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19日,海安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江苏融通检查时,发现江苏融通未将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规定。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的规定,2020年8月4日,海安市应急管理局向江苏融通出具了(苏通安)应急罚【2020】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决定给予江苏融通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