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 年 3 月 28 日,江门市江海区地方税务局出具《税务处理决定书》(江
海地税稽处[2017]3 号),认定发行人 2013 年未按照税法规定足额申报缴纳房
产税, 2013 年应补缴房产税 4,470.88 元,并对未按照税法规定期限缴纳的税款
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发行人所缴纳的滞纳金系《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税
款征收行为,不构成行政处罚;且发行人上述补缴税款情形所涉金额较小,发行
人已及时补缴相应税款及滞纳金,未受到税务机关行政处罚。上述税务违法行为
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江海区税务局出具的《涉税征信
情况》,发行人在报告期内没有因税务问题受到该局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