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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化学(600800)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4-11-20 12928.47 142.44 0.69 2.75 0
2024-11-19 13128.68 531.52 0.69 2.50 0
2024-11-18 13040.03 1378.99 0.69 2.28 0
2024-11-15 13685.18 1640.76 2.69 8.07 2.69
2024-11-14 13737.37 440.01 0 0 0
2024-11-13 13560.00 300.41 0 0 0
2024-11-12 13889.47 315.52 0 0 0
2024-11-11 14256.66 436.88 0 0 0
2024-11-08 14496.15 398.15 0 0 0
2024-11-07 14655.71 693.80 0 0 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9-30 1 其他 5 55296.92 49.829
2024-06-30 1 其他 5 55391.92 49.915
2 基金 13 654.81 0.590
2024-03-31 1 其他 5 55391.92 49.915
2023-12-31 1 其他 6 55385.15 49.909
2 基金 5 909.93 0.820
2023-09-30 1 其他 4 23848.62 30.023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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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3-02-20 4.01 4.01 0 1342.21 5382.26

买方: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云际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解放东路证券营业部

2023-02-16 3.91 3.96 -1.26 111.79 437.10

买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西藏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解放东路证券营业部

2023-02-14 4.04 4.08 -0.98 123.00 496.92

买方: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东方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新区第一分公司

2023-02-13 4.01 4.07 -1.47 123.00 493.23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清凉门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解放东路证券营业部

2023-02-09 4.03 4.02 0.25 1432.00 5770.96

买方: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新区第一分公司

卖方: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解放东路证券营业部

2021-12-29 4.53 4.61 -1.74 260.00 1177.80

买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山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解放东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4-10-24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文单位 天津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河北海航石化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4-10-24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渤海化学: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天津证监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河北海航石化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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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10-24

处罚对象:

河北海航石化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河北海航石化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石化),住所:河北省衡水市景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海航石化短线交易天津渤海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海化学)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海航石化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自2020年12月24日起,海航石化为持有渤海化学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2022年8月13日至2023年4月12日,海航石化控制和使用“海航石化”山西证券账户、“沈某”渤海证券信用账户、“郭某亭”渤海证券信用账户,买入“渤海化学”583,000股,买入金额2,380,084元,卖出30,307,525股,卖出金额124,182,098.5元,存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的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证券账户资料、证券交易流水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海航石化六个月内买入卖出“渤海化学”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所述的违法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河北海航石化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400,000元的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天津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天津证监局
2024年10月21日

渤海化学: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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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4-10-24

处罚对象:

河北海航石化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0800 证券简称:渤海化学编号:临2024-051
天津渤海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天津渤海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3 日收到持股 5%以上股东河北海航石化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海航石化”)的通知,海航石化于 2024 年 10 月 21 日收到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6 号),
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当事人:河北海航石化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石化),
住所:河北省衡水市景县留智庙开发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
定,我局对海航石化短线交易天津渤海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渤海化学)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
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
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海航石化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自 2020 年 12 月 24 日起,海航石化为持有渤海化学百分之五以
上股份的股东。2022 年 8 月 13 日至 2023 年 4 月 12 日,海航石化控
制和使用“海航石化”山西证券账户、“沈某”渤海证券信用账户、
“郭某亭”渤海证券信用账户,买入“渤海化学”583,000 股,买入
金额 2,380,084 元,卖出 30,307,525 股,卖出金额 124,182,098.5
第1页
元,存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的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证券账户资料、证券交
易流水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海航石化六个月内买入卖出“渤海化学”的行为,违反《证券法》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所述的违
法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河北海航石化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400,000 元
的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
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
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天津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
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
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
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风险提示
本次行政处罚是对海航石化的处罚,不涉及上市公司,不会对公
司日常经营造成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津渤海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0 月 24 日
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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