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昆山市环境保护局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昆环罚(2019)第99号),该局于2019年1月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昆山光大同创投产后未及时通过环保“三同时”验收,同时昆山光大同创与审批环评相比增加自动粘合机一台,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以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环境保护局决定对昆山光大同创处罚款人民币20万元,同时昆山光大同创负责环保验收事务的员工也因上述事项被罚款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