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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3〕 6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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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上海智汇未来医疗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时任财务总监崔绍辉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崔绍辉, 上海智汇未来医疗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
监。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 2023 年 4 月 28 日, 上海智汇未来医疗服务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披露 2022 年年度报告及 2023 年第一季
度报告称,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崔绍辉无法保证相关定期报告内容- 2-
的真实、准确、完整。
崔绍辉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确
认意见中签字确认,但同时发表异议意见。 异议意见主要内容为,
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因无法获取煤炭贸
易相关客户、供应商的上下游穿透资料, 以及原始供货方、终端
使用方的出入场资料及物流资料,无法核实收入的真实性、准确
性,无法核实煤炭贸易产生的应收账款真实性、准确性和可收回
性, 对公司 2022 年度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
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作为公司财务总监,其不负责公司的贸易
业务,仅根据公司规定对其进行财务核算方面的审核,客观上缺
乏足够的条件对客户、供应商的上下游的具体情况进行穿透,因
此无法确认审计机构所提及的收入、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准确性
等方面的问题是否确实存在。基于上述理由, 其无法保证定期报
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无法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不对其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是投资者全面获取公司信息的重要来源,
对证券价格及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具有重大影响。上市公司董监高
应当勤勉尽责, 及时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管理状况, 做好定
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上市公司披露定期报告时,董监高应
当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充分、具体的意见,不能仅以无法表示- 3-
意见的审计意见为由,减免、逃避其积极勤勉履职、编制披露定
期报告方面所应尽的法定义务与职责。 本案中, 公司时任财务总
监崔绍辉仅以会计师事务所年审意见为由无法保证年报的真实、
准确、完整,未能按照相关规定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明确、充
分、具体的意见并陈述理由。 其未勤勉尽责,未按规定履行作为
上市公司董监高人员关于审议定期报告的法定义务,违反了《证
券法》( 2019 年修订)第八十二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第 2.1.2 条、第 4.3.1 条、
第 4.3.5 条、第 5.2.6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二)相关责任人异议理由
在规定期限内, 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崔绍辉辩称,基于自身职
权范围,其已配合向年审会计师提供年报相关财务材料;其对年
审会计师无法获取具体贸易操作相关的审计资料事项客观上不
负责且不知情。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上述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
处分委员会经审核认为: 财务总监作为公司财务事项的具体负责
人,对财务报告编制、会计政策处理、财务信息披露等财务相关
事项负有直接责任,应当确保上市公司财务信息能够真实、准确、
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无法确认公司收入的真实性、准确
性等不能成为其无法保证年报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的合理理
由。同时, 配合年审会计师提供相关材料系其法定义务,其所称- 4-
对公司审计具体业务操作不知情且不负责,表明其未能尽到其作
为公司财务负责人的应尽职责,对相关异议理由不予采纳。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
准》的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上海智汇未来
医疗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崔绍辉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上市公司董监高应当引以为戒,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
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
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3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