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14日,上海市嘉定区生态环境局对发行人作出第2220190014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发行人的废石英砂模壳堆放场地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造成大量石英砂废弃物扬散至厂区地面道路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以及第二款的规定对发行人作出4.5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日,上海市嘉定区生态环境局对发行人作出第2220190015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发行人的雨水道排口采得的水样中污染物镍的浓度超过《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规定的排放限值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15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