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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复华(600624)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5-09-23 0 0 0 0 0
2025-09-22 12496.09 0 0 0 0
2025-09-19 12850.90 781.67 0 0 0
2025-09-18 13356.65 1846.52 0 0 0
2025-09-17 13654.18 1357.14 0 0 0
2025-09-16 13659.87 1792.91 0 0 0
2025-09-15 12828.18 1115.69 0 0 0
2025-09-12 12333.97 907.00 0 0 0
2025-09-11 12330.91 839.32 0 0 0
2025-09-10 12318.93 321.97 0 0 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5-09-30 1 其他 2 19754.51 29.079
2 QFII 1 200.68 0.295
2025-06-30 1 其他 2 19754.51 29.079
2 基金 6 39.38 0.058
2025-03-31 1 其他 2 19754.51 29.079
2 基金 1 303.53 0.447
2024-12-31 1 其他 3 20291.02 29.634
2 基金 11 138.83 0.203
2024-09-30 1 其他 4 22027.62 32.171
2 QFII 1 365.25 0.533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x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30822 5.96 5.96 0 70.00 417.20

买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部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区合肥路证券营业部

20230821 5.99 5.99 0 198.00 1186.02

买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五角场证券营业部

20230821 5.99 5.99 0 102.00 610.98

买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部

卖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杨高南路证券营业部

20230821 5.99 5.99 0 30.00 179.70

买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部

卖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杨高南路证券营业部

20230821 5.99 5.99 0 70.00 419.30

买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部

卖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淮海中路证券营业部

20220301 6.28 6.28 0 50.41 316.57

买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卖方:瑞信证券(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前海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5-12-27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复华: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上海证监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宋正,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5-12-26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5〕47号
发文单位 上海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赵振兴
公告日期 2025-12-26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5〕46号
发文单位 上海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褚建平
公告日期 2025-12-26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5〕45号
发文单位 上海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赵文斌
公告日期 2025-12-26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5〕44号
发文单位 上海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ST复华: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5-12-27

处罚对象:

宋正,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0624
证券简称:ST复华
公告编号:临2025-069
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8月5日收
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编号:
证监立案字0032024031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
司立案(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6日披露的《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2025 年9月19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
告知书》(沪证监处罚字〔2025〕29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9月2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发布的相关公告(公告编
号:临2025-048)。
2025 年12 月26日,公司与公司董事长分别收到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出
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5〕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5〕
49 号),现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5〕44号)
“当事人: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旦复华或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209607P,住所:上海市奉贤区汇丰北路1515
弄1号2幢107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本局对
复旦复华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
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
1
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复旦复华违法事实如下:
一、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复华文苑住宅项目系复旦复华全资子公司海门复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海门房产)开发的复华园区配套住宅项目,于2018年12月达到交房条件
后,复旦复华开始结转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复旦复华2019年、2020年未审慎
对复华文苑住宅项目施工成本进行核算、未足额结转相应营业成本,不符合《企
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6号)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的
规定,导致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其中,2019年少计营业成
本5,065.22 万元,虚增利润总额5,065.22万元,占相应年度已披露利润总额的
60.25%;2020 年少计营业成本259.20万元,虚增利润总额259.20万元,占相
应年度已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7.11%。
二、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3 年,复旦复华在对复华文苑住宅项目进行存货减值测试时,将高层住
宅与别墅合并为一个资产组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
—存货》(财会〔2006〕3号)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
减值》(财会〔2006〕3号)第二条第三款等规定,少计资产减值损失2,782.13
万元,虚增利润总额2,782.13万元,占相应年度已披露利润总额的118.48%,
导致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相关公告、复华文苑住宅项目施工合同或协议、相关
审价稿件、海门房产相关书面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公司相关情况说明、询问笔
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2022 年4月30日、2025年4月30日,复旦复华先后两次发布了《关于前
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
本局认为,复旦复华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
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已进行差错更正及配合调查询问、提供材料,根据当事人违法行
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
的规定,本局决定:
对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四百万元罚款。
2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
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
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
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5〕49号)
“当事人:宋正,男,1968年8月出生,2023年10月至今担任上海复旦复
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旦复华或公司)董事长、代理总经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本局对
复旦复华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
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
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复旦复华违法事实如下:
一、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复华文苑住宅项目系复旦复华全资子公司海门复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海门房产)开发的复华园区配套住宅项目,于2018年12月达到交房条件
后,复旦复华开始结转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复旦复华2019年、2020年未审慎
对复华文苑住宅项目施工成本进行核算、未足额结转相应营业成本,不符合《企
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6号)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的
规定,导致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其中,2019年少计营业成
本5,065.22 万元,虚增利润总额5,065.22万元,占相应年度已披露利润总额的
60.25%;2020 年少计营业成本259.20万元,虚增利润总额259.20万元,占相
应年度已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7.11%。
二、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3 年,复旦复华在对复华文苑住宅项目进行存货减值测试时,将高层住
宅与别墅合并为一个资产组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
—存货》(财会〔2006〕3号)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
减值》(财会〔2006〕3号)第二条第三款等规定,少计资产减值损失2,782.13
3
万元,虚增利润总额2,782.13万元,占相应年度已披露利润总额的118.48%,
导致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本局认为,复旦复华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
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保证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宋正于2023年10月至今担任公司董事长、代理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经营
管理。宋正了解到相关住宅项目存在减值迹象,但未保持对存货减值测试准确性
的审慎关注,在复旦复华2023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对于复旦复华2023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宋正是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相关公告、复华文苑住宅项目施工合同或协议、相关
审价稿件、海门房产相关书面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公司相关情况说明、询问笔
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2022 年4月30日、2025年4月30日,复旦复华先后两次发布了《关于前
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
鉴于复旦复华已进行差错更正及当事人配合调查询问、提供材料,根据当事
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
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
对宋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
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
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
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公司及公司董事长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不触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规定的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4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有序开展。
3.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
会第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议案》。
公司复华园区海门园配套住宅项目(复华文苑)的工程审价已经完成,公司已就
工程审价增量部分与工程承包单位达成一致意见,由于工程总包项目成本最终审
定价与工程成本账面价值存在较大差异,公司对2018年度、2019年度及2020
年度的前期会计差错进行更正,并对受影响的以前年度公司财务报表进行了追溯
调整和重述。因上述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公司2019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的净利润由盈利转为亏损。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的规定,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出具了更正后的《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审计报告及财务报
表》和《关于对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保留意
见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详见公司公告临2022-028《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补充公告》)。
公司于2025年4月28日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十一届监
事会第十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议案》。
财政部检查组对公司2023年度会计信息质量开展了检查并下发《财政部行政处
罚事项告知书》,根据《财政部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内容,公司2023年度少计
资产减值损失2,782.13万元。收到《财政部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后,公司高
度重视,积极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自查。公司对2023年度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
相关追溯调整将导致公司2023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调减
27,821,349.92 元,造成 2023 年度相关财务报表由盈利转为亏损,出现盈亏性
质的改变。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
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的规定,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3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全面审计并出具新的审计报告(详见公司公告临2025-022《上
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
鉴于此,对于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涉及的事
项,公司已整改完毕。
对上述事项带来的影响,公司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将引以为
5
戒,认真汲取经验教训,不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财务知识和会计
准则培训学习,推动公司合规建设常态化,不断完善内部控制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积极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切实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
利益,促进公司规范、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4.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指
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为《上海证券报》,公司所有公开披露的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
指定网站、报刊刊登的公告为准。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认真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及时、准确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
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12 月27日
6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5〕47号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5-12-26

处罚对象:

赵振兴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5〕47号
当事人:赵某兴,男,196X年出生,2017年12月至2022年11月任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旦复华或公司)财务负责人,住址:上海市闵行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本局对复旦复华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复旦复华违法事实如下:
一、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复华文苑住宅项目系复旦复华全资子公司海门复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门房产)开发的复华园区配套住宅项目,于2018年12月达到交房条件后,复旦复华开始结转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复旦复华2019年、2020年未审慎对复华文苑住宅项目施工成本进行核算、未足额结转相应营业成本,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6号)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导致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其中,2019年少计营业成本5,065.22万元,虚增利润总额5,065.22万元,占相应年度已披露利润总额的60.25%;2020年少计营业成本259.20万元,虚增利润总额259.20万元,占相应年度已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7.11%。
二、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3年,复旦复华在对复华文苑住宅项目进行存货减值测试时,将高层住宅与别墅合并为一个资产组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财会〔2006〕3号)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财会〔2006〕3号)第二条第三款等规定,少计资产减值损失2,782.13万元,虚增利润总额2,782.13万元,占相应年度已披露利润总额的118.48%,导致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本局认为,复旦复华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赵某兴于2017年12月至2022年11月担任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公司日常财务会计管理及定期报告财务部分编制工作。赵某兴在开展相关住宅项目营业成本核算工作中,未充分、合理考虑相关住宅项目施工期间人工及材料价格上涨等因素,未保持对相关住宅项目营业成本核算准确性的审慎关注,在复旦复华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对于复旦复华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赵某兴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相关公告、复华文苑住宅项目施工合同或协议、相关审价稿件、海门房产相关书面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公司相关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2022年4月30日、2025年4月30日,复旦复华先后两次发布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
鉴于复旦复华已进行差错更正及当事人配合调查询问、提供材料,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
对赵某兴给予警告,并处以七十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5年12月26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5〕46号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5-12-26

处罚对象:

褚建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5〕46号
当事人:褚某平,男,196X年出生,2020年11月至2023年9月担任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旦复华或公司)董事长、代理总经理,住址:上海市奉贤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本局对复旦复华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复旦复华违法事实如下:
一、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复华文苑住宅项目系复旦复华全资子公司海门复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门房产)开发的复华园区配套住宅项目,于2018年12月达到交房条件后,复旦复华开始结转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复旦复华2019年、2020年未审慎对复华文苑住宅项目施工成本进行核算、未足额结转相应营业成本,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6号)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导致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其中,2019年少计营业成本5,065.22万元,虚增利润总额5,065.22万元,占相应年度已披露利润总额的60.25%;2020年少计营业成本259.20万元,虚增利润总额259.20万元,占相应年度已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7.11%。
二、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3年,复旦复华在对复华文苑住宅项目进行存货减值测试时,将高层住宅与别墅合并为一个资产组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财会〔2006〕3号)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财会〔2006〕3号)第二条第三款等规定,少计资产减值损失2,782.13万元,虚增利润总额2,782.13万元,占相应年度已披露利润总额的118.48%,导致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本局认为,复旦复华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褚某平于2020年11月至2023年9月担任公司董事长、代理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褚某平未充分、合理考虑相关住宅项目施工成本上涨情况,未保持对相关住宅项目营业成本核算准确性的审慎关注,在复旦复华2020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对于复旦复华2020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褚某平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相关公告、复华文苑住宅项目施工合同或协议、相关审价稿件、海门房产相关书面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公司相关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2022年4月30日、2025年4月30日,复旦复华先后两次发布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
鉴于复旦复华已进行差错更正及当事人配合调查询问、提供材料,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
对褚某平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5年12月26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5〕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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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5-12-26

处罚对象:

赵文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5〕45号
当事人:赵某斌,男,197X年出生,2017年7月至2020年10月担任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旦复华或公司)董事长、2017年12月至2020年10月担任公司代理总经理,住址:上海市杨浦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本局对复旦复华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要求,本局于2025年10月31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复旦复华违法事实如下:
一、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复华文苑住宅项目系复旦复华全资子公司海门复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门房产)开发的复华园区配套住宅项目,于2018年12月达到交房条件后,复旦复华开始结转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复旦复华2019年、2020年未审慎对复华文苑住宅项目施工成本进行核算、未足额结转相应营业成本,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6号)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导致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其中,2019年少计营业成本5,065.22万元,虚增利润总额5,065.22万元,占相应年度已披露利润总额的60.25%;2020年少计营业成本259.20万元,虚增利润总额259.20万元,占相应年度已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7.11%。
二、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3年,复旦复华在对复华文苑住宅项目进行存货减值测试时,将高层住宅与别墅合并为一个资产组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财会〔2006〕3号)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财会〔2006〕3号)第二条第三款等规定,少计资产减值损失2,782.13万元,虚增利润总额2,782.13万元,占相应年度已披露利润总额的118.48%,导致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本局认为,复旦复华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赵某斌于2017年7月至2020年10月担任公司董事长,于2017年12月至2020年10月担任公司代理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赵某斌未充分、合理考虑相关住宅项目施工成本上涨情况,未保持对相关住宅项目营业成本核算准确性的审慎关注,在复旦复华2019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对于复旦复华2019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赵某斌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相关公告、复华文苑住宅项目施工合同或协议、相关审价稿件、海门房产相关书面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公司相关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2022年4月30日、2025年4月30日,复旦复华先后两次发布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
赵某斌及其代理人在听证会和陈述申辩材料中主要提出如下意见:
1.赵某斌在审核2019年年报成本计提过程中,充分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审价机构“2020.1.18审价初稿”的结论不可靠,对项目成本计提的决策基于长期跟踪监督,以及可取得的第三方其它审价资料、审计机构意见等信息所作之审慎估计,并且成本计提后项目毛利率已低于行业水平。作为董事长、代理总经理,推动公司成立专项决算小组、聘请第三方审价机构以及本人单独进行测算等,相关决策遵循公司既定治理流程等。
2.2022年公司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是后任管理层的单方判断,不应追究赵某斌的责任。项目结算程序违法、依据缺失,结算价远超市场合理水平。即使具有合理性,应将前期计提成本与结算金额的差异调整至当期损益,而不应追溯调整。并且审计机构对差错更正出具保留意见。
3.赵某斌作为国有企业负责人,负有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职责,未采纳有重大瑕疵的初步审价结论,不应受到处罚。
综上,不应对赵某斌进行处罚。
经复核,本局认为:
1.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赵某斌在审核2019年年报成本计提过程中已充分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具体如下:
一是根据在案证据,赵某斌在2019年年报披露前,应当已知悉项目成本大幅上涨及其原因可能包括人工、材料价格上涨及图纸外施工或设计变更等。然而,在赵某斌领导决策下,公司补提成本仅考虑图纸外施工或设计变更,未考虑人工或材料价格上涨等其它因素。二是赵某斌作为董事长、代理总经理,应高度重视审价工作以及审价机构出具的相关审价稿件等相关信息,但其未组织公司与相关方进一步全面核实上涨原因及可能的结算价格。“2020.1.18审价初稿”结论不可靠以及项目毛利率低于行业水平等,不能完全豁免其勤勉尽责义务的履行。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意见不能豁免公司会计责任。赵某斌关于基于可取得的信息所作审慎估计的主张,与客观事实及董事长、代理总经理职责不符。三是赵某斌关于推动成立专项决算小组等履职理由,不足以说明其已充分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
2.赵某斌关于2022年公司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是后任管理层的单方判断,不应追究其责任的主张不能成立,具体如下:
一是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公司在2019年年报编制时,未能合理使用当时已经掌握的相对充分可靠信息,对项目成本进行审慎测算。公司在2022年采取追溯重述法,对前期财务数据进行差错更正符合相关会计准则规定。二是后续公司通过提供《审价报告》《结算价确认单》《结算协议》等证据材料,实施了替代程序,消除了审计机构保留意见所述事项影响。
3.根据《证券法》等相关规定,赵某斌作为上市公司时任董事长、代理总经理,应当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对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承担主要责任。
综上,对赵某斌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鉴于复旦复华已进行差错更正及当事人配合调查询问、提供材料,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
对赵某斌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5年12月26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5〕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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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5-12-26

处罚对象:

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5〕44号
当事人: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旦复华或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209607P,住所:上海市奉贤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本局对复旦复华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复旦复华违法事实如下:
一、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复华文苑住宅项目系复旦复华全资子公司海门复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门房产)开发的复华园区配套住宅项目,于2018年12月达到交房条件后,复旦复华开始结转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复旦复华2019年、2020年未审慎对复华文苑住宅项目施工成本进行核算、未足额结转相应营业成本,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6号)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导致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其中,2019年少计营业成本5,065.22万元,虚增利润总额5,065.22万元,占相应年度已披露利润总额的60.25%;2020年少计营业成本259.20万元,虚增利润总额259.20万元,占相应年度已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7.11%。
二、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3年,复旦复华在对复华文苑住宅项目进行存货减值测试时,将高层住宅与别墅合并为一个资产组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财会〔2006〕3号)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财会〔2006〕3号)第二条第三款等规定,少计资产减值损失2,782.13万元,虚增利润总额2,782.13万元,占相应年度已披露利润总额的118.48%,导致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相关公告、复华文苑住宅项目施工合同或协议、相关审价稿件、海门房产相关书面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公司相关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2022年4月30日、2025年4月30日,复旦复华先后两次发布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
本局认为,复旦复华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已进行差错更正及配合调查询问、提供材料,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
对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四百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5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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