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18日,中山港海关因发行人于2021年2月1日存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价申报不实的情形,向发行人下达了“拱中港关缉告字[2021]00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对发行人处以2.666万元的罚款。鉴于:(1)发行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及时缴纳罚款,主动整改并消除危害后果;(2)处罚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及其适用的处罚依据均未认定上述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3)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发行人在海关立案前自查并主动向海关报明,中山港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对发行人依法从轻及减轻行政处罚,处罚金额低于法定处罚幅度的下限(即申报价格的10%)。根据《创业板审核问答》关于“重大违法行为”的界定,上述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不会对本次上市造成实质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