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环保处罚
2017 年 12 月 5 日,天津港保税区环境保护局、天津空港经济区环境保护局
共同作出“ 津空环罚字[2017]031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天津唯科汽车零配
件加工生产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手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
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其处以 129,200 元罚款。
天津唯科已于 2017 年 12 月 12 日缴纳了上述罚款,并积极进行整改,于 2018
年 2 月取得汽车零配件加工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于 2018 年 11 月按
规定完成项目环保竣工自主验收及专家评审,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违法行为已整
改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