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兴财光华、张磊、王轶)
〔2024〕84号
当事人: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财光华),住所:北京市西城区。
张磊,男,1986年1月出生,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达集团或公司)2020年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消除专项鉴证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王轶,男,1982年3月出生,实达集团2020年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消除专项鉴证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住址:北京市房山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中兴财光华在实达集团鉴证业务中未勤勉尽责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中兴财光华、张磊、王轶的要求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中兴财光华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实达集团临时公告存在虚假记载
经我会另案查明,实达集团因相关货款能否安全收回存在不确定性,2020年财务报表被审计机构出具保留意见,为消除该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影响,实达集团通过自筹资金、设立空壳全资孙公司代收货款、签署《委托代收代付货款协议》(简称代付协议)、协调第三方主体进行无商业实质资金过账等方法,虚构已收回全部剩余货款的事实,并于2021年9月18日披露临时报告,其中关于货款收回情况以及2020年度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等有关表述存在虚假记载。
二、中兴财光华为实达集团2020年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影响消除出具的鉴证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中兴财光华为实达集团2020年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影响消除出具了《对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度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的专项说明〉的审核报告》,发表的审核意见认为:实达集团所编制的《关于2020年度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的专项说明》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要求,实达集团2020年度审计报告中保留意见所述事项涉及的影响已消除。该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张磊、王轶。该项目业务收入(不含增值税)471,698.11元。
三、中兴财光华在实达集团2020年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影响消除的鉴证业务中未勤勉尽责
(一)未制定符合规定的鉴证业务计划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财会〔2006〕4号,以下简称《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十一条,“注册会计师应当计划其他鉴证业务工作,以有效执行其他鉴证业务。计划工作包括制定总体策略和具体计划”。中兴财光华未能制定符合规定的鉴证业务总体策略和具体计划。
(二)风险识别明显不到位,风险评估流于形式
1.对实达集团的实际经营、财务与管理了解不准确,风险识别和评估存在重大缺陷
中兴财光华在业务承接评价时获取的高管名单、主要财务人员信息与实际不符,治理层和管理层关键人员部分空白,子公司名单不完整,对公司近三年关键管理人员变更频繁的记录及诚信评价结果与实际不符,对公司经营风险、财务状况及本次鉴证业务项目组现场负责人的有关记录与实际不符。
2.对实达集团及其环境了解不充分,对舞弊导致的错报风险的识别与评估明显不到位
实达集团在经营环境恶劣、融资压力较大,存在多项债务纠纷,以及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关键高级管理人员岗位由董事长景某一人独兼的情况下,存在较高的管理层舞弊的动机和风险。在2020年财务报告出具日至涉案鉴证业务执业期间,公司自身经营未见明显好转。而保留意见的消除与否对公司影响重大,在此情况下,中兴财光华应当实施严谨的风险识别和评估程序,对公司消除保留意见所涉事项影响的可行性,对客户货款收回的合理性、真实性保持足够的职业怀疑。但中兴财光华未充分关注相关情况,对管理层舞弊导致的错报风险识别与评估明显不到位。
中兴财光华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十三条“计划和执行其他鉴证业务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职业怀疑态度,以识别可能导致鉴证对象信息发生重大错报的情况”和第十四条“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鉴证对象和其他的业务环境事项,以足够识别和评估鉴证对象信息发生重大错报的风险,并设计和实施进一步的证据收集程序”的相关规定。
(三)未对货款代付业务的真实性实施进一步鉴证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
1.在原代付协议未能完整执行的情况下,未关注相关原因,未考虑新的代付协议签署的合理性
中兴财光华对实达集团2020年年报进行审计时,获取了相关销售业务的3家客户由其他3家境外公司代付货款的代付协议,协议约定的代付金额为全部销售额。但实际上协议未能完整执行,直至2021年4月29日出具2020年审计报告时,大部分款项仍未按约定代付。在4个月后,剩余货款由另一家境内公司继续代付,中兴财光华从实达集团获取了新的代付协议电子文本,但未充分了解、分析原代付协议未能继续执行的原因,未评估在当时的市场环境和公司经营情况下,新的代付协议签署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2.面对较高的管理层舞弊风险,未对代付业务真实性实施进一步鉴证程序
消除保留意见对公司影响重大,公司存在较高的管理层舞弊风险。中兴财光华应当对新的代付业务的真实性、合理性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应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以确认新的代付关系是否存在真实业务背景,从而确认到账资金确为真实的货款收回。但中兴财光华主要进行银行函证和核对电子协议文本,未实施进一步鉴证程序,相关证据无法应对公司较高的管理层舞弊风险。此外,代付方由境外变更为境内,中兴财光华有条件对代付方现场核实并获取更为充分的证据,但本次鉴证执业中,中兴财光华未对客户实施函证,也未对代付方实施进一步鉴证程序。
3.对已经获取的证据未能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关注到异常情形
新的代付协议无实际业务支撑,系由实达集团相关人员专门起草,用于将资金划转伪造为货款代付。代付协议是本次鉴证执业中获取的用以证明代付关系的主要证据,但中兴财光华未对新代付协议文本的可靠性保持职业怀疑,未通过有效途径核实协议是否有实际业务支撑,未考虑与协议生成相关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在获取代付方工商信息比对关联关系的情况下,未关注代付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代付前不久临时更换的异常情形。
中兴财光华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三十四条“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据此形成鉴证结论”、第三十六条“在评价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以支持鉴证结论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运用职业判断,并保持职业怀疑态度”、第三十七条“其他鉴证业务通常不涉及鉴定文件记录的真伪,注册会计师也不是鉴定文件记录真伪的专家,但应当考虑用作证据的信息的可靠性,包括考虑与信息生成和维护相关的控制的有效性”和第三十八条“在合理保证的其他鉴证业务中,注册会计师应当通过下列不断修正的、系统化的执业过程,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四)针对识别的风险实施进一步程序,包括实施实质性程序,以及在必要时测试控制运行的有效性;(五)评价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的相关规定。
(四)未考虑截至鉴证报告日发生的期后事项影响
为消除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影响,实达集团虚构已收回全部剩余货款的事实。在中兴财光华2021年9月3日完成现场银行函证后,相关资金即基本被全部转出。中兴财光华在未执行有效程序实质性核实代付行为是否具有真实业务背景的情况下,未考虑资金到账后是否由实达集团实际控制和使用,未关注资金的后续使用情况及使用合理性。复核人员在复核意见中提示该问题后,本次鉴证业务项目组仍未关注且未回复。
中兴财光华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四十五条“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截至鉴证报告日发生的事项对鉴证对象信息和鉴证报告的影响”和第四十六条“注册会计师对期后事项的考虑程度,取决于这些事项对鉴证对象信息和鉴证结论适当性的潜在影响。在某些其他鉴证业务中,由于鉴证对象性质特殊,注册会计师可能无需考虑期后事项,如对某一时点统计报表的准确性提出鉴证结论”的相关规定。
综上,中兴财光华在涉案鉴证业务执业中,未按规定制定鉴证业务计划,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风险识别与评估、鉴证程序设计以及执行明显不到位,未关注期后事项,相关执业未勤勉尽责。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报告、工作底稿、询问笔录、发票、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中兴财光华在实达集团2020年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影响消除的鉴证项目中,未勤勉尽责,为实达集团出具的鉴证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中兴财光华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所述的情形。签字注册会计师张磊、王轶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中兴财光华、张磊、王轶及其代理人在听证及陈述申辩材料中提出:
其一,关于实达集团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一是事先告知书根据资金转出行为得出实达集团虚构收回剩余货款的结论不符合逻辑。二是代付资金是由景某个人向第三方借入,该行为并不反映在上市公司账簿中,注册会计师执行任何鉴证程序都无法发现该行为,不应将未能发现该行为归咎于注册会计师未勤勉尽责。三是孙公司北京铸凰丰泰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年6月,远早于第二次代付协议签订日,专项鉴证时不能得出该孙公司成立的目的是为了用于代收该货款。
其二,关于风险识别和评估程序。一是高管名单及其他内容为中兴财光华初步业务承接时从实达集团获取的资料,相关内容与本次鉴证业务的结论不相关联,并且此类资料是尚未执行审计程序时获取的。二是中兴财光华将实达集团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评价为高风险项目,在2020年度审计计划中将销售和回款列入“可能存在重大错报风险的领域”,并在2020年年报审计过程中关注到原代付协议未按照进度回款,将“应收账款的可收回性”作为了保留意见事项。注册会计师在执行专项鉴证时可以合理依赖在前述年度报表审计工作已经执行的程序和获取的证据,不存在风险评估流于形式问题。
其三,关于对货款代付业务真实性的进一步鉴证程序。一是事先告知书强行割裂连续审计获取的审计证据,忽略审计的连续性并由此得出处罚结论显失公允。专项鉴证中,注册会计师采用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的函证结论,不需再对客户进行函证,因此不存在函证程序缺失问题。二是事先告知书中列明的证据和逻辑,均为怀疑性质的推测,不能直接推导出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未执行正确的程序。注册会计师核实了代付协议中涉及的公司是否均已盖章并对加盖的印章是否存在异常情况进行了关注,审计工作通常不涉及鉴定文件的真伪,注册会计师从法律角度判断代付协议是合法、真实的。三是事先告知书串联了不相关的证据。代付协议起草方与鉴证业务不相关、考虑与协议生成相关的外部公司内控有效性完全超出审计范围,代付方的法定代表人的更换与协议的真实性无关。
其四,关于截至鉴证报告日发生的期后事项影响。注册会计师执行了银行函证的跟函程序,亲自打印并核对了对账单,基于此,可以确认代付方已按约定划入资金,代付方的义务已经完成。实达集团根据与其他方签订的借款协议将该资金拆借给其他方的行为,系新的民事行为,注册会计师并不知情,该借款行为不在中兴财光华的专项鉴证范围内,与消除保留意见的鉴证报告无关。
其五,关于对中兴财光华的行政处罚。一是行政权力的能力范围远远大于审计能力的范围,不能事后运用监管权力来假设审计人员在当时就应该具备同样的能力。执法人员通过行政手段取得的聊天记录、笔录等证据是注册会计师无法通过审计程序取得的,用行政证据判断审计责任有失公允。注册会计师主要依赖于函证、询问、查阅文件等常规手段,在面对复杂和隐蔽的财务问题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二是目前上市公司经营状况良好,鉴证业务没有造成实质性的后果,没有给上市公司和投资者造成损失,中兴财光华对实达集团相关违法行为不知情,也没有配合实达集团,勤勉尽责地完成了鉴证工作,不存在违法行为。
综上,中兴财光华、张磊、王轶恳请免于处罚。
经复核,我会认为,其一,关于实达集团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一是我会已另案查明实达集团存在虚构收回货款的事实,当事人提出的理由不足以推翻我会认定结论。二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责任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鉴证责任相互独立,我会已依法对实达集团及相关责任人员作出行政处罚,本案追究中兴财光华及涉案注册会计师行政法律责任的依据是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违反执业准则、未能勤勉尽责、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三是孙公司北京铸凰丰泰科技有限公司的成立时间为2021年7月,并非陈述申辩意见所称“远早于第二次代收代付协议签订日”的2020年6月。
其二,关于风险识别和评估程序。一是鉴证业务承接表能够体现本次鉴证业务风险识别和评估程序的执行情况,属于鉴证业务工作底稿的一部分。中兴财光华在本次鉴证业务承接表中直接套用2020年年报审计业务承接评价表的相关内容,甚至未能关注到其中高管名单等多项基本信息记录以及风险评估内容与实际不符,恰恰说明中兴财光华的风险识别和评估工作流于形式。二是中兴财光华出具审计报告、鉴证报告的时间分别是2021年4月、2021年9月,两项业务的执业时间、目的和范围均不相同,两者的风险识别和评估不能互相替代。当事人提出的依赖2020年度报表审计的风险评估结果等不构成其在鉴证业务中未能充分了解被鉴证单位及其环境的正当理由。
其三,关于对货款代付业务真实性的进一步鉴证程序。一是由于审计报告和鉴证报告截止日期不同,代付主体发生变更,应收账款状态发生变化,2020年年审期间的函证程序及证据不能照搬到专项鉴证业务中。二是新代付协议是本次鉴证执业中用以证明代付代收关系的主要证据,是实达集团收回剩余货款的基础性凭证之一,该证据是从被鉴证单位获取的、电子形式的文件,中兴财光华未对该证据的可靠性保持职业怀疑态度,也未对货款代付业务真实性执行进一步鉴证程序,明显不足以应对较高的管理层舞弊风险。三是我会部分采纳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并已体现在本决定书中。
其四,关于截至鉴证报告日发生的期后事项影响。一是实达集团存在较高的管理层舞弊风险,保留意见的消除与否对公司影响重大,中兴财光华执行的相关程序仅能证明资金到账,无法证明相关应收款项已经真实收回,从而无法支撑“2020年度审计报告中保留意见所述事项的影响已消除”的鉴证结论。二是我会已经另案查明,相关资金被转出并非正常资金拆借行为,且中兴财光华的复核人员已经对相关问题作出提示,涉案注册会计师仍视而不见,以上事实均体现了中兴财光华及涉案注册会计师缺乏应有的风险意识和职业怀疑态度,鉴证程序流于形式。
其五,关于对中兴财光华的行政处罚。一是已充分考虑注册会计师执业手段的局限性。本案判断注册会计师勤勉尽责的标准是注册会计师是否按照相应准则、规则的规定,履行相关程序、保持职业怀疑、运用职业判断、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等,而非要求注册会计师对鉴证对象信息提供绝对保证,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提出的手段局限性不能作为排除注册会计师义务和责任的借口。二是中兴财光华及涉案注册会计师的鉴证执业行为明显未勤勉尽责,为实达集团出具的鉴证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情形。我会已充分考虑中兴财光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量罚适当。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471,698.11元,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二、对张磊、王轶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4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