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对象:
宋孝刚,尹梦葶,曹霞,杨媛媛,赵宁,高国旭,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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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0〕1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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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暨时任董事长兼总裁赵宁及有关责任人
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A股简称:*ST金钰,A股证券代
码:600086;
赵 宁,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兼
总裁;
杨媛媛,时任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曹 霞,时任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尹梦葶,时任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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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国旭,时任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宋孝刚,时任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财务总监;
张兆国,时任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万安娃,时任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刘福民,时任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彭卓义,时任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王志昊,时任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雷 军,时任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姜 平,时任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刘雅清,时任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张文风,时任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李春江,时任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周凡鹭,时任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陈香兰,时任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孙敦标,时任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信息披
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务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一)虚构销售和采购交易
2016年12月至2018年5月期间,公司为完成营业收入、
利润总额等业绩指标,虚构其所控制的瑞丽市姐告宏宁珠宝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姐告宏宁)与客户之间的翡翠原石销售交易,虚
构销售和采购资金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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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虚构销售交易。姐告宏宁控制19个银行账户,将来源
于或流经公司及其控制的相关公司或银行账户的资金47,930.19
万元,通过上述中转方和名义供应商账户转入普某腊、保某、李
某青、凤某、自某堵、张某梅6名名义客户账户,再控制上述名
义客户账户支付销售交易款项,资金最终回流至姐告宏宁,上述
资金流转构成资金闭环。同时,综合考虑合同签字情况、履行情
况、交易主体适格情况等,姐告宏宁与上述6名名义客户的翡翠
原石交易合同系虚假合同。公司通过其控制的姐告宏宁虚构资金
流及销售合同等,虚构上述销售交易。
二是虚构采购交易。为使资金顺利从公司及其控制的相关公
司转入名义客户账户,姐告宏宁在2016年至2017年伪造与李某
退、蒋某东、宝某明、吴某龙、杨某荣、董某先等6名名义供应
商之间的采购合同,虚构采购交易。姐告宏宁向上述6名名义供
应商支付81,818.12万元采购款,其中39,789.59万元通过中转
方账户转入名义客户账户。公司通过其控制的姐告宏宁虚构上述
采购交易的资金流及采购合同等,虚构上述采购交易。
(二)2016 年年度报告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
存在虚假记载
2016 年,姐告宏宁通过虚构销售合同及现金流等手段,虚
构与保某、李某青、自某堵之间的销售交易,合计14,169.09万
元,相关交易不具有商业实质和真实性,交易中的收入不符合收
入确认条件,不应予以确认。同时,姐告宏宁通过伪造采购合同
等方式,虚构与宝某明、董某先、蒋某东之间的采购交易,合计
20,104.02 万元。通过上述虚构的销售交易和采购交易,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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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14,169.09万元,虚增营业成本
4,665万元,导致虚增利润总额9,504.09万元,占当年合并利
润表利润总额的29.60%。
(三)2017 年年度报告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
存在虚假记载
2017 年度,姐告宏宁通过虚构销售合同及现金流等手段,
虚构与普某腊、保某、李某青、凤某、自某堵之间的销售交易,
合计29,487.1万元,相关交易不具有商业实质和真实性,交易
中的收入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不应予以确认。同时,姐告宏宁
通过上述伪造采购合同等方式,虚构与李某退、吴某龙、宝某明、
董某先、蒋某东、杨某荣之间的采购交易,合计61,714.1万元。
通过上述虚构的销售交易和采购交易,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虚
增营业收入29,487.1万元,虚增营业成本11,038.9万元,导致
虚增利润总额18,448.2 万元,占当年合并利润表利润总额的
59.70%。
(四)2018 年半年度报告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
额、应收账款存在虚假记载
2018 年上半年,姐告宏宁通过虚构销售合同及现金流等手
段,虚构与普某腊、凤某、张某梅之间的销售交易,合计12,000
万元,相关交易不具有商业实质和真实性,交易中的收入不符合
收入确认条件,不应予以确认。同时,公司2018年3月形成应
收账款7,720万元,虚增应收账款余额。通过上述虚构的销售交
易,公司2018年半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12,000万元,虚增营
业成本4,100万元,虚增应收账款7,720万元,导致虚增利润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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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7,900万元,占2018年半年度报告利润总额比例为211.48%。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62 号)和《市场
禁入决定书》(〔2020〕13号)已就上述违规事实对公司及相关
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罚。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中的财务数据是投资者获知公司发展现
状的重要信息来源,尤其是年度报告作为上市公司对其在整个年
度内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投资发展等情况的总结分析,是投
资者做出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上市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应当根据规则要求保证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披露的真实、准
确、完整。公司连续多年虚构销售和采购交易,涉及金额巨大,
导致涉案定期报告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等多个主要科
目相关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对公司业绩影响重大,年度报告
披露的相关财务数据严重失实。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证券法
(2014年修订)》第六十三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
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第1.4条、第2.1条、第2.5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兼总裁赵宁知
悉、授意、指挥信息披露违规行为;时任副总裁杨媛媛、曹霞分
管采购、销售、财务工作,组织、直接参与虚构销售交易,是违
规行为的主要策划者和执行者;时任副总裁尹梦葶分管财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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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知悉并参与违规行为。上述人员是对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宋孝刚、时任副总裁高国旭等主管
相关工作,未及时发现、预防违规行为;时任董事刘福民,时任
独立董事张兆国、万安娃,时任监事李春江、陈香兰、周凡鹭、
孙敦标,时任总裁张文风,时任副总裁彭卓义、雷军、姜平、王
志昊,时任董事会秘书刘雅清,均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是公司
违规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上述责任人的行为违反了《证券
法(2014年修订)》第六十八条,《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
第3.1.4条、第3.1.5条、第3.2.2条等规定及其在《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二)当事人异议理由及申辩意见
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在异议回复及听证中提出如下申辩理由:
公司提出,一是纪律处分认定公司违反自律监管规定的基础
事实,是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中列举
的事实,证监会尚未作出最终结论。二是公司作为营利法人,制
定年度或季度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指标符合公司及公司股东的
利益,也是上市公司的普遍操作,但从未对外披露,不存在为完
成上述业绩指标而铤而走险进行财务造假的动机。公司行业地位
高、议价能力强,也不存在无法对外实现原石销售而不得不通过
虚构销售实现营业收入和利润的情况。三是翡翠原石交易具有特
殊的行业惯例,案涉交易存在的名义交易对手方与实际交易对手
方不一致、交货方式均符合行业惯例。为适应业务开展需要,公
司存在通过公司管理的关联方或其他无关联第三方的账户实现
资金收付的情况。姐告宏宁使用的19个银行账户系基于业务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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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并非为了进行财务造假。案涉采购、销售交易均有翡翠原石
出库,涉及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事项是真实的,销售交易也符合确
认收入的条件。
赵宁提出,一是每年制定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是为了充分
考虑翡翠原石行业的特殊性,保证公司长期稳定的持续发展,并
不存在财务造假的动机。二是由于翡翠原石交易的特殊性及风险
性,一直亲自负责翡翠原石的采购及销售,公司其他人员并不知
悉采购和销售的真实情况。对于这些真实的供应商和客户,大部
分是由其或委托人进行洽谈,谈妥之后安排公司财务人员进行记
账,相关财务人员并不知悉翡翠原石的真实采购和销售情况。三
是一直非常注重公司合规经营,重视内部控制,坚决防范和禁止
财务造假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日常经营中大力支持上市公司的发展。
宋孝刚提出,一是违规事实缺乏法律依据,对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责任认定缺乏深入了解,其没有直接分管财务工
作,没有分管所有现金收支,没有在采购付款单据签过字。二是
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来看,其不是直接责任人和直接负责的主
要人员,不分管采购、销售、财务工作。
彭卓义提出,已勤勉尽责,不具备财会背景,未发现年度报
告有不规范之处,在定期报告履职过程仅能基于对会计师事务所
的信任作出判断。
万安娃、张兆国提出,一是2016年年度报告和2017年年度
报告均是经审计机构审计的,并出具了标准审计意见。二是公司
的翡翠原石经营有其特殊性,由于公司与自然人发生的翡翠原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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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没有相应的发票等,难以入账和计税,认定的“销售和采购
虚假记录”是由行业特点决定的。三是公司少数高级管理人员为
了满足规范的行为,具有隐蔽性,未告诉独立董事,作为专门查
错鉴证的审计机构也未发现。独立董事没有充分而重要的证据,
不能不在相关年度报告上签字。四是担任独立董事期间,做到了
勤勉尽责,对公司的信息披露、关联交易、内控建设等行为及问
题进行了关注。
(三)纪律处分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认为,上述异议理由不能
成立。
一是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虚构销售和采购交易的违规行为,为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62号)和《市场禁入
决定书》(〔2020〕13 号)中查实的事实,已有明确结论。公司
及责任人所称证监会尚未作出最终结论、相关交易均并非财务造
假的异议理由不予采纳。
二是即便翡翠原石交易确实存在特殊性,上市公司从事交易
行为也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
公司及责任人所称不存在财务造假动机、特殊行业惯例等,不影
响违规事实的认定。
三是赵宁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兼总裁,知悉并
参与违规行为,起到组织、策划的主要作用,应作为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承担责任,其所称没有造假动机、注重合规经营等申辩
理由不影响违规事实的认定。宋孝刚作为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
是公司财务事务的具体负责人并在涉案年度报告上签字,其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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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财务事项予以充分关注,不能以并非直接负责采购、销售、
财务工作为由推卸其保证财务数据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的法
定责任,纪律处分已充分考虑其职责范围、在违规中发挥的作用
等因素。彭卓义作为时任副总经理,应当积极履职,保证公司披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能以审计机构意见代替个人判断,
其未能提供证明已勤勉尽责的证据,对所称已经勤勉尽责、信赖
审计机构意见等申辩理由不予采纳。时任独立董事张兆国、万安
娃分别作为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及成员,应当审慎核查公司财务信
息并独立发表意见,但未能采取有效措施,未能保证公司所披露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也未能提供证明已勤勉尽责的证据,
审计机构已出具标准审计意见、违规行为具有隐蔽性等不能成为
减免责任的合理理由。
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
17.3条、第17.4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
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
—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兼总裁
赵宁,时任副总裁杨媛媛、曹霞、尹梦葶、高国旭,时任董事兼
财务总监宋孝刚予以公开谴责;对时任独立董事张兆国、万安娃,
时任董事刘福民,时任副总裁彭卓义、王志昊、雷军、姜平,时
任董事会秘书刘雅清,时任总裁张文风,时任监事李春江、周凡
鹭、陈香兰、孙敦标予以通报批评;公开认定赵宁10年内不适合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开认定杨媛媛、曹
霞、尹梦葶5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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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湖北省人民政
府,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公开谴责、公开认定的当事人如
对上述公开谴责、公开认定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15个交
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
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
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