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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600242 证券简称: *ST 中昌公告编号:临 2023-060
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立案进展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12 日收到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出具的广东证监处罚字[2023]10 号《行政处
罚事先告知书》,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厉群南、薛玮佳:
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昌数据)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
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
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 中昌数据涉嫌违法的主要事实如下:
一、中昌数据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
上海三盛宏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盛宏业)是中昌数据的
控股股东,构成中昌数据关联方。中昌数据在 2019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从三盛
宏业拆入金额 19,951,645.43 元,但实际拆入金额为 1,028,351,008.71 元。中
昌数据未按规定在 2019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事项。
二、中昌数据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及进展情况
2020 年 1 月, 中昌数据的子公司上海钰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
钰昌)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市三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
解除其与银码正达(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码正达)、北京君言信息技术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言信息)、北京亿美和信科技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亿
美和信)、博雅等 28 名被告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等系列协议,返还上海钰昌
已经支付的转让款约 6.26 亿元及利息, 北京市三中院于 2020 年 1 月 17 日立案。
其后,上海钰昌变更诉讼请求, 撤销对其中 24 名被告的起诉,要求银码正达、2
君言信息、亿美和信、博雅等 4 名被告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协议》等系列协议,
支付业绩补偿金 6.38 亿元。中昌数据迟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才公告相关诉讼事
项。 2021 年 2 月 7 日,上海钰昌向北京市三中院提出撤诉申请, 2021 年 2 月 20
日,北京市三中院作出民事裁定,准许上海钰昌撤诉。 2021 年 3 月,上海钰昌
对银码正达、君言信息、亿美和信、博雅就上述股权转让纠纷重新向上海市第二
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市二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银码正达、君言
信息、亿美和信支付补偿金 6.38 亿元及利息等,博雅承担连带责任。上海市二
中院于 2021 年 3 月 8 日立案,中昌数据迟至 2021 年 8 月 31 日才公告披露相关
诉讼情况。
上述违法事实,有上市公司公告、记账凭证、银行账户资料、诉讼文书、相
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中昌数据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的行为涉嫌违反 2019 年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
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中昌数
据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及进展的行为涉嫌违反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项,《证券
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项、第十二项和《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以及《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
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厉群南作为中昌数据时任董事长、
总经理、代董事会秘书,全面管理公司事务,且知悉重大诉讼发生及进展,未按
规定披露或未及时相关情况,是中昌数据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薛玮佳作为中昌数据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和财务总监,未勤勉尽责,是中
昌数据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事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中昌数据未按规定披
露关联交易的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
二、对厉群南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罚款;
三、对薛玮佳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罚款。3
对中昌数据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及进展的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
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结合违法行为跨越新旧法适用的特别情形,依
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罚款;
二、对厉群南给予警告,并处以 20 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两项行政处罚意见,我局拟决定:
一、对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罚款;
二、对厉群南给予警告,并处以 70 万元罚款;
三、对薛玮佳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作
出的处罚决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
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我
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回执》
递交至我局指定联系人,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
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5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