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天府大道证券营业部
来源:深圳交易所2021-12-28
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8月30日,发行人收到苏州工业园区应急管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苏苏园)应急罚〔2021〕66号),因苏州独墅湖科教创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2021年7月15日对发行人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发行人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给予发行人罚款人民币5.75万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0-11-10
2019年3月12日,苏州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委托苏州独墅湖科教创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存在以下违法情形:公司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未按照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针对上述违法情形,苏州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4月10日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苏园安监违罚(2019)第054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对公司处以罚款人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19年4月3日,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永安桥派出所消防监督员在检査中发现公司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2019年6月4日,苏州市消防支队工业园区大队向公司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苏园公(消)行罚决字(2019)8-0005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公司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江苏快可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2019年7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盱眙县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盱税一简罚(2019)217171号),因财务人员疏忽,子公司快可新能源2019年1季度企业所得税未按期进行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处以罚款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