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 年 8 月 16 日,天津同星因未对焊接工位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耳塞)
采取指导、督促措施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的规定,故天津市东丽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向其出具“202108161103121236220 3”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天津同星立即改正
违法行为。受到处罚后,天津同星已经积极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并按天津市东
丽区卫生健康委员要求对违法行为进行了改正。天津同星的前述违法违规行为不
属于需要被处以罚款或以上处罚的情形,且天津同星已经及时按天津市东丽区卫
生健康委员要求对违法行为进行了改正,天津同星的违法行为显著轻微且危害较
轻,未对社会造成严重后果。因此,该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