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对象:
刘阳,杨武,杨涛,蒋某某,马冠军,周口德川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②“5.11”物体打击事故
A.基本情况
2020年5月11日,拓新药业厂区内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一人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人员系外来施工方周口德川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员工,其在对拓新药业厂区综合楼室外平台外墙进行修补作业时,吊篮受力不均,引起楼顶东侧支架钢管沿钢丝绳滑落,因其当时未佩戴头盔,致使其头部被滑轮钢管击中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
事故发生后,公司及时上报安全生产主管部门,联系施工方及相关负责人。
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综合监管和执法局就该事故出具《关于5.11物体打击事故的情况说明》,该事故系施工方周口德川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违章作业所致,不构成新乡拓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事故。
B.“5.11”意外事故的调查和处罚已完结
2020年7月8日,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成立的事故调查组出具《周口德川保温材料有限公司“5.11”室外施工物体打击一般事故调查报告》(新开安委[2020]5号),认定本次事故直接原因为:“1、施工方周口德川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雇佣未取得特种作业证的人员进行特种作业施工,未对施工人员进行有效的安全生产培训,未有效建立此次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度。2、施工人员蒋某某意识淡薄,违反操作规程,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情况下进行施工吊篮安装及登高作业;施工完毕后未将施工吊篮降到地面,在未离开施工区域的情况下将安全帽取下,未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致使事故发生。
认定本次事故间接原因为:“1.施工方周口德川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施工现场负责人监管责任不到位,未正确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施工期间擅自离岗,未及时、有效制止施工人员违章操作致使事故发生。2.新乡拓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厂区厂长马冠军对相关第三方施工单位及安全生产现场未进行有效监管,导致事故发生。”
根据上述新乡高新区对“5.11”意外事故的调查及认定,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综合监管和执法局出具《行政处罚告知书》((新开)应急告[2020]04-1号),对此次事故相关责任人处罚如下:
a.施工方周口德川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未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安全措施,未保证危险作业现场安全措施的有效落实,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罚款人民币300,000元;b.蒋某某,新乡市卫滨区平原乡沈小营村人,安全生产意识淡薄,违章操作,存在重大过失,在事故中负有重要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
c.刘阳,周口德川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七)的规定,未全面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20,000元。
d.杨涛、杨武分别作为周口德川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施工负责人和人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五)(六)、第二十四、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未正确履行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职责,未制定、落实有效安全措施。
依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各罚款人民币5,000元。
e.马冠军,新乡拓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厂区厂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七)的规定,未全面督促、检查外来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29,000元。
综上,“5.11”意外事故的调查及处罚均已完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