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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 2023〕 1027 号
关于对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钱桥
配套区庙塘桥;
臧志成,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曾睿,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 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龙高科”)
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3 年 2 月 17 日, 凯龙高科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一季度— 2 —
商用车与非道路订单暴涨,业绩拐点可期》(以下简称“文章”),
文章中包含“开发出技术含量极高的重结晶碳化硅产品”“打破
了国外对该行业的垄断,填补了国内重结晶碳化硅产品的空白”
等表述,并被媒体引用及报道。 凯龙高科股价于 2 月 23 日、 28
日涨停,并于 3 月 8 日触及股价异常波动标准。
2023 年 3 月 9 日, 凯龙高科披露的《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关注函回复的公告》(以下简称回函公告)显示, 凯龙高
科重结晶碳化硅技术成果包括 7 项专利研发成果。 2023 年 6 月 8
日,凯龙高科披露的《更正及澄清公告》显示,凯龙高科不是首
家掌握重结晶碳化硅技术的企业,无法证明自身为国内首家能够
生产适用于道路国六后处理产品的重结晶碳化硅 DPF(柴油机颗
粒捕集器)企业。此外, 凯龙高科重结晶碳化硅相关的 7 项专利
中, 2 项获得实际授权, 2 项专利申请被驳回, 3 项专利申请被驳
回后处于等待复审阶段。凯龙高科回函公告等内容不真实、不准
确。
凯龙高科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1.4 条、第 5.1.1 条的规定。
凯龙高科董事长兼总经理臧志成,时任董事会秘书曾睿未能
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2023 年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第 5.1.2 条的规定,
对凯龙高科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3 —
( 2023 年修订)》第 12.4 条、第 12.6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十九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
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臧志成,时
任董事会秘书曾睿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
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
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3 年 1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