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宁波新莱福本次机械事故造成1名工人死亡,无人重伤,且直接经济损失较小,因此该事故属于一般生产事故。根据公司收到的鄞应急听告〔2022〕33022-1、2、3号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宁波市鄞州区应急管理局拟对宁波新莱福及其工作人员王拥君、敬邦兴分别做出罚款30万元、6.92万元及3.79万元的处罚。2023年3月3日,宁波市鄞州区应急管理局下达鄞应急罚〔2022〕33022-1、2、3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宁波新莱福及其工作人员王拥君、敬邦兴分别作出罚款30万元、6.92万元及3.79万元的处罚。针对上述行政处罚,宁波新莱福、王拥君及敬邦兴已缴纳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