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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旋风(600172)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4-11-20 20018.34 397.68 3.82 12.57 0
2024-11-19 20698.58 794.99 3.82 12.26 0
2024-11-18 20491.56 1085.93 3.87 12.19 0
2024-11-15 20201.36 1436.72 3.87 12.58 0
2024-11-14 19859.83 906.89 3.87 13.00 0.03
2024-11-13 19909.09 1052.36 3.84 13.52 0
2024-11-12 19803.75 1697.11 3.84 13.79 0.05
2024-11-11 19867.93 4461.68 3.82 13.87 0
2024-11-08 18198.87 1493.20 3.82 13.22 0.03
2024-11-07 20368.36 3328.80 3.79 13.34 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9-30 1 其他 4 27410.20 21.477
2024-06-30 1 其他 5 26646.04 20.878
2 基金 9 59.62 0.047
2024-03-31 1 其他 4 26043.70 20.406
2 基金 2 437.88 0.343
2023-12-31 1 其他 4 27180.41 21.297
2 基金 33 2043.25 1.601
3 上市公司 1 500.03 0.392
2023-09-30 1 其他 3 26062.87 20.421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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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3-01-12 5.04 5.04 0 337.55 1701.24

买方:北京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北京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证券营业部

2022-04-01 8.18 9.46 -13.53 2884.00 23591.12

买方: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经七路证券营业部

2021-08-30 8.32 8.55 -2.69 850.00 7072.00

买方: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肇嘉浜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分公司

2021-08-30 8.32 8.55 -2.69 1150.00 9568.00

买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卖方: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分公司

2021-05-19 6.50 6.59 -1.37 442.00 2873.00

买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静安区万荣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分公司

2021-05-14 6.03 6.18 -2.43 1000.00 6030.00

买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北一环证券营业部

卖方: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分公司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1-06-25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黄河旋风:关于对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许昌市市投智慧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许昌市市投智慧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19-10-25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乔秋生,刘建设,张永建,杜长洪,范乐天,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19-09-11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项目主办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徐永军,董文婕,过震,陈大伟
公告日期 2019-09-11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重大资产重组主要交易对方陈俊予以公开谴责并公开认定其十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陈俊
公告日期 2019-09-11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乔秋生,刘建设,张永建,徐永杰,成先平,杜长洪,白石顺一,范乐天,高文生,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

黄河旋风:关于对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许昌市市投智慧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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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1-06-25

处罚对象:

许昌市市投智慧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1〕 78 号
───────────────
关于对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许昌市市投智慧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许昌市市投智慧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河南黄河旋风股份
有限公司股东。
经查明, 2020 年 11 月 16 日, 许昌市市投智慧城市开发建
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投智慧城)通过司法公开拍卖取得
68,796,001 股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
-2-
份,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77%。 2021 年 3 月 2 日,公司披露公告
称, 市投智慧城与公司股东日本联合材料公司达成协议, 市投智
慧城以大宗交易方式受让日本联合材料公司持有的 19,764,297
股,占公司总股本 1.37%。 上述增持完成后,市投智慧城合计持
有公司股份 88,560,29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14%。市投智慧
城于 3 月 2 日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市投智慧城在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累计达到 5%时,未停止
买卖, 超比例增持数量约 1644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14%,
违规数量较大。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2019 年修订)》第六
十三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 条、第 3.1.7 条等有关规定。 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公司
股东市投智慧城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无异议。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
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6.2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2 号——纪律处
分实施标准》 等有关规定, 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河南
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许昌市市投智慧城市开发建设有限
公司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上市公司股东应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应严
-3-
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并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关于对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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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19-10-25

处罚对象:

乔秋生,刘建设,张永建,杜长洪,范乐天,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
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黄河旋风,A股证券代码:600172;
乔秋生,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刘建设,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张永建,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杜长洪,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范乐天,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
-2-
员会召集人。
经查明,2019年4月26日,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公司2018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38亿元,与上年同期5143万元相比变动比例为-562.03%,同比由盈转亏。公司未按相关规则在规定期限内披露业绩预告,而是仅在2019年4月26日公司披露年度报告。
年度业绩预告是市场和投资者关注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价及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应当根据规则要求和业绩预测情况,对年度业绩进行客观、谨慎的估计,并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及时、准确地披露业绩预告,以明确市场预期。但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业绩预亏公告,而是仅在2019年4月26日公司披露年度报告。公司未对年度业绩及时作出预告,未向市场提前揭示业绩预亏的风险,可能会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业绩预告,影响了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合理预期,造成了较为严重的市场影响。前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6条、第11.3.1条等有关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乔秋生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总经理刘建设作为公司经营管理主要人员、时任财务总监张永建作为公司财务负责人、时任董事会秘书杜长洪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具
-3-
体负责人、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范乐天作为公司财务会计事项主要监督人员,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范乐天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称,在主持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时,其曾提醒公司积极与审计机构对接落实和督促上海明匠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明匠)配合审计;在业绩预告期内,多次与公司高层沟通审计工作进展,并从公司处得到不会违反业绩预告规定的回复。范乐天认为,其已尽到勤勉尽责义务,申请免于纪律处分。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认为,范乐天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作为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范乐天只是就上海明匠审计事项对公司进行一般性提醒,自身并未采取有效措施对上海明匠的业绩及商誉减值情况进行核实;对于公司业绩预告事项也仅是通过微信进行一般性询问,并轻信公司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对未违反业绩预告规定的保证,而自身并未采取实际行动有效督促公司进行财务状况内部核算,也未对公司是否达到业绩预告标准进行审慎评估判断,存在未勤勉尽责的情形。
鉴于前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
-4-
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和公司时任董事长乔秋生、时任总经理刘建设、时任财务总监张永建、时任董事会秘书杜长洪、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范乐天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关于对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项目主办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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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19-09-11

处罚对象:

徐永军,董文婕,过震,陈大伟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19〕70号
    ───────────────
    关于对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财务顾问项目主办人
    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过震,时任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项目主办人;
    董文婕,时任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项目主办人;
    陈大伟,时任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项目主办人;
    徐永军,时任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项目主办人。
    一、当事人违规情况
    经查明,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河旋风或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时代证券)项目主办人过震、董文婕、陈大伟和徐永军在履行勤勉尽责、持续督导义务等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能对标的资产的业绩预测和承诺审慎出具专业意见
    黄河旋风于2015年5月21日公告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显示,黄河旋风拟收购陈俊控制的上海明匠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明匠)100%股权,并以收益法估值作为交易对价的评估结果。根据收益法评估预测,上海明匠2015-2017年分别实现营业收入9,779.36万元、12,224.19万元、15,280.23万元,净现金流量2,549.04万元、2,693.96万元、3,898.57万元,据此测算出的上海明匠股东全部权益评估值为42,055.04万元。同时,交易对方承诺,上海明匠2015年、2016年、2017年实现的合并报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不低于3,000万元、3,900万元、5,070万元。而相关方在采用收益法评估并披露前述预测财务数据时,未充分披露预测数据的相应依据。
    2018年4月25日,审计机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信事务所)因无法完成对上海明匠的审计工作,对黄河旋风2017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同时,公司在201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已丧失对上海明匠的控制。9月11日,大信事务所出具《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的专项说明》
    (大信备字[2018]第16-00008号)和《关于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业绩承诺完成情况审核报告》(大信专审字[2018]第16-00064号)。根据后者,上海明匠2017年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6,577.13万元,与该年度承诺业绩5,070万元相差11.647.13万元,2015-2017年度经审计累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为518.36万元,与合计承诺业绩11,970万元相差11,451.64万元,远未完成业绩承诺。
    黄河旋风与陈俊关于上海明匠股权的交易,以收益法估值作为评估结果,并据此确定交易价格。对交易标的未来收入、盈利的评估和预测是整个交易的核心,应当在有充分依据的基础上,客观、谨慎进行评估和预测工作。财务顾问应当勤勉尽责,有义务充分核查和验证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向交易双方审慎、客观、公正地发表专业意见,为双方确定业绩预测与承诺业绩提供合理参考。
    但时任财务顾问新时代证券项目主办人过震、董文婕未能审慎履行应有职责,未能为评估意见提供相应的依据,也未能为此次交易审慎估值、设计合理方案并出具可靠的专业意见,直接影响了交易双方对上海明匠未来收入、盈利情况的预测;确定了增值率高达20倍的评估值和交易价格,使合理信赖法定信息披露文件的投资者对上海明匠及公司的未来业绩产生强烈预期,严重影响投资者投资决策,对投资者构成重大误导。过震、董文婕对此次重组中的预测性信息披露不审慎、交易价格虚高、严重误导投资者和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负有相应责任。
    (二)未能督导重组标的准确披露承诺期业绩,未能及时发现并提醒公司作出会计差错更正
    黄河旋风通过重大资产重组置入上海明匠后,一直披露上海明匠运营情况良好。根据公司2017年4月6日披露的《关于上海明匠智能系统有限公司2016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专项的审核报告》载明的数据显示,上海明匠2016年实现扣非后归母净利润为14,113.80万元,远高于承诺的3,900万元业绩。而2018年9月11日,公司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及追溯调整的临时报告》宣称,公司在重新进行2017年年度报告审计过程中发现,公司前期财务报告存在会计差错,并对2016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调整前上海明匠2016年实现扣非后归母净利润为14,113.80万元,调整后上海明匠2016年实现扣非后归母净利润仅为3925.24万元,较调整前减少10,188.56万元,调减公司归母净利润10,188.56万元。公司对上海明匠2016年度的业绩披露情况出现重大调整。财务顾问项目主办人在项目承办期间出具并对外披露的工作报告中,均未提及上述会计差错事宜。
    根据《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自上市公司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合并等事项完成后的规定期限内,财务顾问承担持续督导责任。财务顾问应当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等方式,结合上市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做好持续督导工作,包括是否实现相关盈利预测或管理层预计达到的业绩目标,确保相关财务数据披露真实、准确,督促重组标的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等。但时任财务顾问新时代证券项目主办人过震、董文婕、陈大伟和徐永军并未遵守上述规定,未承担起持续督导责任,未能及时发现并报告黄河旋风关于上海明匠2016年业绩披露上的严重失实行为,对重组标的不实业绩的披露及其持续负有责任。
    (三)未能协助公司对收购标的实施有效整合
    2015年11月10日,公司披露《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标的资产过户完成的公告》等相关公告,宣布已完成标的资产上海明匠的股权过户及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上海明匠成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作为上海明匠的前实际控制人及本次重组的交易对方,陈俊应当遵守诚信义务和协议约定,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对上海明匠的控制和整合工作,协助公司对上海明匠进行经营管理。然而,在完成股权过户后,陈俊仍持续对上海明匠实施控制,不仅未协助公司对上海明匠的控制和整合工作,还以业务量增加、无法及时提供材料为由,消极对待审计机构的预审计工作。2018年4月26日,公司披露的2017年年度报告显示,大信事务所为公司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所涉事项为公司重组标的上海明匠未能提供会计账簿及凭证等财务资料,无法实施相应的审计程序,因而无法判断上海明匠财务报表的公允性。2018年4月28日,黄河旋风披露与陈俊签署转让上海明匠100%股权的协议并在协议中表示,由于上海明匠与公司自身业务跨度较大,公司管理理念、风险把控、发展思路与上海明匠出现分歧,公司的管理理念、企业文化无法在上海明匠实现,无法按照公司自身发展思路实质控制上海明匠;同时,因上海明匠对2017年年度审计工作不予配合,致使公司2017年年度审计工作不能进行,公司已丧失对上海明匠的控制。
    根据《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在持续督导期间,财务顾问应当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等方式,结合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披露,督促并购重组当事人按照相关程序规范实施并购重组方案;督促和检查申报人落实后续计划及并购重组方案中约定的其他相关义务的情况;结合公司定期报告,核查并购重组是否按计划实施、是否达到预期目标。同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保荐人或财务顾问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报告。但在持续督导期间,时任财务顾问项目主办人过震、董文婕、陈大伟和徐永军严重失职,未遵守上述规定,未能协助公司做好标的资产的整合工作;未能及时发现并提醒公司可能存在的控制权不稳的情形;未能督促并购重组当事人按照相关程序规范实施并购重组方案,未能核查并购重组是否按计划实施、是否达到预期目标,也未及时向本所报告陈俊的违规行为。上述责任人对重组标的失去控制的发生及延续负有责任。
    (四)未能有效督促交易对方履行业绩补偿及回购义务
    2015年5月20日,黄河旋风与陈俊、姜圆圆、沈善俊、杨琴华、黄河集团(以下简称交易对方)签订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盈利补偿协议》(以下简称《盈利补偿协议》)。根据《盈利补偿协议》约定,交易对方承诺上海明匠2015年、2016年、2017年实现的合并报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不低于3,000万元、3,900万元、5,070万元;在上述各会计年度结束后4月内,由黄河旋风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上海明匠实际利润数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专项审核报告,依据专项审核报告,若标的资产在盈利补偿期间内实现的合并报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数低于承诺净利润数,交易对方应对黄河旋风进行补偿;在承诺期届满时,由黄河旋风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在2017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后30个工作日内出具减值测试报告,据此确定黄河旋风力受让上海明匠相应股权的减值额;若期末标的资产减值额大于承诺期内累计已补偿金额,则交易对方需针对上述差值向黄河旋风进行资产减值的股份和现金补偿;5名交易对方应在2017年度减值测试报告正式出具后30个工作日内履行相应的补偿义务。
    根据大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业绩承诺完成情况审核报告》(大信专审字[2018]第16-00064号),上海明匠2017年度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为-6,577.13万元,与该年度承诺业绩5,070万元相差11.647.13万元,2015-2017年度经审计累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为518.36万元,与合计承诺业绩11,970万元相差11.451.64万元,未完成业绩承诺。
    同时,根据上海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日出具的《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拟进行商誉减值测试涉及的上海明匠智能系统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
    (沪众评报[2018]第0461号),上海明匠截至2017年12月31日的评估值为32,000万元。鉴于公司收购上海明匠时以2014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的上海明匠股东全部权益的评估价值为42,000.00万元,收购完成后公司于2016年向上海明匠增资4,000.00万元,公司持有上海明匠股权的减值额为14,000.00万元。根据《盈利补偿协议》相关约定,结合公司在承诺期内开展的除权除息事项对股份补偿数量进行调整后,陈俊、黄河集团等5名交易对方合计应承担补偿股份数量为92,252,731股,需退回2015年、2016年现金分红金额5,125,151.70元。但截至目前,除黄河集团外,其他交易双方均未在《盈利补偿协议》约定期限内履行业绩补偿义务及股权回购义务。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财务顾问应督促和检查并购重组当事人或上市公司落实并购重组方案后续计划并切实履行其作出的承诺。但是黄河旋风财务顾问项目主办人陈大伟和徐永军未能遵守上述规定,在业绩未达标后,始终未能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并购重组当事人依照约定切实履行业绩补偿和回购义务,致使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利益迟迟得不到有效保护,负有一定责任。
    二、责任人认定情况
    在黄河旋风收购上海明匠重组过程中,新时代证券项目主办人过震、董文婕、陈大伟、徐永军未能履行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义务,未进行充分、广泛、合理的尽职调查,未能为此次交易审慎估值、设计合理方案并出具可靠的专业意见;未能及时发现、制止、报告黄河旋风关于上海明匠2016年业绩披露上的严重失实行为;未督促并购重组当事人规范实施并购重组方案,未及时核查并购重组是否按计划实施并向本所报告相关方的违规行为;未督促并购重组当事人依照约定切实履行业绩补偿和回购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六条,《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24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第三条、第十二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等有关规定。
    三、有关责任人申辩及采纳情况
    (一)有关责任人的申辩
    公司时任财务顾问项目主办人均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请求减轻或免除处罚。主要申辩理由如下:
    过震与董文婕自上海明匠收购项目开始至2017年4月担任公司财务顾问项目主办人,其异议回复称:一是已在《黄河旋风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反馈意见回复》《新时代证券关于黄河旋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及更新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中对预测财务数据的依据及合理性进行了披露。二是上海明匠未完成业绩承诺的主要原因为2017年度宏观环境的不利变化及上海明匠的冒进发展,属于2015年重组进行时难以预测与控制的情形,财务顾问并无夸大预测性信息的情况。三是交易作价是交易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与行业相关公司相比并未明显偏高。四是在公司收购上海明匠实施前,其已多次开展尽职调查,并做好风险提示;收购后多次走访核查,尽到督导义务。同时,在走访过程中,其未发现上市公司有可能对上海明匠失去控制的情形,且就公司授权过宽的情况作出过提示。
    陈大伟与徐永军自2017年11月7日起担任公司财务顾问项目主办人,其异议回复称:一是其自接替财务顾问主办人以来,多次进行现场督导和日常沟通,已尽到督导职责。二是在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后,徐永军于2018年4月27日披露上海明匠业绩承诺是否完成无法判断的情况,并督促重新审计补救,为更正2016年度会计差错起到作用。三是财务顾问项目主办人无法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上海明匠属于暂时的管理失控,应由上海明匠承担责任。在失控事件发生后,财务顾问项目主办人多次开展访谈核查,督促开展重新审计及完善治理结构。四是对于业绩承诺补偿事宜,财务顾问项目主办人一直在督促督导,协助确定补偿方案,督促成立专项工作小组,并使黄河集团完成业绩补偿。
    (二)申辩理由采纳情况
    针对财务顾问项目主办人提出的申辩理由,本所认为均不能成立:
    一是财务顾问项目主办人在披露并购重组相关文件前,应当进行充分的核查与验证,以保证并购重组项目的信息披露及时、完整,充分保障交易双方及市场投资者的知情权。通过后续文件的补充披露并不影响公司在披露预测性财务数据相关依据不完整、不及时的性质认定,只能作为补救程序。交易价格的确认应当以标的价值作为评估依据,从而说明最终价格是否偏高,而非通过同行业的比较说明其最终作价是否偏高。
    二是财务顾问项目主办人应当全面评估并购重组项目所涉及的风险,在后续对标的资产的资产作价、业绩承诺等内容提供的专业意见中予以充分体现,并最终审慎、客观地出具专业意见及相关根据,保证意见的可参考性;在作出业绩预测期间,应当充分考虑行业发展出现波动、公司经营存在战略调整等风险,并在预测数据中予以体现,为交易双方最终合理、审慎地确定交易作价、业绩承诺等关键要素提供足够的支持。财务顾问项目主办人将业绩承诺未完成的原因归结于行业原因与公司发展的变动,并不属于预测期间无法预料的情形,以此作为免责理由不能成立。
    三是财务顾问项目主办人在上市公司完成收购事项后,应当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完成公司整合、框架调整等事项,实现上市公司对收购标的的有效控制。财务顾问项目主办人在已经发现上市公司对上海明匠授权过宽的情形下,未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公司予以完善,也未就发现的隐患向监管机构予以报告,并最终导致上海明匠出现失控的情况。前后两任财务顾问项目主办人均负有责任。
    四是在上海明匠失控期间,财务顾问项目主办人并未采取任何有效的措施解决失控局面。直至公司对上海明匠再度恢复控制后,才采取一定措施予以补救,且未对控制权的恢复与巩固起到实质作用,督导期间严重失职。
    五是在持续督导期间,标的资产出现会计差错事项,导致公司2016年度业绩披露不准确。财务顾问项目主办人在此期间并未及时发现错误记载事项并提醒公司予以更正。直至2018年9月,公司才对前期差错予以更正,对投资者产生严重误导。前后两任财务顾问项目主办人均负有责任。
    六是上海明匠未完成承诺业绩后,业绩承诺人未能在规定期间内履行补偿义务。截至目前除黄河集团外,其他业绩承诺人均未履行补偿义务,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及投资者的权益。财务顾问项目主办人未能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推动业绩补偿义务的完成。
    四、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5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13-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项目主办人过震、董文婕、陈大伟、徐永军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财务顾问项目主办人等证券服务机构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信息披露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本所业务规则;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对出具专业意见所依据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所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九年九月三日

关于对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重大资产重组主要交易对方陈俊予以公开谴责并公开认定其十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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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19-09-11

处罚对象:

陈俊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19〕69号
    ───────────────
    关于对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时任
    副总经理、重大资产重组主要交易
    对方陈俊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陈俊,时任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重大资产重组主要交易对方。
    一、当事人违规情况
    经查明,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河旋风或公司)副总经理陈俊作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明匠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明匠)的原控股股东和黄河旋风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在公司收购上海明匠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中,存在如下重大违规行为。
    (一)未能审慎客观地披露对标的资产的业绩预测和承诺
     2015年5月21日,公司披露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显示,黄河旋风拟收购陈俊控制的上海明匠100%股权,并以收益法估值作为交易对价的评估结果。根据收益法评估预测,上海明匠2015-2017年分别实现营业收入9,779.36万元、12,224.19万元、15,280.23万元,净现金流量2,549.04万元、2,693.96万元、3,898.57万元,据此测算出的上海明匠股东全部权益评估值为42,055.04万元。同时,交易对方承诺,上海明匠2015年、2016年、2017年实现的合并报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不低于3,000万元、3,900万元、5,070万元。而相关方在采用收益法评估并披露前述预测财务数据时,未充分披露预测数据的相应依据。
    2018年4月25日,审计机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信事务所)因无法完成对上海明匠的审计工作,为黄河旋风2017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保留意见;同时,公司于年度报告中披露已丧失对上海明匠的控制。9月11日,大信事务所出具《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的专项说明》(大信备字[2018]
    第16-00008号)和《关于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业绩承诺完成情况审核报告》(大信专审字[2018]第16-00064号)。根据后者,上海明匠2017年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6,577.13万元,与该年度承诺业绩5,070万元相差11.647.13万元,2015-2017年度经审计累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为518.36万元,与合计承诺业绩11,970万元相差11,451.64万元,远未完成业绩承诺。
    陈俊在没有提供充分依据的情况下,未能审慎地预测上海明匠未来收入与盈利情况,致使合理信赖法定信息披露文件的投资者对上海明匠及黄河旋风的未来业绩产生强烈预期,严重影响投资者投资决策。
    (二)未能保障公司披露重组标的的真实业绩,致使公司发生重大会计差错
    公司通过重大资产重组置入上海明匠后,一直披露上海明匠运营情况良好。公司2017年4月6日披露的《关于上海明匠智能系统有限公司2016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专项的审核报告》
    载明的数据显示,上海明匠2016年实现扣非后归母净利润为14,113.80万元,远高于承诺的3,900万元业绩。直至2018年9月11日,公司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及追溯调整的临时报告》
    宣称,公司在重新进行2017年年度报告审计过程中发现,公司前期财务报告存在会计差错,并对2016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追溯调整。调整前上海明匠2016年实现扣非后归母净利润为14,113.80万元,调整后上海明匠2016年实现扣非后归母净利润仅为3925.24万元,较调整前减少10,188.56万元,调减上市公司归母净利润10,188.56万元。至此,重组标的的业绩实现情况发生变脸。
    陈俊作为上海明匠的主要管理人和前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保障信息披露的客观性、合理性与准确性。陈俊未能及时将上海明匠2016年的真实业绩情况报告公司并予以披露,导致重组标的业绩信息披露变脸,发生重大违规。
    (三)未能配合公司对标的资产行使股东权利,导致公司对子公司失去控制,严重影响公司信息披露
    2015年11月10日,公司披露《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标的资产过户完成的公告》等相关公告,宣布已完成标的资产上海明匠的股权过户及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上海明匠成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此时,作为上海明匠的前实际控制人及本次重组的主要交易对方,陈俊理应遵守诚信义务和协议约定,积极配合公司对上海明匠的控制和整合工作,协助公司对上海明匠进行经营管理。然而,在完成股权过户后,陈俊在实质管理运行层面仍持续对上海明匠实施控制,不仅未积极协助公司对上海明匠的控制和整合工作,还以业务量增加、无法及时提供材料为由,消极对待审计机构的预审计工作。2018年4月26日,公司披露的2017年年度报告显示,大信事务所为公司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所涉事项为公司重组标的上海明匠未能提供会计账簿及凭证等财务资料,无法实施相应的审计程序,因而无法判断上海明匠财务报表的公允性。2018年4月28日,黄河旋风披露与陈俊签署转让上海明匠100%股权的协议并在协议中表示,由于上海明匠与公司自身业务跨度较大,公司管理理念、风险把控、发展思路与上海明匠出现分歧,公司的管理理念、企业文化无法在上海明匠实现,无法按照公司自身发展思路实质控制上海明匠;同时,因上海明匠对2017年年度审计工作不予配合,致使公司2017年年度审计工作不能进行,公司已丧失对上海明匠的控制。
    陈俊违反双方协议约定及公开承诺,未能积极配合公司对标的资产进行整合,未能实质向公司转交标的资产的控制权,不配合公司对上海明匠开展工作和行使最基本的股东权利。公司股东的经营理念无法在子公司中得以贯彻,难以实现有效管理,严重损害了公司利益,极大影响公司信息披露义务的正常履行,投资者知情权未能得到有效保障。
    (四)对重组标的的控制信息前后披露不一致
    陈俊在对2018年4月27日发出的监管问询函的回复中表示,目前对上海明匠拥有实质控制权,为上海明匠的实际控制人。
    而在对2018年5月8日发出的监管问询函的回复中,陈俊却声称,自己实质上不存在控制上海明匠的权利;自公司2015年完成对上海明匠的全资收购后,控制权即归公司,自己只是受公司聘请担任上海明匠的执行董事,对上海明匠拥有日常决策和管理权,不属于实际控制人,公司可随时解聘;其工作职责仅是根据公司授权对上海明匠行使经营管理权。
    陈俊在上述信息披露过程中未能保证所披露信息的准确性和前后一致性,违反了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引发媒体广泛关注,干扰市场秩序,严重影响合理信赖法定信息披露文件的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可能对投资者构成重大误导。
    (五)在公司公告披露前自行接受媒体采访,违反信息披露公平原则
    2018年4月27日,在公司当日晚间披露《关于收到陈俊先生申请函的公告》前,《每日经济新闻》等相关媒体上已出现《黄河旋风两跌停后失控门剧情反转陈俊发函取消回购上海明匠》
    的独家报道。报道载明:“陈俊本人接受每经记者独家采访,并向记者表示,拟向上市公司发一个澄清函和一个取消交易的函,并透露愿意接受审计。”而陈俊在监管问询回复中承认,具体接受媒体采访时间为4月27日的12:00至14:00左右,向上市公司发送《澄清函》的时间为4月27日14:13,发送《申请函》
    的时间为4月27日17:08。具体接受媒体采访时间早于向公司发函及公司披露公告的时间。
    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陈俊未按照规定通过法定渠道披露与公司相关的重要信息,在公司公告披露前自行接受媒体采访,导致采访稿早于公司公告披露前发表,受到市场舆论较大关注,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扰乱市场的正常秩序。
    (六)未按承诺履行业绩补偿及回购义务,损害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利益
    2015年5月20日,黄河旋风与陈俊、姜圆圆、沈善俊、杨琴华、黄河集团(以下简称交易对方)签订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盈利补偿协议》(以下简称《盈利补偿协议》)。《盈利补偿协议》约定,交易对方承诺上海明匠2015年、2016年、2017年实现的合并报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不低于3,000万元、3,900万元、5,070万元。在上述各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由黄河旋风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上海明匠实际利润数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专项审核报告;依据专项审核报告,若标的资产在盈利补偿期间内实现的合并报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数低于承诺净利润数,交易对方应对黄河旋风进行补偿;在承诺期届满时,由黄河旋风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在2017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后30个工作日内出具减值测试报告,据此确定黄河旋风受让上海明匠相应股权的减值额;若期末标的资产减值额大于承诺期内累计已补偿金额,则交易对方需针对上述差值向黄河旋风进行资产减值的股份和现金补偿;5名交易对方应在2017年度减值测试报告正式出具后30个工作日内履行相应的补偿义务。
    根据大信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业绩承诺完成情况审核报告》(大信专审字[2018]第16-00064号),上海明匠2017年度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为-6,577.13万元,与该年度承诺业绩5,070万元相差11.647.13万元,2015-2017年度经审计累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为518.36万元,与合计承诺业绩11,970万元相差11,451.64万元,未完成业绩承诺。
    同时,根据上海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日出具的《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拟进行商誉减值测试涉及的上海明匠智能系统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
    (沪众评报[2018]第0461号),上海明匠截至2017年12月31日的评估值为32,000万元。鉴于公司收购上海明匠时以2014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的上海明匠股东全部权益的评估价值为42,000.00万元,收购完成后公司于2016年向上海明匠增资4,000.00万元,公司持有上海明匠股权的减值额为14,000.00万元。根据《盈利补偿协议》相关约定,结合公司在承诺期内开展的除权除息事项对股份补偿数量进行调整后,陈俊、黄河集团等5名交易对方合计应承担补偿股份数量为92,252,731股,需退回2015年、2016年现金分红金额5,125,151.70元。
    但截至目前,除黄河集团外,其他交易双方均未在《盈利补偿协议》约定期限内履行业绩补偿义务及股权回购义务,迟延时长已严重超出了协议约定的期限,违背了对上市公司及市场作出的公开承诺,损害了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利益。
    二、责任人认定情况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陈俊未能审慎客观地对标的资产进行业绩预测和承诺;未能保障公司披露重组标的的真实业绩,致使公司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未能配合公司对标的资产行使股东权利,导致公司对子公司失去控制;对重组标的的控制信息披露前后不一致;在公司公告披露前自行接受媒体采访,违反信息披露公平原则;未按承诺履行业绩补偿及回购义务,损害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利益。陈俊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4条、第2.5条、第2.6条、第2.7条、第2.9条、第2.15条、第11.12.1条等相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三、有关责任人申辩及采纳情况
    (一)责任人申辩
    陈俊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并申请听证,主要申辩理由如下:
    针对第一项违规事实,陈俊提出,上海明匠2015年、2016年、2017年的营业收入均远超预期数据值,2015年、2016年的净利润也基本达到预测数据值;2017年上海明匠利润大幅亏损的根本原因并非预测错误,而是业务发展、研发与实施人员扩展过快,承接的智能制造工厂项目跨期交付验收导致2017年利润数据出现较大偏差;同时,上海明匠在上述年度拥有的专利数量从20项增长到292项,未来将转化为资产。
    针对第二项违规事实,陈俊提出,导致公司2016年重大会计差错变更的是泰国TTC智能工厂项目。主要原因是两家会计师事务所对于2016年底项目出口成套设备在没有安装调试过程(虽然泰国客户已出具验收单)的情况下能否确认收入存在不同的主观判断,而非其未实事求是地提供材料。
    针对第三项违规事实,陈俊提出,其在大信事务所审计期间,未以任何方式阻止审计或不配合审计,客观上也没有不配合的动机;正是由于大信事务所未向上海明匠出具报告,黄河旋风才被迫与陈俊签署股权转让协议,而非陈俊主动提出;大信事务所签字总会计师故意拖延审计工作,临近报告最后日期才指出材料不全,怠于履行职责。
    针对第四项违规事实,陈俊提出,在黄河旋风收购前后,确实在多项关键职能上拥有控制权,因此对2018年4月27日的监管问询函进行了客观真实的回复;公司可以根据聘任关系随时解聘其职务,其并不控制上海明匠;由于公司赋予了其管理权限,理论上已经构成了实际控制权,第二次回复监管问询函中“实质上不存在控制上海明匠”的书面答复存在不严谨之处。
    针对第五项违规事实,陈俊提出,新闻采访的发布时间要晚于其向上市公司提交《澄清函》与《申请函》的时间;黄河旋风已在当晚公告了两份函件内容,未造成信息迟延,且所有内容的公开均发生在非交易时段,未影响信息披露的秩序。
    针对第六项违规事实,陈俊称,已将换股所得股数全部质押,所取得的投资款主要借给上海明匠作为流动资金,且至今未能收回。计划待收回资金后再予以补偿及回购,预计2019年可以完成回购与补偿义务。
    此外,陈俊还提出,上海明匠业务较收购前已经出现巨大变化,但因在对赌期未申请变更会计政策,导致2017年收入确认与实际工程进度无法匹配。上海明匠曾多次受到有关部门肯定,本着培育科创企业的角度,恳请免除处罚。
    (二)申辩理由采纳情况
    针对上述异议理由及申辩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认为,陈俊提出的异议均不能成立。
    针对第一项违规事实,上海明匠个别财务数据的实际情况与预测数据相近不能说明其整个盈利预测的审慎、客观;陈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在重组实施时的预测数据具有审慎性与合理性。同时,陈俊作为实际经营管理主体和实际控制人,有条件使上海明匠按照其预测时的经营方针继续经营发展,保障业绩达到预期。但在未出现不可预计客观因素的情况下,上海明匠实际经营情况与业绩承诺出现巨大差异,说明当时业绩预测的不审慎,其所提出的上海明匠业绩发展过快等主观因素不能成为业绩严重下滑的正当理由。陈俊未能审慎客观地对标的资产进行业绩预测和承诺,导致公司未能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标的资产业绩相关信息,其应当对此承担相应责任。
    针对第二项违规事实,陈俊作为上海明匠的主要管理者,未能在上海明匠建立一套完整、准确的收入确认机制,使得上海明匠在收入确认管理上出现问题,财务部门缺少对业务信息进行必要的审验和监督流程,工程施工进度管控和重大合同履行监督不到位,影响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及存货确认的准确性,导致公司2016年度业绩出现重大会计差错。陈俊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针对第三、四项违规事实,根据陈俊对本所的回函、听证陈述意见、上市公司情况说明及公司无法实际对上海明匠开展审计等事实,陈俊在向黄河旋风转让上海明匠股权后,依然对上海明匠多项关键职能形成实际控制。一方面,陈俊不仅未按照收购协议积极协助公司对上海明匠的控制和整合工作、移交控制权,还以业务量增加、无法及时提供材料为由,消极对待审计机构的预审计工作,导致公司被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收购目的落空,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利益。另一方面,陈俊在回复本所向其问询是否实际控制上海明匠时出现前后不一致,对投资者造成误导。陈俊所称公司具有随时解聘其职务的权利,不影响其对上海明匠是否进行实际控制的事实状态。公司信息披露对投资者决策具有重大影响,应当严肃审慎对待。陈俊辩称对“实际控制”理解有误,不能构成减免其责任的理由。
    针对第五项违规事实,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陈俊在重大信息尚未通过法定披露渠道向市场公开的情况下,在交易时段向媒体透露将向公司提交的《澄清函》与《申请函》等可能对公司产生重要影响的信息,信息披露存在不公平。相关函件发布时间晚于披露时间、公司当晚已披露公告等事项并不影响对陈俊未能公平披露信息的责任认定。
    针对第六项违规事实,陈俊作为业绩补偿义务人,在2017年度业绩补偿期早已届满的情况下,未能按约履行补偿义务。将资金出借给上海明匠并不影响其补偿义务的履行,不能免除或减轻其未履行补偿义务的违规责任。
    此外,陈俊提出的公司业务模式变更、受到相关部门肯定等情况,与其违规责任认定无关。
    四、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重大资产重组主要交易对方陈俊予以公开谴责,并公开认定其10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当事人如对上述公开谴责并公开认定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1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应当引以为戒,严格履行诚信义务,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配合上市公司做好标的资产整合工作,保障上市公司股东权益,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履行重组业绩补偿承诺。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九年九月三日

关于对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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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19-09-11

处罚对象:

乔秋生,刘建设,张永建,徐永杰,成先平,杜长洪,白石顺一,范乐天,高文生,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19〕68号
    ───────────────
    关于对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黄河旋风,A股证券代码:600172;
    乔秋生,时任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杜长洪,时任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刘建设,时任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白石顺一,时任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徐永杰,时任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张永建,时任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成先平,时任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范乐天,时任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高文生,时任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一、上市公司违规情况
    经查明,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河旋风或公司)在信息披露、内部控制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未能审慎客观披露标的资产业绩预测和承诺
     黄河旋风于2015年5月21日公告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显示,黄河旋风拟收购陈俊控制的上海明匠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明匠)100%股权,并以收益法估值作为交易对价的评估结果。根据收益法评估预测,上海明匠2015-2017年分别实现营业收入9,779.36万元、12,224.19万元、15,280.23万元,净现金流量2,549.04万元、2,693.96万元、3,898.57万元,据此测算出的上海明匠股东全部权益评估值为42,055.04万元。同时,交易对方承诺,上海明匠2015年、2016年、2017年实现的合并报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不低于3,000万元、3,900万元、5,070万元。而相关方在采用收益法评估并披露前述预测财务数据时,未充分披露预测数据的相应依据。
    2018年4月25日,审计机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信事务所)因无法完成对上海明匠的审计工作,为黄河旋风2017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也于年度报告中披露已丧失对上海明匠的控制。9月11日,大信事务所出具《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的专项说明》(大信备字[2018]
    第16-00008号)和《关于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业绩承诺完成情况审核报告》(大信专审字[2018]第16-00064号)。根据后者,上海明匠2017年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6,577.13万元,与该年度承诺业绩5,070万元相差11647.13万元,2015-2017年度经审计累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为518.36万元,与合计承诺业绩11,970万元相差11,451.64万元,远未完成业绩承诺。
    黄河旋风与陈俊(上海明匠原实际控制人)在没有提供充分依据的情况下,未能审慎预测上海明匠的未来收入、盈利情况,并最终确定了增值率高达20倍的评估值和交易价格,相关盈利预测评估不审慎;同时,所披露的对标的资产未来盈利能力的不准确预测,将使合理信赖法定信息披露文件的投资者对上海明匠及公司的未来业绩产生强烈预期,严重影响投资者投资决策并构成重大误导。
    (二)重组标的承诺期限内发生业绩“变脸”,前期披露财务数据严重失实
    公司通过重大资产重组置入上海明匠后,一直披露上海明匠运营情况良好。公司于2017年4月6日披露的《关于上海明匠智能系统有限公司2016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专项的审核报告》载明的数据显示,上海明匠2016年实现扣非后归母净利润为14,113.80万元,远高于承诺的3,900万元业绩。但是,2018年9月11日,公司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及追溯调整的临时报告》宣称,公司在重新进行2017年年度报告审计过程中,发现公司前期财务报告存在会计差错,并对2016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追溯调整。调整前上海明匠2016年实现扣非后归母净利润为14,113.80万元,调整后上海明匠2016年实现扣非后归母净利润仅为3925.24万元,较调整前减少10,188.56万元,调减上市公司归母净利润10,188.56万元。至此,重组标的的业绩实现情况发生“变脸”。
    上市公司理应根据重组标的的客观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地予以披露。而黄河旋风关于上海明匠2016年的业绩披露前后发生巨大变化,前期披露的业绩信息严重失实。
    (三)未采取有效措施行使对收购标的股东权利,导致对收购标的子公司失去控制,严重影响相关信息披露
    2015年11月10日,公司披露《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标的资产过户完成的公告》等相关公告,宣布已完成标的资产上海明匠的股权过户及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上海明匠成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2018年4月26日,公司披露的2017年年度报告显示,大信事务所为公司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所涉事项为公司重组标的上海明匠未能提供会计账簿及凭证等财务资料,无法实施相应的审计程序,因而无法判断上海明匠财务报表的公允性。
    2018年4月28日,黄河旋风披露与陈俊签署转让上海明匠100%股权的协议,并在协议中表示由于上海明匠与公司自身业务跨度较大,公司管理理念、风险把控、发展思路与上海明匠出现分歧,公司管理理念、企业文化无法在上海明匠实现,无法按照公司自身发展思路实质控制上海明匠;同时,因上海明匠对2017年年度审计工作不予配合,致使公司2017年年度审计工作不能进行,公司已丧失对上海明匠的控制。
    在收购上海明匠过程中,黄河旋风始终未能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对其进行控制,导致投资者无法及时了解上海明匠的真实运营状况,最终不仅导致公司利益受损,也使得投资者基于公司本次重组产生的合理预期落空,严重影响投资决策。
    二、责任人认定情况
    对交易标的未来收入、盈利的评估和预测是整个交易的核心,对于业绩预测数据的合理性与业绩承诺实现的可能性,交易双方具有特别注意义务。交易双方应当在具有充分依据的情况下,合理、审慎、客观地评估和预测标的业绩数据,并保障相关信息披露的客观性、完整性、合理性与及时性。但公司未能审慎客观地对标的资产进行业绩预测和承诺。同时,公司完成重组收购后,重组标的的业绩情况是投资者获知其前期承诺业绩是否兑现、重组标的的实际运行情况及作出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是市场高度关注的重大敏感信息,但公司重组标的承诺期限内发生业绩变脸,前期披露财务数据严重失实。此外,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行使对收购标的股东权利,导致对收购标的子公司失去控制,严重影响相关信息的披露。公司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5条、第2.6条等有关规定。
    公司时任董事长乔秋生作为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对公司在重大资产重组中的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时任董事会秘书杜长洪作为公司信息披露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的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其他时任董事刘建设、白石顺一、徐永杰、张永建和时任独立董事成先平、范乐天、高文生作为董事会成员,在黄河旋风收购上海明匠的重组过程中,未能审慎决策标的资产的业绩预测和承诺,未能及时、准确地披露标的资产的真实业绩,未能有效对收购标的实施有效整合从而控制并行使股东权利,对公司在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前述人员的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三、公司及有关责任人申辩及采纳情况
    (一)公司及有关责任人申辩
    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请求减轻或免除处罚。公司和乔秋生、杜长洪提出听证申请。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提出的具体申辩理由如下:
    对于第一项违规,公司提出,上海明匠在被收购前高速增长,收购时行业前景广阔,重组确定的交易价格并未明显偏高,收购后2015-2017年的经营情况符合行业实际发展趋势。同时,公司已充分披露了预测数据及其合理性并做好风险提示。公司在前期重组项目问询反馈中就已披露了预测财务数据及其合理性,并在收购报告书中已就标的公司业绩情况作出风险提示。上海明匠的经营管理风险主要集中于2017年,主要系激进扩张所致。
    对于第二项违规,公司提出,会计差错更正是对于设备未在TTC公司完成安装调试工作能否确认收入的主观判断不同导致。
    智能制造行业属于新兴行业,对客户订单、合同条款理解不当等原因易引起会计判断错误。公司根据年审机构意见主动调整前期差错,不存在夸大重组标的业绩、欺骗投资者的动机和行为。
    对于第三项违规,公司认为,2017年年审期间,上海明匠出现失控局面为交易对手方陈俊一手造成,公司已积极采取措施保护公司利益,包括函告陈俊、向监管部门汇报、改组上海明匠管理层等,并积极督促补偿义务人履行义务,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
    时任公司董事长乔秋生提出以下异议理由:一是公司在将上海明匠作为并购标的前已经多方考察论证。二是收购完成后,对于整合工作已要求公司管理层拟定切实可行的整合策略。三是在任期间全力支持陈俊团队对上海明匠的管理,并在2016年底已意识到上海明匠发展过快问题。在2017年审计出现问题、多项管控融合措施未能完全发挥作用后,派专人进行沟通,并通过增派管理人员等方式改组上海明匠团队。四是成立专项工作小组清收业绩补偿。
    时任公司董事会秘书杜长洪提出以下异议理由:对于第一项违规,公司已在证监会反馈问题中就预测依据及合理性作出了回复,并进行充分披露。对于第二项违规,上海明匠的经营管理风险主要集中在2017年,2015年和2016年均完成了业绩承诺。
    按照收购时所处的市场大环境,确定的估值状况和相应的业绩预测是审慎且合理可行的。对于第三项违规,公司在收购资产后积极开展各项整合措施,并在失控事件发生后与陈俊沟通并达成共识,改组上海明匠管理层,配合完成审计工作,还积极督促业绩补偿人履行义务,黄河集团已完成补偿义务。
    时任董事兼总经理刘建设提出:在收购上海明匠前,曾到现场走访调研上海明匠项目,并以独立专业第三人工作为基础作出重组定价,预测性评估信息具备合理性;任职期间,重视对上海明匠的内控管理。上海明匠未完成2017年承诺业绩后,担任业绩补偿清收事宜专项工作小组组长,督促补偿义务人履行义务。
    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徐永杰提出:公司收购上海明匠过程中,有相关中介机构基于上海明匠的发展情况、业绩情况、同行业比较情况及发展前景作出定价判断,估值与业绩预测审核且合理可行,没有误导投资者的主观故意。公司基于年审机构的判断主动调整前期差错,不存在夸大重组标的业绩的主观故意。在收购上海明匠后,其作为副总经理积极采取措施逐步融合,并在2017年承诺业绩未完成后,作为改善措施的执行人参与到上海明匠的管理。
    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张永建提出:公司收购上海明匠时已详细披露评估预测的依据并分析其合理性,也作出标的估值和业绩承诺实现的风险提示。上海明匠重组前业绩增长迅速,重组后经营情况符合行业发展趋势,估值具有合理性。上海明匠2017年业绩下滑存在行业整体因素。公司在完成收购后,参与了多项整合措施,积极处置失控事项,维护公司利益。
    时任董事白石顺一提出:其自2017年4月26日起担任公司董事,不应对第一项违规承担责任。担任董事后,其勤勉尽责,及时督促公司采取措施,加强对上海明匠的管理。
    时任独立董事成先平提出:基于相关中介机构作出的独立评估报告,其对收购上海明匠事项投出赞成票。作为独立法人,上海明匠业绩受市场各种风险因素影响。作为独立董事,其积极就上海明匠与母公司相关事项作出审议表决,多次在董事会上提出上海明匠需加强财务管理,已客观尽到审慎勤勉义务。
    时任独立董事范乐天提出:在公司收购上海明匠前,其已详细审阅了公司和独立第三方中介机构提交的材料,基于对专业分析论证的合理信任投出赞成票,已尽到勤勉尽责义务。上海明匠业绩不达预期,系上海明匠扩张过快所致,其多次在董事会上建议加强对上海明匠财务业务的指导。
    时任独立董事高文生提出:上海明匠的定价以第三方对上海明匠前两年发展状况和业绩及行业态势为基础所确定,预测性评估信息具有合理性。扩张过快、涉足业务过宽是导致上海明匠业绩变脸的主因。作为独立董事期间,其积极审议与上海明匠相关的议案,参加和考察上海明匠业务活动,审慎投票,已尽到独立董事职责。
    除上述当事人外,由于时任公司董事小六修一郎已于2017年7月21日因病去世,因此终止对小六修一郎的纪律处分程序。
    (二)申辩理由采纳情况
    针对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在纪律处分过程中提出的异议理由及申辩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认为均不能成立。
    具体理由如下:
    针对第一项违规事实:一是中介机构的意见仅能够为公司和相关责任人的行为提供参考,不能代替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在重组决策过程中应尽的审慎义务,最终的交易价格、盈利预测和业绩承诺等都是由交易双方基于客观情况予以判断并共同协商确定。
    相关责任人对业绩预测及承诺的客观性和合理性等负有主要责任。二是公司相关公告就标的公司业绩情况作出一般性风险提示,是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的必备要素,不影响对公司预测性信息披露不审慎的违规行为的认定。三是公司在重组相关文件中进行了风险提示,并不能替代公司信息披露准确性义务。四是即使如公司及有关责任人所称,上海明匠业绩不如预期有部分行业因素,但相关行业因素在收购时并非不可预见。公司在收购标的资产前,理应对可能存在的行业风险、市场变化等因素进行充分预计并审慎评估,行业整体下滑、上海明匠激进扩张等不能作为上海明匠未实现业绩承诺的合理理由。
    针对第二项违规事实:一是公司疏于对子公司的财务情况进行审核与管理,致使上海明匠2016年度财务数据出现重大差错,并迟至2018年9月才予以更正,对投资者造成严重误导,损害了证券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相关责任人均负有责任。二是上海明匠作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未对子公司尽到应有的管理责任,未能保证公司的股东权利在标的资产中完整地行使,致使上海明匠发展偏离预期,采取盲目扩张策略,并因子公司主观原因未能实现2017年度承诺业绩。三是2017年度未完成承诺业绩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未及时督促补偿义务人履行义务,迟至2019年初黄河集团才履行补偿义务,其他补偿义务人至今未履行补偿义务,且未提出任何有效的解决方案。
    针对第三项违规事实:一是虽然黄河旋风在收购完成后采取了一些整合措施,但并没有取得效果,并最终出现公司对重要全资子公司失去控制的情况,相关责任人所称已采取措施、积极整合的说法与事实情况不符。二是从客观结果来看,正是因为公司未能对上海明匠实施有效管控,才会发生上海明匠不配合公司进行年度报告审计的事项,导致公司年度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和相关披露延迟,说明公司采取的整合措施失效,并产生严重后果。
    三是在失去对上海明匠的控制后,采取改组管理层等措施以恢复控制,是公司及相关责任人理应采取的补救措施。并且,相关措施未产生明显实际效果,交易对手方陈俊至今仍对上海明匠拥有控制权。上述情况无法证明相关责任人在对上海明匠的整合过程中已经勤勉尽责。
    四、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时任董事长乔秋生、时任董事会秘书杜长洪予以公开谴责,对时任董事刘建设、白石顺一、徐永杰、张永建和时任独立董事成先平、范乐天、高文生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公开谴责的当事人如对上述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1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
    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确保上市公司的股东权利得到有效保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九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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