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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通葡(600365)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9-30 1 其他 2 6311.19 15.073
2024-06-30 1 其他 2 6311.19 15.350
2024-03-31 1 其他 2 6311.19 15.387
2023-12-31 1 其他 4 6874.29 16.760
2023-09-30 1 其他 2 6311.19 15.387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x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4-10-31 2.78 2.76 0.72 49.00 136.22

买方: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卖方: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2024-10-31 2.75 2.76 -0.36 50.00 137.50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金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2021-06-23 4.21 4.65 -9.46 42.02 176.90

买方: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阳江盈信广场证券营业部

卖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分公司

2017-03-10 11.51 11.51 0 117.22 1349.20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高楼门证券营业部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常府街证券营业部

2017-03-10 11.51 11.51 0 100.98 1162.28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高楼门证券营业部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常府街证券营业部

2017-03-10 11.51 11.51 0 97.76 1125.22

买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常府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常府街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3-12-27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行政处罚决定书(尹兵)
发文单位 吉林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尹兵
公告日期 2023-02-15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通葡:关于对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尹兵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何为民,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3-02-15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通葡:关于对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尹兵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尹兵
公告日期 2021-12-1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北京市通州区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通发改价格处罚(2019)4号】
发文单位 北京市通州区发展与改革委员会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北京酒街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1-12-1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吉林省通化市公安消防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通公(消)行罚决字(2018)0005号】
发文单位 吉林省通化市公安消防支队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尹兵)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12-27

处罚对象:

尹兵

行政处罚决定书(尹兵)
当事人:尹兵,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男,1965年2月出生,时任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葡股份)实际控制人、董事,住址不详。
依据2005年修订、201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和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尹兵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尹兵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尹兵为通葡股份的时任实际控制人、董事。2017年1月16日,大连鼎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鼎华)、大连嘉得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嘉得)、通葡股份、尹兵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大连鼎华向大连嘉得提供2亿元借款,借款期限从大连鼎华汇款日至2017年3月31日止,通葡股份及尹兵为借款本金及利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经查,尹兵在通葡股份不知情且未获得通葡股份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情况下,利用通葡股份在北京办理电信业务之机,私自使用公司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加盖在《借款协议》上,以通葡股份名义为大连嘉得向大连鼎华借款本金及利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20年1月14日,因大连嘉得逾期还款,前述四方签订了《<借款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截止2019年12月31日,大连嘉得借款本金及利息总计2.6937亿元,保证最晚于2020年3月20日前将全部借款本息清偿完毕,通葡股份及尹兵继续为借款本金及利息总计2.6937亿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经查,尹兵在通葡股份不知情且未获得通葡股份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情况下,利用通葡股份在长春吉祥饭店(尹兵实际控制)举办年度销售工作会议暨全国部分经销商大会之机,再次私自使用公司公章加盖在《<借款协议>之补充协议》上,以通葡股份名义为大连嘉得向大连鼎华借款本金及利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借款协议>之补充协议》涉及担保金额2.6937亿元,占当时通葡股份最近一期(2018年)经审计净资产的34.53%。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项、第七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上述重大担保事项属于应当立即披露的重大事件,因尹兵主导并隐瞒该重大担保事项,导致通葡股份未按规定及时进行披露。2022年10月10日,通葡股份收到大连仲裁委员会相关争议仲裁案仲裁通知时,才知悉上述担保事项,并于2022年10月13日在《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涉及仲裁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45)中予以披露。
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通葡股份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上述重大担保事项,因尹兵主导并隐瞒该重大担保事项,导致通葡股份未在《2020年半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2023年4月29日,通葡股份在《2022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重大担保事项。
2023年5月4日,大连仲裁委员会作出[2021]大仲字第519号《裁决书》,裁决大连嘉得偿还大连鼎华借款本金2亿元、利息及律师费,尹兵对大连嘉得所欠借款本金、利息及律师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通葡股份需在大连嘉得不能清偿本金、利息及律师费的20%范围内向大连鼎华承担赔偿责任。2023年6月21日,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辽02执865号《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通葡股份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限期如实报告财产。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协议、相关公告、相关法律文书、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尹兵作为通葡股份时任实际控制人,主导并隐瞒重大担保事项,导致通葡股份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临时报告、未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重大担保事项,尹兵的上述行为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尹兵处以600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吉林证监局
2023年12月25日

ST通葡:关于对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尹兵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3-02-15

处罚对象:

何为民,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3〕 11 号
───────────────
关于对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
控制人暨时任董事尹兵及有关责任人
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证券简称: ST 通葡, A 股
证券代码: 600365;
尹 兵, 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
事;
何为民, 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代
董事会秘书)。-2-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 2022 年 10 月 13 日,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 披露公告称, 2017 年 1 月 16 日,公司及原实际控
制人暨时任董事尹兵签署相关协议,为大连嘉得商贸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大连嘉得) 2 亿元流动资金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该笔贷款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到期,担保金额占公司 2016 年经
审计净资产的 29%。 2020 年 1 月 14 日, 因大连嘉得逾期还款,
相关方又签订补充协议,明确大连嘉得累计拖欠本息合计 2.69
亿元。大连嘉得承诺最晚于 2020 年 3 月 20 日将本息清偿,并由
公司及尹兵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金额占公司 2019 年经审计
净资产的 41%。上述担保事项未按规定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决
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2022 年 10 月 10 日,公司收到大连仲
裁委员会仲裁案仲裁通知获悉,因大连嘉得违约,债权人申请仲
裁,要求公司及尹兵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息合计 3.06 亿元。
根据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12 日披露的公告,上述违规担保事项
均系尹兵私自使用公司印鉴所致。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对外签订连带担保协议和补充协议, 但未按规定履行董
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直至相关担保事项涉
诉后才对外披露, 可能导致公司遭受重大损失。上述行为违反了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
票上市规则》)第 2.1 条、第 2.3 条、第 9.11 条、第 9.15 条、
第 11.12.5 条等有关规定。-3-
责任人方面, 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尹兵损害公司独
立性,主导并实施了公司为第三方违规提供担保的行为,可能对
公司利益造成严重影响,对公司违规负有主要责任。时任董事长
兼总经理(代董事会秘书)何为民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
露事项的第一责任人,未能勤勉尽责,未督促公司建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并确保公司依法合规运营, 对公司违规负有相应责任。
上述人员的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2 条、第 3.1.4 条、
第 3.1.5 条、第 3.2.2 条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二)相关责任人异议理由
在规定期限内,尹兵表示无异议并提供书面说明称,公司印
鉴在长春和北京办理业务时,其找机会私自使用, 并在案涉协议
上盖章,公司及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知情。
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代董事会秘书)何为民提出如
下申辩理由:一是对违规担保事项不知情,公司前期自查并多次
与原实际控制人核实,均未发现涉案违规事实,直至收到仲裁通
知后再次询问,原实际控制人方才承认,本案主要责任在原实际
控制人。公司还提供说明称, 2017 年 1 月,公司在北京办公地
点办理业务; 2020 年 1 月,公司在长春举办会议。为便于具体
管理和使用,公司将印鉴交由相关工作人员管理。 尹兵利用上述
时机,私自使用印鉴在案涉协议上盖章。另外,何为民称, 其存
在管理疏漏, 致使工作人员未妥善保管公司印鉴。二是知悉仲裁
事项后,已积极应对,努力化解并消除风险, 要求原实际控制人
承诺对公司损失负责兜底补偿。-4-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上述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
处分委员会经审核认为: 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尹兵主导
实施违规担保事项,对违规担保承担主要责任。 但公司未按规定
建立并执行完备的印章管理等内部控制制度。而作为公司时任董
事长, 何为民存在管理失职, 致使公司印鉴未能被妥善保管,导
致公司违规提供担保并可能遭受重大损失;同时,其未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对违规负有责任。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代
董事会秘书)何为民提出的相关异议理由不影响违规事实的认
定。根据责任人提供的材料,鉴于本次违规担保事项系尹兵个人
绕过公司内部控制、 擅自使用公章所致,公司及相关责任人知晓
违规事实客观存在一定困难,且原实际控制人承诺对公司损失负
责兜底补偿,可一定程度上消除违规行为产生的不良影响,对相
关情节予以酌情考虑。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6.2
条、第 16.3 条、第 16.4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
措施实施办法》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
指引第 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2020 年)》 的有关规定, 本
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
制人暨时任董事尹兵予以公开谴责,对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和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代董事会秘书)何为民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吉林省地方金
融监督管理局,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当事人如对公开谴责
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 15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5-
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
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 结合本决定书指出
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
深入排查,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
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
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
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
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
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
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三年二月七日

ST通葡:关于对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尹兵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3-02-15

处罚对象:

尹兵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3〕 11 号
───────────────
关于对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
控制人暨时任董事尹兵及有关责任人
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证券简称: ST 通葡, A 股
证券代码: 600365;
尹 兵, 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
事;
何为民, 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代
董事会秘书)。-2-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 2022 年 10 月 13 日,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 披露公告称, 2017 年 1 月 16 日,公司及原实际控
制人暨时任董事尹兵签署相关协议,为大连嘉得商贸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大连嘉得) 2 亿元流动资金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该笔贷款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到期,担保金额占公司 2016 年经
审计净资产的 29%。 2020 年 1 月 14 日, 因大连嘉得逾期还款,
相关方又签订补充协议,明确大连嘉得累计拖欠本息合计 2.69
亿元。大连嘉得承诺最晚于 2020 年 3 月 20 日将本息清偿,并由
公司及尹兵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金额占公司 2019 年经审计
净资产的 41%。上述担保事项未按规定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决
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2022 年 10 月 10 日,公司收到大连仲
裁委员会仲裁案仲裁通知获悉,因大连嘉得违约,债权人申请仲
裁,要求公司及尹兵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息合计 3.06 亿元。
根据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12 日披露的公告,上述违规担保事项
均系尹兵私自使用公司印鉴所致。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对外签订连带担保协议和补充协议, 但未按规定履行董
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直至相关担保事项涉
诉后才对外披露, 可能导致公司遭受重大损失。上述行为违反了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
票上市规则》)第 2.1 条、第 2.3 条、第 9.11 条、第 9.15 条、
第 11.12.5 条等有关规定。-3-
责任人方面, 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尹兵损害公司独
立性,主导并实施了公司为第三方违规提供担保的行为,可能对
公司利益造成严重影响,对公司违规负有主要责任。时任董事长
兼总经理(代董事会秘书)何为民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
露事项的第一责任人,未能勤勉尽责,未督促公司建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并确保公司依法合规运营, 对公司违规负有相应责任。
上述人员的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2 条、第 3.1.4 条、
第 3.1.5 条、第 3.2.2 条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二)相关责任人异议理由
在规定期限内,尹兵表示无异议并提供书面说明称,公司印
鉴在长春和北京办理业务时,其找机会私自使用, 并在案涉协议
上盖章,公司及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知情。
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代董事会秘书)何为民提出如
下申辩理由:一是对违规担保事项不知情,公司前期自查并多次
与原实际控制人核实,均未发现涉案违规事实,直至收到仲裁通
知后再次询问,原实际控制人方才承认,本案主要责任在原实际
控制人。公司还提供说明称, 2017 年 1 月,公司在北京办公地
点办理业务; 2020 年 1 月,公司在长春举办会议。为便于具体
管理和使用,公司将印鉴交由相关工作人员管理。 尹兵利用上述
时机,私自使用印鉴在案涉协议上盖章。另外,何为民称, 其存
在管理疏漏, 致使工作人员未妥善保管公司印鉴。二是知悉仲裁
事项后,已积极应对,努力化解并消除风险, 要求原实际控制人
承诺对公司损失负责兜底补偿。-4-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上述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
处分委员会经审核认为: 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尹兵主导
实施违规担保事项,对违规担保承担主要责任。 但公司未按规定
建立并执行完备的印章管理等内部控制制度。而作为公司时任董
事长, 何为民存在管理失职, 致使公司印鉴未能被妥善保管,导
致公司违规提供担保并可能遭受重大损失;同时,其未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对违规负有责任。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代
董事会秘书)何为民提出的相关异议理由不影响违规事实的认
定。根据责任人提供的材料,鉴于本次违规担保事项系尹兵个人
绕过公司内部控制、 擅自使用公章所致,公司及相关责任人知晓
违规事实客观存在一定困难,且原实际控制人承诺对公司损失负
责兜底补偿,可一定程度上消除违规行为产生的不良影响,对相
关情节予以酌情考虑。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6.2
条、第 16.3 条、第 16.4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
措施实施办法》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
指引第 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2020 年)》 的有关规定, 本
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
制人暨时任董事尹兵予以公开谴责,对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和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代董事会秘书)何为民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吉林省地方金
融监督管理局,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当事人如对公开谴责
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 15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5-
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
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 结合本决定书指出
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
深入排查,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
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
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
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
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
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
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三年二月七日

北京市通州区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通发改价格处罚(201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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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1-12-11

处罚对象:

北京酒街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及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之
 反馈意见的回复暨更新
     2021年三季报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
                   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之反馈意见的回复暨更新2021年
                              三季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贵会于2021年11月12日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
馈意见通知书》(212922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要求,通化葡萄酒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葡股份”、“ST通葡”、“发行人”、“申请
人”、“公司”)会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华金证券”或“保荐机构”),组织会计师、律师,针对反馈意见提出的
问题进行了研究、核查,行书面说明,涉及需要相关中介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
的问题,已由各中介机构出具核查意见。现就述及的问题按顺序向贵会回复如
下,请予审核。
   公司于2021年10月30日披露了《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季度
报告》,本次反馈同时对申报文件内容进行数据更新。
   说明:
   一、如无特别说明,本反馈意见回复中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华金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尽职
调查报告》(以下简称“《尽职调查报告》中含义相同。
   二、本反馈意见回复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上有差异,系四
舍五入造成的。
                                  1
                                                             目录
问题一 ........................................................................................................................... 3
问题二 ........................................................................................................................... 6
问题三 ......................................................................................................................... 12
问题四 ......................................................................................................................... 30
问题五 ......................................................................................................................... 40
问题六 ......................................................................................................................... 52
问题七 ......................................................................................................................... 54
问题八 ......................................................................................................................... 64
问题九 ......................................................................................................................... 77
问题十 ......................................................................................................................... 84
问题十一 ..................................................................................................................... 93
问题十二 ..................................................................................................................... 96
问题十三 ................................................................................................................... 106
问题十四 ................................................................................................................... 116
问题十五 ................................................................................................................... 121
问题十六 ................................................................................................................... 129
问题十七 ................................................................................................................... 156
问题十八 ................................................................................................................... 161
问题十九 ................................................................................................................... 164
问题二十 ................................................................................................................... 180
问题二十一 ............................................................................................................... 188
问题二十二 ............................................................................................................... 196
问题二十三 ............................................................................................................... 200
问题二十四 ............................................................................................................... 202
问题二十五 ............................................................................................................... 205
问题二十六 ............................................................................................................... 208
问题二十七 ............................................................................................................... 214
                                                                 2
    问题一
    1、根据申报材料,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合计质押公司6,283万股,占
公司总股本的15.71%,占其总持股的95.51%,并有较多股份被冻结。请申请人
补充说明,若因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资信状况及履约能力大幅恶化、市场
剧烈波动或发生其他不可控事件,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被强制
平仓或质押状态无法解决,公司将如何规避控制权不稳定的风险。
    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票质押、冻结情况
       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质押数量(万股)    冻结数量(万股)
       尹兵               2,268.9972                2,000.00          2,268.9972
     吉祥嘉德             4,309.3236                4,283.00          4,309.3236
    尹兵、吉祥嘉德相关股票质押为场外质押,未约定平仓线和预警线的相关内
容,也并未对具体行使质权的情形进行特别约定,不会因为股票市场的剧烈波动
导致被强制平仓的情况。
    针对股票冻结情况,2021年10月14日,公司现实际控制人尹兵出具《说明》:
“目前,本人及一致行动人所涉及的所持通葡股份股票被查封、冻结相关案件均
属于债务纠纷,本人和一致行动人正在积极应对相关诉讼,包括但不限于与债权
人达成和解或偿还债务的方式来化解相关债务纠纷。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通葡股
份股权目前不存在被执行的可能”。
    公司于2021年12月披露《非公开增发预案(修订稿)》对上述冻结和质押情
况进行了风险揭示:“截至2021年11月30日公司现任实际控制人尹兵先生所控制
上市公司的股权中95.51%处于质押状态,同时由于债务纠纷所持股份已全部被司
法冻结。虽然尹兵先生认为其正在积极应对相关债务、诉讼、筹集资金与债权人
达成和解或偿还债务,其认为其所持有股权不存在被行使质权或被司法执行的风
险,但是若尹兵先生无法化解债务或纠纷,则其所控制的上市公司股权仍存在被
行使质权或被司法强制执行的风险。”
    二、公司针对现实际控制人股票质押、冻结采取的措施
                                       3
    (一)积极推动本次非公开增发,实现公司实际控制权的变更
    根据股东名册,截至2021年11月30日,尹兵持有公司22,689,972股股份,占
公司总股本的5.67%,其一致行动人吉祥嘉德持有公司43,093,236股股份,占公司
总股本的10.77%。尹兵与吉祥嘉德合计持有公司65,783,208股股份,占公司总股
本的16.44%,尹兵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2021年3月23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股东权益变动暨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
的补充更正公告》,吴玉华、陈晓琦以其控制的安吉众虹协议受让公司20,018,700
股股份,并通过二级市场分别增持200万股,合计400万股,吴玉华、陈晓琦以其
控制的宿迁众晟认购10,000万股非公开增发股票,拟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截至2021年6月23日,吴玉华、陈晓琦已经完成了协议受让股权、二级市场
增持,直接和间接控制公司股权2401,87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0047%。
    2021年9月27日,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在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
情况下,以超过90%以上的赞成率审议通过了本次非公开增发方案。目前,尚需
证监会审核。
    吴玉华、陈晓琦控制的宿迁众晟在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后,按照本次非
公开发行股份数量上限100,000,000股测算,二人将直接及间接控制公司24.8037%
的股权,拟成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公司控制权将发生变化。
    (二)公司完成了新一届董事会、监事会的换届工作
    2021年6月8日,公司2021年2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监事会人选。2021年6月8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了董事长,并聘
任了新一届管理层。2021年6月8日,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了监事会
主席。
    公司新一届董事会决心振兴公司,实现中华老字号“通化”品牌的再次辉
煌,传承与发扬国产葡萄酒文化,同时以子公司九润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为核
心大力发展以酒类为主的消费品电商业务,实现营收、利润的双增长,为东北
老工业基地的振兴作出贡献,为此制定了明确的公司战略:继续秉持葡萄酒与
消费品电商的主业,以“通化”品牌为核心,以消费类电子商务运营能力和渠
                                   4
道为支撑,实现“通化”品牌在消费品领域的融合与创新,形成“品牌”、
“产品”与“渠道”有效结合,彻底实现公司经营业绩的扭转。
    (三)全力推动公司持续、稳定发展
    公司以果露酒、葡萄酒制造、研发、销售为主营业务,是商务部认定的“中
华老字号”企业。2015年,公司收购了吴玉华女士、陈晓琦先生创立的九润源
51%股权,主营业务延伸至互联网酒水销售,成为公司发展的主要动力。公司
2018年、2019年营业收入保持稳定在10亿元左右,到达公司历史高点。
    2020年,受疫情、公司实际控制人自身因素、进口葡萄酒倾销等的影响,
公司经营业绩受到冲击,营业收入下降37.70%。
    2021年3月,为了推动公司持续发展、重振“通化”中华老字号,保护公司及
中小股东利益,吴玉华女士、陈晓琦先生通过协议受让公司实际控制人部分股
权、二级市场增持、拟认购公司定增的方式,拟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目前,
吴玉华女士、陈晓琦先生已经完成了协议受让、二级市场增持工作。
    在公司、吴玉华女士、陈晓琦先生以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共同努力下,截至
2021年8月底,公司已经通过达成和解、终审判决以及存放足额资金等方式化解
了违规担保的风险,不存在尚未解除的违规担保事项。
    随着,国家对澳大利亚葡萄酒征收反倾销税,国内疫情逐步稳定、违规担
保相关事项的解决,2021年1-9月公司实现45,661.67万元营业收入,较2020年同
期增长9.62%,保障了公司持续稳定经营。
    综上,公司现实际控制人的股票质押均为场外质押,并没有约定平仓线和
预警线的相关内容,也并未对具体行使质权的情形进行特别约定,不会因为股
票市场的剧烈波动导致被强制平仓的情况。公司现实际控制人正在积极采取措
施,化解个人债务纠纷,避免所持股份被执行的情况发生。针对现实际控制人
的股票质押、冻结的情况,公司已经采取了多项措施避免公司控制权不稳定给
公司带来的风险,包括推动非公开增发以实现控制权变更、完成董事会换届进
一步明确了发展战略、采取多项措施全力推动公司经营持续稳定等。上述措施
有力保障了公司持续稳定经营,2021年1-9月公司实现45,661.67万元营业收入,
                                   5
较2020年同期增长9.62%。
       三、中介机构意见
       1、发行人律师意见
    发行人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完成将会进一步降低发行人控制
权不稳定的风险,同时质押合同未约定平仓线且实际控制人已出具相关说明相关
质押均为场外质押、目前不存在被执行的可能,发行人业务独立、具有完整的业
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因此即使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
股份被强制平仓或强制执行,也不会影响发行人业务的持续运营及本次非公开发
行。
       2、保荐机构意见
    保荐机构查阅了信息披露文件,股东大会决策文件;取得了吉祥嘉德相关股
票质押合同,取得了现实际控制人的说明、截至2021年11月30日的股东名册、2021
年三季度的财务报告;对公司部分董事会成员、高管进行了访谈,并实地走访了
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场所;检索了裁判文书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公开
信息查询渠道。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现实际控制人的股票质押均为场外质押,并没有
约定平仓线和预警线的相关内容,也并未对具体行使质权的情形进行特别约
定,不会因为股票市场的剧烈波动导致被强制平仓的情况。公司现实际控制人
正在积极采取措施,化解个人债务纠纷,避免所持股份被执行的情况发生。针
对现实际控制人的股票质押、冻结的情况,公司已经采取了多项措施避免公司
控制权不稳定给公司带来的风险,包括推动非公开增发以实现控制权变更、完
成董事会换届进一步明确了发展战略、采取多项措施全力推动公司经营业绩持
续稳定等。上述措施有力保障了公司持续稳定经营,2021年1-9月公司实现
45,661.67万元营业收入呈现增长趋势,较2020年同期增长9.62%。
       问题二
       2、根据申报材料,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为宿迁众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宿迁众晟”),宿迁众晟于2021年3月10日成立,注册资本:100万人民币。该
                                     6
公司截至报告书(保荐人尽职调查报告)签署日尚未经营,未编制财务报表。特
定发行对象宿迁众晟系吴玉华、陈晓琦分别持股50%的共同控制公司。2021年3
月17日,吴玉华、陈晓琦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将就上市公司全部重大事项保
持一致。吴玉华、陈晓琦将通过二级市场增持及协议受让方式直接、间接持有公
司6.0047%的表决权。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宿迁众晟是否持有上市公司股
份;持有多少;何时持有;(2)宿迁众晟的认购资金来源,是否存在对外募集、
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申请人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
形;(3)是否存在申请人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宿迁众晟提供财务资助、
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4)宿迁众晟是否符合2020年2月14日
发布的《关于修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决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决定》的相关规定;(5)请申请人及本次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认购对象遵照《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承诺本次股票发行的前后各六个
月不再进行股票买卖并进行信息披露。
    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截至本回复签署日,宿迁众晟不持有公司股权
    宿迁众晟为吴玉华、陈晓琦共同出资设立,分别持有50%股权,专门用于认
购本次非公开增发的主体,成立于2021年3月10日。根据2021年11月30日的股东
名册及宿迁众晟的说明,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宿迁众晟不持有公司股权。
    二、宿迁众晟认购资金来源合法,公司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宿
迁众晟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根据吴玉华、陈晓琦、宿迁众晟出具的说明:宿迁众晟为吴玉华女士、陈晓
琦先生共同出资设立,分别持有50%股权,专门用于认购本次非公开增发的主体。
宿迁众晟的认购资金全部来源于吴玉华、陈晓琦的资金投入。吴玉华、陈晓琦的
资金全部来源于其个人积累和目前所控制企业。
    同时,吴玉华、陈晓琦、宿迁众晟承诺本次认购资金来源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认购资金的相关要求,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和
                                     7
结构化安排的情形,除吴玉华、陈晓琦及其目前控制的企业外,不存在以未经许
可或未披露的方式、交易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他关联方的情况,不存
在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本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通葡股份出具了《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参与
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承诺函》,承诺:“本公司不存在向本次发
行的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的情形,不存在直接或通过
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亦不存在以代持、信托持
股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向其他相关利益主体输送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反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20修订)》第二十九条、《证券发行与
承销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
    2021年3月23日,公司披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修订稿)》对包含本
次非公开增发在内的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进行了披露“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均来
源于自有资金或合法自筹的资金,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和结构
化安排的情形,除吴玉华、陈晓琦及其目前控制的企业外,不存在以未经许可或
未披露的方式、交易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他关联方的情况。”
    综上,宿迁众晟认购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的
情形,除吴玉华、陈晓琦及其目前控制的企业外,不存在以未经许可或未披露的
方式、交易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他关联方的情况,不存在公司及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
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三、宿迁众晟符合2020年2月14日发布的《关于修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
办法>的决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决定》的相关
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年2月修订)第三十七条:“非公
开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特定对象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
定的条件;(二)发行对象不超过三十五名。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
当遵守国家的相关规定。”
                                   8
    根据《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20年2月修订)第七条:“上
市公司董事会决议提前确定全部发行对象,且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定价基准日
可以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或者
发行期首日,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一)上市公
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二)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
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三)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根据《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20年2月修订)第八条:“发
行对象属于本细则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取得发行核
准批文后,按照本细则的规定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发行对象认
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董事会决议确定部分发行对象的,
该部分发行对象不得参与竞价,但应当接受竞价结果;并应当明确在没有通过竞
价方式产生发行价格的情况下,是否继续参与认购、认购数量及价格确定原则。”
    特定投资者宿迁众晟符合上述规定要求,具体说明如下:
    根据通葡股份分别于2021年3月18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以
及于2021年9月27日召开的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确定本次发行为面向特
定对象的非公开发行,发行对象仅有一名,即宿迁众晟,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管理办法》(2020年2月修订)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根据《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以及公司于
2021年3月23日披露的《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权益变动暨实际控制
人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的补充更正公告》,吴玉华、陈晓琦将在本次发行完
成之后成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根据宿迁众晟的工商档案、企业公示系统查询,
该公司由吴玉华、陈晓琦分别持股50%。
    宿迁众晟已签署《股份锁定及限售期承诺函》,承诺如下:
    “1、本公司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
转让;
    2、本公司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票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9
    3、相关监管机构对于本公司所认购股份限售期及到期转让股份另有要求的,
从其规定;限售期结束后,发行对象所认购股份的转让将按照《公司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宿迁众晟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20年2月修订)第
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综上,宿迁众晟符合2020年2月14日发布的《关于修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
理办法>的决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决定》的相
关规定。
    四、宿迁众晟承诺本次股票发行的前后各六个月不再进行股票买卖并进行
了信息披露
    《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
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
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
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
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本次非公开发行董事会阶段确定的认购对象宿迁众晟已出具《关于不进行短
线交易的承诺函》并进行了信息披露,承诺如下:
    “1、本公司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的相关规定,自本次发行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通过任何方式
(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买卖通葡股份股票的行为;
    2、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买卖通葡股份股票的,违规买卖通葡股份股票所
得收益归通葡股份所有,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公司将本承诺函提交给通葡股份,同意由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
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进行信息披露;
                                  10
    4、本公司承诺本承诺函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本次发行董事会阶段确定的认购对象宿迁众晟已遵照《证券法》的相
关规定,就本次发行前后各六个月不违反《证券法》规定买卖公司股票作出承诺。
    五、中介机构的意见
    1、发行人律师意见
    发行人律师核查后认为:根据发行人、宿迁众晟、吴玉华、陈晓琦等相关方
出具的承诺和说明,宿迁众晟的认购资金将来源于其股东吴玉华、陈晓琦向其合
法投入的增资资金/或借款资金,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
接使用申请人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宿迁众晟参与认购本次非公
开发行的股票不存在发行人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上述特定投资者提供财
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本次发行董事会阶段确定的认
购对象宿迁众晟符合2020年2月14日发布的《关于修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
法>的决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决定》的相关规
定;宿迁众晟已遵照《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就本次发行前后各六个月不违反《证
券法》规定买卖发行人股票作出承诺。
    2、保荐机构意见
    保荐机构查阅了宿迁众晟工商登记材料、公司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及决策文件;
取得了公司、吴玉华、陈晓琦、宿迁众晟相关说明或承诺;学习了《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
法规;检索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公开信息查询渠道。
    经核查,我们认为: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宿迁众晟不持有公司股票,宿迁众晟
认购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的情形,除吴玉华、陈
晓琦及其目前控制的企业外,不存在以未经许可或未披露的方式、交易直接或间
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他关联方的情况,不存在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本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
排的情形。宿迁众晟符合2020年2月14日发布的《关于修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
                                   11
理办法>的决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决定》的相
关规定;本次发行董事会阶段确定的认购对象宿迁众晟已遵照《证券法》的相关
规定,就本次发行前后各六个月不违反《证券法》规定买卖发行人股票作出承诺。
    问题三
    3、根据申报材料,申请人目前存在违规对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
的情形。现实际控制人尹兵、控股股东吉祥嘉德,拟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吴玉
华、陈晓琦采取了积极措施解除违规担保。若解除违规担保的进展不如预期,本
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存在不能实施的风险。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申请人是否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担保行为,履行必要的程序,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严格控制担保风险;(2)对于前述担保事项对方是否提供反担保;(3)申
请人是否披露原因并向投资者揭示风险;(4)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时关联董
事或股东是否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回避表决;(5)对外担保总额或单项担保的数
额是否超过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限额;(6)独立董事是否按照规
定在年度报告中对对外担保事项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7)担保对申
请人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持续经营的影响。
    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报告期内,公司向子公司九润源提供担保,相关担保履行了决策程序和信息
披露义务。除对九润源的担保外,公司自查发现存在对实际控制人尹兵相关债务
的违规担保情况。在自查发现相关违规担保后,公司积极督促实际控制人采取措
施消除相关违规担保。2021年8月3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违规担保等事项解除
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77)在公司、吴玉华、陈晓琦及公司现实际
控制人的共同努力下,采取了包括偿还款项、达成和解、终审判决及存放足额款
项承担责任等方式解除了违规担保的重大不利影响,截至2021年8月31日公司不
存在违规担保尚未解除的情况。
    一、申请人是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担保行为,履行必要的程序,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12
      1、报告期内存在的违规担保情况
      (1)违规担保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对实际控制人的相关债务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况,相关违
规担保没有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公司自查发现截至2020年末,公司违
规担保等情况具体如下:
                    截至2020年末的
 序                                                                       解决情
       涉及的对方     违规担保金额                 解决方式
 号                                                                         况
                        (万元)
 1     义源铜业等       1,300                相关股东支付了全部款项
 2     大东工贸等       8,500                       终审胜诉
                                                                            截至
 3      江苏翰迅        20,000                      达成和解
                                                                          2021年8
                                     相关股东支付了部分款项;吴玉华女
                                                                            月31
 4      南通泓谦        2,600        士、陈晓琦先生向公司指定账户存放
                                                                          日,公
                                     了足额款项,用于承担公司可能损失
                                                                          司不存
                                       吴玉华女士、陈晓琦先生承诺:未
                                                                          在尚未
                                     来,公司如因上述“违规担保等损害公
                                                                          解除的
                                     司利益事项”,在充分考虑前述解除违
       合计             32,400                                            违规担
                                     规担保、承担损失的措施外给公司造
                                                                            保。
                                     成损失的,吴玉华、陈晓琦承诺由其
                                               承担相关损失。
      后经过公司自查发现了上述违规担保情况,并按要求进行了信息披露。在自
查发现相关违规担保后,公司积极督促实际控制人采取措施消除相关违规担保,
并进行了信息披露。
      2021年8月3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违规担保等事项解除进展公告》(公告
编号:临2021—077)在公司、吴玉华、陈晓琦及公司现实际控制人的共同努力
下,采取了包括偿还款项、达成和解、终审判决及存放足额款项承担责任等方式
解除了违规担保的重大不利影响,截至2021年8月31日公司不存在违规担保尚未
解除的情况,具体情况如下:
      A、通葡股份向与义源铜业的担保以及解除情况
      公司2018年曾经违规向吉祥嘉德对宜兴义源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源
铜业)、魏爱民(义源铜业实际控制人)5,000万元债务提供担保。后义源铜业、
魏爱民将部分债权转让给了王治国。截至2021年3月,吉祥嘉德上述债务尚有
                                        13
1,300万元没有归还。
    2021年3月,吴玉华、陈晓琦及相关方、公司、吉祥嘉德与义源铜业、魏爱
民、王治国签署《还款协议》,确认截至协议签署时相关方对义源铜业、魏爱民、
王治国担保、还款责任一共1,300万元,将分两次在2021年3月31日前支付给义源
铜业、魏爱民、王治国1300万元,截至2021年3月末,吴玉华、陈晓琦及相关方
已经分两次向义源铜业、魏爱民、王治国支付了1,300万元,公司对义源铜业、魏
爱民、王治国还款、担保责任解除。
    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5号》第四条规定:“担保责任解除主要指
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担保状态的停止、担保责任的消灭,或者上市公司及
其附属公司已经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了违规担保对上市公司及股东带来的重大风
险隐患等。递交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前,保荐机构和公司律师经核查存在下
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出具意见认定违规担保已经解除或其对上市公司的风险隐患
已经消除:…(四)由于债务人已经全额偿还债务,或债权人未依法要求上市公
司及其附属公司承担责任等原因,导致担保责任已经解除;(五)因其他事由导
致担保事项不再继续对上市公司及其社会公众股东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截至2021年3月31日,在相关方向义源铜业支付了1,300万元后,吉祥嘉德对
义源铜业的债务已实现全额偿还,因此通葡股份对义源铜业、魏爱民、王治国的
担保责任也相应解除。
    B、通葡股份向大东工贸的担保以及解除情况
    大东工贸称:公司实际控制人对江苏大东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东工
贸”)负有8,500万元还款义务,2018年12月27日实际控制人向其出具了两张由公
司开具的票面金额分别为5,000万元《商业承兑汇票》(承兑日期为2019年12月26
日),2020年3月27日大东工贸取得两张票面金额分别为5,000万元《商业承兑汇
票》(承兑日期为2020年4月26日)替换《商业承兑汇票》(承兑日期为2019年
12月26日),2020年4月30日,大东工贸取得两张票面金额5,000万元《商业承兑
汇票》(承兑日期为2020年5月30日)替换《商业承兑汇票》(承兑日期为2020
年4月26日)。
                                   14
    大东工贸在《商业承兑汇票》(2020年5月30日到期)到期后,向吉林省通
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0)吉05民初93号应诉通知书),要求公司向
其支付票据款1亿元及利息34.58万元。
    经核查,公司与大东工贸之间不存在业务往来和资金往来。
    2020年12月14日,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该诉讼作出一审判决, 2020)
吉05民初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原被告间没有真实的交易和债权关
系,其依据票据权利要求被告支付票据款人民币1亿元及利息的请求不能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第
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驳回原告江苏大东工
贸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2021年1月,大东工贸提起二审。
    2021年6月15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该诉讼作出终审判决,根据(2021)
吉民终1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公司与大东工贸均是商事主体,在
资金融通交易中应理性审慎,在行为人越权或无权提供担保时,相对人应尽合理
审查义务。通葡公司与大东工贸之间未形成担保关系,一审亦不存在违反法定程
序的情形。大东工贸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本院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综上,根据通化中院、吉林省高院的判决公司对大东工贸没有形成担保关系,
且没有真实的交易和债权关系。
    2021年4月,大东工贸在南京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吉祥嘉德投资有限公司、尹
兵、吉祥大酒店有限公司及通葡股份,要求公司就实际控制人前述对大东工贸的
付款责任(即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0)吉05民初93号应诉通知书)
的同一事项)承担担保责任。上述起诉属于重复起诉。
    根据吉林省高院2021年6月对该事项做出的终审判决公司对大东工贸没有形
成担保关系。公司已经将吉林省高院的终审判决书提供给了南京中院。我们认为
由于吉林省高院已经认定公司对大东工贸没有形成担保关系,大东工贸在南京中
                                     15
院的重复起诉不会影响公司对大东工贸违规担保责任的解除。
    因此,公司对大东工贸不存在担保、还款责任。
    C、通葡股份向江苏翰迅的担保以及解除情况
    a、涉及原始债权情况
    2017年、2018年实际控制人借用公司信用,与江苏翰迅签署了借款协议,2017
年、2018年分别向江苏翰迅借款1亿元,上述款项并没有进入公司账户。江苏翰
迅将上述款项汇入第三方账户,款项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所使用。
    2019年11月,公司第一大股东吉祥嘉德收到江苏翰迅发出的《债权转让通知》
(落款日期为2019年11月13日)称:将对公司债权转让给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
有限公司。
    2020年3月7日,吉祥嘉德收到江苏翰迅发出的《关于撤销债权转让通知书》
(落款日期为2020年3月3日)称:解除与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的债权
转让协议并撤回向公司发出的债权转让通知书。
    2020年5月27日,公司收到江苏翰迅、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发出
的《关于撤销债权转让通知书的联合告知函》(落款日期为2020年4月9日,江苏
翰迅、南京华讯均盖章)。上述《关于撤销债权转让通知书的联合告知函》内容
为:江苏翰迅、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协商后,决定解除《债权转让通
知书》。同时,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华讯的母公司,以下简称“*st华讯”)
在其信息披露中也确认了上述债权转让、撤销的过程,其并不持有对公司的债权。
    故纠纷债权涉及债权人为江苏翰迅,而非南京华讯。
    b、与江苏翰迅的纠纷
    ①江苏翰迅原有债权存在瑕疵,没有抵押物,原相关各方偿债能力弱
    2020年3月,江苏翰迅对公司、实际控制人进行起诉。由于公司并没有收到
江苏翰迅的款项,相关款项为实际控制人所用,因此江苏翰迅要求公司偿还借款,
该主张在事实上和法律上均存在重大瑕疵。
                                    16
    2020年7月,公司自查发现了多笔实际控制人使用公司名义对外担保的事项,
并按照要求对外进行了信息披露。公司(母公司)近年来营业收入均低于1亿元、
持续亏损,可变现资产较少(部分可变现的房产被司法查封),实际偿付能力较
弱。
    同时,公司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的股权均处于被其他债权人质押或查封的状
态,自身偿付能力弱。
       ②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吴玉华、陈晓琦等与江苏翰迅和解及执行情况
    由于原有债权存在瑕疵,没有抵押物,原相关各方偿债能力弱,对于公司原
有纠纷,江苏翰迅能否通过诉讼获得胜诉,且获得足额清偿具有较大不确定性。
    2021年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了推动公司快速回到正常经营轨道上,并保
护公司及股东利益,引入拟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吴玉华、陈晓琦共同解决相关
历史遗留问题。
    2021年3月,江苏翰迅基于保护自身利益的角度与公司、吴玉华、陈晓琦及
相关方、实际控制人、高杰达成和解,确认公司不是相关借款的用款人,实际控
制人是相关借款的实际用款人。和解的生效条件为吴玉华、陈晓琦控制的相关主
体、实际控制人给与一定的履约保障措施,和解生效,公司违规担保责任全部解
除,不再对江苏翰迅相关借款承担担保、还款责

吉林省通化市公安消防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通公(消)行罚决字(2018)0005号】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1-12-11

处罚对象:

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及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之
 反馈意见的回复暨更新
     2021年三季报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
                   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之反馈意见的回复暨更新2021年
                              三季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贵会于2021年11月12日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
馈意见通知书》(212922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要求,通化葡萄酒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葡股份”、“ST通葡”、“发行人”、“申请
人”、“公司”)会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华金证券”或“保荐机构”),组织会计师、律师,针对反馈意见提出的
问题进行了研究、核查,行书面说明,涉及需要相关中介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
的问题,已由各中介机构出具核查意见。现就述及的问题按顺序向贵会回复如
下,请予审核。
   公司于2021年10月30日披露了《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季度
报告》,本次反馈同时对申报文件内容进行数据更新。
   说明:
   一、如无特别说明,本反馈意见回复中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华金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尽职
调查报告》(以下简称“《尽职调查报告》中含义相同。
   二、本反馈意见回复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上有差异,系四
舍五入造成的。
                                  1
                                                             目录
问题一 ........................................................................................................................... 3
问题二 ........................................................................................................................... 6
问题三 ......................................................................................................................... 12
问题四 ......................................................................................................................... 30
问题五 ......................................................................................................................... 40
问题六 ......................................................................................................................... 52
问题七 ......................................................................................................................... 54
问题八 ......................................................................................................................... 64
问题九 ......................................................................................................................... 77
问题十 ......................................................................................................................... 84
问题十一 ..................................................................................................................... 93
问题十二 ..................................................................................................................... 96
问题十三 ................................................................................................................... 106
问题十四 ................................................................................................................... 116
问题十五 ................................................................................................................... 121
问题十六 ................................................................................................................... 129
问题十七 ................................................................................................................... 156
问题十八 ................................................................................................................... 161
问题十九 ................................................................................................................... 164
问题二十 ................................................................................................................... 180
问题二十一 ............................................................................................................... 188
问题二十二 ............................................................................................................... 196
问题二十三 ............................................................................................................... 200
问题二十四 ............................................................................................................... 202
问题二十五 ............................................................................................................... 205
问题二十六 ............................................................................................................... 208
问题二十七 ............................................................................................................... 214
                                                                 2
    问题一
    1、根据申报材料,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合计质押公司6,283万股,占
公司总股本的15.71%,占其总持股的95.51%,并有较多股份被冻结。请申请人
补充说明,若因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资信状况及履约能力大幅恶化、市场
剧烈波动或发生其他不可控事件,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被强制
平仓或质押状态无法解决,公司将如何规避控制权不稳定的风险。
    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票质押、冻结情况
       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质押数量(万股)    冻结数量(万股)
       尹兵               2,268.9972                2,000.00          2,268.9972
     吉祥嘉德             4,309.3236                4,283.00          4,309.3236
    尹兵、吉祥嘉德相关股票质押为场外质押,未约定平仓线和预警线的相关内
容,也并未对具体行使质权的情形进行特别约定,不会因为股票市场的剧烈波动
导致被强制平仓的情况。
    针对股票冻结情况,2021年10月14日,公司现实际控制人尹兵出具《说明》:
“目前,本人及一致行动人所涉及的所持通葡股份股票被查封、冻结相关案件均
属于债务纠纷,本人和一致行动人正在积极应对相关诉讼,包括但不限于与债权
人达成和解或偿还债务的方式来化解相关债务纠纷。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通葡股
份股权目前不存在被执行的可能”。
    公司于2021年12月披露《非公开增发预案(修订稿)》对上述冻结和质押情
况进行了风险揭示:“截至2021年11月30日公司现任实际控制人尹兵先生所控制
上市公司的股权中95.51%处于质押状态,同时由于债务纠纷所持股份已全部被司
法冻结。虽然尹兵先生认为其正在积极应对相关债务、诉讼、筹集资金与债权人
达成和解或偿还债务,其认为其所持有股权不存在被行使质权或被司法执行的风
险,但是若尹兵先生无法化解债务或纠纷,则其所控制的上市公司股权仍存在被
行使质权或被司法强制执行的风险。”
    二、公司针对现实际控制人股票质押、冻结采取的措施
                                       3
    (一)积极推动本次非公开增发,实现公司实际控制权的变更
    根据股东名册,截至2021年11月30日,尹兵持有公司22,689,972股股份,占
公司总股本的5.67%,其一致行动人吉祥嘉德持有公司43,093,236股股份,占公司
总股本的10.77%。尹兵与吉祥嘉德合计持有公司65,783,208股股份,占公司总股
本的16.44%,尹兵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2021年3月23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股东权益变动暨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
的补充更正公告》,吴玉华、陈晓琦以其控制的安吉众虹协议受让公司20,018,700
股股份,并通过二级市场分别增持200万股,合计400万股,吴玉华、陈晓琦以其
控制的宿迁众晟认购10,000万股非公开增发股票,拟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截至2021年6月23日,吴玉华、陈晓琦已经完成了协议受让股权、二级市场
增持,直接和间接控制公司股权2401,87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0047%。
    2021年9月27日,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在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
情况下,以超过90%以上的赞成率审议通过了本次非公开增发方案。目前,尚需
证监会审核。
    吴玉华、陈晓琦控制的宿迁众晟在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后,按照本次非
公开发行股份数量上限100,000,000股测算,二人将直接及间接控制公司24.8037%
的股权,拟成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公司控制权将发生变化。
    (二)公司完成了新一届董事会、监事会的换届工作
    2021年6月8日,公司2021年2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监事会人选。2021年6月8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了董事长,并聘
任了新一届管理层。2021年6月8日,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了监事会
主席。
    公司新一届董事会决心振兴公司,实现中华老字号“通化”品牌的再次辉
煌,传承与发扬国产葡萄酒文化,同时以子公司九润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为核
心大力发展以酒类为主的消费品电商业务,实现营收、利润的双增长,为东北
老工业基地的振兴作出贡献,为此制定了明确的公司战略:继续秉持葡萄酒与
消费品电商的主业,以“通化”品牌为核心,以消费类电子商务运营能力和渠
                                   4
道为支撑,实现“通化”品牌在消费品领域的融合与创新,形成“品牌”、
“产品”与“渠道”有效结合,彻底实现公司经营业绩的扭转。
    (三)全力推动公司持续、稳定发展
    公司以果露酒、葡萄酒制造、研发、销售为主营业务,是商务部认定的“中
华老字号”企业。2015年,公司收购了吴玉华女士、陈晓琦先生创立的九润源
51%股权,主营业务延伸至互联网酒水销售,成为公司发展的主要动力。公司
2018年、2019年营业收入保持稳定在10亿元左右,到达公司历史高点。
    2020年,受疫情、公司实际控制人自身因素、进口葡萄酒倾销等的影响,
公司经营业绩受到冲击,营业收入下降37.70%。
    2021年3月,为了推动公司持续发展、重振“通化”中华老字号,保护公司及
中小股东利益,吴玉华女士、陈晓琦先生通过协议受让公司实际控制人部分股
权、二级市场增持、拟认购公司定增的方式,拟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目前,
吴玉华女士、陈晓琦先生已经完成了协议受让、二级市场增持工作。
    在公司、吴玉华女士、陈晓琦先生以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共同努力下,截至
2021年8月底,公司已经通过达成和解、终审判决以及存放足额资金等方式化解
了违规担保的风险,不存在尚未解除的违规担保事项。
    随着,国家对澳大利亚葡萄酒征收反倾销税,国内疫情逐步稳定、违规担
保相关事项的解决,2021年1-9月公司实现45,661.67万元营业收入,较2020年同
期增长9.62%,保障了公司持续稳定经营。
    综上,公司现实际控制人的股票质押均为场外质押,并没有约定平仓线和
预警线的相关内容,也并未对具体行使质权的情形进行特别约定,不会因为股
票市场的剧烈波动导致被强制平仓的情况。公司现实际控制人正在积极采取措
施,化解个人债务纠纷,避免所持股份被执行的情况发生。针对现实际控制人
的股票质押、冻结的情况,公司已经采取了多项措施避免公司控制权不稳定给
公司带来的风险,包括推动非公开增发以实现控制权变更、完成董事会换届进
一步明确了发展战略、采取多项措施全力推动公司经营持续稳定等。上述措施
有力保障了公司持续稳定经营,2021年1-9月公司实现45,661.67万元营业收入,
                                   5
较2020年同期增长9.62%。
       三、中介机构意见
       1、发行人律师意见
    发行人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完成将会进一步降低发行人控制
权不稳定的风险,同时质押合同未约定平仓线且实际控制人已出具相关说明相关
质押均为场外质押、目前不存在被执行的可能,发行人业务独立、具有完整的业
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因此即使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
股份被强制平仓或强制执行,也不会影响发行人业务的持续运营及本次非公开发
行。
       2、保荐机构意见
    保荐机构查阅了信息披露文件,股东大会决策文件;取得了吉祥嘉德相关股
票质押合同,取得了现实际控制人的说明、截至2021年11月30日的股东名册、2021
年三季度的财务报告;对公司部分董事会成员、高管进行了访谈,并实地走访了
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场所;检索了裁判文书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公开
信息查询渠道。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现实际控制人的股票质押均为场外质押,并没有
约定平仓线和预警线的相关内容,也并未对具体行使质权的情形进行特别约
定,不会因为股票市场的剧烈波动导致被强制平仓的情况。公司现实际控制人
正在积极采取措施,化解个人债务纠纷,避免所持股份被执行的情况发生。针
对现实际控制人的股票质押、冻结的情况,公司已经采取了多项措施避免公司
控制权不稳定给公司带来的风险,包括推动非公开增发以实现控制权变更、完
成董事会换届进一步明确了发展战略、采取多项措施全力推动公司经营业绩持
续稳定等。上述措施有力保障了公司持续稳定经营,2021年1-9月公司实现
45,661.67万元营业收入呈现增长趋势,较2020年同期增长9.62%。
       问题二
       2、根据申报材料,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为宿迁众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宿迁众晟”),宿迁众晟于2021年3月10日成立,注册资本:100万人民币。该
                                     6
公司截至报告书(保荐人尽职调查报告)签署日尚未经营,未编制财务报表。特
定发行对象宿迁众晟系吴玉华、陈晓琦分别持股50%的共同控制公司。2021年3
月17日,吴玉华、陈晓琦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将就上市公司全部重大事项保
持一致。吴玉华、陈晓琦将通过二级市场增持及协议受让方式直接、间接持有公
司6.0047%的表决权。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宿迁众晟是否持有上市公司股
份;持有多少;何时持有;(2)宿迁众晟的认购资金来源,是否存在对外募集、
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申请人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
形;(3)是否存在申请人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宿迁众晟提供财务资助、
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4)宿迁众晟是否符合2020年2月14日
发布的《关于修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决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决定》的相关规定;(5)请申请人及本次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认购对象遵照《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承诺本次股票发行的前后各六个
月不再进行股票买卖并进行信息披露。
    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截至本回复签署日,宿迁众晟不持有公司股权
    宿迁众晟为吴玉华、陈晓琦共同出资设立,分别持有50%股权,专门用于认
购本次非公开增发的主体,成立于2021年3月10日。根据2021年11月30日的股东
名册及宿迁众晟的说明,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宿迁众晟不持有公司股权。
    二、宿迁众晟认购资金来源合法,公司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宿
迁众晟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根据吴玉华、陈晓琦、宿迁众晟出具的说明:宿迁众晟为吴玉华女士、陈晓
琦先生共同出资设立,分别持有50%股权,专门用于认购本次非公开增发的主体。
宿迁众晟的认购资金全部来源于吴玉华、陈晓琦的资金投入。吴玉华、陈晓琦的
资金全部来源于其个人积累和目前所控制企业。
    同时,吴玉华、陈晓琦、宿迁众晟承诺本次认购资金来源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认购资金的相关要求,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和
                                     7
结构化安排的情形,除吴玉华、陈晓琦及其目前控制的企业外,不存在以未经许
可或未披露的方式、交易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他关联方的情况,不存
在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本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通葡股份出具了《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参与
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承诺函》,承诺:“本公司不存在向本次发
行的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的情形,不存在直接或通过
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亦不存在以代持、信托持
股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向其他相关利益主体输送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反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20修订)》第二十九条、《证券发行与
承销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
    2021年3月23日,公司披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修订稿)》对包含本
次非公开增发在内的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进行了披露“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均来
源于自有资金或合法自筹的资金,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和结构
化安排的情形,除吴玉华、陈晓琦及其目前控制的企业外,不存在以未经许可或
未披露的方式、交易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他关联方的情况。”
    综上,宿迁众晟认购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的
情形,除吴玉华、陈晓琦及其目前控制的企业外,不存在以未经许可或未披露的
方式、交易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他关联方的情况,不存在公司及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
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三、宿迁众晟符合2020年2月14日发布的《关于修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
办法>的决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决定》的相关
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年2月修订)第三十七条:“非公
开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特定对象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
定的条件;(二)发行对象不超过三十五名。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
当遵守国家的相关规定。”
                                   8
    根据《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20年2月修订)第七条:“上
市公司董事会决议提前确定全部发行对象,且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定价基准日
可以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或者
发行期首日,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一)上市公
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二)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
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三)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根据《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20年2月修订)第八条:“发
行对象属于本细则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取得发行核
准批文后,按照本细则的规定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发行对象认
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董事会决议确定部分发行对象的,
该部分发行对象不得参与竞价,但应当接受竞价结果;并应当明确在没有通过竞
价方式产生发行价格的情况下,是否继续参与认购、认购数量及价格确定原则。”
    特定投资者宿迁众晟符合上述规定要求,具体说明如下:
    根据通葡股份分别于2021年3月18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以
及于2021年9月27日召开的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确定本次发行为面向特
定对象的非公开发行,发行对象仅有一名,即宿迁众晟,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管理办法》(2020年2月修订)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根据《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以及公司于
2021年3月23日披露的《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权益变动暨实际控制
人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的补充更正公告》,吴玉华、陈晓琦将在本次发行完
成之后成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根据宿迁众晟的工商档案、企业公示系统查询,
该公司由吴玉华、陈晓琦分别持股50%。
    宿迁众晟已签署《股份锁定及限售期承诺函》,承诺如下:
    “1、本公司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
转让;
    2、本公司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票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9
    3、相关监管机构对于本公司所认购股份限售期及到期转让股份另有要求的,
从其规定;限售期结束后,发行对象所认购股份的转让将按照《公司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宿迁众晟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20年2月修订)第
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综上,宿迁众晟符合2020年2月14日发布的《关于修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
理办法>的决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决定》的相
关规定。
    四、宿迁众晟承诺本次股票发行的前后各六个月不再进行股票买卖并进行
了信息披露
    《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
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
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
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
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本次非公开发行董事会阶段确定的认购对象宿迁众晟已出具《关于不进行短
线交易的承诺函》并进行了信息披露,承诺如下:
    “1、本公司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的相关规定,自本次发行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通过任何方式
(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买卖通葡股份股票的行为;
    2、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买卖通葡股份股票的,违规买卖通葡股份股票所
得收益归通葡股份所有,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公司将本承诺函提交给通葡股份,同意由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
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进行信息披露;
                                  10
    4、本公司承诺本承诺函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本次发行董事会阶段确定的认购对象宿迁众晟已遵照《证券法》的相
关规定,就本次发行前后各六个月不违反《证券法》规定买卖公司股票作出承诺。
    五、中介机构的意见
    1、发行人律师意见
    发行人律师核查后认为:根据发行人、宿迁众晟、吴玉华、陈晓琦等相关方
出具的承诺和说明,宿迁众晟的认购资金将来源于其股东吴玉华、陈晓琦向其合
法投入的增资资金/或借款资金,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
接使用申请人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宿迁众晟参与认购本次非公
开发行的股票不存在发行人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上述特定投资者提供财
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本次发行董事会阶段确定的认
购对象宿迁众晟符合2020年2月14日发布的《关于修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
法>的决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决定》的相关规
定;宿迁众晟已遵照《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就本次发行前后各六个月不违反《证
券法》规定买卖发行人股票作出承诺。
    2、保荐机构意见
    保荐机构查阅了宿迁众晟工商登记材料、公司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及决策文件;
取得了公司、吴玉华、陈晓琦、宿迁众晟相关说明或承诺;学习了《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
法规;检索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公开信息查询渠道。
    经核查,我们认为: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宿迁众晟不持有公司股票,宿迁众晟
认购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的情形,除吴玉华、陈
晓琦及其目前控制的企业外,不存在以未经许可或未披露的方式、交易直接或间
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他关联方的情况,不存在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本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
排的情形。宿迁众晟符合2020年2月14日发布的《关于修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
                                   11
理办法>的决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决定》的相
关规定;本次发行董事会阶段确定的认购对象宿迁众晟已遵照《证券法》的相关
规定,就本次发行前后各六个月不违反《证券法》规定买卖发行人股票作出承诺。
    问题三
    3、根据申报材料,申请人目前存在违规对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
的情形。现实际控制人尹兵、控股股东吉祥嘉德,拟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吴玉
华、陈晓琦采取了积极措施解除违规担保。若解除违规担保的进展不如预期,本
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存在不能实施的风险。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申请人是否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担保行为,履行必要的程序,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严格控制担保风险;(2)对于前述担保事项对方是否提供反担保;(3)申
请人是否披露原因并向投资者揭示风险;(4)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时关联董
事或股东是否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回避表决;(5)对外担保总额或单项担保的数
额是否超过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限额;(6)独立董事是否按照规
定在年度报告中对对外担保事项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7)担保对申
请人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持续经营的影响。
    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报告期内,公司向子公司九润源提供担保,相关担保履行了决策程序和信息
披露义务。除对九润源的担保外,公司自查发现存在对实际控制人尹兵相关债务
的违规担保情况。在自查发现相关违规担保后,公司积极督促实际控制人采取措
施消除相关违规担保。2021年8月3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违规担保等事项解除
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77)在公司、吴玉华、陈晓琦及公司现实际
控制人的共同努力下,采取了包括偿还款项、达成和解、终审判决及存放足额款
项承担责任等方式解除了违规担保的重大不利影响,截至2021年8月31日公司不
存在违规担保尚未解除的情况。
    一、申请人是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担保行为,履行必要的程序,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12
      1、报告期内存在的违规担保情况
      (1)违规担保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对实际控制人的相关债务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况,相关违
规担保没有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公司自查发现截至2020年末,公司违
规担保等情况具体如下:
                    截至2020年末的
 序                                                                       解决情
       涉及的对方     违规担保金额                 解决方式
 号                                                                         况
                        (万元)
 1     义源铜业等       1,300                相关股东支付了全部款项
 2     大东工贸等       8,500                       终审胜诉
                                                                            截至
 3      江苏翰迅        20,000                      达成和解
                                                                          2021年8
                                     相关股东支付了部分款项;吴玉华女
                                                                            月31
 4      南通泓谦        2,600        士、陈晓琦先生向公司指定账户存放
                                                                          日,公
                                     了足额款项,用于承担公司可能损失
                                                                          司不存
                                       吴玉华女士、陈晓琦先生承诺:未
                                                                          在尚未
                                     来,公司如因上述“违规担保等损害公
                                                                          解除的
                                     司利益事项”,在充分考虑前述解除违
       合计             32,400                                            违规担
                                     规担保、承担损失的措施外给公司造
                                                                            保。
                                     成损失的,吴玉华、陈晓琦承诺由其
                                               承担相关损失。
      后经过公司自查发现了上述违规担保情况,并按要求进行了信息披露。在自
查发现相关违规担保后,公司积极督促实际控制人采取措施消除相关违规担保,
并进行了信息披露。
      2021年8月3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违规担保等事项解除进展公告》(公告
编号:临2021—077)在公司、吴玉华、陈晓琦及公司现实际控制人的共同努力
下,采取了包括偿还款项、达成和解、终审判决及存放足额款项承担责任等方式
解除了违规担保的重大不利影响,截至2021年8月31日公司不存在违规担保尚未
解除的情况,具体情况如下:
      A、通葡股份向与义源铜业的担保以及解除情况
      公司2018年曾经违规向吉祥嘉德对宜兴义源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源
铜业)、魏爱民(义源铜业实际控制人)5,000万元债务提供担保。后义源铜业、
魏爱民将部分债权转让给了王治国。截至2021年3月,吉祥嘉德上述债务尚有
                                        13
1,300万元没有归还。
    2021年3月,吴玉华、陈晓琦及相关方、公司、吉祥嘉德与义源铜业、魏爱
民、王治国签署《还款协议》,确认截至协议签署时相关方对义源铜业、魏爱民、
王治国担保、还款责任一共1,300万元,将分两次在2021年3月31日前支付给义源
铜业、魏爱民、王治国1300万元,截至2021年3月末,吴玉华、陈晓琦及相关方
已经分两次向义源铜业、魏爱民、王治国支付了1,300万元,公司对义源铜业、魏
爱民、王治国还款、担保责任解除。
    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5号》第四条规定:“担保责任解除主要指
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担保状态的停止、担保责任的消灭,或者上市公司及
其附属公司已经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了违规担保对上市公司及股东带来的重大风
险隐患等。递交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前,保荐机构和公司律师经核查存在下
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出具意见认定违规担保已经解除或其对上市公司的风险隐患
已经消除:…(四)由于债务人已经全额偿还债务,或债权人未依法要求上市公
司及其附属公司承担责任等原因,导致担保责任已经解除;(五)因其他事由导
致担保事项不再继续对上市公司及其社会公众股东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截至2021年3月31日,在相关方向义源铜业支付了1,300万元后,吉祥嘉德对
义源铜业的债务已实现全额偿还,因此通葡股份对义源铜业、魏爱民、王治国的
担保责任也相应解除。
    B、通葡股份向大东工贸的担保以及解除情况
    大东工贸称:公司实际控制人对江苏大东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东工
贸”)负有8,500万元还款义务,2018年12月27日实际控制人向其出具了两张由公
司开具的票面金额分别为5,000万元《商业承兑汇票》(承兑日期为2019年12月26
日),2020年3月27日大东工贸取得两张票面金额分别为5,000万元《商业承兑汇
票》(承兑日期为2020年4月26日)替换《商业承兑汇票》(承兑日期为2019年
12月26日),2020年4月30日,大东工贸取得两张票面金额5,000万元《商业承兑
汇票》(承兑日期为2020年5月30日)替换《商业承兑汇票》(承兑日期为2020
年4月26日)。
                                   14
    大东工贸在《商业承兑汇票》(2020年5月30日到期)到期后,向吉林省通
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0)吉05民初93号应诉通知书),要求公司向
其支付票据款1亿元及利息34.58万元。
    经核查,公司与大东工贸之间不存在业务往来和资金往来。
    2020年12月14日,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该诉讼作出一审判决, 2020)
吉05民初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原被告间没有真实的交易和债权关
系,其依据票据权利要求被告支付票据款人民币1亿元及利息的请求不能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第
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驳回原告江苏大东工
贸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2021年1月,大东工贸提起二审。
    2021年6月15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该诉讼作出终审判决,根据(2021)
吉民终1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公司与大东工贸均是商事主体,在
资金融通交易中应理性审慎,在行为人越权或无权提供担保时,相对人应尽合理
审查义务。通葡公司与大东工贸之间未形成担保关系,一审亦不存在违反法定程
序的情形。大东工贸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本院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综上,根据通化中院、吉林省高院的判决公司对大东工贸没有形成担保关系,
且没有真实的交易和债权关系。
    2021年4月,大东工贸在南京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吉祥嘉德投资有限公司、尹
兵、吉祥大酒店有限公司及通葡股份,要求公司就实际控制人前述对大东工贸的
付款责任(即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0)吉05民初93号应诉通知书)
的同一事项)承担担保责任。上述起诉属于重复起诉。
    根据吉林省高院2021年6月对该事项做出的终审判决公司对大东工贸没有形
成担保关系。公司已经将吉林省高院的终审判决书提供给了南京中院。我们认为
由于吉林省高院已经认定公司对大东工贸没有形成担保关系,大东工贸在南京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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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院的重复起诉不会影响公司对大东工贸违规担保责任的解除。
    因此,公司对大东工贸不存在担保、还款责任。
    C、通葡股份向江苏翰迅的担保以及解除情况
    a、涉及原始债权情况
    2017年、2018年实际控制人借用公司信用,与江苏翰迅签署了借款协议,2017
年、2018年分别向江苏翰迅借款1亿元,上述款项并没有进入公司账户。江苏翰
迅将上述款项汇入第三方账户,款项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所使用。
    2019年11月,公司第一大股东吉祥嘉德收到江苏翰迅发出的《债权转让通知》
(落款日期为2019年11月13日)称:将对公司债权转让给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
有限公司。
    2020年3月7日,吉祥嘉德收到江苏翰迅发出的《关于撤销债权转让通知书》
(落款日期为2020年3月3日)称:解除与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的债权
转让协议并撤回向公司发出的债权转让通知书。
    2020年5月27日,公司收到江苏翰迅、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发出
的《关于撤销债权转让通知书的联合告知函》(落款日期为2020年4月9日,江苏
翰迅、南京华讯均盖章)。上述《关于撤销债权转让通知书的联合告知函》内容
为:江苏翰迅、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协商后,决定解除《债权转让通
知书》。同时,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华讯的母公司,以下简称“*st华讯”)
在其信息披露中也确认了上述债权转让、撤销的过程,其并不持有对公司的债权。
    故纠纷债权涉及债权人为江苏翰迅,而非南京华讯。
    b、与江苏翰迅的纠纷
    ①江苏翰迅原有债权存在瑕疵,没有抵押物,原相关各方偿债能力弱
    2020年3月,江苏翰迅对公司、实际控制人进行起诉。由于公司并没有收到
江苏翰迅的款项,相关款项为实际控制人所用,因此江苏翰迅要求公司偿还借款,
该主张在事实上和法律上均存在重大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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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7月,公司自查发现了多笔实际控制人使用公司名义对外担保的事项,
并按照要求对外进行了信息披露。公司(母公司)近年来营业收入均低于1亿元、
持续亏损,可变现资产较少(部分可变现的房产被司法查封),实际偿付能力较
弱。
    同时,公司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的股权均处于被其他债权人质押或查封的状
态,自身偿付能力弱。
       ②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吴玉华、陈晓琦等与江苏翰迅和解及执行情况
    由于原有债权存在瑕疵,没有抵押物,原相关各方偿债能力弱,对于公司原
有纠纷,江苏翰迅能否通过诉讼获得胜诉,且获得足额清偿具有较大不确定性。
    2021年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了推动公司快速回到正常经营轨道上,并保
护公司及股东利益,引入拟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吴玉华、陈晓琦共同解决相关
历史遗留问题。
    2021年3月,江苏翰迅基于保护自身利益的角度与公司、吴玉华、陈晓琦及
相关方、实际控制人、高杰达成和解,确认公司不是相关借款的用款人,实际控
制人是相关借款的实际用款人。和解的生效条件为吴玉华、陈晓琦控制的相关主
体、实际控制人给与一定的履约保障措施,和解生效,公司违规担保责任全部解
除,不再对江苏翰迅相关借款承担担保、还款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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