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24日,重庆市江津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向发行人出具了(江津)质监罚字〔2018〕1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发行人生产的威马牌微耕机产品(1WG4.0-95FQ-DL)因未安置两个安全防护装置,属于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发行人作出“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微耕机;没收违法所得0.096万元;处罚款3.5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