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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医药(600833)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9-30 1 其他 3 10324.79 46.282
2 上市公司 1 1098.85 4.926
2024-06-30 1 其他 3 10324.79 46.282
2 上市公司 1 1098.85 4.926
3 基金 9 74.93 0.336
2024-03-31 1 其他 3 10324.79 46.282
2 上市公司 1 1098.85 4.926
2023-12-31 1 其他 4 10329.74 46.304
2 上市公司 1 1098.85 4.926
3 基金 19 76.74 0.344
2023-09-30 1 其他 4 10393.28 46.589
2 上市公司 1 1098.85 4.926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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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19-08-20 9.61 9.62 -0.10 31.40 301.75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机构专用

2018-02-05 12.00 11.76 2.04 45.00 540.00

买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宁区镇宁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宁区镇宁路证券营业部

2017-01-11 21.13 20.91 1.05 20.00 422.60

买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宁区镇宁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宁区镇宁路证券营业部

2016-12-06 17.50 19.53 -10.39 12.00 210.00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寿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寿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2-03-02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韩启坤)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韩启坤
公告日期 2021-08-06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袁渊)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袁渊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韩启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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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2-03-02

处罚对象:

韩启坤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韩启坤)
〔2022〕7号
韩启坤,男,1984年11月出生,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韩启坤操纵上海第一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一医药)股票价格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韩启坤的申请,我会于2022年1月6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韩启坤控制利用证券账户以及交易决策情况
上海速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启坤长期从事配资业务。2018年12月14日至2019年2月11日,韩启坤控制使用其本人及其亲友的16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该账户组均系配资账户,韩启坤于2018年6月至11月借与王某心使用)交易“第一医药”。韩启坤操纵的资金来源包括账户组配资资金、王某心支付的保证金及自有资金。韩启坤控制账户组期间的交易由韩启坤决策、亲自下单并承担账户盈亏。
二、韩启坤操纵“第一医药”价格的过程
(一)账户组交易情况
2018年12月14日至2019年2月11日,账户组期初无持股,韩启坤有21个交易日交易“第一医药”(共35个交易日,占比60.00%),累计买入成交34,699,338股,买入金额341,462,620.40元,累计卖出成交34,699,338股,卖出金额355,954,241.28元。2019年1月15日,账户组持有“第一医药”7,342,136股,占总股本3.29%(最高持股日),占A股流通股3.29%。2019年2月11日,账户组持有“第一医药”零股。
上述期间,账户组申买量和申卖量排名第一的均为17个交易日(占比48.57%),申买量和申卖量排名前十的均为19个交易日(占比54.29%)。账户组交易数量占该股市场竞价买成交量为23.03%,其中,超过10%有18个交易日,超过30%有15个交易日,超过40%有11个交易日,超过50%有2个交易日;2018年12月28日,竞价买成交量占市场竞价买成交量最高达56.36%。账户组竞价卖成交量占市场竞价卖成交量超过10%有18个交易日,超过20%有13个交易日,超过30%有11个交易日,超过40%有4个交易日,超过50%有1个交易日;2019年1月10日,竞价卖成交量占市场竞价卖成交量最高达56.38%。
(二)在自己控制的证券账户之间进行交易,影响“第一医药”交易价格和交易量
2018年12月14日至2019年2月11日,韩启坤在控制的账户组之间进行交易共计16个交易日(占比45.71%),累计成交数量为19,663,642股。单日对倒量占市场竞价成交量的比例介于7.15%-34.64%之间,账户组交易期间对倒量占市场竞价成交量(以下简称账户组对倒占比)的21.03%。其中,账户组对倒占比超过10%有15个交易日,超过20%有10个交易日;2019年1月10日,账户组对倒占比最高达34.64%。
在2018年12月26日至2019年1月15日期间(共13个交易日),账户组竞价成交量占市场竞价成交量比例在30%以上有12个交易日(其中买入占比在40%以上有9个交易日),对倒交易量占市场竞价成交量比例在20%以上有10个交易日,账户组对倒交易行为是此期间“第一医药”股票价格上涨的重要影响因素。
三、韩启坤操纵“第一医药”价格的结果
2018年12月14日至2019年2月11日,“第一医药”股票价格从8.65元上涨至9.29元(期间最高11.95元,最低8.08元,最高涨幅38.15%,振幅47.90%),期间上涨7.40%,与同期上证综指(上涨0.75%)相比偏离6.65%,且股价波动幅度较大。
经测算,韩启坤操纵“第一医药”股票价格期初持股零股,期末持股零股,期间共计获利13,843,569.87元。
以上事实有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询问笔录、情况说明、交易所相关数据信息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在听证及陈述申辩中以及听证会后,韩启坤及其代理人提出如下申辩意见:
其一,韩启坤基于第一医药的利好信息实施的交易,主观上没有操纵股票市场的主观故意。
其二,韩启坤的“倒仓”行为对股价产生影响的证据不足。
其三,告知书认定2018年12月14日至2019年2月11日,账户组进行了大量交易,并对相关交易量、排名及占比作出大量描述,与事实不符,“对倒交易”情节轻微。
其四,告知书盈利情况计算与事实不符。
其五,处罚决定可能对他的家庭造成重大影响。
其六,告知书陈述的部分事实与本案无关。
综上,韩启坤恳求对其免于处罚。
经复核,我会认为:
第一,关于“韩启坤主观上没有操纵股票市场的主观故意”的问题。
经查,在2018年12月14日至2019年2月11日操纵期间内共有35个交易日,韩启坤在其中16个交易日存在利用自己控制的16个账户进行高达287笔对倒交易行为,其对倒交易特征明显,能够反应其存在主观故意。一是上市公司是否发布利好消息与韩启坤有无操纵股价的主观故意没有相关性;二是韩启坤在其控制的账户内进行反复循环对倒交易,在操纵期间内,韩启坤共控制16个证券账户,而对倒交易成交高达287笔,足见一个证券账户存在多笔对倒成交行为,循环对倒特征明显;三是其自称账户内对倒行为是因资方要求进行的“账户倒仓”行为与事实不符,按照市场配资惯例,资方定期收取资金利息,并进行风险控制,在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有强制平仓的权利,但是不参与、不干预资金使用者的投资决策,且韩启坤也未能提供资方干预持仓的客观证据,故对该项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第二,关于“韩启坤的‘倒仓’行为对股价产生影响的证据不足”的问题。
经分析交易流水,在账户组对倒交易过程中,存在拉抬股价行为,对股票价格产生影响。
一是从操纵结果来看,对倒交易期间(2018年12月24日至2019年1月18日)“第一医药”股价上涨30.06%,而同期同行业涨幅仅为4.23%,同期上证涨幅为3.17%,偏离度分别高达26.37%与27.43%;
二是单日对倒量占市场竞价成交量的比例介于7.15%-34.64%之间,账户组对倒占比超过10%有15个交易日,超过20%有10个交易日,其中2019年1月10日,账户组对倒占比最高达34.64%;
三是在16个存在对倒交易行为的交易日内,韩启坤控制的账户组在多个交易日存在高价申报卖单,但市场无成交,其反向高价卖出等异常交易行为,既实现了对倒交易,又完成了对股价的拉抬,对倒交易量占市场竞价成交量的比例较高,对股价影响明显。譬如:
2018年12月26日,14:38:44涉案账户组以高于申报前最新成交价4.65%的价格申卖了575,600股;紧接着14:40:39至14:46:11期间,涉案账户组申报买单23笔,其中15笔高于申报前市场最新成交价,占比65.22%,14笔高于申报前卖方第一档价格,占比60.87%。申买数量698,000股,成交625,600股,成交量占该时段市场成交量1,733,000股的36.10%。账户组对倒交易184,400股,占该时段账户组买入交易量的29.47%。股价由从8.38元升至8.75元,拉升幅度4.42%。在此期间,账户组卖出单成交344,900股,对倒交易184,400股,占该时段账户组卖出交易量的53.46%。账户组于该时段的卖出成交均价为8.78元,高于拉抬前的市场成交价8.39元。整个交易日,涉案账户组申报买入量860,600股,市场排名第一,占市场总申买量的32.47%。买入成交量788,200股,市场排名第一,占市场成交量的42.74%。当日股价上涨2.47%。
2018年12月28日,13:00:03涉案账户组以高于申报前最新成交价3.97%的价格申卖了1,445,400股;13:00:00至13:07:42期间,涉案账户组申报买单29笔,其中23笔高于申报前市场最新成交价,占比79.31%,22笔高于申报前卖方第一档价格,占比75.86%。申买数量1,368,700股,成交1,343,900股,成交量占同时段市场成交量2,220,600股的60.52%。账户组对倒交易725,600股,占该时段账户组买入交易量的58.80%。股价由从8.84元升至9.17元,拉升幅度3.73%。在此期间,账户组卖出单成交790,000股,对倒交易725,600股,占该时段账户组卖出交易量的91.85%。账户组于该时段的卖出成交均价为9.17元,高于拉抬前的市场成交价8.81元。整个交易日,涉案账户组申报买入量3,017,700股,市场排名第一,占市场总申买量的42.34%。买入成交量2,878,347股,市场排名第一,占市场成交量的56.36%。当日股价上涨3.28%。
2019年1月15日,10:46:06至10:58:52期间,涉案账户组申报买单23笔,其中23笔高于申报前市场最新成交价,占比100.00%,23笔高于申报前卖方第一档价格,占比100.00%。申买数量1,394,300股,成交1,379,300股,成交量占同时段市场成交量1,412,400股的97.66%。账户组对倒交易330,993股,占该时段账户组买入交易量的24.00%。股价由从10.00元升至10.66元,拉升幅度6.60%。在此期间,账户组卖出单成交655,611股,对倒交易330,993股,占该时段账户组卖出交易量的50.49%。账户组于该时段的卖出成交均价为10.63元,高于拉抬前的市场成交价10.51元。13:27:38至13:36:19期间,涉案账户组申报买单7笔,其中5笔高于申报前市场最新成交价,占比71.43%,5笔高于申报前卖方第一档价格,占比71.43%。申买数量1,514,200股,成交1,514,200股,成交量占同时段市场成交量2,048,811股的73.91%。账户组对倒交易1,244,800股,占该时段账户组买入交易量的82.21%。股价从10.73元拉升至11.01元,拉升幅度2.61%。在此期间,账户组卖出单成交1,462,000股,对倒交易1,244,800股,占该时段账户组卖出交易量的85.14%。账户组于该时段的卖出成交均价为10.88元,高于拉抬前的市场成交价10.71元。整个交易日,涉案账户组申报买入量4,724,100股,市场排名第一,占市场总申买量的38.12%。买入成交量4,709,100股,市场排名第一,占市场成交量的47.52%。当日股价上涨6.16%。
综上,对该项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第三,关于“告知书认定与事实不符,‘对倒交易’情节轻微”的问题。
一是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是一个连续行为,存在建仓、拉抬、出货等环节,并不需要操纵市场行为人在每一个环节均存在违法具体情形或具体实施操纵手段,对操纵期间账户组整体交易情况进行描述有利于还原本案事实全貌,清晰当事人的全部操作行为,故当事人所述的“2018年12月14日至2019年2月11日,账户组进行了大量交易,并对相关交易量、排名及占比作出大量描述”,与案件违法事实有密切关联。二是在2018年12月24日至2019年1月18日对倒交易期间,韩启坤控制的账户组单日对倒量占市场竞价成交量的比例介于7.15%-34.64%之间,成交量足以影响交易当日价格走势,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故对该项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第四,关于“告知书盈利情况计算与事实不符”的问题。
将当事人在操纵期间内实际获取的收益认定为违法所得,符合我会操纵类案件计算违法所得的一贯做法。当事人提交的盈利计算方法,人为将实际获利划分为对倒收益与非对倒收益,该计算方法割裂了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连续性。故对该项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第五,关于“处罚决定可能对他的家庭造成重大影响”的问题。
我会对韩启坤先生的情况深表同情,但这并非法定的量罚影响因素,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操纵证券市场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韩启坤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我会调查工作的情况,已在量罚时予以考量。故对该项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第六,关于“告知书陈述的部分事实与本案无关”的问题。
告知书陈述的“上海速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启坤长期从事配资业务”是客观事实,本案认定的大部分涉案账户均为配资账户,为本案的客观事实部分,故配资业务的描述与本案的认定密切关联。故对该项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我会对韩启坤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韩启坤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3,843,569.87元,并处以13,843,569.87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2年2月28日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袁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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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08-06

处罚对象:

袁渊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袁渊)
  〔2021〕49号
   
    
  当事人:袁渊,男,1983年7月出生,住址: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有关规定,我会依法对袁渊操纵证券市场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的申请,我会举行了听证,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袁渊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袁渊控制使用账户情况
  从相关人员自认及指认、资金往来、账户组开户情况、身份关系、交易终端地址、交易行为特征,可以认定在2018年3月27日到5月8日期间,袁渊实际控制使用裴某周、马某欣、邱某狮、代某飞、庄某桐、罗某贤、江某槟、陈某龙、张某伟、方某宏等10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涉案账户组)进行证券交易。
  二、袁渊操纵“新华医疗”情况
  (一)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
  在2018年3月27日到4月9日期间,袁渊存在控制使用马某欣、代某飞、邱某狮、庄某桐、罗某贤、江某槟、裴某周等七个账户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交易“新华医疗”股票的行为。在8个交易日中,账户组持有“新华医疗”流通股占流通股本比例均值为1%。
  在8个交易日中,上述账户组有7天申买笔数在2笔以上,有6天申买排名第一。账户组期间日买入成交占比均值为31%,账户组期间日买入成交占比最高值为49%;账户组期间日卖出成交占比均值为27%,账户组期间日卖成交占比最高值为55%。上述账户组不低于卖一价申买数量占连续竞价账户申买数量比例超过30%的天数有7天,且最高占比达到100%;上述账户组连续竞价不低于卖一价申买对应成交数量占连续竞价市场成交量超过20%的天数5天,且最高占比达到42.99%。操纵期间股票与对应板块综指存在偏离。期间股价涨跌幅为6.59%,对应板块综指涨跌幅为0.15%,期间涨跌幅与对应板块综指的偏离值为6.44个百分点。
  (二)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
  在2018年3月27日到4月9日期间,袁渊共计有4个交易日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交易“新华医疗”,其中1个交易日账户组对倒成交量占市场竞价成交量达到19%。
  上述账户组在操纵期间内,竞价买入“新华医疗”12,178,786股,买入总成交金额190,866,320.13元,竞价全部卖出持有股总成交金额192,358,259.88元,经计算,实际盈利1,153,498.26元。
  三、袁渊操纵“第一医药”情况
  (一)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
  在2018年4月19日至5月8日期间,袁渊存在控制使用马某欣、邱某狮、江某槟、陈某龙、张某伟、方某宏等六个账户连续交易“第一医药”股票的行为。在12个交易日内,账户组期间持流通股占流通股本比例均值为1%。
  在12个交易日内,上述账户组有11个交易日申买笔数在2笔以上,有9个交易日申买排名第一。账户组期间日买入成交占比均值为34%,账户组期间日买入成交占比最高值为58%;账户组期间日卖出成交占比均值为26%,账户组期间日卖成交占比最高值为58%。上述账户组连续竞价不低于卖一价申买数量占连续竞价账户申买数量超过30%的天数有9天,且最高占比达到96.52%;连续竞价不低于卖一价申买对应成交数量占连续竞价市场成交量超过20%的天数为7天,且最高占比达到43.49%。操纵期间股票与对应板块综指存在偏离。“第一医药”股票涨跌幅为10.77%,对应板块综指涨跌幅为2.27%,期间涨跌幅与对应板块综指的偏离值为8.5个百分点。
  (二)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
  在2018年4月19日至5月8日期间,袁渊共计有4个交易日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交易“第一医药”。当日账户组内对倒成交量占市场成交量超过10%的有3个交易日,占12个交易日的25%,对倒量占市场竞价成交量最高达到20%。
  上述账户组在操纵期间内,竞价买入“第一医药”股票13,733,064股,买入总成交金额175,123,680.96元,竞价全部卖出持有股卖出总成交金额175,564,644.94元。经计算,实际盈利168,346.90元。
  综上,袁渊操纵“新华医疗”“第一医药”股票盈利合计1,321,845.16元。
  以上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交易终端硬件信息、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交易所相关数据信息等证据证明。
  我会认为,袁渊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构成第二百零三条所述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听证过程中,当事人提出了以下申辩意见:
  第一,涉案账户不应当认定为一个组。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案涉账户的交易决策指挥是受某一主体实际控制;袁渊既没有这方面的专业能力,也缺乏与案涉交易相应的资金实力;袁渊本人也明确否认自己控制涉案证券账户;涉案账户交易的IP和MAC均不具有唯一性特征;袁渊未向涉案账户提供过资金,也未从涉案账户获得任何资金收益。
  第二,袁渊不是涉案账户的实际控制人。本案中,袁渊取得相关账户和资金经手后均转手给其父亲袁某伦做资金拆借之用。袁渊不是涉案账户的交易下单人或指挥决策者,与账户的资金往来没有关系,与账户没有利益关系,也不认识账户的名义所有人,相关账户名义所有人也没有指认袁渊是账户的使用人。
  第三,本案法律适用错误。基于上述主张,袁渊在本案中仅为配资经办人,不是操纵行为的主体。涉案交易不存在对倒交易,无法认定存在“自买自卖”的操纵手法。相关交易数据不应合并计算,单个账户交易不满足认定股票操纵的相关指标。
  经复核,我会认为:
  第一,我会认定涉案账户为一个账户组有足够的事实、证据支持。本案中,涉案证券账户之间存在开户日期、开户营业部相同的情况,部分三方存管银行账户之间存在开户日期、开户地相同的情况,且证券账户和三方存管银行账户均存在新开立的情况,部分账户资金存在同期集中划转的情况。涉案10个账户中,有8个账户的交易终端存在相同的MAC地址记录,全部账户均存在使用共同网段IP地址的情况。
  当事人主张其自行使用2个不同的华为无线网卡做证券交易显示的MAC地址一致的问题,我会认为,在我会多次要求下,当事人未提供其本人或其父亲袁某伦日常使用电脑或其在涉案交易期间使用的硬件设备予以证明其实际操作地址与涉案账户组的交易终端是否匹配,当事人自行购买的网卡并非其在涉案交易期间使用的设备,仅凭事后购买的两张与本案无关的网卡不足以排除涉案账户之间存在强关联的事实。
  第二,我会认定袁渊实际控制使用涉案账户组有足够的事实、证据支持。根据相关当事人指认和袁渊自认,涉案账户均是按照袁渊的要求开立后交给袁渊,而袁渊主张所有账户均转交给其父亲袁某伦使用。在袁某伦已经过世的情况下,综合袁某伦本人的文化水平、身体状况、去世前住院情况等因素,袁某伦本人生前并不具备控制使用涉案账户交易股票的可能。我会在听证程序中,要求袁渊就其父亲使用涉案账户从事借贷活动的主张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但袁渊未能提供任何证明。当事人主张的交易资金并非本人提供、与账户没有利益关系等理由,不是认定账户组控制主体的必要条件,不影响对其违法行为的认定。
  第三,关于本案法律适用问题。袁渊控制使用涉案账户组,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采用连续交易、对倒等手段操纵“新华医疗”“第一医药”股价,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构成第二百零三条所述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本案法律适用正确。
  综上,我会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袁渊操纵“新华医疗”“第一医药”股票价格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共计1,321,845.16元,并对袁渊处以3,965,535.48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1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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