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来源:深圳交易所2022-09-29
深圳市志泽科技有限公司
2019年12月24日,深圳市龙华区卫生健康局出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11004377-01),志泽科技2019年5月17日至2019年12月24日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于2020年2月24日前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深圳市绿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0月29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市监华罚字[2020]稽114号),发行人生产销售的PB132绿联移动电源(20000mAh)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涉案产品货值31,255元,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发行人停止生产、销售涉案产品,并没收违法所得2,099.16元、罚款93,765.00元
2019年1月9日,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龙华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市质华市监罚字[2019]00032号),发行人因未及时修改店铺宣传页,导致发行人销售商品标示价格和结算价格不一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属于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考虑到发行人无主观故意,价格违法行为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已自行整改价格违法行为,积极配合调查,从轻处罚能起到纠正违法行为和教育经营者自觉守法的作用,故没收违法所得3,145.20元、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3,145.20元,发行人已缴纳了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