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买方: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上地创业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常州通江中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常州通江中路证券营业部
买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友谊路证券营业部
买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新源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买方: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北京北三环东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常州劳动西路证券营业部
来源:深圳交易所2023-11-02
曾睿,臧志成,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1 —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 2023〕 1027 号 关于对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钱桥 配套区庙塘桥; 臧志成,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曾睿,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 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龙高科”) 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3 年 2 月 17 日, 凯龙高科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一季度— 2 — 商用车与非道路订单暴涨,业绩拐点可期》(以下简称“文章”), 文章中包含“开发出技术含量极高的重结晶碳化硅产品”“打破 了国外对该行业的垄断,填补了国内重结晶碳化硅产品的空白” 等表述,并被媒体引用及报道。 凯龙高科股价于 2 月 23 日、 28 日涨停,并于 3 月 8 日触及股价异常波动标准。 2023 年 3 月 9 日, 凯龙高科披露的《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关注函回复的公告》(以下简称回函公告)显示, 凯龙高 科重结晶碳化硅技术成果包括 7 项专利研发成果。 2023 年 6 月 8 日,凯龙高科披露的《更正及澄清公告》显示,凯龙高科不是首 家掌握重结晶碳化硅技术的企业,无法证明自身为国内首家能够 生产适用于道路国六后处理产品的重结晶碳化硅 DPF(柴油机颗 粒捕集器)企业。此外, 凯龙高科重结晶碳化硅相关的 7 项专利 中, 2 项获得实际授权, 2 项专利申请被驳回, 3 项专利申请被驳 回后处于等待复审阶段。凯龙高科回函公告等内容不真实、不准 确。 凯龙高科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1.4 条、第 5.1.1 条的规定。 凯龙高科董事长兼总经理臧志成,时任董事会秘书曾睿未能 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2023 年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第 5.1.2 条的规定, 对凯龙高科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3 — ( 2023 年修订)》第 12.4 条、第 12.6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十九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 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臧志成,时 任董事会秘书曾睿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 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 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3 年 11 月 2 日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11-25
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11月25日,凯龙高科因未按规定纳税调增、未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及相关附加税费,江苏省无锡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向凯龙高科下发《税务处理决定书》(锡地税稽处[2016]80064号),对凯龙高科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的应缴税款予以追缴并加收滞纳金152,903.01元。根据无锡市惠山区税务局于2019年3月6日出具的《税收证明》: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凯龙高科无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税务局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