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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牡丹(600510)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4-04-24 15332.10 295.61 29.51 127.48 0.47
2024-04-23 15371.36 949.14 32.40 140.94 7.45
2024-04-22 14612.83 121.11 24.99 117.70 4.37
2024-04-19 14746.71 172.89 20.81 97.39 0.73
2024-04-18 14739.81 449.70 21.41 100.63 1.00
2024-04-17 14451.88 396.88 25.09 120.18 4.69
2024-04-16 15029.82 544.20 25.94 118.03 1.46
2024-04-15 14749.94 681.14 28.35 135.23 3.07
2024-04-12 14601.61 348.31 25.71 125.21 0.10
2024-04-11 14704.72 378.46 27.74 137.59 0.71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3-31 1 其他 7 68125.04 66.011
2 基金 1 8.27 0.008
2023-12-31 1 其他 10 67949.63 66.363
2 基金 89 1314.42 1.284
2023-09-30 1 其他 6 68075.59 66.486
2023-06-30 1 其他 8 68104.59 66.514
2 基金 43 948.61 0.926
2023-03-31 1 其他 6 67980.25 66.393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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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19-09-02 6.00 6.17 -2.76 2066.56 12399.36

买方: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通姚港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工农路证券营业部

2018-09-04 5.16 5.75 -10.26 121.50 626.94

买方: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常州晋陵中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厦门莲岳路证券营业部

2018-09-03 5.13 5.73 -10.47 265.00 1359.45

买方: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常州晋陵中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厦门莲岳路证券营业部

2016-06-27 8.44 8.75 -3.54 50.00 422.00

买方: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北辰东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东方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3-09-25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黑牡丹:关于对黑牡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戈亚芳,葛维龙,陈强,黑牡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黑牡丹:关于对黑牡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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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3-09-25

处罚对象:

戈亚芳,葛维龙,陈强,黑牡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3〕 130 号
────────────────────────
关于对黑牡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
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黑牡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证券简称:黑牡丹, A
股证券代码: 600510;
戈亚芳, 黑牡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葛维龙, 黑牡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陈强, 黑牡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2-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江苏证监局关于对黑牡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戈
亚芳、葛维龙、陈强、恽伶俐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3〕
52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查明的事实及相关公告,黑牡丹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有关
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按规定确认收入
根据《警示函》认定,公司 2020 年未根据相关会计准则的
规定,按业务实质对子公司深圳市艾特网能技术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艾特网能)机电总包类业务采用净额法确认收入,导致公司
2020 年年报存在虚增营业收入的情形。此外,公司未根据相关
会计准则的规定,按业务实质对公司棉纱贸易业务采用净额法确
认收入,导致公司 2016 年至 2021 年年报存在虚增营业收入的情
形。
2023 年 6 月 17 日,公司披露相关工作函的回复公告称,关
于艾特网能机电总包类业务, 若采用净额法核算,预计对公司
2020 年度营业收入及营业成本影响金额约为 7.78 亿元; 关于纺
织品贸易业务,若采用净额法核算, 对公司 2016 年度至 2021 年
度营业收入及营业成本影响金额分别为 2.18 亿元、 7.09 亿元、
9.54 亿元、 13.21 亿元、 2.26 亿元、 0.10 亿元,累计影响金额约
为 34.39 亿元。
2023 年 6 月 30 日,公司披露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显示,公
-3-
司对艾特网能于 2020 年度开展的机电总包业务按照收入准则的
要求进行了重新梳理以判断公司在交易中的身份,除自研自产设
备外,对上述业务自“总额法”调整为“净额法”确认营业收入;
公司对纺织品贸易业务按照收入准则的要求进行了重新梳理以
判断公司在交易中的身份,对上述业务自“总额法”调整为“净
额法”确认营业收入。公告显示,公司对上述前期会计差错追溯
调整 2020 年度、 2021 年度财务报表。会计差错更正后, 2020 年
年报中,调减营业收入 100,391.00 万元,调减营业成本 100,391.00
万元,分别占更正后金额的 10.90%、 15.90%; 2021 年年报中,
调减营业收入 1,039.73 万元,调减营业成本 1,039.73 万元,分别
占更正后金额的 0.11%、 0.14%。
(二)商誉计提不准确
根据《警示函》认定, 2022 年,公司对合并艾特网能所形
成的商誉减值测试过程中,未充分考量客户中鹏云控股(深圳)
有限公司的资信情况并无明显好转,艾特网能总包服务类业务在
手订单项目处于停工状态且未有发生好转的迹象,以及中联资产
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在“评估结论”中说明的有关前提等因素,商
誉计提不准确,导致公司 2021 年年报披露相关财务信息不准确。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定期报告是投资者高度关注的事项, 可能对公司经营发展和
投资者决策产生重要影响。公司理应根据会计准则对财务数据进
行客观、审慎地核算,并准确对外披露。但公司未按会计准则的
-4-
相关规定,确认营业收入,也未准确计提商誉,导致多期定期报
告披露的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
第 14 号——收入》(财会〔 2017〕 22 号)第三十四条、《企业会
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财会〔 2006〕 3 号)第四条、《公开
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
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
称《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5
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
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1 条、
第 2.1.4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根据《警示函》的认定,时任董事长戈亚芳作
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总经理葛维龙作
为公司经营管理负责人,时任财务总监陈强作为公司财务事项的
具体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任期内公司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上述人员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2.2 条、第
3.1.4 条、第 3.1.5 条,《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 高
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二)相关责任人异议理由
规定期限内, 公司及有关责任人提出的主要异议理由如下:
公司及责任人提出: 第一,未用净额法确认收入,系对会计
准则理解及运用不到位,相关会计处理不存在主观故意及动机。
已于 2023 年 6 月调整为净额法。第二,商誉计提不准确的情节
-5-
较轻,公司每年均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减值测试,每年的可收回
金额均大于资产组的账面价值,且已于 2022 年处置艾特网能股
权,商誉实际未发生减值。第三,会计差错对股票价格、交易量、
投资者决策影响程度较轻,公司已采取措施消除影响,近年案例
中存在类似情形但未予纪律处分。
戈亚芳、葛维龙还提出: 第一,戈亚芳自 2012 年起至 2022
年 8 月担任董事长,葛维龙自 2012 年起担任总裁,于 2022 年 8
月起担任董事长,与会计差错无利害关系、违规动机、主观故意
或重大过失,财务部门未向其汇报会计准则适用问题。第二,财
务部门、资产评估机构、审计机构未认为商誉存在减值迹象,也
未将该事项告知,商誉实际未发生减值。第三,已吸取教训,近
年案例中存在类似情形未处理董事长、总经理。
陈强还提出,其自 2012 年至 2021 年 5 月担任财务总监,对
违规行为无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且不对 2022 年商誉减值测试
相关违规负责。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上述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认为:
第一,上市公司应当准确、充分、谨慎判断业务的商业模式
等情况,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会计处理,并在商誉减值测试
时充分考量客户资信、在手订单项目等相关情况。 但根据《警示
函》 查明及公司披露的会计差错更正等公告, 公司艾特网能机电
总包类业务、棉纱贸易业务相关收入的确认方法存在差错,造成
2020 年、 2021 年年度报告中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还存在商誉
-6-
计提不准确,影响投资者知情权,违规事实明确。相关责任主体
所称对会计准则理解不到位、不存在主观故意、影响较轻等理由
不影响违规事实的认定。
第二,根据《警示函》认定,时任董事长戈亚芳、时任总经
理葛维龙、时任财务总监陈强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上
述责任人未能采取有效履职措施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准确性,所
称不知情、无动机等不能作为减免责任的合理理由。此外,经本
所核查,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提出的案例均与本案事实不同或情节
存在差异,且本次纪律处分未认定责任人对任期以外的违规事实
负责,对相关异议理由不予采纳。
鉴于前述违规事实和情节, 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
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6.2 条、第 16.3
条,《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
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黑牡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
时任董事长戈亚芳、时任总经理葛维龙、时任财务总监陈强予以
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
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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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
查,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
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
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
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
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
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3 年 9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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