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安徽国胜萧县柏星店因营业场所内宣传海报不符合《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的规定,构成未按规定发布处方药广告的违法行为,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萧市监处罚[2022]505号)。罚款2万元
①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徽国胜萧县柏星店在查处时积极配合,张贴处方药宣传海报时间较短,社会影响较小,且主动将涉案广告宣传海报收回并销毁,根据《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规定,应当予以减轻处罚。②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二)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的;……”本次处罚金额为2万元,不属于上述规定中情节严重的情形。③2022年7月22日,萧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证明安徽国胜萧县柏星店能够认真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按期缴纳罚款,并积极落实整改措施,所涉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未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社会影响恶劣等后果,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