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对象:
周锋,徐建刚,王小明,赵瑞俊,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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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0〕 2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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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A 股简称: *ST 刚泰,
A 股证券代码: 600687;
徐建刚, 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
时任公司董事长;
赵瑞俊, 时任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总
经理、代行董事会秘书;
周锋, 时任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2-
王小明, 时任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李敏, 时任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张威, 时任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刚泰或公司)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
行方面, 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违规提供巨额担保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
书》(〔2019〕 2 号)查明的事实,公司于 2016 年 11 月 22 日至
2018 年 6 月 13 日期间,为实际控制人徐建刚及其关联方违规累
计提供 21 笔担保,担保金额合计约 56.34 亿元。 主要担保情况
如下。
2016 年 11 月 24 日,控股股东刚泰矿业的一致行动人上海
刚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刚泰集团)向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
公司借款 4 亿元,由公司为其提供了信用担保,担保期限至全部
债务还清为止,担保金额占公司 2015 年末净资产的 7.72%。
2017 年 9-11 月, 公司关联方上海刚泰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
鸿内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内贸易)、 上海嘉弛贸易发
展有限公司、 上海略展贸易发展有限公司,陆续向杭州森驰汇投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
省分公司、 安徽新华金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主体借款,金额合-3-
计 21.41 亿元,分别由公司提供了信用担保。 上述担保金额占公
司 2016 年末净资产的 31.64%。
2018 年 2-6 月,公司实际控制人徐建刚、关联方刚泰集团、
上海刚泰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嘉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鸿内贸易,陆续向自然人仇怡梦、 曹怡、 李言、李淼、 安徽省中
安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益安保理有限公司、 凯瑞
富海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湖北正煊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吉林省信
托有限责任公司、 杨美芳、 深圳市知邦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等
主体借款,金额合计 17.36 亿元,分别由公司提供了信用担保。
上述担保金额占公司 2017 年末净资产的 31.01%。
截至 2019 年 3 月 31 日,公司上述关联担保本息合计约 48.35
亿元, 占公司 2018 年末净资产的 99.16%, 尚未偿还本息合计
34.27 亿元。 公司未披露前述关联担保事项,也未按规定履行董
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程序。 迟至 2019 年 4 月 11 日、 4 月 19 日
在相关公告及对监管问询函的回复公告中才予以披露。 2019 年 5
月 10 日,公司披露《收到解除担保责任确认函的公告》称,收
到部分被担保人的确认函,已解除公司提供的 1 亿元连带责任保
证。
根据公告,上述对外担保由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徐
建刚直接安排担保相关用印事宜, 副董事长周锋、 董事兼总经理
赵瑞俊(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独立董事王小明在担保事项相
关的董事会决议文件上签字。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对外担保未履行决策程序,也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金额巨-4-
大且涉及诉讼, 导致公司可能因此承担相关责任而遭受损失, 情
节严重。
(二)公司未及时披露多起重大诉讼
2018 年 6 月 13 日至 2019 年 2 月 28 日期间, 公司先后发生
18 起诉讼事项,诉讼金额累计约 17.95 亿元,占公司 2017 年末
经审计净资产的 29.43%。截至 2018 年 8 月 20 日,公司诉讼金
额累计已达 8.18 亿元,首次超过公司 2017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根据相关规则的要求, 公司应不晚于 2018 年 8 月 22 日,
就相关诉讼事项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但公司对上述重大
诉讼事项均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经监管督促,迟至 2019
年 4 月 19 日、 5 月 24 日才予以披露。 公司未及时披露多起重大
诉讼事项,累计涉诉金额巨大,情节严重。
(三)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会计师对 2018 年度财
务报告出具无法表示意见
公司上述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未经公司决策
程序,公司未能及时发现,未及时披露对外担保,不符合公司章
程的规定; 公司在公章使用时部分用章登记未经审批,部分用章
未在登记薄登记,公司在公章使用管理方面存在重大缺陷。 此外,
2019 年 6 月 21 日,公司披露公告称, 在公司实际控制人徐建刚
直接安排下, 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3 日向上海酷呷贸易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酷呷贸易)开具了 5 张商业承兑汇票,累计金额 1,000
万元。 后酷呷贸易将上述商业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益安保理,在
实际控制人安排下, 由公司向益安保理出具了《债务担保承诺-5-
函》。根据年审会计师出具的公司 2018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公司部分对外融资借款事项未执行内部审批流程和集体决策程
序,不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内部控制的规定,与之相关的财务报
告内部控制运行失效。
年审会计师基于上述事项认为, 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31 日
未能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
保持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对公司 2018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
报告出具了否定意见。同时,由于公司与关联方担保、对外融资
借款和印章管理相关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无法判
断上述担保和对外融资借款事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对财务报表
可能产生的影响,年审会计师对公司 2018 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无
法表示意见。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多次违规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巨额担保, 多次
未披露公司重大诉讼, 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导致年审会计师
对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出具了否定意见, 对 2018 年度财务报告出
具无法表示意见。 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 条、 第
2.3 条、 第 10.2.6 条、第 11.1.1 条、 第 11.1.2 条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三条、第四条、第八条、第
九条、第二十二条等相关规定。
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徐建刚作为公司及控股股东-6-
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 负责公司和控股股东的经营
管理和重大事项决策,未能确保公司及控股股东依法合规运营,
反而主导了公司的违规担保事项,对公司的上述违规负有主要责
任。 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2 条、第 3.1.4
条、第 3.1.5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行为指引》(以下简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
第 1.4 条、第 1.5 条、第 2.4 条、第 2.6 条、第 3.1 条等有关规
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
的承诺。
时任董事兼总经理(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赵瑞俊作为董事
会成员、 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事项的主要负责人、信息披露事务的
具体负责人,时任副董事长周锋、 时任独立董事王小明作为董事
会成员, 未能有效促使或监督公司依法合规运营, 并在公司担保
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文件上签字, 对公司违规担保行为、内部
控制存在重大缺陷负有责任。 赵瑞俊另外还对诉讼事项披露不及
时承担责任。 时任董事会秘书李敏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
负责人、 财务总监张威作为公司财务负责人, 未能勤勉尽责,分
别对任期内公司的违规担保行为、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负有一
定责任。上述人员的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2 条、第
3.1.4 条、第 3.1.5 条、 第 3.2.2 条的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二)当事人异议理由及申辩意见
公司及责任人提出异议, 相关异议及申辩理由如下:-7-
1.公司的申辩理由: 一是针对公司未及时披露多起重大诉
讼,公司于 2018 年 9 月 19 日披露了截至 2018 年 9 月 19 日前
12 个月内公司累计涉案金额 7.11 亿元,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19
日、 5 月 24 日是对新诉讼情况进行统计、金额达到披露标准后
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并非对前述未披露信息的事后补充披露。
二是针对有关违规对外担保,因上述担保未经公司决策机构批
准,公司将采取法律手段,申请担保无效;公司已要求控股股东
加大处置力度,尽快处置上市公司担保项下对应债权的抵押资
产;公司在事后对内控制度进行了全面自查,完善内控制度。
2.时任董事兼总经理赵瑞俊(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时任
副董事长周锋、时任独立董事王小明的申辩理由: 一是在担保文
件上签字,系考虑到相关担保需要董事会批准后经股东大会审
议,认为相关担保文件只有在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
后才会生效,签字仅代表不阻止此事上会审议,不具有决定性意
见,之后未召集相关会议审议,以为担保不生效,就未再跟进。
二是多次和实控人、司法部门积极沟通,主张担保无效,积极配
合甘肃省证监局等监管部门的核查。三是独立董事王小明提出,
其与刚泰集团无利益关联,主观上无帮助集团作假的意图和动
机。
3.时任董秘李敏、时任财务总监张威的申辩理由: 一是公司
公告显示,参与违规担保人员承认未告知董秘及信披人员,整个
操作绕过上市公司,在控股股东集团财务部直接进行,口头违规
安排用印,违规事实是个人绕开制度而实施的。二是时任董秘李-8-
敏的任期为 2017 年 10 月 26 日至 2018 年 8 月 13 日,时任财务
总监张威的任期为 2017 年 8 月 23 日至 2018 年 6 月 29 日,提出
不对任期之外的违规事项负责。三是张威提出,履职期间已查阅
刚泰集团因发行债券公开的年报,未披露担保信息,无从获知相
关违规事实。四是李敏提出,履职期间已经多次传达规范运作的
要求,对公司内部控制积极进行修订完善。
(三)纪律处分决定
针对有关责任人在纪律处分过程中提出的异议理由及申辩
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 认为:
1.公司、 时任董事兼总经理赵瑞俊(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时任副董事长周锋、时任独立董事王小明的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一是公司于 2018 年 9 月 19 日发布的相关公告中,虽然涉及
诉讼事项,但是并未涉及公司 2018 年 6 月 13 日至 2018 年 8 月
20 日期间合计 8.18 亿元的诉讼事项,公司首次披露上述诉讼事
项是在 2019 年 4 月 19 日。另外,公司应当最迟于 2018 年 8 月
22 日首次披露上述诉讼事项,而不是 2018 年 9 月 19 日,相关
信息披露不及时。
二是违规担保事实发生后,不论后续是否解除担保,公司已
经构成违规行为,可能面临重大债务和法律风险。公司虽然称采
取法律手段应对, 相关责任人虽然积极沟通、主张担保无效, 但
是目前相关违规担保尚未解除,根据公司 2020 年 1 月 18 日的公
告, 公司剩余保证责任本金金额 20.06 亿元, 尚未产生化解风险
的实质补救结果。-9-
三是副董事长周锋、董事兼总经理赵瑞俊(代行董事会秘书
职责)、独立董事王小明对巨额关联担保事项未给予充分注意,
对违规担保事项知情,不仅未勤勉尽责督促制止、纠正实际控制
人及公司的违规行为,反而在涉及违规担保事项的董事会决议上
进行“预签字”。所涉违规担保金额巨大且涉及诉讼,导致公司
可能因此承担巨额责任而遭受损失,情节严重。上述责任人关于
签字非决定性意见的相关异议理由不予采纳。
四是独立董事王小明提出,其主观上无帮助集团作假的意图
和动机,不影响对其客观违规事实的认定。
2.时任董秘李敏和时任财务总监张威的申辩理由可酌情考
虑。
一是公司发生巨额违规担保、未及时披露多起重大诉讼等违
规事项,表明公司印章管理、重大事项审议、财务制度、信息披
露制度等相关制度在执行层面存在较大缺陷。 时任董事会秘书李
敏作为信息披露事务具体负责人,时任财务总监张威作为公司财
务负责人,应当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注意公司治理在执行中存在
的问题。公司出现巨额违规担保且后续债务已逾期,未履行决策
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时任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不知情且未发
现违规行为的理由不足以免除上述责任。
二是考虑到违规担保均为实控人故意隐瞒公司,绕过公司内
控及信息披露制度,擅自使用公章以公司名义对外签署,李敏、
张威未在相关文书上签字,事先知晓具体违规事项客观存在一定
困难,不负有主要责任;且时任董秘李敏的任期为 2017 年 10 月-10-
26 日至 2018 年 8 月 13 日,时任财务总监张威的任期为 2017 年
8 月 23 日至 2018 年 6 月 29 日,二人分别仅对其任期内的部分
违规行为承担一定责任。因此,二人违规责任相对较轻,相关申
辩理由可酌情考虑。
具体来看,李敏作为时任董事会秘书,对第一项违规中其任
期内发生的违规担保 19.18 亿元未履行决策程序及披露义务承
担相应责任;张威作为财务负责人,任期内发生的违规担保 38.77
亿元中部分担保债务已逾期,在公司可能产生实际损失时, 未发
现违规担保事项并保证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对于违规担保承担部分责任; 同时, 还对第三项违规任期内财务
报告内控运行失效承担部分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
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所
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暨时任公司董事长徐建刚、 时任董事兼总经理赵瑞俊
(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时任副董事长周锋、 时任独立董事王
小明予以公开谴责,并公开认定徐建刚5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时任董事会秘书李敏、时任财
务总监张威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及甘肃省人民政
府,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公开谴责、公开认定的当事人如
对上述公开谴责、公开认定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 15 个交-11-
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
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
序, 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告知公司相关重大事项,积极
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
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