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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市中昌(600242)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3-03-31 1 其他 4 8124.28 18.002
2022-12-31 1 其他 6 12461.01 27.612
2 信托 1 1813.34 4.018
2022-09-30 1 其他 6 12651.01 28.033
2 信托 1 2263.34 5.015
2022-06-30 1 其他 6 14598.11 32.347
2 信托 1 2820.00 6.249
2022-03-31 1 其他 7 14953.96 33.136
2 信托 1 2820.00 6.249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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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3-04-06 1.01 1.01 0 49.90 50.40

买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市心中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市心中路证券营业部

2023-04-04 1.10 1.06 3.77 49.90 54.89

买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市心中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市心中路证券营业部

2023-02-02 1.39 1.41 -1.42 50.00 69.50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卖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2023-02-02 1.39 1.41 -1.42 50.00 69.50

买方: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东方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2023-02-02 1.39 1.41 -1.42 50.00 69.50

买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东方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2023-02-02 1.39 1.41 -1.42 50.00 69.50

买方: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武大园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3-06-28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5号
发文单位 广东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厉群南,薛玮佳,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3-06-27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退市中昌: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广东证监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厉群南,薛玮佳,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3-05-13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中昌:关于立案进展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广东证监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厉群南,薛玮佳,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2-11-03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中昌:关于对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厉群南,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2-01-18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中昌: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告
发文单位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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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06-28

处罚对象:

厉群南,薛玮佳,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15号
当事人: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昌数据),住所: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刘川工业园科技孵化器办公楼3楼。
厉某南,男,198X年4月出生,时任中昌数据董事长、总经理、代董事会秘书,住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薛某佳,女,198X年11月出生,时任中昌数据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住址:上海市杨浦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和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中昌数据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中昌数据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当事人厉某南、薛某佳提交了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中昌数据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中昌数据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
上海三盛宏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盛宏业)是中昌数据的控股股东,构成中昌数据关联方。中昌数据在2019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从三盛宏业拆入金额19,951,645.43元,但实际拆入金额为1,028,351,008.71元。中昌数据未按规定在2019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事项。
二、中昌数据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及进展情况
2020年1月,中昌数据的子公司上海钰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钰昌)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市三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其与银码正达(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码正达)、北京君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言信息)、北京亿美和信科技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亿美和信)、博某等28名被告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等系列协议,返还上海钰昌已经支付的转让款约6.26亿元及利息,北京市三中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其后,上海钰昌变更诉讼请求,撤销对其中24名被告的起诉,要求银码正达、君言信息、亿美和信、博某等4名被告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协议》等系列协议,支付业绩补偿金6.38亿元。中昌数据迟至2020年6月30日才公告相关诉讼事项。2021年2月7日,上海钰昌向北京市三中院提出撤诉申请,2021年2月20日,北京市三中院作出民事裁定,准许上海钰昌撤诉。2021年3月,上海钰昌对银码正达、君言信息、亿美和信、博某就上述股权转让纠纷重新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市二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银码正达、君言信息、亿美和信支付补偿金6.38亿元及利息等,博某承担连带责任。上海市二中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中昌数据迟至2021年8月31日才公告披露相关诉讼情况。
上述违法事实,有上市公司公告、记账凭证、银行账户资料、诉讼文书、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中昌数据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中昌数据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及进展的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项,《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项、第十二项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以及《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厉某南作为中昌数据时任董事长、总经理、代董事会秘书,全面管理公司事务,且知悉重大诉讼发生及进展,是中昌数据上述未按规定披露、未及时披露相关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薛某佳作为中昌数据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和财务总监,未勤勉尽责,是中昌数据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事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厉某南提出如下陈述申辩意见:其一,关于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仅是采用全额确认法或净额确认法披露的口径差异,不构成违法行为。其二,关于重大诉讼未及时披露,因涉案金额巨大、被告众多、新冠疫情等原因,法院送达工作进度缓慢,迟迟未送达立案告知书,加之案件管辖多次变动,无法准确披露,公司未及时披露无主观故意,也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不构成违法行为。综上,请求查明事实,酌情处理。
薛某佳提出如下陈述申辩意见:其一,按照年度报告格式准则的规定,关联方债权债务往来未明确要求将本期借方发生额和贷方发生额均进行披露,同一关联方披露发生额净额不会形成误导性陈述。如果只披露拆入金额,不提及拆出金额,更容易对投资者形成误导。同时,企业年报编制的基础为审定后的审计报告,相关事项的披露与审计报告保持一致。其二,本人积极跟进审计现场业务,协调各项审计工作,及时与交易所和监管部门沟通,已勤勉尽责。综上,请求查明事实,酌情处理。
我局认为,第一,《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第四十条第四项规定,公司与关联方存在债权债务往来或担保等事项的,应当披露形成原因,债权债务期初余额、本期发生额、期末余额,及其对公司的影响。《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十条规定,企业与关联方发生关联方交易的,应当在附注中披露该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交易要素至少应当包括:交易的金额。同时,中昌数据在2019年年报“关联方资金拆借”部分,已列明从“拆入”和“拆出”两个角度披露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资金拆借情况。因此,中昌数据以净额法列示当期资金拆借情况代替当期资金拆入发生额,金额相差巨大,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
第二,本案应当披露的重大诉讼由上海钰昌向法院提起,其作为原告,在起诉后持续参与诉讼活动,厉某南作为中昌数据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和代董事会秘书,知悉重大诉讼发生和进展情况。诉讼本身存在的特殊情况、司法机关工作进度、案件管辖、无法准确披露等不能免除上市公司应当履行的及时披露义务。
第三,薛某佳作为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和财务总监,积极跟进审计现场业务,协调各项审计工作等,不能表明已就关联交易披露事项勤勉尽责。
综上,我局对厉某南、薛某佳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对中昌数据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的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二、对厉某南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三、对薛某佳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对中昌数据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及进展情况的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结合违法行为跨越新旧法适用的特别情形,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二、对厉某南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两项违法事实,我局决定:
一、对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二、对厉某南给予警告,并处以70万元罚款;
三、对薛某佳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3年6月19日

退市中昌: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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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3-06-27

处罚对象:

厉群南,薛玮佳,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

1
证券代码: 600242 证券简称: 退市中昌公告编号:临 2023-073
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25 日收到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出具的[2023]15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将
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当事人: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厉群南、薛玮佳
依据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
和 2019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
我局对中昌数据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
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中昌
数据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当事人厉群南、薛玮佳提交了书面陈述
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 中昌数据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中昌数据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
上海三盛宏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盛宏业)是中昌数据的
控股股东,构成中昌数据关联方。中昌数据在 2019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从三盛
宏业拆入金额 19,951,645.43 元,但实际拆入金额为 1,028,351,008.71 元。中
昌数据未按规定在 2019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事项。
二、中昌数据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及进展情况
2020 年 1 月, 中昌数据的子公司上海钰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
钰昌)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市三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
解除其与银码正达(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码正达)、北京君言信息技术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言信息)、北京亿美和信科技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亿
美和信)、博雅等 28 名被告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等系列协议,返还上海钰昌2
已经支付的转让款约 6.26 亿元及利息, 北京市三中院于 2020 年 1 月 17 日立案。
其后,上海钰昌变更诉讼请求, 撤销对其中 24 名被告的起诉,要求银码正达、
君言信息、亿美和信、博雅等 4 名被告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协议》等系列协议,
支付业绩补偿金 6.38 亿元。中昌数据迟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才公告相关诉讼事
项。 2021 年 2 月 7 日,上海钰昌向北京市三中院提出撤诉申请, 2021 年 2 月 20
日,北京市三中院作出民事裁定,准许上海钰昌撤诉。 2021 年 3 月,上海钰昌
对银码正达、君言信息、亿美和信、博雅就上述股权转让纠纷重新向上海市第二
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市二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银码正达、君言
信息、亿美和信支付补偿金 6.38 亿元及利息等,博雅承担连带责任。上海市二
中院于 2021 年 3 月 8 日立案,中昌数据迟至 2021 年 8 月 31 日才公告披露相关
诉讼情况。
上述违法事实,有上市公司公告、记账凭证、银行账户资料、诉讼文书、相
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中昌数据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
第七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中昌数据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及进展的行为违反了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七
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项, 《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第
二款第十项、第十二项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
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以及《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厉群南作为中昌数据时任董事长、
总经理、代董事会秘书,全面管理公司事务,且知悉重大诉讼发生及进展, 是中
昌数据上述未按规定披露、 未及时披露相关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薛玮
佳作为中昌数据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和财务总监,未勤勉尽责,是中昌数据未按
规定披露关联交易事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厉群南提出如下陈述申辩意见: 其一,关于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仅是采
用全额确认法或净额确认法披露的口径差异,不构成违法行为。其二,关于重大
诉讼未及时披露,因涉案金额巨大、被告众多、新冠疫情等原因,法院送达工作
进度缓慢,迟迟未送达立案告知书,加之案件管辖多次变动,无法准确披露,公
司未及时披露无主观故意,也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不构成违法行为。综上,请3
求查明事实,酌情处理。
薛玮佳提出如下陈述申辩意见: 其一,按照年度报告格式准则的规定,关联
方债权债务往来未明确要求将本期借方发生额和贷方发生额均进行披露,同一关
联方披露发生额净额不会形成误导性陈述。如果只披露拆入金额,不提及拆出金
额,更容易对投资者形成误导。同时,企业年报编制的基础为审定后的审计报告,
相关事项的披露与审计报告保持一致。其二,本人积极跟进审计现场业务,协调
各项审计工作,及时与交易所和监管部门沟通,已勤勉尽责。综上,请求查明事
实,酌情处理。
我局认为,第一,《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
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2017 年修订)第四十条第四项规定,公司与关联方存
在债权债务往来或担保等事项的,应当披露形成原因,债权债务期初余额、本期
发生额、期末余额,及其对公司的影响。《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
第十条规定,企业与关联方发生关联方交易的,应当在附注中披露该关联方关系
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交易要素至少应当包括:交易的金额。同时,中
昌数据在 2019 年年报“关联方资金拆借”部分,已列明从“拆入”和“拆出”
两个角度披露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资金拆借情况。因此,中昌数据以净额法列示
当期资金拆借情况代替当期资金拆入发生额,金额相差巨大,违反了《证券法》
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
第二,本案应当披露的重大诉讼由上海钰昌向法院提起,其作为原告,在起
诉后持续参与诉讼活动,厉群南作为中昌数据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和代董事会秘
书,知悉重大诉讼发生和进展情况。诉讼本身存在的特殊情况、司法机关工作进
度、案件管辖、无法准确披露等不能免除上市公司应当履行的及时披露义务。
第三,薛玮佳作为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和财务总监,积极跟进审计现场业务,
协调各项审计工作等,不能表明已就关联交易披露事项勤勉尽责。
综上,我局对厉群南、薛玮佳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对中昌数据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的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
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
决定;
一、对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
二、对厉群南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罚款;4
三、对薛玮佳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罚款。
对中昌数据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及进展情况的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
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结合违法行为跨越新旧法适用的特别情形,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罚款;
二、对厉群南给予警告,并处以 20 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两项违法事实,我局决定:
一、对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罚款;
二、对厉群南给予警告,并处以 70 万元罚款;
三、对薛玮佳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
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
决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6 月 27 日

*ST中昌:关于立案进展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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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3-05-13

处罚对象:

厉群南,薛玮佳,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

1
证券代码: 600242 证券简称: *ST 中昌公告编号:临 2023-060
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立案进展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12 日收到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出具的广东证监处罚字[2023]10 号《行政处
罚事先告知书》,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厉群南、薛玮佳:
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昌数据)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
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
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 中昌数据涉嫌违法的主要事实如下:
一、中昌数据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
上海三盛宏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盛宏业)是中昌数据的
控股股东,构成中昌数据关联方。中昌数据在 2019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从三盛
宏业拆入金额 19,951,645.43 元,但实际拆入金额为 1,028,351,008.71 元。中
昌数据未按规定在 2019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事项。
二、中昌数据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及进展情况
2020 年 1 月, 中昌数据的子公司上海钰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
钰昌)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市三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
解除其与银码正达(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码正达)、北京君言信息技术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言信息)、北京亿美和信科技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亿
美和信)、博雅等 28 名被告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等系列协议,返还上海钰昌
已经支付的转让款约 6.26 亿元及利息, 北京市三中院于 2020 年 1 月 17 日立案。
其后,上海钰昌变更诉讼请求, 撤销对其中 24 名被告的起诉,要求银码正达、2
君言信息、亿美和信、博雅等 4 名被告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协议》等系列协议,
支付业绩补偿金 6.38 亿元。中昌数据迟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才公告相关诉讼事
项。 2021 年 2 月 7 日,上海钰昌向北京市三中院提出撤诉申请, 2021 年 2 月 20
日,北京市三中院作出民事裁定,准许上海钰昌撤诉。 2021 年 3 月,上海钰昌
对银码正达、君言信息、亿美和信、博雅就上述股权转让纠纷重新向上海市第二
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市二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银码正达、君言
信息、亿美和信支付补偿金 6.38 亿元及利息等,博雅承担连带责任。上海市二
中院于 2021 年 3 月 8 日立案,中昌数据迟至 2021 年 8 月 31 日才公告披露相关
诉讼情况。
上述违法事实,有上市公司公告、记账凭证、银行账户资料、诉讼文书、相
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中昌数据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的行为涉嫌违反 2019 年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
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中昌数
据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及进展的行为涉嫌违反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项,《证券
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项、第十二项和《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以及《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
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厉群南作为中昌数据时任董事长、
总经理、代董事会秘书,全面管理公司事务,且知悉重大诉讼发生及进展,未按
规定披露或未及时相关情况,是中昌数据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薛玮佳作为中昌数据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和财务总监,未勤勉尽责,是中
昌数据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事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中昌数据未按规定披
露关联交易的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
二、对厉群南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罚款;
三、对薛玮佳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罚款。3
对中昌数据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及进展的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
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结合违法行为跨越新旧法适用的特别情形,依
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罚款;
二、对厉群南给予警告,并处以 20 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两项行政处罚意见,我局拟决定:
一、对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罚款;
二、对厉群南给予警告,并处以 70 万元罚款;
三、对薛玮佳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作
出的处罚决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
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我
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回执》
递交至我局指定联系人,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
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5 月 13 日

*ST中昌:关于对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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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2-11-03

处罚对象:

厉群南,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2〕142号 
─────────────── 
 
 
关于对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
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ST中昌,A股
证券代码:600242; 
厉群南,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代董事会秘
书)。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广东证监局)《行政
-2- 
 
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82号)查明的事实,中昌大数据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
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情形。 
2020年1月17日,公司子公司上海钰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上海钰昌)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上海钰昌与银
码正达(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等28名被告签订的《股权转让协
议》等系列协议,并返还上海钰昌已经支付的转让款6.26亿元。
上述涉案金额占公司2018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29.44%,已达到
以临时公告对外披露的标准,但公司未及时对外披露,直至2020
年6月30日才公告上述事项。同时,上述案件审理期间,上海
钰昌向法院申请撤回诉讼请求,并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继续
履行协议。法院已分别于2020年7月22日和7月30日作出裁
定,但公司未就上述诉讼重大进展事项及时予以披露。 
2021年5月24日,上海碧晟科技有限公司起诉公司子公司
上海今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涉及金额约2,522万元。2021年6
月9日,百度(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起诉公司及其
子公司北京博雅立方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趋识科技有限公司,涉
及金额4,977.23万元。上述两起诉讼累计金额达到7,499.23万
元,占公司2020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4.26%,已达到以临时公
告对外披露的标准。但公司未及时对外披露,迟至2021年11月
23日才对外披露百度相关诉讼事项,2022年4月30日才披露上
海碧晟相关诉讼事项。公司也未及时公告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
公司财产等重大诉讼进展情况。 
-3-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上市公司诉讼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和投资者决策产生
重要影响。公司应当根据相关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
披露公司诉讼事项,并根据诉讼推进情况及时披露进展公告。但
公司在单笔诉讼金额、累计诉讼金额分别达到披露标准的情况
下,均未能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
则》)第1.4条、第2.1条、第2.3条、第11.1.1条、第11.1.2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根据广东证监局认定,公司时任董事长厉群南
(2019年12月27日至2021年8月2日代行董事会秘书职务)
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及信息披露事务具体负责人,未能
勤勉尽责,对其任期内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上述行为违反
了《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2条、第3.1.4条、第3.2.2
条的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
书》中作出的承诺。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公司及有关责任人
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无异议。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
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2
条、第16.3条、第16.4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
措施实施办法(2019年修订)》的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
处分决定:对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和时任董事长(代董事会
-4- 
 
秘书)厉群南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规 
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
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二年十月十日

ST中昌: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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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2-01-18

处罚对象:

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0242         证券简称:ST 中昌           公告编号:临 2022-004
                   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
示信息查询获悉公司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具体情况如下:
    一、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情况
    被执行人名称: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
    执行法院: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1)沪 0101 执 8099 号
    二、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主要原因
    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被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起诉至上海市黄浦
区人民法院,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9 月 29 日开庭审理并出具了《民
事判决书》((2021)沪 0101 民初 17586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1 年
8 月 21 日、2021 年 10 月 21 日发布的《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子
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1-050)、《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1-065)。该案件一审判决生效,目
前已进入执行阶段,公司未能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给付义务,故被列入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司尚未收到相关执行裁定文书)。
    三、改善措施
    目前公司正积极协商妥善的解决办法,尽快解决处理上述事项,此次公司被
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事项未对公司造成明显影响。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指定媒体刊
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1
特此公告。
                 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 月 18 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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