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韩启坤)
〔2022〕7号
韩启坤,男,1984年11月出生,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韩启坤操纵上海第一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一医药)股票价格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韩启坤的申请,我会于2022年1月6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韩启坤控制利用证券账户以及交易决策情况
上海速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启坤长期从事配资业务。2018年12月14日至2019年2月11日,韩启坤控制使用其本人及其亲友的16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该账户组均系配资账户,韩启坤于2018年6月至11月借与王某心使用)交易“第一医药”。韩启坤操纵的资金来源包括账户组配资资金、王某心支付的保证金及自有资金。韩启坤控制账户组期间的交易由韩启坤决策、亲自下单并承担账户盈亏。
二、韩启坤操纵“第一医药”价格的过程
(一)账户组交易情况
2018年12月14日至2019年2月11日,账户组期初无持股,韩启坤有21个交易日交易“第一医药”(共35个交易日,占比60.00%),累计买入成交34,699,338股,买入金额341,462,620.40元,累计卖出成交34,699,338股,卖出金额355,954,241.28元。2019年1月15日,账户组持有“第一医药”7,342,136股,占总股本3.29%(最高持股日),占A股流通股3.29%。2019年2月11日,账户组持有“第一医药”零股。
上述期间,账户组申买量和申卖量排名第一的均为17个交易日(占比48.57%),申买量和申卖量排名前十的均为19个交易日(占比54.29%)。账户组交易数量占该股市场竞价买成交量为23.03%,其中,超过10%有18个交易日,超过30%有15个交易日,超过40%有11个交易日,超过50%有2个交易日;2018年12月28日,竞价买成交量占市场竞价买成交量最高达56.36%。账户组竞价卖成交量占市场竞价卖成交量超过10%有18个交易日,超过20%有13个交易日,超过30%有11个交易日,超过40%有4个交易日,超过50%有1个交易日;2019年1月10日,竞价卖成交量占市场竞价卖成交量最高达56.38%。
(二)在自己控制的证券账户之间进行交易,影响“第一医药”交易价格和交易量
2018年12月14日至2019年2月11日,韩启坤在控制的账户组之间进行交易共计16个交易日(占比45.71%),累计成交数量为19,663,642股。单日对倒量占市场竞价成交量的比例介于7.15%-34.64%之间,账户组交易期间对倒量占市场竞价成交量(以下简称账户组对倒占比)的21.03%。其中,账户组对倒占比超过10%有15个交易日,超过20%有10个交易日;2019年1月10日,账户组对倒占比最高达34.64%。
在2018年12月26日至2019年1月15日期间(共13个交易日),账户组竞价成交量占市场竞价成交量比例在30%以上有12个交易日(其中买入占比在40%以上有9个交易日),对倒交易量占市场竞价成交量比例在20%以上有10个交易日,账户组对倒交易行为是此期间“第一医药”股票价格上涨的重要影响因素。
三、韩启坤操纵“第一医药”价格的结果
2018年12月14日至2019年2月11日,“第一医药”股票价格从8.65元上涨至9.29元(期间最高11.95元,最低8.08元,最高涨幅38.15%,振幅47.90%),期间上涨7.40%,与同期上证综指(上涨0.75%)相比偏离6.65%,且股价波动幅度较大。
经测算,韩启坤操纵“第一医药”股票价格期初持股零股,期末持股零股,期间共计获利13,843,569.87元。
以上事实有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询问笔录、情况说明、交易所相关数据信息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在听证及陈述申辩中以及听证会后,韩启坤及其代理人提出如下申辩意见:
其一,韩启坤基于第一医药的利好信息实施的交易,主观上没有操纵股票市场的主观故意。
其二,韩启坤的“倒仓”行为对股价产生影响的证据不足。
其三,告知书认定2018年12月14日至2019年2月11日,账户组进行了大量交易,并对相关交易量、排名及占比作出大量描述,与事实不符,“对倒交易”情节轻微。
其四,告知书盈利情况计算与事实不符。
其五,处罚决定可能对他的家庭造成重大影响。
其六,告知书陈述的部分事实与本案无关。
综上,韩启坤恳求对其免于处罚。
经复核,我会认为:
第一,关于“韩启坤主观上没有操纵股票市场的主观故意”的问题。
经查,在2018年12月14日至2019年2月11日操纵期间内共有35个交易日,韩启坤在其中16个交易日存在利用自己控制的16个账户进行高达287笔对倒交易行为,其对倒交易特征明显,能够反应其存在主观故意。一是上市公司是否发布利好消息与韩启坤有无操纵股价的主观故意没有相关性;二是韩启坤在其控制的账户内进行反复循环对倒交易,在操纵期间内,韩启坤共控制16个证券账户,而对倒交易成交高达287笔,足见一个证券账户存在多笔对倒成交行为,循环对倒特征明显;三是其自称账户内对倒行为是因资方要求进行的“账户倒仓”行为与事实不符,按照市场配资惯例,资方定期收取资金利息,并进行风险控制,在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有强制平仓的权利,但是不参与、不干预资金使用者的投资决策,且韩启坤也未能提供资方干预持仓的客观证据,故对该项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第二,关于“韩启坤的‘倒仓’行为对股价产生影响的证据不足”的问题。
经分析交易流水,在账户组对倒交易过程中,存在拉抬股价行为,对股票价格产生影响。
一是从操纵结果来看,对倒交易期间(2018年12月24日至2019年1月18日)“第一医药”股价上涨30.06%,而同期同行业涨幅仅为4.23%,同期上证涨幅为3.17%,偏离度分别高达26.37%与27.43%;
二是单日对倒量占市场竞价成交量的比例介于7.15%-34.64%之间,账户组对倒占比超过10%有15个交易日,超过20%有10个交易日,其中2019年1月10日,账户组对倒占比最高达34.64%;
三是在16个存在对倒交易行为的交易日内,韩启坤控制的账户组在多个交易日存在高价申报卖单,但市场无成交,其反向高价卖出等异常交易行为,既实现了对倒交易,又完成了对股价的拉抬,对倒交易量占市场竞价成交量的比例较高,对股价影响明显。譬如:
2018年12月26日,14:38:44涉案账户组以高于申报前最新成交价4.65%的价格申卖了575,600股;紧接着14:40:39至14:46:11期间,涉案账户组申报买单23笔,其中15笔高于申报前市场最新成交价,占比65.22%,14笔高于申报前卖方第一档价格,占比60.87%。申买数量698,000股,成交625,600股,成交量占该时段市场成交量1,733,000股的36.10%。账户组对倒交易184,400股,占该时段账户组买入交易量的29.47%。股价由从8.38元升至8.75元,拉升幅度4.42%。在此期间,账户组卖出单成交344,900股,对倒交易184,400股,占该时段账户组卖出交易量的53.46%。账户组于该时段的卖出成交均价为8.78元,高于拉抬前的市场成交价8.39元。整个交易日,涉案账户组申报买入量860,600股,市场排名第一,占市场总申买量的32.47%。买入成交量788,200股,市场排名第一,占市场成交量的42.74%。当日股价上涨2.47%。
2018年12月28日,13:00:03涉案账户组以高于申报前最新成交价3.97%的价格申卖了1,445,400股;13:00:00至13:07:42期间,涉案账户组申报买单29笔,其中23笔高于申报前市场最新成交价,占比79.31%,22笔高于申报前卖方第一档价格,占比75.86%。申买数量1,368,700股,成交1,343,900股,成交量占同时段市场成交量2,220,600股的60.52%。账户组对倒交易725,600股,占该时段账户组买入交易量的58.80%。股价由从8.84元升至9.17元,拉升幅度3.73%。在此期间,账户组卖出单成交790,000股,对倒交易725,600股,占该时段账户组卖出交易量的91.85%。账户组于该时段的卖出成交均价为9.17元,高于拉抬前的市场成交价8.81元。整个交易日,涉案账户组申报买入量3,017,700股,市场排名第一,占市场总申买量的42.34%。买入成交量2,878,347股,市场排名第一,占市场成交量的56.36%。当日股价上涨3.28%。
2019年1月15日,10:46:06至10:58:52期间,涉案账户组申报买单23笔,其中23笔高于申报前市场最新成交价,占比100.00%,23笔高于申报前卖方第一档价格,占比100.00%。申买数量1,394,300股,成交1,379,300股,成交量占同时段市场成交量1,412,400股的97.66%。账户组对倒交易330,993股,占该时段账户组买入交易量的24.00%。股价由从10.00元升至10.66元,拉升幅度6.60%。在此期间,账户组卖出单成交655,611股,对倒交易330,993股,占该时段账户组卖出交易量的50.49%。账户组于该时段的卖出成交均价为10.63元,高于拉抬前的市场成交价10.51元。13:27:38至13:36:19期间,涉案账户组申报买单7笔,其中5笔高于申报前市场最新成交价,占比71.43%,5笔高于申报前卖方第一档价格,占比71.43%。申买数量1,514,200股,成交1,514,200股,成交量占同时段市场成交量2,048,811股的73.91%。账户组对倒交易1,244,800股,占该时段账户组买入交易量的82.21%。股价从10.73元拉升至11.01元,拉升幅度2.61%。在此期间,账户组卖出单成交1,462,000股,对倒交易1,244,800股,占该时段账户组卖出交易量的85.14%。账户组于该时段的卖出成交均价为10.88元,高于拉抬前的市场成交价10.71元。整个交易日,涉案账户组申报买入量4,724,100股,市场排名第一,占市场总申买量的38.12%。买入成交量4,709,100股,市场排名第一,占市场成交量的47.52%。当日股价上涨6.16%。
综上,对该项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第三,关于“告知书认定与事实不符,‘对倒交易’情节轻微”的问题。
一是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是一个连续行为,存在建仓、拉抬、出货等环节,并不需要操纵市场行为人在每一个环节均存在违法具体情形或具体实施操纵手段,对操纵期间账户组整体交易情况进行描述有利于还原本案事实全貌,清晰当事人的全部操作行为,故当事人所述的“2018年12月14日至2019年2月11日,账户组进行了大量交易,并对相关交易量、排名及占比作出大量描述”,与案件违法事实有密切关联。二是在2018年12月24日至2019年1月18日对倒交易期间,韩启坤控制的账户组单日对倒量占市场竞价成交量的比例介于7.15%-34.64%之间,成交量足以影响交易当日价格走势,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故对该项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第四,关于“告知书盈利情况计算与事实不符”的问题。
将当事人在操纵期间内实际获取的收益认定为违法所得,符合我会操纵类案件计算违法所得的一贯做法。当事人提交的盈利计算方法,人为将实际获利划分为对倒收益与非对倒收益,该计算方法割裂了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连续性。故对该项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第五,关于“处罚决定可能对他的家庭造成重大影响”的问题。
我会对韩启坤先生的情况深表同情,但这并非法定的量罚影响因素,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操纵证券市场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韩启坤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我会调查工作的情况,已在量罚时予以考量。故对该项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第六,关于“告知书陈述的部分事实与本案无关”的问题。
告知书陈述的“上海速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启坤长期从事配资业务”是客观事实,本案认定的大部分涉案账户均为配资账户,为本案的客观事实部分,故配资业务的描述与本案的认定密切关联。故对该项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我会对韩启坤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韩启坤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3,843,569.87元,并处以13,843,569.87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2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