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虎门税务分局于2020年1月15日出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公司因丢失发票十份于2020年1月15日罚款1,000元。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因此,以上罚款不属于作出该行政处罚所依据的法规规定的情节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且罚款金额较小,公司已及时缴清罚款,不会对公司本次发行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公司不存在因严重违法被税务部门处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