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处罚情况
2022 年 1 月 5 日,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向嘉兴津荣下发“嘉环(善)罚字
(2021)264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嘉兴津荣焊接机正
在进行生产,但配套废气处理设施未运转,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
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
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 5
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裁量标准的规定,决定对嘉兴津荣罚款 160,000
元。
(2)整改措施
①增加联动装置:由公司设备人员对焊接设备与烟尘环保设备增加“联动装置”,施工完毕后,即当焊接设备开启时,烟尘设备必须同时开始;
②增加报警装置:在焊接电源柜上增加安装警报器,只要烟尘设备电源关
闭,报警器就会报警;
③专人专管:安排设备人员对烟尘环保设备进行“专人专管”,在产线负责
人点检的同事,设备人员每天也对烟尘环保设备进行点检。
(3)本次事项不构成重大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规定,通
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责令改正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结合嘉兴津荣上述行政处罚金额及事由,公司上述违法行为未造严重后果,
罚款金额较小,情节轻微。
(4)律师意见
发行人律师认为,嘉兴津荣受到的上述行政处罚,情节轻微、罚款金额较
小,自违法行为发现至今未发现造成了损害后果,同时公司除缴纳了罚款外,
还采取了积极的改正行为,不属于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的重大违法行为,对津荣天宇本次发行不构成实质法律障碍。
(5)保荐机构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报告期内嘉兴津荣受到的上述行政处罚,情节轻微、罚款
金额较小,自违法行为发现至今未发现造成了严重后果,同时公司采取了积极
的改正行为,未造成社会重大不良影响,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对津荣天宇本
次发行不构成实质法律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