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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豪弘业(600128)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5-12-31 1 基金 78 535.75 2.171
2025-09-30 1 其他 6 7527.14 30.503
2 基金 1 148.57 0.602
2025-06-30 1 其他 6 7047.23 28.558
2 QFII 3 590.23 2.392
3 基金 18 82.16 0.333
2025-03-31 1 其他 4 6958.80 28.200
2024-12-31 1 其他 4 7045.08 28.549
2 基金 27 142.90 0.579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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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41119 8.21 8.21 0 128.07 1051.45

买方: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花园石桥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摩根大通证券(中国)有限公司上海银城中路证券营业部

20240813 6.51 6.51 0 155.11 1009.76

买方:高盛(中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高盛(中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证券营业部

20170222 13.70 15.15 -9.57 470.00 6439.00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20161107 16.09 16.50 -2.48 120.00 1930.80

买方: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厦门厦禾路第一证券营业部

卖方: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厦门厦禾路第一证券营业部

20130328 8.16 8.70 -6.21 38.58 314.81

买方: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北三环中路营业部

卖方: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北三环中路营业部

20091023 14.58 14.68 -0.68 150.00 2187.00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零售客户服务总部

卖方: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阜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4-06-13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苏豪弘业:关于对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张发松,曹金其,李结祥,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2-06-08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弘业股份:关于对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江苏省苏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江苏省苏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苏豪弘业:关于对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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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4-06-13

处罚对象:

张发松,曹金其,李结祥,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4〕 96 号
────────────────────────
关于对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证券简称:苏豪弘业, A 股证
券代码: 600128;
李结祥,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张发松,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曹金其,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2-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 2022 年 4 月 16 日,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原名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 2021 年年度报告
称,公司于 2009 年至 2016 年期间曾从事通讯设备贸易业务,经
对该业务模式进行梳理,公司对通讯设备贸易收入确认方法进行
更正,据此对 2009 年度至 2016 年度合并利润报表中营业收入、
营业成本进行调整。
上述会计差错更正后,公司 2009 年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
均调减 5,271.17 万元; 2010 年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均调减
13,786.61 万元; 2011 年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均调减 29,576.52
万元; 2012 年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均调减 34,742.14 万元; 2013
年度营业收入、 营业成本均调减 25,412.40 万元; 2014 年度营业
收入、营业成本均调减 11,209.21 万元; 2015 年度营业收入、营
业成本均调减 28,276.75 万元; 2016 年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均
调减 2,830.77 万元。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定期报告是投资者高度关注的事项,可能对公司股价及投资
者决策产生重要影响,公司理应根据会计准则对当期财务数据进
行客观、谨慎地核算并披露。公司前期部分会计核算和会计处理
存在差错,导致多期定期报告相关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影响投-3-
资者的知情权。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
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以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
规则》)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5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长李结祥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
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总经理张发松作为公司经营管理的具体负
责人,时任财务总监曹金其作为公司财务管理的具体负责人,未
勤勉尽责,对任期内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
规则》第 2.2 条、第 3.1.4 条、第 3.1.5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二)申辩理由
在规定期限内,公司及有关责任人提出申辩理由如下:
一是公司积极自查,主动向监管部门报告,积极配合调查。
二是相关业务涉及金额较小,并于 2016 年 3 月主动停止该业务,
未给公司造成损失和风险,未给市场造成实际影响。三是公司高
度重视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风险管控,有关责任人任职期间采取
多项措施强化风险管控,无主观故意。四是公司主动采取了适当
的补救措施。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上述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
处分委员会经审核认为:公司前期会计处理存在差错,导致 2009
年至 2016 年多期定期报告中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所涉时间跨-4-
度长,有关责任人任期内所涉调整金额、占比较大,相关违规事
实明确。公司及有关责任人所称涉及金额较小与事实不符,无主
观故意、主动停止业务等异议理由不影响违规事实的认定,主动
报告、配合调查、积极履职、采取补救措施等系应尽义务,不足
以减轻其违规责任,对相关异议理由不予采纳。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
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6.2 条、第 16.3 条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
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李结祥、时任总经理
张发松、时任财务总监曹金其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
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
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
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
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
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5-
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
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
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
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6 月 5 日

弘业股份:关于对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江苏省苏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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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2-06-08

处罚对象:

江苏省苏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2〕 79 号
───────────────
关于对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江苏省
苏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江苏省苏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
股东。
一、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对江苏省苏豪控股集团有
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2〕 8 号)查明的事实
-2-
及相关公告,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
年 12 月 16 日披露称,公司原控股股东爱涛文化集团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爱涛文化)将所持 49,353,500 股公司股份无偿划转给江
苏省苏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豪控股)。本次划转完
成后,公司控股股东由爱涛文化变更为苏豪控股。由于苏豪控股
下属企业与公司在服装、部分化工品、其他纺织品等商品的进出
口代理及自营业务上存在一定的同业竞争,苏豪控股于 2017 年
12 月 16 日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并出具《承诺函》,承
诺将在 3 年内采取恰当的措施解决与公司的同业竞争。
2020 年 12 月 15 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控股股东延长避
免同业竞争承诺履行期限的议案,拟将承诺履行期限延长两年,
该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021 年 1 月 4 日,公司召开
股东大会审议上述承诺延期事项,相关议案未获得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截至目前,苏豪控股承诺期限届满,仍未有效解决同业竞
争问题,已构成超期未履行承诺的违规行为。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对上市公司日常经
营具有重大影响,并影响上市公司业务的后续开展。苏豪控股作
为公司控股股东,已向市场公开作出承诺,理应在承诺期限内严
格履行承诺,保障上市公司利益。但苏豪控股未能按期履行相关
承诺,并在延期承诺的议案被股东大会否决后仍未及时履行承
诺。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3-
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23 条、第
11.12.1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行为指引》第 1.4 条、第 5.3 条等规定。
(二)当事人申辩意见
公司控股股东苏豪控股在异议回复中提出如下申辩理由:
一是苏豪控股前期重点推动业务体量最大的投资业务和房
地产业务整合,按照承诺解决投资、房地产两大业务板块的同业
竞争问题。
二是苏豪控股主动承诺持续推动解决贸易板块部分商品可
能存在的同业竞争。 2017 年 12 月,爱涛文化所持公司股份无偿
划转给苏豪控股时,苏豪控股在权益变动报告书中主动做出解决
目前存在的同业竞争及避免将来产生同业竞争的承诺。
三是苏豪控股为履行承诺已开展逐步清晰隔离与公司服装、
纺织品、部分化工产品等大类商品的贸易、决定将存在同业竞争
的贸易公司委托公司经营、解决同业竞争问题列入 3 年重点任务
等措施。
四是 2020 年以来的中美贸易摩擦和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导致
工作进度延迟。在严峻的外贸形势和经营压力下,需充分考虑改
革整合可能带来的风险。 长期以来,苏豪控股从未接到过业务人
员或客户存在利益冲突或同业竞争的投诉。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上述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认为
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4-
一是苏豪控股在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明确承诺,将在 3 年内解
决与公司在服装、部分化工品、其他纺织品的进出口代理及自营
业务存在的同业竞争。 前期已解决投资、房地产两大业务板块的
同业竞争,不影响对解决服装、化工品、其他纺织品的进出口代
理等业务同业竞争承诺未履行的违规事实认定。
二是苏豪控股关于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一经作出,即已向市
场公开,对市场及投资者产生明确预期,未履行承诺的行为将对
投资者预期及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主动作出承诺、未接到同
业竞争投诉等,不能作为减免未履行承诺违规责任的合理理由。
三是苏豪控股解决同业竞争承诺自 2017 年 12 月 16 日作出。
在承诺作出后, 苏豪控股就应当采取措施,并在承诺期限内及时
履行承诺。但苏豪控股在长达 3 年的承诺期内未履行承诺,现已
逾期超过一年。 苏豪控股提出的为履行承诺已开展的各项工作及
委托经营管理措施等,并未实质解决同业竞争问题,不影响违规
事实的认定。中美贸易摩擦、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等不构成苏豪投
资不履行解决同业竞争承诺的重大实质障碍,相关异议理由不能
成立。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
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6.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
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规则适用指引第 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本所
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江苏
省苏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
-5-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公司控股股东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
上市规则》的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履行公开承诺,
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二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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