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4〕805 号
关于对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
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址:北京市顺义区东盈
路 19 号。
葛敬,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崇新,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赵雷,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经查明,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净
源”)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4 年 4 月 30 日,科净源披露的《关于确认全资子公司
对外担保的公告》显示,2023 年 12 月 5 日,科净源全资子公
司北京科净源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净源工程”)
用 6,000 万元银行定期存单为第三方烟台合康物资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烟台合康”)的债务提供质押担保;2024 年 1 月
15 日,科净源工程解除了对烟台合康的担保事项,同日再以前
述银行定期存单为第三方山东博淼实业有限公司的债务提供
质押担保。2024 年 1 月 18 日,科净源工程又以 3,000 万元银
行定期存单为第三方烟台宗西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的债务提供
质押担保。2024 年 3 月 26 日、27 日,科净源工程解除了前述
9,000 万元银行定期存单质押担保。科净源工程前述定期存单
质押担保事项未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构成违规对外提供
担保。
科净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第 5.1.1 条和第 7.1.14 条,
以及《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第 7.2.11 条第二款的规定。
科净源董事长葛敬、总经理李崇新、财务总监赵雷未能恪
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和第 5.1.2 条
的规定,对科净源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2.4 条、第 12.6 条的规定,经本
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葛敬、总经理
李崇新、财务总监赵雷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
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9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