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15日,上海市徐汇区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经现场调查发现公司在上海市徐汇区华泾路1250号从事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注塑生产活动时,未在密闭的空间或设备中进行,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2018年7月12日,上海市徐汇区环境保护局向公司送达了《上海市徐汇区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公司改正前述违法行为。2018年8月7日,上海市徐汇区环境保护局对公司作出《上海市徐汇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第212018004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公司处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