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guwang.cn-查股网.中国
查股网.CN

退市工新(600701)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1-03-31 1 其他 3 11008.41 13.223
2 基金 2 1859.79 2.234
2020-12-31 1 其他 3 11008.41 14.188
2020-09-30 1 其他 3 11008.41 14.188
2020-06-30 1 其他 3 11008.41 14.188
2020-03-31 1 其他 3 12625.09 16.272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x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17-11-29 10.60 11.58 -8.46 141.03 1494.93

买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文化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心中路证券营业部

2017-11-22 11.46 12.76 -10.19 330.00 3781.80

买方: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国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月坛北街证券营业部

2017-11-10 11.16 12.68 -11.99 260.00 2901.60

买方: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海秀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人民南路证券营业部

2017-11-10 11.16 12.68 -11.99 920.00 10267.20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瑞金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人民南路证券营业部

2017-05-03 12.78 13.18 -3.03 521.00 6658.38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世纪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康平街证券营业部

2017-05-02 13.02 13.42 -2.98 185.70 2417.81

买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华一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东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0-12-10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张大成予以纪律处分的意向书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二部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张大成
公告日期 2020-11-23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哈尔滨工业大学高新技术开发总公司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哈尔滨工业大学高新技术开发总公司
公告日期 2020-10-24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黑龙江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黑龙江证监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任会云,何显峰,吕占生,吕莹,姚永发,崔国珍,张大成,张景杰,张砚超,彭海帆,徐艳华,梁会东,王梅,田黎明,颜跃进,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0-04-30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工新关于收到黑龙江证监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黑龙江证监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任会云,何显峰,吕占生,吕莹,姚永发,崔国珍,张大成,张景杰,张砚超,彭海帆,徐艳华,梁会东,王梅,田黎明,颜跃进,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19-11-26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工新关于公司被纳入被执行人(2019)黑01执2095号
发文单位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张大成予以纪律处分的意向书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0-12-10

处罚对象:

张大成

附件:
关于对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张大成予以纪律处分的补充意向书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张大成:
经查明,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工新或公司)、控股股东哈尔滨工业大学高新技术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工大高总)、关联方哈尔滨工大集团老年公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老年公寓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情形。
一、公司存在会计差错,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
2020年4月29日,公司披露公告称,根据北京证监局对《关于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处理决定》,公司于2016年收购公司之子公司汉柏科技有限公司,编制2016年度汉柏科技有限公司公允价值报表时未对各项资产的评估增值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公司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十二条的规定,对2016、2017、2018年合并报表相关数据进行追溯调整。
上述会计差错更正后,公司2016商誉增加48,803,218.02元,递延所得税负债增加47,391,770.50元,所得税费用减少1,411,447.52。导致公司2016年末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增加1,411,447.52,增加金额占更正后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的27.14%。
公司2017商誉增加48,803,218.02元,递延所得税负债增加43,233,733.71元,所得税费用减少4,158,036.79。导致公司2017年末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增加4,158,036.79,增加金额占更正后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的0.79%。
公司2018商誉增加48,803,218.02元,递延所得税负债增加4,739,595.57元,所得税费用减少38,494,138.14。导致公司2017年末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减少10,309,079.88,减少金额占更正后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的0.28%。
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是上市公司对其整个会计年度内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情况的总结分析,是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公司存在上述重大会计差错,导致2016、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导致投资者无法获取关于公司财务经营状况的准确信息,严重影响了投资者的知情权。
二、关联交易未履行审议及披露义务
1996年7月11日,公司与北京发亚经济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发亚)签订了《土地、房产转让协议》。上述协议约定,公司以人民币2,080万元购买北京发亚拥有的土地及房产,经查实,此房产位于哈尔滨道里区巡船胡同16号,土地使用面积3,220.54㎡,地上建筑物面积6,050.00㎡,已记录在公司账薄中。2005年11月23日,公司将此资产长期提供给关联方哈尔滨工大集团老年公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老年公寓公司)无偿使用。老年公寓公司为公司关联方,长期无偿使用前述房产构成关联交易,且对公司利益影响重大,应当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无具体金额)后,并及时对外披露。但公司并未就此事召开股东大会,也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目前仍未进行披露。该事项是公司2019年内部控制报告被年审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的原因之一。
综上,公司存在会计差错,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关联交易未履行审议及披露义务,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5条、第2.6条、第10.2.4条、第10.2.5条等相关规定。
时任董事长张大成(任期2005年6月至2018年9月21日),未勤勉尽责,对公司2016、2017年、2018年定期报告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关联交易违规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前述违规事实和情节,以及前次意向书中的相关违规事实,我部拟一并提请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3条的规定,对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张大成予以公开谴责。
上述纪律处分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二部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关于对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哈尔滨工业大学高新技术开发总公司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0-11-23

处罚对象:

哈尔滨工业大学高新技术开发总公司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0〕 101 号
───────────────
关于对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
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哈尔滨工业大学高新
技术开发总公司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哈尔滨工业大学高新技术开发总公司,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
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经查明,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哈尔滨工业大学高新技术开发总公司(以下
简称工大高总) 在承诺履行和信息披露方面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2-
一、未履行公开承诺且披露时未提示相关不确定性风险
2019 年 4 月 30 日,公司披露公告称,控股股东工大高总与
公司实际控制人哈尔滨工业大学(以下简称哈工大)签订协议约
定,哈工大于 2019 年年底前合法合规将学校所属合适的优质资
产注入工大高总; 同时,工大高总承诺在 2019 年年底前合法合
规将前述资产经整合后注入公司,增加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经
监管问询,公司在 8 月 29 日披露的半年度报告和 10 月 29 日披
露的第三季度报告中称,上述资产注入承诺以解决公司关联方资
金占用和违规担保为前提,但能否顺利解决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
尚存在不确定性。 12 月 25 日,公司披露控股股东延期履行承诺
公告称,因公司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及工大高总债务等问题尚未
全部解决, 2019 年年底前以市场行为、合法合规方式向工大高
新注入资产尚不具备相关条件,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将上述资产
注入延期至 2020 年年底。 2020 年 3 月 8 日,公司在回复监管问
询时披露称,控股股东关联方哈尔滨工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9 年 9 月对解决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方案作出调整,但未披
露具体计划和预计时间,并认为上述方案具有可行性。 2020 年 3
月 31 日,公司股东大会否决上述承诺延期预案。截至目前,控
股股东工大高总尚未形成注入资产的方案,上述承诺未履行。
公司控股股东在 2019 年 4 月 30 日做出资产注入承诺时, 未
明确拟注入资产信息、交易方式,没有形成交易细节,存在较大
的不确定性;仅对公司处于立案调查阶段,不能通过发行股份购
买资产方式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违规担保
-3-
余额较大,资金周转困难,难以通过现金方式购买资产等进行风
险提示; 未明确说明资产注入以解决关联方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
为前提,风险揭示不充分; 同时,控股股东在资金占用违规担保
解决方案发生调整及实现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时,未及时披露进
展。截至目前,公司资金占用及违规担保均未解除。
二、未按规定履行减持预披露义务
截至 2020 年 3 月 30 日,工大高总持有公司 177,808,231 股
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17.18%。 其中 7,865,210 股为公司集中
竞价交易取得,其余股份为公司 IPO、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非公
开发行取得。
2017 年起,工大高总在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信证券)办理、开展融资融券业务。 截至 2020 年 3 月 30 日,
工大高 存放于中信证券 信用担保账户的 股份数 总累计达
111,022,63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0.73%。因公司股票价格触及
维持担保比例的最低标准,经多次协商,工大高总并未按照约定
采取补救措施,构成违约。
2020 年 3 月 31 日至 4 月 3 日,中信证券通过集中竞价方式
分别减持工大高总存放于信用担保账户的公司股份 2,045,700
股、 6,992,600 股、 5,633,900 股、 1,670,000 股,合计数量为
16,342,2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58%。上述减持发生前,中信
证券于 2020 年 3 月多次向工大高总等相关方发出平仓告知函,
告知将通过强制平仓方式处置工大高总信用账户中担保物,并将
处置担保物所得资金用于偿还工大高总融资融券业务负债。控股
-4-
股东工大高总在前述减持前未及时履行减持计划的披露义务,迟
至 2020 年 4 月 3 日和 4 日才披露减持公告,并披露 5%以上股份
减持超过 1%的提示性公告。
公司控股股东工大高总超期未履行资产注入承诺, 也未及
时、充分提示承诺履行的相关风险。工大高总所持公司股份通过
竞价交易卖出,应当提前 15 个交易日披露减持计划,但在明确
知晓融资融券业务构成违约且券商多次发函告知的情况下, 工大
高总仍未按规定披露减持计划。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2019
年修订)》 第八十四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
规定》第八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23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行为指引》第 1.4 条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
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
等有关规定。 鉴于上述减持系因相关违约处置导致, 已酌情予以
考虑。 对于前述纪律处分意向, 工大高总在规定限期内表示无异
议。
鉴于前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
所) 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7.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等有关规
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
发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哈尔滨工业大学高新技术开发总公司
-5-
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公司股东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
则,认真履行公开承诺及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
信息披露工作,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黑龙江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0-10-24

处罚对象:

任会云,何显峰,吕占生,吕莹,姚永发,崔国珍,张大成,张景杰,张砚超,彭海帆,徐艳华,梁会东,王梅,田黎明,颜跃进,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00701 证券简称: *ST 工新 公告编号: 2020-092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黑龙江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
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23 日收到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黑龙江证监局”) 《 行政处罚决
定书》 ( [2020] 2 号) 及《市场禁入决定书》 ( [2020] 2 号) , 根据有关规定,
现将《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及《市场禁入决定书》 全文公告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 ( [2020] 2 号) 全文: 
“ 当事人: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工大高
新”),住所:哈尔滨市南岗区。
张大成,男, 1954 年 2 月出生,时任工大高新董事长、哈尔滨工大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工大集团”)董事长,住址:哈尔滨市南岗区。
姚永发,男, 1960 年 10 月出生,时任工大高新总经理、董事,住址:哈尔
滨市南岗区。
吕莹,女, 1970 年 2 月出生,时任工大高新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住址:
哈尔滨市南岗区。
王梅,女, 1968 年 7 月出生,时任工大高新财务总监、会计机构负责人,
住址:哈尔滨市南岗区。
何显峰,女, 1971 年 4 月出生,时任工大高新董事、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
住址:哈尔滨市南岗区。
任会云,女, 1954 年 3 月出生,时任工大高新副总经理、董事,住址:哈
尔滨市南岗区。
崔国珍,女, 1958 年 1 月出生,时任工大高新董事,住址:哈尔滨市南岗
区。
张景杰,男, 1946 年 1 月出生,时任工大高新董事,住址:哈尔滨市南岗
区。
彭海帆,男, 1977 年 11 月出生,时任工大高新董事,住址:哈尔滨市南岗
区。
吕占生,男, 1951 年 8 月出生,时任工大高新独立董事,住址:哈尔滨市
道里区。
徐艳华,女, 1953 年 3 月出生,时任工大高新独立董事,住址:哈尔滨市
南岗区。
颜跃进,男, 1962 年 12 月出生,时任工大高新独立董事,住址:广州市越
秀区。
梁会东,男, 1966 年 1 月出生,时任工大高新监事,住址: 哈尔滨市南岗
区。
田黎明,女, 1965 年 3 月出生,时任工大高新监事,住址:哈尔滨市南岗
区。
张砚超,男, 1974 年 11 月出生,时任工大高新监事,住址:哈尔滨市南岗
区。
依据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工大高新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于 2020 年
4 月 21 日作出《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0]1 号)并送达
当事人,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
有的权利。应当事人要求,我局于 2020 年 8 月 31 日召开听证会,听取当事人及
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听证会后,针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我局进一步核
查了相关事实。我局于 2020 年 10 月 10 日作出《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
书》(处罚字[2020]3 号),后送达当事人,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
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也未再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工大高新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
工大高新董事长张大成自 2005 年 6 月至 2018 年 9 月 21 日期间同时任职工
大集团董事长。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七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工大集团与工大高新之间构成关
联方。
2016 年 12 月至 2017 年 12 月期间,工大高新累计向关联方工大集团提供资
金 10.16 亿元,形成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10.16 亿元。工大高新未按照《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及时披露上述重大事
件,也未在当期半年报、年报中真实、准确、完整披露。
二、未及时披露对外担保情况
2015 年 12 月至 2018 年 1 月期间,工大高新及其下属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不
含对子公司的担保)共计 18 笔,金额累计达 63.1 亿元(其中对关联方提供担保
17 笔,金额 62.3 亿元)。上述对外担保情况,工大高新未履行内部审议程序,
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也未在当期半年报、年报中真实、准确、完整披露。
三、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和仲裁情况
2008 年 7 月至 2018 年 7 月期间,工大高新涉及 28 笔诉讼和仲裁,累计金
额达 20.35 亿元。对上述诉讼和仲裁事项工大高新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工大高
新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四、未及时披露基本账户被冻结情况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法院作出的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工大高新开立于中
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工大支行,账号为 2300×××3460 基本账户内
的存款 1.03 亿元。暂停支付该 1.03 亿元存款的期限为 12 月(从 2018 年 1 月
25 日起至 2019 年 1 月 24 日止)逾期或撤销冻结后,方可支付。工大高新未按
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及时披露上述
重大事件。
五、未及时披露子公司股权被冻结情况
2018 年 1 月 26 日,杭州市中级法院向汉柏科技下达了《股权查封告知书》,
冻结工大高新持有汉柏科技 100%的股份。 2018 年 3 月 26 日、 5 月 14 日、 5 月
16 日,工大高新所持红博会展 100%股权、红博物产 64.22%股权、龙丹利民 100%
股权先后被冻结。工大高新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
三十一条的规定,及时披露上述重大事件。
六、未及时披露重大债务未清偿情况
截至 2018 年 7 月 1 日,工大高新及下属子公司逾期债务共 16 笔,合计金额
13.46 亿元。截至 2017 年 10 月 25 日,逾期负债金额累计达到 4.45 亿元,首次
超过 2016 年度经审计资产( 42.11 亿元)的 10%。工大高新未按照《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及时披露上述重大事件,也未
在当期年报中真实、准确、完整披露。
七、 2016 年、 2017 年年度报告披露内容不真实、不准确
工大高新 2016年年报中未确认红博商贸城应支付给省七建工程款 2.91亿元、
延期付款的利息及仲裁费 0.98 亿元。上述会计差错影响公司 2016 年净利润 0.98
亿元,导致公司 2016 年净利润降低至-0.61 亿元。其中,减少 2016 年度归属于
母公司的净利润 0.63 亿元,减少金额占更正后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 0.14 亿元的
450%。
工大高新 2017 年年报中对被工大集团占用的资金未入账。上述会计差错影
响公司 2017 年净利润 0.52 亿元,导致公司 2017 年净利润降低至 0.78 亿元。其
中,减少 2017 年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 0.52 亿元,减少金额占更正后归属于母
公司的净利润 1.27 亿元的 40.94%。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合同文件、财务凭证、银行资金流水、银行汇
票等单据、工商登记资料、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有关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
以认定。
工大高新的上述行为,违反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六条及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
款所述行为。
根据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工大高新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对 2016 年、
2017 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张大成、
姚永发、吕莹、王梅、何显峰、任会云、崔国珍、张景杰(只在 2016 年年度报
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彭海帆(只在 2017 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吕
占生、徐艳华、颜跃进、梁会东、田黎明、张砚超。
张大成作为时任董事长负责上市公司和工大集团的经营管理和重大事项决
策,领导、策划、组织并实施了工大高新上述涉案违法事项,为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
姚永发作为时任董事、总经理负有主持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组织实施董事会
决议,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的法定职责,是公司日常经营管理
事项的主要负责人;吕莹作为时任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应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合法、真实和完整;王梅作为时任财务总监、
会计机构负责人负责定期组织编制并向公司证券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
日常财务核算等相关工作,承担财务会计核算、财务数据报表等信息披露文件的
编制职责;何显峰作为时任董事除了以董事身份在定期报告上签字确认外,还在
定期报告中的财务报表部分,以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身份签字盖章确认;任会云、
崔国珍、张景杰、彭海帆、吕占生、徐艳华、颜跃进作为时任董事,梁会东、田
黎明、张砚超作为时任监事在工大高新相关年度报告中保证所披露的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上述人员为相关年度报告披露内容不真实、不准确的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
对工大高新未及时披露重大事件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张大成,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为吕莹。
当事人吕莹及其代理人在听证及陈述、申辩意见中提出:一、对工大高新关
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对外担保、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事前没有参与,
不知情。二、时任工大高新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分管信息披露工作,在履职
期间已勤勉尽责,虽为公司法定高管人员,但在公司经营管理中的实际地位、作
用和影响力小。三、 2018 年 3 月已申请辞去职务。请求从轻或免于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作为工大高新副总经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吕莹在工
大高新 2016 年定期报告上签署确认意见,虽于 2018 年 3 月提出辞职申请,但于
2018 年 4 月 27 日,仍在工大高新 2017 年定期报告上签署确认意见,应当保证
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其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工大高新 2016 年、
2017 年年度报告不准确、不完整。此外,吕莹作为工大高新董事会秘书分管工
大高新信息披露工作,在工大高新持有的子公司股权被冻结、公司基本账户被冻
结,以及部分涉诉事项应及时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前,知悉上述事项,但没有
及时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作为工大高新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勤勉尽责程度
不够,应作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责任,申请免于处罚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
依据。但经对吕莹陈述申辩意见,以及相关证据材料的合议复核,可以认定吕莹
在工大高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发生过程中不是起决定、策划、组织实施作用的主
要人员。在公司收到交易所问询函后,能够积极督促、组织公司整理发布,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监管机构的调查,查清案件情况。
综合考虑上述情形,我局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请求予以采纳。
当事人颜跃进在陈述、申辩意见中提出:一、其作为外部独立董事,有别于
公司内部管理人员,在定期报告上签字是信赖会计事务所专业审计意见。二、其
任职时间较短、不了解情况,请求减免处罚。
当事人吕占生在陈述、申辩意见中提出:一、对需要签字的内容,其本人事
先并不知晓,不知情。二、本人长期从事文化工作,不懂财务知识和证券知识,
分析研判年报数据能力欠缺,请求从轻处罚。 
当事人徐艳华在陈述、申辩意见中提出:一、其作为工大高新独立董事从没
有参与过公司任何重大事项研究和决策,对所发生事项不知情。二、多次向公司
提出辞职申请,均被驳回。三、生活困难,无力缴纳罚款,请求从轻处罚。
针对当事人颜跃进、吕占生、徐艳华三位独立董事的陈述、申辩意见,经复
核,我局认为:独立董事应当从保护中小股东权益出发,关注上市公司内部控制,
充分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不能仅以相信和依靠专业机构意见、任职时间短、
不了解情况、能力不足、生活困难等理由作为减免处罚的依据。故我局对其申辩
意见不予采纳。同时,我局在认定其责任及量罚时已综合考虑其所处地位、情节
等因素。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 年《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工大高新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
二、对张大成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
三、对姚永发给予警告,并处以 20 万元罚款;
四、对王梅给予警告,并处以 15 万元罚款;
五、对吕莹给予警告,并处以 10 万元罚款;
六、对何显峰给予警告,并处以 10 万元罚款;
七、对任会云、崔国珍、张景杰、彭海帆、吕占生、徐艳华、颜跃进给予警
告,并分别处以 8 万元罚款;
八、对梁会东、田黎明、张砚超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5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 7111010189800000162,
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
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市场禁入决定书》 ( [2020] 2 号) 全文: 
“ 当事人:张大成,男, 1954 年 2 月出生,时任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
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大高新”)董事长、哈尔滨工大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 工大集团”)董事长,住址:哈尔滨市南岗区。
姚永发:男, 1960 年 10 月出生,时任工大高新总经理、董事,住址:哈尔
滨市南岗区。
王梅:女, 1968 年 7 月出生,时任工大高新财务总监、会计机构负责人,
住址:哈尔滨市南岗区。
吕莹:女, 1970 年 2 月出生,时任工大高新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住址:
哈尔滨市南岗区。
依据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工大高新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于 2020 年
4 月 21 日作出《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0] 1 号)并送达
当事人,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
有的权利。应当事人要求,我局于 2020 年 8 月 31 日召开听证会,听取当事人及
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听证会后,针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我局进一步核
查了相关事实。我局于 2020 年 10 月 10 日作出《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
书》(处罚字[2020]3 号),后送达当事人,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
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也未再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 终结。
经查明,工大高新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
工大高新董事长张大成自 2005 年 6 月至 2018 年 9 月 21 日期间同时任职工
大集团董事长。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七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工大集团与工大高新之间构成关
联方。
2016 年 12 月至 2017 年 12 月期间,工大高新累计向关联方工大集团提供资
金 10.16 亿元,形成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10.16 亿元。工大高新未按照《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及时披露上述重大事
件,也未在当期半年报、年报中真实、准确、完整披露。
二、未及时披露对外担保情况
2015 年 12 月至 2018 年 1 月期间,工大高新及其下属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不
含对子公司的担保)共计 18 笔,金额累计达 63.1 亿元(其中对关联方提供担保
17 笔,金额 62.3 亿元)。上述对外担保情况,工大高新未履行内部审议程序,
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也未在当期半年报、年报中真实、准确、完整披露。
三、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和仲裁情况
2008 年 7 月至 2018 年 7 月期间,工大高新涉及 28 笔诉讼和仲裁,累计金
额达 20.35 亿元。对上述诉讼和仲裁事项工大高新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工大高
新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四、未及时披露基本账户被冻结情况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法院作出的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工大高新开立于中
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工大支行,账号为 2300XXX3460 基本账户内的存
款 1.03 亿元。暂停支付该 1.03 亿元存款的期限为 12 月(从 2018 年 1 月 25 日
起至 2019 年 1 月 24 日止)逾期或撤销冻结后,方可支付。工大高新未按照《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及时披露上述重大事
件。
五、未及时披露子公司股权被冻结情况
2018 年 1 月 26 日,杭州市中级法院向汉柏科技下达了《股权查封告知书》,
冻结工大高新持有汉柏科技 100%的股份。 2018 年 3 月 26 日、 5 月 14 日、 5 月
16 日,工大高新所持红博会展 100%股权、红博物产 64.22%股权、龙丹利民 100%
股权先后被冻结。工大高新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
三十一条的规定,及时披露上述重大事件。
六、未及时披露重大债务未清偿情况
截至 2018 年 7 月 1 日,工大高新及下属子公司逾期债务共 16 笔,合计金额
13.46 亿元。截至 2017 年 10 月 25 日,逾期负债金额累计达到 4.45 亿元,首次
超过 2016 年度经审计资产( 42.11 亿元)的 10%。工大高新未按照《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及时披露上述重大事件,也未
在当期年报中真实、准确、完整披露。
七、 2016 年、 2017 年年度报告披露内容不真实、不准确
工大高新 2016年年报中未确认红博商贸城应支付给省七建工程款 2.91亿元、
延期付款的利息及仲裁费 0.98 亿元。上述会计差错影响公司 2016 年净利润 0.98
亿元,导致公司 2016 年净利润降低至-0.61 亿元。其中,减少 2016 年度归属于
母公司的净利润 0.63 亿元,减少金额占更正后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 0.14 亿元的
450%。
工大高新 2017 年年报中对被工大集团占用的资金未入账。上述会计差错影
响公司 2017 年净利润 0.52 亿元,导致公司 2017 年净利润降低至 0.78 亿元。其
中,减少 2017 年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 0.52 亿元,减少金额占更正后归属于母
公司的净利润 1.27 亿元的 40.94%。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合同文件、财务凭证、银行资金流水、银行汇
票等单据、工商登记资料、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有关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
以认定。
工大高新的上述行为,违反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六条及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
款所述行为。
根据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工大高新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张大成、姚永
发、王梅、吕莹对工大高新 2016 年、 2017 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张大成作为时任董事长负责上市公司和工大集团的经营管理和重大事项决
策,在上述违法行为中居于核心地位,直接组织、策划、领导实施了涉案违法行
为,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直接导致了工大高新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的发生,涉案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
姚永发作为时任董事、总经理负有主持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组织实施董事会
决议,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的法定职责,是公司日常经营管理
事项的主要负责人,违法情节较为严重;吕莹作为时任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负
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应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合法、真实和完整,
违法情节严重;王梅作为时任财务总监、会计机构负责人负责定期组织编制并向
公司证券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日常财务核算等相关工作,承担财务会计
核算、财务数据报表等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职责,违法情节严重。
对工大高新未及时披露重大事件的行为,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张大成,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为吕莹。
当事人吕莹及其代理人在听证及陈述、申辩意见中提出:一、对工大高新关
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对外担保、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事前没有参与,
不知情。二、时任工大高新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分管信息披露工作,在履职
期间已勤勉尽责,虽为公司法定高管人员,但在公司经营管理中的实际地位、作
用和影响力小。三、 2018 年 3 月已申请辞去职务。请求从轻或免于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作为工大高新副总经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吕莹在工
大高新 2016 年定期报告上签署确认意见,虽于 2018 年 3 月提出辞职申请,但于
2018 年 4 月 27 日,仍在工大高新 2017 年定期报告上签署确认意见,应当保证
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其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工大高新 2016 年、
2017 年年度报告不准确、不完整。此外,吕莹作为工大高新董事会秘书分管工
大高新信息披露工作,在工大高新持有的子公司股权被冻结、公司基本账户被冻
结,以及部分涉诉事项应及时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前,知悉上述事项,但没有
及时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作为工大高新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勤勉尽责程度
不够,应作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责任,申请免于处罚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
依据。但经对吕莹陈述申辩意见,以及相关证据材料的合议复核,可以认定吕莹
在工大高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发生过程中不是起决定、策划、组织实施作用的主
要人员。在公司收到交易所问询函后,能够积极督促、组织公司整理发布,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监管机构的调查,查清案件情况。
综合考虑上述情形,我局对其提出的关于从轻或减轻处理的请求予以采纳。
当事人张大成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当事人姚永发违法行为情节较为严重,
当事人王梅、吕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15 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五条第(三)
项及(七)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张大成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姚永
发采取 10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王梅、吕莹采取 5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
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
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
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当事人如果对本市场禁入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四日

*ST工新关于收到黑龙江证监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0-04-30

处罚对象:

任会云,何显峰,吕占生,吕莹,姚永发,崔国珍,张大成,张景杰,张砚超,彭海帆,徐艳华,梁会东,王梅,田黎明,颜跃进,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00701 证券简称: *ST 工新 公告编号: 2020-060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黑龙江证监局
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大高新”))
于 2020 年 4 月 29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黑
龙江证监局”) 《 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 ( 处罚字[2020]1 号,以下
简称“ 《 行政处罚告知书》 ” )根据有关规定,现将行政处罚告知书全文公告如
下:
“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张大成、姚永发、吕莹、王梅、
何显峰、任会云、崔国珍、张景杰、彭海帆、吕占生、徐艳华、颜跃进、梁会东、
田黎明、张砚超: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一案,已
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并对部分人员作出市场禁入。
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并对部分人员作出市场禁入所根据的违法事实、
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工大高新涉嫌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
一、 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未及时披露
工大高新董事长张大成自 2005 年 6 月至 2018 年 9 月 21 日期间同时任职哈
尔滨工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大集团)董事长。根据《公司法》第二
百一十六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工大集团
与工大高新之间构成关联关系。
(一) 2017 年 4 月 14 日,工大高新与赵林香签署《借款暨担保协议书》,
协议显示工大高新向赵林香借款人民币 1 亿元,借款用途为资金周转。《借款暨
担保协议书》签订当日,赵林香将 1 亿元借款资金分两笔,一笔 5200 万元,一
笔 4800 万元汇入工大集团。存在工大高新为该 1 亿元资金的借款人,而工大集
团为该 1 亿元资金实际使用人的事实。工大高新与工大集团均未提供证据证实该
笔资金往来为工大高新与工大集团正常贸易往来。
(二) 2017 年 7 月 7 日,工大高新与安徽省金丰典当有限公司签署《典当
合同》, 合同显示工大高新以持有的存货向安徽省金丰典当有限公司融资 1 亿元,
资金用途为补充流动资金,期限为 2017 年 7 月 7 日至 2018 年 7 月 1 日。该 1
亿元借款资金分别于 2017 年 7 月 10 日, 7 月 12 日分两笔,每笔 5000 万元的形
式,由安徽省金丰典当有限公司直接汇入工大集团。存在工大高新为该 1 亿元资
金的借款人,而工大集团为该 1 亿元资金实际使用人的事实。工大高新与工大集
团均未提供证据证实该笔资金往来为工大高新与工大集团正常贸易往来。
(三) 2016 年 12 月 2 日,工大高新中大植物蛋白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大植
物蛋白)与上海湛丰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湛丰)签订了《大豆采购合同》。
2017 年 3 月 1 日,工大高新先后以 5000 万、 5000 万、 1 亿元,分三笔将 2 亿元
资金汇入中大植物蛋白,中大植物蛋白收到 2 亿元资金后,于当日先后以 5000
万、 5000 万、 1 亿元分三笔汇入上海湛丰,作为《大豆采购合同》的履约保证金。
上海湛丰收到 2 亿元履约保证金后,当日将该笔资金全部汇入工大集团。该《大
豆采购合同》到期并未实际履行,无商品购销出入库记录,无真实业务往来,工
大高新公告称该笔资金为工大集团占用。
(四) 2017 年 8 月 22 日,工大高新向其子公司上海哈青贸易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上海哈青)汇入资金 1 亿元。当日,上海哈青向上海熙祥泉实业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上海熙祥泉)支付预付货款 1 亿元。同日,上海熙祥泉将 1 亿元资金
汇入工大集团。上海哈青向上海熙祥泉支付 1 亿元预付货款的事项,无购销合同,
未实际履行,无真实业务往来,工大高新公告称该笔资金为工大集团占用。
(五) 2016 年 12 月 29 日,工大高新向其孙公司天津汉柏明锐电子科技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汉柏明锐)汇入资金 2 亿元。当日,天津汉柏明锐将 2
亿元资金先后以 1. 5 亿元、 5000 万元,分两笔支付给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中冶天工), 作为工程款项。当日,中冶天工将上述款项先后以 1. 5 亿
元、 5000 万元,分两笔支付给工大集团的下属公司工大创谷(三河)科技发展
有限公司。另《债权债务确认书》表明,中冶天工和工大创谷(三河)科技发展
有限公司、天津汉柏明锐之间无实质性债权债务关系,上述 2 亿元资金的债权人
是天津汉柏明锐,债务人是工大集团。工大高新与工大集团均未提供证据证实该
笔资金往来为工大高新与工大集团正常贸易往来。
(六) 2017 年 12 月 19 日,工大高新出资 2 亿元设立产业并购基金,投资
北京瑞鑫嘉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北京瑞鑫嘉业于 2017 年 12 月 19 日
收到上述 2 亿元资金,并于当日将该笔资金转入工大集团。工大高新与工大集团
均未提供证据证实该笔资金往来为工大高新与工大集团正常贸易往来。
(七) 2017 年 10 月 13 日,工大集团向佛山市海德仲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佛山海德)借款 4,000 万元,后经汉柏科技、佛山海德、工大高新三
方协商,在工大高新子公司汉柏科技预付给佛山海德的预付款中扣除。工大高新
与工大集团均未提供证据证实该笔资金往来为工大高新与工大集团正常贸易往
来。
(八) 2017 年 10 月 16 日,工大高新子公司龙丹利民与浙江省稠州商业银
行签署《最高额质押合同》 (编号: 22017366053000060762) , 合同显示龙丹利
民以 8,000 万元存单质押为上海建奥借款提供质押担保。其后上海建奥将该笔借
款 7,600 万资金汇入工大集团。 2018 年 5 月 28 日,龙丹利民收到浙江稠州商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的贷款提前收回通知书,将质押存单直接还款 7,600
万元,其余 400 万返还给龙丹利民。根据资金流向,上述事项构成工大集团对工
大高新事实上的关联方资金占用。
综上,工大高新通过上述方式累计发生向关联方工大集团提供资金的关联交
易 10.16 亿元。上述事项工大高新均未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也未在当
期半年报、年报中真实、准确、完整披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014
年修正,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六十七条等相关规定。
二、对外担保未及时披露
(一) 2017 年 8 月 2 日,工大高新与方美凤签署《保证担保书》, 保证担
保书显示,工大高总向方美凤借入贷款人民币 1 亿元,工大高新、工大集团、烟
台和为置业有限公司、张大成为借款提供保证担保。
(二) 2017 年 5 月 16 日,工大高新与苏州安泰成长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
苏州安泰)签署《保证合同》, 合同显示,工大高总于 2017 年 5 月 15 日向苏州
安泰借入贷款人民币 5,000 万元,工大高新为借款提供连带担保责任。
(三) 2017 年 3 月 29 日,工大高新与中安百联(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称中安百联)签署保证合同,合同显示,工大高总向中安百联借款人民币
2 亿元,工大高新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四) 2017 年 3 月 13 日,工大高新与深圳前海新富资本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称前海新富)签署《关于工大高总之贷款合同之保证合同》,合同显示,
工大高总与前海新富签订了贷款合同,贷款金额 1.5 亿元,工大高新为其提供连
带责任保证担保。
(五) 2017 年 5 月 18 日,工大高新与北京汉富美邦国际投资顾问中心(以
下称北京汉富美邦)签署担保合同,合同显示,工大高总向北京汉富美邦借款人
民币 3 亿元,工大高新为其承担连带责任担保。
(六)工大高新承诺函显示, 2017 年 2 月,工大集团委托深圳市宏利创新
投资合伙企业(以下称深圳宏利)发行阳明 2 号私募投资基金,通过恒丰银行委
托贷款形式进行融资。深圳宏利委托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向工大集
团发放贷款,贷款金额 4 亿元,贷款用途为补充企业流动性资金。工大高总、工
大高新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七)工大高新承诺函显示, 2017 年 2 月,工大集团向合格投资者发行总
额不超过人民币 1 亿元的“哈工大集团 2017 定向融资计划”, 期限 18 个月,累
计发行 4,457 万元人民币,工大高新为其到期兑付本金及利息提供不超过 1 亿元
人民币的连带责任担保。
(八) 2016 年 6 月 29 日,工大高新与深圳新华富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署
保证合同,合同显示工大集团与深圳新华富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署《股权收益
转让及回购合同》,发行“新华富时工大 1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融资 7.5 亿
元人民币,工大高新为其承担连带责任担保。
(九) 2017 年 8 月 1 日,工大高新致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担保
函显示,工大集团、杭州东方邦信橙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黑龙江乳业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唐山渤海石油有限责任公司与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
行签署了委托贷款合同,委托贷款金额为 7.8 亿元,工大高新为上述贷款提供无
条件不可撤消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十)《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国际会展体育
中心有限公司、哈尔滨机场专用路有限公司与上海国金租赁有限公司之融资租赁
合同》显示, 2016 年 5 月,上海国金租赁有限公司采用售后回租的方式向哈尔
滨机场专用路有限公司(以下称机场路公司)提供融资租赁服务,金额 5 亿,工
大高新为此笔融资租赁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十一)第三方保证合同显示, 2017 年 5 月和 2017 年 8 月,深圳市彼岸大
道贰拾柒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分别委托南洋银行向工大集团发放贷款 3
亿元人民币和 4 亿元人民币,期限为 18 个月和 12 个月。工大高新为此二笔总计
7 亿元人民币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十二)第三方保证合同显示, 2017 年 5 月,工大集团向深圳前海金木商
业保理有限公司融资 2 亿元人民币,工大高新为其承担连带责任担保。
(十三)2017 年 5 月 26 日,工大高新与吴成文签署《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
合同显示工大集团、工大高新、张大成向吴成文借款人民币 1 亿元,借款期间为
2017 年 5 月 26 日至 2017 年 5 月 30 日。工大高新为其承担连带责任担保。
(十四)《上海国金租赁有限公司、哈尔滨工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
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之保证合同》显示, 2018 年 1 月 30 日,上
海国金租赁有限公司向工大集团放款 2 亿元人民币,工大高新为此笔融资租赁业
务提供最高额 2.5 亿元人民币连带责任保证。
(十五) 2015 年 12 月,工大高新与中程租赁有限公司签署保证合同,合同
显示哈尔滨市龙丹日高乳业有限责任公司向中程租赁有限公司融资 5,000 万元,
工大高新为其承担连带责任担保。
(十六)最高额保证合同显示, 2016 年,哈尔滨哈南国际开发开放总部投
资有限公司向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融资 5 亿元人民币,工大高新为其提供
15 亿元最高额度保证。
(十七)《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最高额质押合同》显示, 2017 年
10 月 17 日,工大高新子公司龙丹利民为上海建奥提供存单质押担保,担保金额
8, 000 万元。
(十八) 2014 年 12 月 15 日,汉柏科技原实际控制人彭海帆与薄超签订了 1
亿元的借款合同,借款期限自 2014 年 12 月 15 日至 2016 年 12 月 14 日,并由汉
柏科技及其四家子公司(天津汉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天津汉柏明锐电子科技有
限公司、天津汉柏汉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天津汉柏芯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为
彭海帆上述个人借款签订了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保证合同。 2016 年 9 月 14 日,
上述公司股权结构发生变更,上述公司成为工大高新的下属公司。
综上,工大高新及其下属公司对外发生的上述 18 笔担保合计 63.1 亿元。工
大高新未履行内部审议程序,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也未在当期半年报、年
报中真实、准确、完整披露。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六十
七条等相关规定。
三、重大诉讼和仲裁未及时披露
(一) 2008 年 7 月 30 日,哈尔滨市呼兰区法院对孙为民诉哈尔滨工大高新
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呼兰玉米淀粉糖分公司案作出判决,该案涉案金额
306.46 万元。 2018 年 7 月 21 日,工大高新才对此诉讼事项进行了披露。
(二) 2017 年 7 月 30 日,哈尔滨市中级法院对哈尔滨合力投资控股有限公
司诉工大高新、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红博商贸城案作出判
决,该案涉案金额 1,059.15 万元。 2018 年 4 月 28 日,工大高新才对此诉讼事
项在 2017 年年度报告中进行了披露。
(三) 2017 年 9 月 4 日,哈尔滨市中级法院对黑龙江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
公司诉工大高新子公司红博商贸城案作出判决,该案涉案金额 1,059.59 万元。
2018 年 4 月 28 日,工大高新才对此诉讼事项在 2017 年年度报告中进行了披露。
(四) 2017 年 9 月 15 日,哈尔滨市中级法院对建安集团诉工大高新子公司
红博物产案作出判决,该案涉案金额 2,243.55 万元。 2018 年 4 月 28 日,工大
高新才对此诉讼事项在 2017 年年度报告中进行了披露。
(五) 2017 年 10 月 26 日,哈尔滨市南岗区法院对哈尔滨九洲电气股份有
限公司诉工大高新子公司红博商贸城案作出判决,该案涉案金额 657.4 万元。
2018 年 7 月 21 日,工大高新才对此诉讼事项进行了披露。
(六) 2018 年 1 月 5 日,杭州市中级法院对吴成文诉张大成、工大集团、
工大高新案作出裁定,该案涉案金额 10,000 万元。 2018 年 4 月 28 日,工大高
新才对此诉讼事项在 2017 年年度报告中进行了披露。
(七)2018 年 1 月 25 日,江西省高级法院对赵林香诉工大高新、工大高总、
工大集团案作出了民事调解书,该案涉案金额 8.175 万元。 2018 年 7 月 21 日,
工大高新才对此诉讼事项进行了披露。
(八) 2018 年 3 月 20 日,杭州市中级法院对李佳诉工大集团、工大高新、
工大高总、张大成案作出判决,该案涉案金额 9,940 万元。 2018 年 4 月 28 日,
工大高新才对此诉讼事项在 2017 年年度报告中进行了披露。
(九) 2018 年 3 月 26 日,哈尔滨市南岗区法院对黑龙江和兴建设集团有限
公司诉工大高新子公司红博物产案作出判决,该案涉案金额 147.25 万元。 2018
年 7 月 21 日,工大高新才对此诉讼事项进行了披露。
(十) 2018 年 3 月 30 日,深圳市中级法院对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
集团有限公司诉汉柏科技有限公司、工大高新、彭海帆、田坤案作出裁定,该案
涉案金额 10,000 万元。 2018 年 7 月 21 日,工大高新才对此诉讼事项进行了披
露。
(十一) 2018 年 3 月 2 日,重庆宗申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向重庆仲裁委员提
起仲裁申请,要求工大高新偿还本金 1.9 亿元。 2018 年 7 月 21 日,工大高新才
对此诉讼事项进行了披露。
(十二) 2018 年 4 月 20 日,哈尔滨市南岗区法院对黑龙江化工建设有限责
任公司诉工大高新子公司红博物产案作出判决,该案涉案金额 870 万元。 2018
年 7 月 21 日,工大高新才对此诉讼事项进行了披露。
(十三) 2018 年 5 月 4 日,哈尔滨市中级法院对哈尔滨亿博通建筑工程有
限公司诉工大高新子公司红博物产案作出判决,该案涉案金额 2,327.11 万元。
2018 年 7 月 21 日,工大高新才对此诉讼事项进行了披露。
(十四) 2018 年 6 月 28 日,黑龙江冠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哈尔滨市
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书,诉求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教
育考试培训大厦支付工程款 1,369. 26 万元。 2018 年 7 月 21 日,工大高新才对
此诉讼事项进行了披露。
(十五) 2018 年 5 月 17 日,河北三河市法院对三河市财政局诉工大高新、
工大集团等当事人案作出判决,该案涉案金额 228 万元。 2018 年 7 月 21 日,工
大高新才对此诉讼事项进行了披露。
(十六) 2018 年 3 月 26 日,哈尔滨市南岗区法院对黑龙江大正彩翼涂料销
售有限公司诉工大高新子公司红博物产案作出判决,该案涉案金额 49.59 万元。
2018 年 7 月 21 日,工大高新才对此诉讼事项进行了披露。
(十七) 2018 年 1 月 22 日,黑龙江博施建筑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向哈尔
滨市南岗区法院起诉工大高新子公司红博物产,该案涉案金额 670.45 万元。2018
年 7 月 21 日,工大高新才对此诉讼事项进行了披露。
(十八) 2017 年 12 月 22 日,哈尔滨市南岗区法院对韩秀梅起诉工大高新
子公司红博商贸城案作出判决,该案涉案金额 8 万元。 2018 年 7 月 21 日,工大
高新才对此诉讼事项进行了披露。
(十九) 2017 年 11 月 15 日,哈尔滨市呼兰区法院对蒋凯地诉工大高新子
公司龙丹乳业案作出调解,该案涉案金额 9.63 万元。 2018 年 7 月 21 日,工大
高新才对此诉讼事项进行了披露。
(二十) 2018 年 6 月 20 日,哈尔滨市呼兰区法院对哈尔滨华联储运有限公
司诉工大高新子公司龙丹乳业案作出判决,该案涉案金额 127.46 万元。 2018 年
7 月 21 日,工大高新才对此诉讼事项进行了披露。
(二十一) 2018 年 4 月 26 日,冠宇建筑就培训大厦纠纷向哈尔滨仲裁委提
起仲裁申请,该案涉案金额 1,369.26 万元。 2018 年 7 月 21 日,工大高新才对
此诉讼事项进行了披露。
(二十二)2018 年 4 月 23 日,北京市第四中级法院对经开租赁诉工大高新、
工大集团、工大高总案作出裁定,该案涉案金额 20,000 万元。 2018 年 7 月 21
日,工大高新才对此诉讼事项进行了披露。
(二十三) 2018 年 5 月 8 日,浙江省高级法院对深圳市宏利创新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诉工大集团、哈尔滨通成投资顾问有限责任公司、工大高新、
工大高总案作出裁定 ,该案涉案金额 34,851 万元。 2018 年 7 月 21 日,工大高
新才对此诉讼事项进行了披露。
(二十四)2018 年 5 月 16 日,周世平以工大高新子公司汉柏科技、彭海帆、
天津汉柏明锐、天津汉柏信息、工大高新为被申请人,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
裁申请,该案涉案金额 10,000 万元。 2018 年 7 月 21 日,工大高新才对此诉讼
事项进行了披露。
(二十五) 2018 年 5 月 31 日,徐英捷以工大高新、工大集团、张大成为被
告向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提起起诉,该案涉案金额 20,000 万元。 2018 年 7 月 21
日,工大高新才对此诉讼事项进行了披露。
(二十六)2018 年 1 月 25 日,北京汉富美邦国际投资顾问中心以工大集团、
工大高新、工大高总为被告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涉案金额
29,000 万元。 2018 年 7 月 21 日,工大高新才对此诉讼事项进行了披露。
(二十七) 2018 年 4 月 24 日,北京市第三中院对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
有限公司向工大高新子公司汉柏科技、彭海帆申请执行案作出裁定,该案涉案金
额 10,000 万元。 2018 年 7 月 21 日,工大高新才对此诉讼事项进行了披露。
(二十八) 2018 年 7 月 18 日,天津市二中院对薄超诉工大高新子公司汉柏
科技案作出的判决,该案涉案金额 11,166 万元。 2018 年 12 月 4 日,工大高新
才对此诉讼事项进行了披露。上述 28 笔未披露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达 20.35
亿元。根据《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上述诉讼和仲裁事项工大高新应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工大高新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四、公司基本账户被冻结事项未及时披露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法院作出的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工大高新开立于中
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工大支行,账号为 23001865251050003460 基本
账户内的存款 1.03 亿元。暂停支付该 1.03 亿元存款的期限为 12 月(从 2018
年 1 月 25 日起至 2019 年 1 月 24 日止)逾期或撤销冻结后,方可支付。
根据《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上述事项工大高新应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工大高新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五、工大高新子公司股权被冻结情况
(一) 2018 年 1 月 26 日,杭州市中级法院向汉柏科技下达了《股权查封告
知书》,冻结工大高新持有汉柏科技 100%的股份。 2018 年 4 月 28 日, 工大高新
才对此事项在 2017 年年度报告中进行了披露。
(二)通过“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查询发现,工大高新所持红博会
展 100%股权、红博物产 64.22%股权、龙丹利民 100%股权,分别于 2018 年 3 月
26 日、 5 月 14 日、 5 月 16 日被冻结。 2018 年 7 月 21 日,工大高新才对上述事
项进行披露。根据《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上述事项工大高新应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工大高新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六、工大高新重大债务未清偿事项未及时披露
截至 2018 年 7 月 1 日,工大高新及下属子公司逾期债务共 16 笔,合计金额
134,575 万元。分别为: 1. 汉柏科技欠浦发银行天津分行 1500 万元。 2. 汉柏
科技欠浦发银行天津分行 2000万元。3.汉柏科技欠浦发银行天津分行 3400万元。
4. 汉柏科技欠恒丰银行北京分行 10, 000 万元。 5. 汉柏科技欠恒丰银行北京分
行 7,600 万元。 6. 汉柏科技欠恒丰银行北京分行 2,400 万元。 7.汉柏科技欠北
京银行双秀支行 10,000 万元。 8. 汉柏科技欠北京银行双秀支行 5,000 万元。 9.
工大高新欠徐英捷 8,000 万元。 10.工大高新欠崔炜 12,000 万元。 11.工大高新
欠重庆宗申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19,000 万元。 12.工大高新欠经开租赁有限公司
20 ,000 万元。13.汉柏科技欠深圳前海汇能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5,500 万元。
14.工大高新欠赵林香 8,175 万元。15. 工大高新欠安徽省金丰典当有限公司 10,
000 万元。 16.汉柏科技欠周世平 10,000 万元。截至 2017 年 10 月 25 日,逾期
负债金额累计达到 4.45 亿元,首次超过 2016 年度经审计资产( 42.11 亿元)的
10% 。 公司未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也未在当期年报中真实、准确、完
整披露。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六条、六十七条等相关规定。
七、工大高新 2016 年、 2017 年年度报告财务数据披露不真实、不准确
工大高新于 2018 年 4 月 28 日披露公告称,公司下属分公司哈尔滨工大高新
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红博商贸城与省七建发生的工程欠款仲裁事项,根据
仲裁裁决书, 2016 年红博商贸城应支付给省七建工程款 291,219,213.17 元、延
期付款的利息及仲裁费 97,774,530.78 元。因公司未确认上述事项,导致公告的
财务数据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对 2016 年财务报表进行了重大
会计差错调整。上述会计差错影响公司 2016 年净利润 97,774,530.78 元,导致
公司 2016 年净利润降低至-60,564,343.58 元。其中,减少 2016 年度归属于母
公司的净利润 62,790,803.67 元,减少金额占更正后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 13,
789,379.10 元的 455.36%。
工大高新于 2018 年 8 月 30 日披露公告称,因公司存在资金被工大集团占用
及未入账负债情况,导致公告的财务数据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存在重大差异,公司
对 2017 年财务报表进行重大会计差错调整。上述会计差错影响公司 2017 年净利
润 51,627,781.54 元,导致公司 2017 年净利润降低至 78,488,310.78 元。其中,
减少 2017 年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 51,627,781.54 元,减少金额占更正后归属
于母公司的净利润 127,229,086.53 元的 40.58% 。公司存在上述重大会计差错,
导致 2016 年、 2017 年年度报告财务数据披露不真实、不准确。
2017 年 1 月 26 日,工大高新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 2016 年年度报告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签字人员有张大成、何显峰、任慧云、崔国珍、张景杰、吕
占生、徐艳华、颜跃进、姚永发、吕莹、王梅。《工大高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对 2016 年年度报告书面确认书》中未记录上述人员表示异议。
2017 年 1 月 26 日,工大高新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公司 2016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签字董事有张大成、何显峰、任慧云、崔
国珍、张景杰、吕占生、徐艳华、颜跃进。在董事会审议年度报告的会议记录中
未记录上述人员表示异议。
2017 年 1 月 26 日,工大高新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公司 2016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签字监事有梁会东、田黎明、张砚超。在
监事会审议年报会议记录中未记录上述人员表示异议。
2018 年 4 月 27 日,工大高新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工大高新 2017 年年度
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签字人员有张大成、何显峰、任慧云、吕占生、徐艳华、
颜跃进、姚永发、吕莹、王梅。《工大高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 2017 年年度报
告书面确认书》显示,彭海帆以“不了解具体信息”为由投弃权票、张大成、何
显峰表示同意、王梅表示同意披露,但是对年报中相关事项无法保证真实、准确
和完整。
2018 年 4 月 27 日,工大高新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公
司 2017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签字董事有张大成、何显峰、吕占生、徐艳华、
颜跃进、彭海帆。董事会审议年度报告的会议记录中仅彭海帆以“不了解具体信
息” 为由投弃权票,未记录其他人表示异议。
2018 年 4 月 27 日,工大高新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公
司 2017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签字监事有梁会东、田黎明、张砚超。在监事
会审议年报会议记录中未表示异议。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合同、财务凭证、银行资金流水、银行汇票等单据、
工商登记资料、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有关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工大高新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
条及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工大
高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 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证券
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
对于上述事项,相关当事人的责任如下:
1.时任工大高新董事长张大成负责上市公司和工大集团的经营管理和重大
事项决策,在公司审议 2016 年年报、 2017 年半年报、 2017 年年报的董事会审议
决议上签字且并未表示异议。在工大高新关联方资金占用、对外担保等所有涉案
违法行为中,张大成均主导、参与或指使他人实施,主观故意明显,涉案金额巨
大,违法情节严重。张大成为工大高新上述定期报告披露违法违规及重大事件未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法违规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2.时任工大高新董事、总经理姚永发作为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事项的主要负责
人,对公司 2016 年年报、 2017 年年报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在公司审议 2017 年
半年报的董事会审议决议上签字且并未表示异议,为工大高新上述定期报告披露
违法违规及重大事件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法违规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
3.时任工大高新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吕莹,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负责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合法、真实和完整。为工
大高新上述定期报告披露违法违规及重大事件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法违
规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4.时任工大高新财务总监、会计机构负责人王梅,对公司 2016 年、 2017 年
年报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在公司审议 2016 年年报、 2017 年半年报、 2017 年年报
的董事会审议决议上签字且并未表示异议。作为会计机构负责人,负责定期组织
编制并向公司证券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日常财务核算等相关工作,承担
财务会计核算、财务数据报表等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职责,其履职尽责程度不够,
致使工大高新定期报告财务资料不实。为工大高新上述定期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违
规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5.时任工大高新董事何显峰在公司审议 2016 年年报、 2017 年半年报、 2017
年年报的董事会审议决议上签字且并未表示异议。何显峰除了以董事身份在定期
报告上签字确认外,还在定期报告中的财务报表部分,以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身
份签字盖章确认。为工大高新上述定期报告披露违法违规及重大事件未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违法违规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6.时任工大高新董事、副总经理任会云,在公司审议 2016 年年报、 2017 年
半年报的董事会审议决议上签字且并未表示异议,对公司 2017 年年报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为工大高新上述定期报告披露违法违规及重大事件未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违法违规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7.时任工大高新董事崔国珍,在公司审议 2016 年年报、 2017 年半年报的董
事会审议决议上签字且并未表示异议,为工大高新上述定期报告披露违法违规及
重大事件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法违规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8.时任工大高新董事张景杰,在公司审议 2016 年年报的董事会审议决议上
签字且并未表示异议,为工大高新上述定期报告披露违法违规及重大事件未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法违规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9.时任工大高新董事彭海帆,在公司审议 2017 年半年报的董事会审议决议
上签字且并未表示异议,在公司审议 2017 年年报的董事会审议决议上签字,虽
然 2017 年年报的董事会审议决议上显示其以“不了解具体信息”为由投了弃权
票,但是,作为上市公司董事应具备与职责相匹配的专业知识和水平,主动调查
并获取决策所需资料,董事彭海帆以“不了解具体信息”为由投了弃权票,表明
其未能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为工大高新上述定期报告披露违法违规及重大事件未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法违规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10.时任工大高新独立董事吕占生,在公司审议 2016 年年年报、 2017 年半
年报、 2017 年年报的董事会审议决议上签字且并未表示异议,为工大高新上述
定期报告披露违法违规及重大事件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法违规行为的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
11.时任工大高新独立董事徐艳华在公司审议 2016 年年报、2017 年半年报、
2017 年年报的董事会审议决议上签字且并未表示异议,为工大高新上述定期报
告披露违法违规及重大事件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法违规行为的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
12.时任工大高新独立董事颜跃进,在公司审议 2016 年年报、 2017 年年报
的董事会审议决议上签字且并未表示异议,为工大高新上述定期报告披露违法违
规及重大事件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法违规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13.时任工大高新监事梁会东,在公司审议 2016 年年报、 2017 年年报的监
事会审议决议上签字且并未表示异议,为工大高新上述定期报告披露违法违规及
重大事件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法违规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14.时任工大高新监事田黎明,在公司审议 2016 年年报、 2017 年年报的监
事会审议决议上签字且并未表示异议,为工大高新上述定期报告披露违法违规及
重大事件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法违规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15.时任工大高新监事张砚超,在公司审议 2016 年年报、 2017 年年报的监
事会审议决议上签字且并未表示异议,为工大高新上述定期报告披露违法违规及
重大事件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法违规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工大高新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罚款;
二、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公司董事长张大成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罚
款;
三、对董事兼总经理姚永发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罚款;
四、对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吕莹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罚款;
五、对财务总监、会计机构负责人王梅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五万元罚款;
六、对董事、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何显峰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罚款;
七、对董事兼副总经理任会云、董事崔国珍、董事张景杰、彭海帆、独立董
事吕占生、独立董事徐艳华、独立董事颜跃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八万元罚款;
八、对监事梁会东、监事田黎明、监事张砚超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五万元
罚款。
此外,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根据《证
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 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三条、第五条规定,我局拟决
定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一、时任工大高新董事长张大成,负责上市公司和工大集团的经营管理和重
大事项决策,在上述违法行为中居于核心地位,直接组织、策划、领导实施了涉
案违法行为,其行为直接致了工大高新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发生,涉案数额
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拟对其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二、时任工大高新董事、总经理姚永发,负有主持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组织
实施董事会决议,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的法定职责。作为公司
日常经营管理事项的主要负责人, 其在询问笔录中对与公司经营相关的众多重要
事项表示不清楚、不了解情况。作为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了解并持续关
注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已经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
影响,应当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积极问询,提出质疑,提供建议。
其履职尽责程度严重不够,拟对其采取 10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三、时任工大高新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吕莹,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公布,协
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和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董事会秘书作为法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是促使公司规范运作的重要制度保障。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吕莹履职尽责程度
严重不够。拟对其采取 10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四、时任工大高新财务总监、会计机构负责人王梅,在《工大高新董事、
级管理人员对 2016 年年度报告书面确认书》和《工大高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对 2017 年年度报告书面确认书》上以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身份签署确认意见。
在公司审议 2016 年年报、 2017 年半年报、 2017 年年报的董事会审议决议上签字
且并未表示异议,其勤勉尽责程度严重不够,致使工大高新定期报告财务数据严
重不实。拟对其采取 5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及《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
及市场禁入,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
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
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 3 日内将《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回
执》 (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我局指定联系人, 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
交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特此公告。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ST工新关于公司被纳入被执行人(2019)黑01执2095号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19-11-26

处罚对象: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0701           证券简称:*ST 工新           公告编号:2019-079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及子公司所处地位:被告、被执行人
     新增诉讼金额:人民币 30,000 万元及利息等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公司及子公司涉诉案件尚未
审结或执行完毕,暂时无法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最终影响。公司将
持续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
资风险。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大高新”、 公司”)
于近日收到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哈中院”)(2019)黑 01 民初 1708
号《传票》、(2019)黑 01 执 1918 号《执行通知书》、(2019)黑 01 执 2095 号《执
行通知书》及(2019)黑 01 民初 1027 号《民事调解书》等材料,具体情况如下:
    一、 本次涉及诉讼的基本情况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彼岸大道贰拾柒号投资合伙企业(以下简称“深圳彼岸”)
    被告一:哈尔滨工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大集团”)
    被告二:工大高新
    被告三:哈尔滨国际会展体育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会展中心”)
    第三人: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东莞支行(以下简称“南洋银行”)
    2、诉讼事由
    2017 年 8 月,原告与被告一、张大成、被告二签订《融资协议》(编号:
BADDRZXY20170828 号),贷款期限为 18 个月,贷款金额为人民币 200,000,000.00
元,贷款总成本为 13.5%/年,利息支付方式为每满 6 个月付息,6 个月的委托贷
款利息合计为当期实际委托银行贷款总金额的 5.5%。同日,原告、被告一、被
告二签订了编号为 BZHT20170828 号的《第三方保证合同》,约定被告二为被告一
与原告签订的《融资协议》(编号:BADDRZXY20170828 号)及《委托贷款协议》
项下被告一向原告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2017 年 9 月 , 原 告 与 被 告 一 、 张 大 成 、 被 告 二 签 订 《 合 同 编 号
BADDRZXY20170828<融资协议>之补充协议》 编号:BADDRZXY20170828-BCXY-1),
并约定:将《融资协议》(编号:BADDRZXY20170828 号)相关条款的贷款金额人
民币 200,000,000.00 元修改为人民币 300,000,000.00 元。原告与被告一、被告
二签订《第三方保证合同》(编号:BZHT20170828-001 号)》约定:被告二为主
合同项下债务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主合同为《融资协议》(编号:
BADDRZXY20170828 号)、《合同编号 BADDRZXY20170828<融资协议>之补充协议》
(编号:BADDRZXY20170828-BCXY-1)、《委托贷款协议》。
    张大成、工大高新对贷款本金及其它费用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会展中心
将其位于南岗区南直路 216 号哈尔滨国际会展体育新闻中心的编号为黑(2017)
哈尔滨市不动产权第 0099732 号的房产抵押至委托贷款银行名下。原告通过南洋
银行向工大集团指定账户总计发放贷款人民币 3 亿元。因工大集团未能按期支付
本金、利息等费用,深圳彼岸提起诉讼,并追加被告及变更诉讼请求。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贷款本金人民币 300,000,000.00 元;
    (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贷款利息(贷款利息数额以被告一实际贷款金额
人民币 300,000,000.00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11%的标准,从实际收款日期分别
计算,计算至全部贷款到期之日的贷款利息为人民币 21,144,444.44 元);
    (3)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贷款逾期利息数额(贷款逾期利息分两阶段计算,
第一阶段逾期利息以被告一实际贷款金额人民币 300,000,000.00 元为基数,按
年利率 13%的标准,从逾期支付利息之次日起,计算至贷款到期之日的贷款逾期
利息为人民币 5,633,333.33 元;第二阶段逾期利息以被告一实际贷款金额人民
币 300,000,000.00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24%的标准,从全部贷款到期之次日起,
计算至被告一实际清偿之日,现暂计至起诉之日即 2018 年 9 月 19 日的贷款逾期
利息总额为人民币 27,800,000.00 元;上述逾期利息共计人民币 33,433,333.33
元);
    (4)判决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实现债权的费用(律师费人民币 3,000,000.00
元、开具保函的费用人民币 286,000.00 元,上述金额共计人民币 3,286,000.00
元);
    (诉讼请求一、诉讼请求二、诉讼请求三、诉讼请求四金额合计为人民币
357,863,777.78 元);
    (5)判令被告二对诉讼请求一、诉讼请求二、诉讼请求三、诉讼请求四承
担连带保证责任;
    (6)判令确认原告对被告三所有的(2017)哈尔滨市不动产权第 0099732 号
的房产享有抵押权,有权以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
偿;
    (7)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4、追加被告及变更诉讼请求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深圳彼岸申请追加张大成为本案被告四,要求其
对被告一工大集团债务在贷款本金、贷款利息、逾期利息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的
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请求将原诉讼请求五变更为“判令被告二、被告四对诉讼请求一、诉讼请求
二、诉讼请求三、诉讼请求四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诉讼请求七变更为“本案
诉讼费用由四被告共同承担”。
    公司于近日收到哈中院(2019)黑 01 民初 1708 号《传票》,本案将于 2020
年 1 月 14 日开庭审理。
       二、已披露诉讼的进展情况
       (一)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以下简称“交行天津分行”)与
汉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柏科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交行天津分行
    被执行人 1:汉柏科技
    被执行人 2:工大高新
    被执行人 3:陈圆
    被执行人 4:彭海帆
    被执行人 5:田坤
    被执行人 6:普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天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交行天津分行与汉柏科技于 2017 年 7 月 25 日签订 A101117014 号《流动资
金借款合同》,向汉柏科技提供贷款 3,600.00 万元,期限为 2017 年 7 月 21 日至
2018 年 3 月 15 日。后双方对借款签订《展期合同》,约定借款期限展期至 2018
年 11 月 1 日。工大高新、陈圆、彭海帆对此项借款提供担保,田坤作为彭海帆
配偶,以其与彭海帆夫妻共同财产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交行天津分行与汉柏科技
签订了《抵押合同》,汉柏科技以自有房产提供抵押担保,以普天公司应收账款
做质押担保。借款合同到期后,因汉柏科技未能按约履行相关合同义务,交行天
津分行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此案件转入哈中院审理,哈中院
于 2019 年 7 月做出了(2019)黑 01 民初 95 号《民事判决书》。具体情况详见公
司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
告编号:2019-056)。
    3、案件的进展情况
    交行天津分行向哈中院申请执行,公司于近日收到哈中院(2019)黑 01 执
1918 号《执行通知书》,责令前述被执行人履行下列义务:
    立即履行(2019)黑 01 民初 95 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并承担本案申
请执行费用。
    (二)董蓓与工大集团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件
    1、案件当事人
    原告:董蓓
    被告一:工大集团
    被告二:哈尔滨通成投资顾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通成投资”)
    被告三:哈尔滨工大高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大高科”)
    被告四:哈尔滨工业大学高新技术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工大高总”)
    被告五:工大高新
    2、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7 年 2 月 16 日,原告与被告一工大集团签订《哈工大集团 2017 定向融
资计划产品说明书及认购协议》,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一投资 100 万元,投资
期限为 12 个月,年化收益率为业绩比较基准 8.3%。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和
被告五对此笔融资提供连带责任担保。2017 年 6 月 12 日原告向被告一汇款 100
万元人民币。2017 年 6 月 23 日,被告一向原告出具《哈工大集团 2017 定向融
资计划成立告知函》,明确融资计划成立,同时,原告借出款项于同日开始计算
利息。融资到期后,因被告一未能如期向原告支付本息,原告于 2019 年 6 月向
哈中院提起民事诉讼,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55)。
    3、案件的进展情况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哈中院作出了
(2019)黑 01 民初 999 号《民事调解书》:
    (1)被告工大集团于 2019 年 10 月 18 日前给付原告董蓓 1,159,083.33 元
及利息(以 100 万元为基数自 2019 年 5 月 24 日按年利率 8.3%计算至实际给付之
日止);
    (2)案件受理费 15,231.75 元,减半收取 7,615.88 元,由被告工大集团负
担;
    (3)被告工大高新对上述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申请执行人董蓓向哈中院申请强制执行,公司于近日收到哈中院第(2019)
黑 01 执 2095 号《执行通知书》,责令工大集团、工大高新履行下列义务:
    立即履行(2019)黑 01 民初 999 号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本案申请执行
费用。
       (三)陈桂兴与工大集团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件
    1、案件当事人
    原告:陈桂兴
    被告一:工大集团
    被告二:通成投资
    被告三:工大高科
    被告四:工大高总
    被告五:工大高新
    2、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7 年 2 月 16 日,原告与被告一工大集团签订《哈工大集团 2017 定向融
资计划产品说明书及认购协议》。2017 年 4 月 18 日,原告向被告一支付了 500
万元人民币款项。2017 年 4 月 20 日,被告一向原告出具《哈工大集团 2017 定
向融资计划成立告知函》,确认原告投资 500 万元,投资期限为 18 个月,年利率
8.8%。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和被告五对此笔融资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被告一
于 2017 年 10 月 20 日和 2018 年 4 月 20 日分别支付发利息 220,602.74 元和
219,397.26 元;原告的投资到期后,因被告一未能如期向原告支付本息,原告
于 2019 年 6 月向哈中院提起民事诉讼,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55)。
    3、案件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哈中院第(2019)黑 01 民初 1027 号《民事调解书》,当事
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1)被告工大集团于 2019 年 12 月 20 日前一次性归还原告陈桂兴本金 500
万元及利息 509,917.81 元(暂计至 2019 年 6 月 17 日),自 2019 年 6 月 18 日起
至实际支付日止的利息,以 500 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8.8%计算;
    (2)被告工大高新对上述款项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3)被告通成投资、工大高科、工大高总对本调解书第一项所述款项承担
连带还款责任;
    (4)案件受理费 52,119.42 元,减半收取 26,059.71 元,由被告工大集团、
通成投资、工大高科、工大高总、工大高新负担。
    三、 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司及子公司涉诉案件尚未审结或执行完毕,暂时无法确定对公司本期
利润和期后利润的最终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
公告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有问题请联系 767871486@gmail.com 商务合作广告联系 QQ:767871486
查股网以"免费 简单 客观 实用"为原则,致力于为广大股民提供最有价值和实用的股票数据作参考!
Copyright 2007-2023
www.chaguwang.cn 查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