合计增持“梅雁吉祥”9500万股,占“梅雁吉祥”总股本的5%。本次增持未导致公司第一大股东发生变动,中睿公司所持股份较第一大股东少32股。同日发布《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018年2月27日,梅雁吉祥发布《关于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称“本次增持方的实际控制人马某忠通过增持方购买梅雁吉祥的股票,并拟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梅雁吉祥的股票,旨在获得梅雁吉祥的第一大股东地位,同时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谋求对梅雁吉祥的控制权。”
2018年3月7日,梅雁吉祥发布《关于股东权益变动暨第一大股东变更的提示性公告》,称烟台中睿及其一致行动人中科中睿合计持有“梅雁吉祥”5.03%股份,属于公司第一大股东。同日发布《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案的内幕信息为烟台中睿及其一致行动人中科中睿举牌收购梅雁吉祥,并谋求控股上市公司或至少成为对上市公司有影响力的重要股东的事项,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不晚于2017年11月17日,在2018年2月23日公开前具有重大性和未公开性,钱某明等为该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李小林在内幕信息形成后公开前交易“梅雁吉祥”
(一)账户基本交易情况
李小林于2015年11月19日在华泰证券高邮通湖路营业部开立证券账户,资金账户666****669,下挂2个股东账户:上海证券账户A35****945,深圳证券账户019****279。该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于2017年12月6日至2018年2月22日累计买入“梅雁吉祥”180.56万股,成交金额760.74万元,累计卖出“梅雁吉祥”110.56万股,成交金额476.41万元,净买入“梅雁吉祥”70.00万股。合计盈利446,575.05元。
(二)账户资金划转情况
“李小林”普通证券账户对应的三方存管同名银行账户为工商银行622****857。该账户资金来源分散,转入资金来自戴某、扬州秦邮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王某等,转出资金包括戴某、杨某红、潘某林、吴某勇等。据李小林介绍并结合其银行账户流水情况,其证券账户资金一部分是其本人自有资金,还有一部分是朋友借款,其中杨某红系其妻子,扬州秦邮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系其本人开立公司。
“李小林”普通证券账户买卖“梅雁吉祥”均通过一台电脑下单。李小林在笔录中称其华泰证券高邮通湖路营业部账户由其本人控制并操作,所有交易都是其本人下单。
(三)账户交易异常性分析
一是自2017年1月1日至调查日,“李小林”华泰证券高邮通湖路营业部先后两次集中买卖过“梅雁吉祥”,一次是在2017年9月21日买入“梅雁吉祥”2.17万股,成交金额10.52万元,并于9月27日全部卖出,成交金额10.24万元,亏损0.28万元;另一次是在2017年12月6日至2018年2月22日,累计买入“梅雁吉祥”180.56万股,累计卖出“梅雁吉祥”110.56万股,净买入70.00万股,并在信息公开后两日内集中高位清仓。比较两次交易行为发现,后一次买卖“梅雁吉祥”的交易量较前一次放大明显。二是该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首笔交易“梅雁吉祥”即呈现放量交易特征。2017年12月6日该账户首笔第一次下单买入“梅雁吉祥”13.37万股,成交金额52.14万元,交易量较前次买卖“梅雁吉祥”量(2.17万股,10.52万元)明显放大。三是交易“梅雁吉祥”资金既有来自卖出其他股票所得,也存在在交易期间转入资金大量购买的情况。其中2017年12月6日首次买入“梅雁吉祥”资金来自当日亏损卖出“空港股份”(卖出时点持仓成本约18元每股,实际卖出价格约11元每股)、“陕西金叶”的资金所得,2018年2月1日、5日临时累计转入120万资金,并全部用于购买“梅雁吉祥”。四是李小林与钱某明关于“李小林”中信证券信用账户下单方面存在密切关联。五是该账户在敏感期内买卖“梅雁吉祥”虽非单向持续买入,而是有买有卖,但截至信息公开日前,期间买卖“梅雁吉祥”表现为高位抛售、低价吸筹,总体呈净买入状态,该交易逻辑与内幕信息知情人钱某明操盘交易思路吻合。
(四)李小林与钱某明在内幕信息形成后公开前通讯联系频繁,有会面接触
李小林与钱某明2017年12月至2018年2月累计联系236次,日均2.6次,同时两人还承认在此期间有会面接触的情况。
李小林在内幕信息形成后公开前与内幕信息知情人钱某明密切联络、会面接触。李小林在内幕信息形成后公开前交易“梅雁吉祥”,账户交易时点与联络接触情况高度吻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正当信息来源。
以上事实有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证券账户资料及下单交易地址、银行账户资料、上市公司公告、相关协议、相关情况说明、通讯联络以及证券交易所数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2018年2月23日,梅雁吉祥发布《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称烟台中睿及其一致行动人中科中睿合计持有“梅雁吉祥”股份达到股本5%。2月27日,“梅雁吉祥”发布《关于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称烟台中睿及其一致行动人中科中睿拟继续增持“梅雁吉祥”股票,谋求实际控制人地位。上述烟台中睿及其一致行动人中科中睿拟举牌收购梅雁吉祥,并谋求控股上市公司或至少成为对上市公司有影响力的重要股东事项,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和第(七)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不晚于2017年11月17日,在2018年2月23日公开前具有重大性和未公开性。钱某明等为该内幕信息知情人。
李小林与钱某明系朋友关系、关系密切,两人于2017年12月至2018年2月通讯联系较多,双方亦关于买卖“梅雁吉祥”有过沟通交流,期间李小林控制使用本人华泰证券高邮通湖路营业部普通证券账户交易“梅雁吉祥”,交易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正当信息来源。
李小林交易“梅雁吉祥”的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在听证过程中,李小林提出以下申辩意见:第一,本人买卖“梅雁吉祥”与内幕信息无关,未从钱某明处获悉内幕信息。第二,买入“梅雁吉祥”基于自己的分析判断,且在2017年9月21日就买入过该股票,交易行为并不异常。第三,请求免于行政处罚。
经复核,我会认为:第一,钱某明是本案内幕信息知情人。李小林与钱某明系关系密切的朋友。本案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不晚于2017年11月17日,在2018年2月23日公开前具有重大性和未公开性,李小林与钱某明在内幕信息形成后公开前通讯联系频繁,有会面接触。第二,在内幕信息形成后公开前,李小林华泰证券高邮通湖路营业部普通账户交易“梅雁吉祥”,账户交易时点与联络接触情况高度吻合,其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正当信息来源。(1)该账户在2017年9月21日买入“梅雁吉祥”2.17万股,成交金额10.52万元,并于9月27日全部卖出,成交金额10.24万元,亏损0.28万元;2017年12月6日至2018年2月22日,累计买入“梅雁吉祥”180.56万股,累计卖出“梅雁吉祥”110.56万股,净买入70.00万股,并在信息公开后两日内集中高位清仓。比较两次交易行为发现,2017年12月7日至2018年2月22日买卖“梅雁吉祥”的交易量较前一次放大明显。(2)该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首笔交易“梅雁吉祥”即呈放量交易特征。2017年12月6日该账户首笔一次下单买入“梅雁吉祥”13.37万股,成交金额52.14万元,交易量较前次买卖“梅雁吉祥”股票量(2.17万股,10.52万元)明显放大。(3)该账户交易“梅雁吉祥”资金既有来自卖出其他股票所得,也存在在交易期间转入资金大量购买的情况。其中2017年12月6日首次买入“梅雁吉祥”资金来自当日亏本卖出“空港股份”(卖出时点持仓成本约18元,实际卖出价格约11元)、“陕西金叶”资金所得,2018年2月1日、5日临时累计转入120万资金,并全部用于购买“梅雁吉祥”。(4)该账户在内幕信息形成后公开前买卖“梅雁吉祥”虽非单向持续买入,而是有买有卖,但截至信息公开日前,期间买卖“梅雁吉祥”表现为高位抛售、低价吸筹,总体呈净买入状态,该交易逻辑与内幕信息知情人钱某明操盘公司账户及其他异动账户交易思路吻合。第三,本案没有202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我会量罚适当。
综上,我会对李小林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没收李小林违法所得446,575.05元,并处以446,575.05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2年1月21日

梅雁吉祥:关于对广东梅雁吉祥水电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广东能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胡志远、一致行动人徐显丰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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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1-06-08

处罚对象:

徐显丰,胡志远,广东能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1〕 53 号
───────────────
关于对广东梅雁吉祥水电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大股东广东能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及其法定代表人胡志远、一致行动人
徐显丰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当事人:
广东能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广东梅雁吉祥水电股份有限公
司第一大股东;
胡志远, 广东能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徐显丰, 广东能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一致行动人。- 2-
一、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0〕 14
号)查明的事实, 广东梅雁吉祥水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第一大股东广东能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能润)
及其一致行动人徐显丰在公司股票买卖、信息披露方面存在以下
违规行为。
(一)股东广东能润及其一致行动人徐显丰未及时披露一致
行动关系
2019 年 2 月,广东能润与自然人徐显丰口头达成一致协议,
提议由徐显丰买入公司股票,目的是根据广东能润的安排在公司
股东大会上分别行使投票权,赞成广东能润提交的公司董事、监
事人选方案,协助广东能润举牌公司并参与公司经营。基于广东
能润与徐显丰的上述安排,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
关规定, 广东能润与徐显丰构成一致行动关系。但广东能润、徐
显丰未及时披露, 直至被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责令改正后才予
以披露。 相关信息披露明显滞后, 影响了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合理
预期。
(二)广东能润、徐显丰合计持股达到 5%、 10%时未停止交
易并及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
2019 年 3 月以来, 广东能润与徐显丰控制使用“广东能润”
等 9 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持续交易公司股票。 2019- 3-
年 3 月 1 日, 徐显丰控制的“胡某轩” 证券账户买入公司股票
44.8 万股,账户组合计持有公司股票 9,513.689 万股,占公司
总股本达 5.01%。 但广东能润、徐显丰未及时停止交易,也未披
露权益变动报告书,而是继续增持公司股票。直至 2019 年 4 月
24 日,账户组合计持有公司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 8.02%,广东能
润才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但广东能润在权益变动报告书中,仅
披露其单独持股为 5%,未就账户组合并持股情况、持股比例作
完整披露, 也未披露已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的事实, 相关信息披
露不准确、不完整。
2020 年 9 月 16 日,公司披露公告称,账户组合计持有公司
股票 192,941,807 股,占总股本的 10.16%。 广东能润、徐显丰
在其合计持股比例达到公司总股本的 10%时,仍未及时停止交易
并履行权益变动披露义务,而是继续增持公司股票。 直至中国证
监会广东监管局责令改正后才在持股比例达到 10.16%时停止增
持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违规增持数量较大。
上市公司股东权益变动情况涉及全体投资者对公司发展前
景和投资价值的判断,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价格和投资者决策造
成重大影响, 市场对此高度关注。 同时, 2019 年 4 月 24 日,广
东能润发布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征集其他股东对相关候选人
投赞成票的投票权,谋求在董事会中的多数席位。 4 月 26 日,
广东能润回复监管问询函时明确披露谋求公司控制权。广东能润- 4-
与徐显丰达成的一致行动协议,也是为了谋求控制权、参与公司
生产经营所作的安排。广东能润具有谋求公司控制权的明确意
图,其股票交易、权益变动情况对投资者预期更有重大影响。 广
东能润理应根据相关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对外披露。
但广东能润、徐显丰未及时披露一致行动关系, 合计持股达到
5%、 10%时均未停止交易并及时履行权益变动披露义务, 相关信
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 严重影响了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合理预期,
可能对投资者决策造成重大误导。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广东能润、徐显丰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证券法( 2014
年修订)》 第八十六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2014 年修订)》
第十三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
市规则》)第 2.1 条、第 2.3 条、第 2.5 条、第 2.23 条等相关规
定。
责任人方面,根据当事人提交的异议回复说明及中国证监会
广东监管局对责任人的认定,胡志远作为广东能润的法定代表
人,全面负责广东能润收购公司事项,其未及时与公司对接,未
将与徐显丰构成一致行动关系、收购公司权益变动事项告知公
司,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主要责任。 胡志远的上述行为违
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1 条、第 2.23 条等有关规定。- 5-
(二)当事人异议理由及申辩意见
第一大股东广东能润在异议回复中提出如下申辩理由: 梅州
市政府对广东能润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大力支持。 广东能润收购公
司控制权是为了解决上市公司经营困境,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无
主观违规故意。
(三)纪律处分决定
针对广东能润提出的申辩理由,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本所) 认为,梅州市政府对广东能润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支持和
广东能润无主观违规故意不影响违规事实及责任的认定,相关异
议理由不能成立。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 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
过,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6.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
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规则适用指引第 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 本所
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广东梅雁吉祥水电股份有限公司第一
大股东广东能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胡志远、一致
行动人徐显丰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广东省人民政
府,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公开谴责的当事人如对上述公开
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 15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
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6-
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等相关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
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规定, 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 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广东能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徐显丰)〔2020〕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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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09-14

处罚对象:

徐显丰,广东能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0〕14号
当事人:广东能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能润),住所: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
徐显丰,男,1961年10月出生,住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和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19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广东能润、徐显丰超比例持有广东梅雁吉祥水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梅雁吉祥)股票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均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均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广东能润、徐显丰有关违法的主要事实如下:
一、广东能润违反规定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买卖股票情况
(一)账户基本情况
“张某清”证券账户于2010年1月11日在安信证券梅州新中路营业部开立,资金账号为480000315696,下挂一个上海股东账户A262562926和一个深圳股东账户0139150378。
“龙某1”证券账户于2019年3月22日在平安证券广东分公司开立,资金账号为321219012301,下挂一个上海股东账户A345620344和一个深圳股东账户0189522774。
“龙某2”证券账户于2019年4月7日在平安证券广东分公司开立,资金账号为321219014122,下挂一个上海股东账户A480136073和一个深圳股东账户0101015866。
“苏某生”证券账户于2019年3月24日在平安证券广东分公司开立,资金账号为321219011736,下挂一个上海股东账户A473381073和一个深圳股东账户0108673015。
“杨某婷”证券账户于2019年3月24日在平安证券广东分公司开立,资金账号为321219011742,下挂一个上海股东账户A468026765和一个深圳股东账户0150345577。
“彭某秀”证券账户于2019年3月24日在平安证券广东分公司开立,资金账号为321219011709,下挂一个上海股东账户A468077350和一个深圳股东账户0121281935。
(二)广东能润借用“张某清”等6个个人证券账户
2019年3月以来,广东能润借用“张某清”“龙某1”“龙某2”“苏某生”“杨某婷”“彭某秀”等6个个人证券账户买入“梅雁吉祥”股票。上述6个证券账户的交易决策均由广东能润作出,主要通过广东能润办公电脑进行股票交易决策和下单;资金来源均指向广东能润。截至调查日,广东能润仍控制使用上述证券账户。
二、广东能润与徐显丰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2019年2月,广东能润与徐显丰口头达成一致协议,提议徐显丰买入“梅雁吉祥”股票,目的是根据广东能润的安排在梅雁吉祥股东大会上分别行使投票权,赞成广东能润提交的梅雁吉祥董事、监事人选方案,协助广东能润举牌梅雁吉祥并参与上市公司经营。
2018年12月24日至2019年2月21日期间,广东能润利用“广东能润”证券账户累计买入“梅雁吉祥”股票94,688,890股,占总股本的4.99%;2019年3月以来,广东能润控制使用“广东能润”“张某清”“龙某1”“龙某2”“苏某生”“杨某婷”“彭某秀”等7个证券账户集中买入“梅雁吉祥”股票。徐显丰于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4月15日期间控制使用“徐显丰”“胡某轩”2个证券账户集中买入“梅雁吉祥”股票。
基于广东能润与徐显丰的上述安排,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10月23修订,证监会令第108号)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广东能润与徐显丰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三、广东能润、徐显丰控制使用“广东能润”等9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合计持有“梅雁吉祥”股份超5%未依法披露及限制期内交易情况
2019年3月1日14:12:07,“胡某轩”证券账户买入成交“梅雁吉祥”股票448,000股,账户组合计持有“梅雁吉祥”股票95,136,89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达5.01%,但未及时履行报告及公告义务。截至同年4月24日,账户组合计持有股票占“梅雁吉祥”总股本8.02%。
2019年3月1日14:12:08至2019年4月24日,广东能润和徐显丰继续交易“梅雁吉祥”股票,累计买入63,461,791股,买入成交金额合计265,653,504.14元,累计卖出6,080,001股,卖出成交金额合计26,328,558.17元,买卖成交金额合计291,982,062.31元。截至调查日,账户组违规增持“梅雁吉祥”股票57,381,790股,处于亏损状态。
上述违法事实,有证券开户资料、交易资料、银行流水交易终端信息、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或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广东能润、徐显丰作为一致行动人,在2019年3月1日合计持有“梅雁吉祥”股份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未及时履行报告及披露义务,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违法行为。参照“从旧兼从轻”的法律适用原则,鉴于适用2019年《证券法》对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更为有利,广东能润、徐显丰在限制期内交易“梅雁吉祥”股票的行为违反了2019年《证券法》第三十六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19年《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所述限制期内交易的违法行为。广东能润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买卖“梅雁吉祥”股票的行为,违反了2019年《证券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构成2019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违反规定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局决定:
一、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广东能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徐显丰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3万元罚款,其中对广东能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处以30万元罚款,对徐显丰处以3万元罚款。
二、依据2019年《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对广东能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徐显丰在限制转让期内买卖“梅雁吉祥”股票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90万元罚款,其中对广东能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处以170万元罚款,对徐显丰处以20万元罚款。
三、依据2019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对广东能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交易股票的行为,处以30万元罚款。
综上,对广东能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30万元罚款;对徐显丰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3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0年9月9日
抄送:证监会办公厅,稽查局,法律部,处罚委,上市部,
会计部。
广东证监局办公室            2020年9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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