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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康药业(300878)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5-12-04 6832.97 341.56 0 0 0
2025-12-03 6995.94 533.55 0 0 0
2025-12-02 6811.74 323.92 0 0 0
2025-12-01 6793.62 317.59 0 0 0
2025-11-28 6888.41 707.82 0 0 0
2025-11-27 6696.71 1088.00 0 0 0
2025-11-26 6518.98 829.79 0 0 0
2025-11-25 6309.44 1080.66 0 0 0
2025-11-24 6481.39 484.56 0 0 0
2025-11-21 6348.98 682.18 0 0 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5-09-30 1 其他 3 913.66 6.339
2025-06-30 1 其他 3 930.45 6.456
2 QFII 2 109.73 0.761
3 基金 2 3.35 0.023
2025-03-31 1 其他 2 866.22 6.010
2024-12-31 1 其他 3 909.42 6.310
2 QFII 1 53.15 0.369
3 基金 11 35.21 0.244
2024-09-30 1 其他 2 866.22 15.575
2 QFII 1 32.71 0.588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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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5-07-14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文单位 浙江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刘忠良,卢卫芳,吴建明,孔晓霞,朱婷,王静,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5-07-1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维康药业: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浙江证监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刘忠良,卢卫芳,吴建明,孔晓霞,朱婷,王静,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5-06-28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维康药业: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浙江证监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刘忠良,卢卫芳,吴建明,孔晓霞,朱婷,王静,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2-12-05 处罚类型 警告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浙江维康医药零售有限公司维康大药房缙云东渡店被缙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
发文单位 缙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浙江维康医药零售有限公司维康大药房缙云东渡店
公告日期 2022-12-05 处罚类型 警告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维康医药零售丽水总店受到丽水市莲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莲市监处字[2022]210号)
发文单位 丽水市莲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浙江维康医药零售有限公司维康大药房丽水总店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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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5-07-14

处罚对象:

刘忠良,卢卫芳,吴建明,孔晓霞,朱婷,王静,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16号
当事人: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康药业或公司),住所:浙江省丽水经济开发区。
刘忠良,男,1961年7月出生,时任维康药业董事长、实际控制人,住所:杭州市西湖区。
卢卫芳,男,1963年10月出生,住所:浙江省磐安县。
孔晓霞,女,1982年9月出生,时任维康药业总经理、董事,住所:杭州市余杭区。
王静,女,1987年1月出生,时任维康药业财务总监,住所:浙江省青田县。
吴建明,男,1966年11月出生,时任维康药业副总经理、董事,住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朱婷,女,1989年6月出生,时任维康药业董事会秘书、董事,住所:浙江省缙云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维康药业、刘忠良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均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维康药业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案涉期间,维康药业时任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刘忠良组织、指使维康药业以支付工程设备款名义转出部分资金,经工程设备商后,资金最终转至刘忠良控制的个人账户,上述行为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20年、2021年、2022年、2023年1-6月资金占用期末余额分别为7,811.88万元、8,950.65万元、14,728.07万元、15,121.65万元,分别占当期净资产的5.64%、6.35%、10.43%、10.24%。截至2024年底,案涉被占用资金本金及利息已全部归还。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维康药业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亦未在2020年-2022年年报以及2023年半年报中披露。
二、维康药业可转债募集说明书不准确、不完整
2022年12月5日起,维康药业披露《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申报稿、注册稿等系列文件,均称公司不存在资金被实际控制人占用的情况。2024年2月7日,公司披露《关于终止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的公告》。维康药业上述募集说明书不准确、不完整。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银行流水、会计凭证、相关合同、自查报告、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维康药业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可转债募集说明书不准确、不完整,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等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刘忠良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公司实施上述案涉事项,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行为。同时,刘忠良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未勤勉谨慎履行职责,明知存在案涉资金占用行为但仍对公司2020年-2022年年报、2023年半年报、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维康药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卢卫芳参与实施了案涉资金占用行为,且曾担任公司总经理,离任后仍参与案涉资金支付审批,直接导致信息披露违法,是维康药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时任总经理、董事孔晓霞未勤勉谨慎履行职责,对公司2020年-2022年年报、2023年半年报、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维康药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时任财务总监王静未勤勉谨慎履行职责,对公司2021年-2022年年报、2023年半年报、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维康药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时任副总经理、董事吴建明未勤勉谨慎履行职责,对公司2020年-2022年年报、2023年半年报、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维康药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时任董事会秘书、董事朱婷未勤勉谨慎履行职责,对公司2021年-2022年年报、2023年半年报、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维康药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罚款;
二、对刘忠良给予警告,并处以70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500万元罚款,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200万元罚款;
三、对卢卫芳给予警告,并处以120万元罚款;
四、对孔晓霞、王静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80万元罚款;
五、对吴建明、朱婷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6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2025年7月3日

维康药业: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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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5-07-11

处罚对象:

刘忠良,卢卫芳,吴建明,孔晓霞,朱婷,王静,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浙江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刘忠良
先生于 2024 年 12 月 27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下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1120240040 号、编号:证监立案字 01120240041 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
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刘忠良先生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30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89)。
2025年6月27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
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25]9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27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证监
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5)。
2025年7月10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证监局下发的《行
政处罚决定书》(〔2025〕16 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当事人: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康药业或公司),住所:浙
江省丽水经济开发区遂松路 2 号。
刘忠良,男,1961 年 7 月出生,时任维康药业董事长、实际控制人,住所:
杭州市西湖区***。
第1页
卢卫芳,男,1963 年 10 月出生,住所:浙江省磐安县***。
孔晓霞,女,1982 年 9 月出生,时任维康药业总经理、董事,住所:杭州
市余杭区***。
王静,女,1987 年 1 月出生,时任维康药业财务总监,住所:浙江省青田
县***。
吴建明,男,1966 年 11 月出生,时任维康药业副总经理、董事,住所:浙
江省丽水市***。
朱婷,女,1989 年 6 月出生,时任维康药业董事会秘书、董事,住所:浙
江省缙云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
维康药业、刘忠良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
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均未提出
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维康药业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案涉期间,维康药业时任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刘忠良组织、指使维康药业以
支付工程设备款名义转出部分资金,经工程设备商后,资金最终转至刘忠良控制
的个人账户,上述行为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20 年、2021 年、2022
年、2023 年 1-6 月资金占用期末余额分别为 7,811.88 万元、8,950.65 万元、
14,728.07 万元、15,121.65 万元,分别占当期净资产的 5.64%、6.35%、10.43%、
10.24%。截至 2024 年底,案涉被占用资金本金及利息已全部归还。上述关联方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维康药业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亦未在 2020 年-2022 年年报
以及 2023 年半年报中披露。
二、维康药业可转债募集说明书不准确、不完整
2022 年 12 月 5 日起,维康药业披露《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
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申报稿、注册稿等系列文件,均称
公司不存在资金被实际控制人占用的情况。2024 年 2 月 7 日,公司披露《关于
终止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的公告》。维康药业上述募集说明书
不准确、不完整。
第2页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银行流水、会计凭证、相关合同、自查报告、
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维康药业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可转债募集说明书不准确、
不完整,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
款第三项等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的信息披
露违法行为。
刘忠良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公司实施上述案涉事项,构成《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
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行为。同
时,刘忠良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未勤勉谨慎履行职责,明知存在案涉资金占用
行为但仍对公司 2020 年-2022 年年报、2023 年半年报、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
三款的规定,是维康药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卢卫芳参与实施了案涉资金占用行为,且曾担任公司总经理,离任后仍参与
案涉资金支付审批,直接导致信息披露违法,是维康药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
时任总经理、董事孔晓霞未勤勉谨慎履行职责,对公司 2020 年-2022 年年
报、2023 年半年报、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报告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维康药业信息披露违
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时任财务总监王静未勤勉谨慎履行职责,对公司 2021 年-2022 年年报、2023
年半年报、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维康药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时任副总经理、董事吴建明未勤勉谨慎履行职责,对公司 2020 年-2022 年
年报、2023 年半年报、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报告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维康药业信息披
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时任董事会秘书、董事朱婷未勤勉谨慎履行职责,对公司 2021 年-2022 年
第3页
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维康药业信息披
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500 万元罚
款;
二、对刘忠良给予警告,并处以 700 万元罚款,其中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
500 万元罚款,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 200 万元罚款;
三、对卢卫芳给予警告,并处以 120 万元罚款;
四、对孔晓霞、王静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80 万元罚款;
五、对吴建明、朱婷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60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
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
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
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
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公司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的情况与《行政处罚事先告
知书》中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一致,公司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第十章第四节规定的规范类强制退市情形以及第十章第五节规定的重大
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
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对此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敬请投资者谅解。
公司将深刻反思,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高规范运作意
识和水平,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4页
3、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证券时报》《经济参考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发布
的信息请以在上述指定媒体、网站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
险。
特此公告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7 月 10 日
第5页

维康药业: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x

来源:证券时报2025-06-28

处罚对象:

刘忠良,卢卫芳,吴建明,孔晓霞,朱婷,王静,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浙江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刘忠良
先生于 2024 年 12 月 27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下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1120240040 号、编号:证监立案字 01120240041 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
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刘忠良先生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30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89)。
2025 年 6 月 27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的《行政处
罚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25]9 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刘忠良先生、卢卫芳先生、孔晓霞女士、王
静女士、吴建明先生、朱婷女士: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康药业或公司)、刘忠良涉嫌信息披
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
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
予以告知。
经查明,当事人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维康药业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1页
案涉期间,维康药业时任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刘忠良组织、指使维康药业以
支付工程设备款名义转出部分资金,经工程设备商后,资金最终转至刘忠良控制
的个人账户,上述行为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20 年、2021 年、2022
年、2023 年 1-6 月资金占用期末余额分别为 7,811.88 万元、8,950.65 万元、
14,728.07 万元、15,121.65 万元,分别占当期净资产的 5.64%、6.35%、10.43%、
10.24%。截至 2024 年底,案涉被占用资金本金及利息已全部归还。上述关联方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维康药业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亦未在 2020 年-2022 年年报
以及 2023 年半年报中披露。
二、维康药业可转债募集说明书不准确、不完整
2022 年 12 月 5 日起,维康药业披露《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
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申报稿、注册稿等系列文件,均称
公司不存在资金被实际控制人占用的情况。2024 年 2 月 7 日,公司披露《关于
终止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的公告》。维康药业上述募集说明书
不准确、不完整。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银行流水、会计凭证、相关合同、自查报告、
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维康药业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可转债募集说
明书不准确、不完整,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等规定,构成《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刘忠良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公司实施上述案涉事项,涉嫌构成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行为。
同时,刘忠良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未勤勉谨慎履行职责,明知存在案涉资金占
用行为但仍对公司 2020 年-2022 年年报、2023 年半年报、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签
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
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维康药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卢卫芳参与实施了案涉资金占用行为,且曾担任公司总经理,离任后仍参与
案涉资金支付审批,直接导致信息披露违法,是维康药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
第2页
他直接责任人员。
时任总经理、董事孔晓霞未勤勉谨慎履行职责,对公司 2020 年-2022 年年
报、2023 年半年报、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报告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维康药业信息披
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时任财务总监王静未勤勉谨慎履行职责,对公司 2021 年-2022 年年报、2023
年半年报、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维康药业信息披露违法行
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时任副总经理、董事吴建明未勤勉谨慎履行职责,对公司 2020 年-2022 年
年报、2023 年半年报、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报告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维康药业信
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时任董事会秘书、董事朱婷未勤勉谨慎履行职责,对公司 2021 年-2022 年
年报、2023 年半年报、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报告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维康药业信
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500 万元罚
款;
二、对刘忠良给予警告,并处以 700 万元罚款,其中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
500 万元罚款,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 200 万元罚款;
三、对卢卫芳给予警告,并处以 120 万元罚款;
四、对孔晓霞、王静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80 万元罚款;
五、对吴建明、朱婷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60 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
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
第3页
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
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回
执》(附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递交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正常。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认定的情况,公司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第四节
规定的规范类强制退市情形以及第十章第五节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本
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为准。
2、公司对此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敬请投资者谅解。公司将深刻
反思,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和水平,
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3、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日报》《证券时报》《经济参考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公司发布的信息请以在上述指定媒体、网站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
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6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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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维康医药零售有限公司维康大药房缙云东渡店被缙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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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2-12-05

处罚对象:

浙江维康医药零售有限公司维康大药房缙云东渡店

(7)维康医药零售维康大药房缙云东渡店 
2021年5月18日,缙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维康医药零售维康大药房缙
云东渡店(以下简称“维康医药零售缙云东渡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其存在
将部分应当密封并置于阴凉处(不超过20℃)贮藏的药品存放于常温库内进行
销售的违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的有关规
定。2021年6月24日,缙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维康医药零售缙云东渡店作
出“缙市监案字[2021]168号”行政处罚决定,给予其“警告”之处罚。

维康医药零售丽水总店受到丽水市莲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莲市监处字[2022]2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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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2-12-05

处罚对象:

浙江维康医药零售有限公司维康大药房丽水总店

2022年6月23日,丽水市莲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维康医药零售维康大药房丽水总店(以下简称“维康医药零售丽水总店”)开展现场检查,核实其存在“以买药赠药的方式赠送甲类非处方药”的违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有关规定。2022年7月8日,丽水市莲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维康医药零售丽水总店作出“莲市监处字[2022]210号”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之处罚。(2)维康医药零售丽水中医门诊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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