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26日,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向华融化学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彭)综执安监罚〔2018〕0763号),确认华融化学未严格执行《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未严格落实受限空间作业、动火作业安全规范和许可证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华融化学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规定。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等证据对华融化学处以罚款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