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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2〕1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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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
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山西焦化,A股证券代码:600740;
李 峰,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杜建宏,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王晓军,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经查明,2022年7月14日,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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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称公司)披露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称,前期季度报告中,对于联营企业中煤华晋集团有限公司投资收益的确认与企业会计准则存在差异,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予以更正。上述会计差错更正后,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中,调增总资产、净资产、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归母净利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后归母净利润)13,314.59万元,分别占更正后金额的0.63%、1.28%、57.04%、57.59%;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中,调增总资产、净资产、归母净利润、扣非后归母净利润19,440.47万元,分别占更正后金额的0.94%、1.65%、30.10%、30.23%;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中,调增总资产、净资产、归母净利润、扣非后归母净利润58,168.44万元,分别占更正后金额的2.66%、4.37%、51.84%、51.99%。
定期报告是投资者关注的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及投资者决策产生影响,公司理应根据会计准则对当期财务数据进行客观、谨慎地核算并披露。但公司未准确确认投资收益,导致公司多期定期报告披露的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5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1条、第2.1.4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公司时任董事长李峰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总经理杜建宏作为公司经营管理负责人,时任财务总监王晓军作为公司财务事项负责人,未勤勉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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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上述人员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4.3.1条、第4.3.5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公司及有关责任人提出异议理由如下:一是公司主观上没有故意违规的情形。公司的参股公司近年季度数据波动较大,带来业绩的大幅波动,对公司造成较大影响。公司不参与参股公司日常经营,对业务具体发生情况及持续性存在一定判断障碍。二是发现财务信息差错后,积极分析季度报告调整的错误原因。鉴于未影响半年度及年度合并报表,请求减轻处分。后续将加强内部教育培训,持续提升工作能力和信息披露质量。
对于上述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认为不能成立。上市公司应按照会计准则等规则的要求对投资收益进行会计处理,准确、充分、谨慎判断相关金额的确认,保证财务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但公司对联营企业投资收益的确认与企业会计准则存在差异,对相关报表的调整不具有充分的财务依据,造成连续3年的第一季度报告中总资产、净资产、归母净利润、扣非后归母净利润均披露不准确,且更正幅度较大。不存在主观故意、参股公司造成业绩大幅波动等异议理由不影响违规事实的认定。同时,本次纪律处分已就违规事实对关键财务指标的影响、占比、涉及定期报告期数等情节予以充分考虑。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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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指引第10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和时任董事长李峰、时任总经理杜建宏、时任财务总监王晓军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二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