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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盛新材(300849)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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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5-09-30 1 其他 3 3780.51 31.123
2025-06-30 1 其他 3 3780.51 31.123
2 QFII 1 130.84 1.077
3 基金 4 3.64 0.030
2025-03-31 1 其他 4 3884.78 31.982
2 QFII 1 174.49 1.437
2024-12-31 1 其他 3 3700.74 30.467
2 基金 26 102.91 0.847
2024-09-30 1 其他 3 3806.67 31.339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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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51205 15.00 16.10 -6.83 262.50 3937.50

买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望京证券营业部

卖方: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仙霞路证券营业部

20220516 8.88 11.08 -19.86 300.00 2664.00

买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西藏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番禺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5-11-19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文单位 浙江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夏书良,阮岑泓,阮棋江,阮荣涛,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5-11-15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锦盛新材: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浙江证监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夏书良,阮岑泓,阮棋江,阮荣涛,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5-10-23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锦盛新材: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浙江证监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夏书良,阮岑泓,阮棋江,阮荣涛,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5-09-12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锦盛新材:关于对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刘振毅,段刘滨,阮棋江,阮荣涛,黄芬,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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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5-11-19

处罚对象:

夏书良,阮岑泓,阮棋江,阮荣涛,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索引号                              bm56000001/2025-00013293                              分类发布机构发文日期                              1763508150000                                                                                  名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主题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20号
    
  当事人: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盛新材或公司),住所:浙江省绍兴市滨海新城。
  阮荣涛,男,1963年12月出生,时任锦盛新材董事长,住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阮棋江,男,1973年10月出生,时任锦盛新材总经理、董事,住址:浙江省上虞市。
  夏书良,男,1974年9月出生,时任锦盛新材监事会主席,住址:浙江省上虞市。
  阮岑泓,女,1989年6月出生,时任锦盛新材副总经理、董事,住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锦盛新材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均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1年12月6日,锦盛新材与浙江宏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宏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浙江宏祥承包“年产6,000万套化妆品包装容器建设项目”厂房建设(以下简称6,000万套项目)。同日,浙江宏祥与阮钟炎签订《工程项目内部承包经营协议》,将上述厂房建设交由阮钟炎实际承包。浙江宏祥仅按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管理费,阮钟炎控制项目章、自主雇员建设、自主采购与付款、自主与锦盛新材对接请款、自负盈亏,实质系阮钟炎与锦盛新材开展业务。
  经查,阮钟炎系锦盛新材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阮荣涛的侄子,阮荣涛正因为其与自己的叔侄关系,才指定将6,000万套项目交由阮钟炎实际承包,并要求浙江宏祥在合同签订等安排中予以配合。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六十二条,阮钟炎系锦盛新材关联自然人,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2022年上述关联交易发生额为1.2亿元,占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8.6%。
  上述情况,锦盛新材未在2022年年度报告中如实披露。
  上述违法事实,有锦盛新材公告、财务及业务资料、相关合同、银行流水、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锦盛新材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的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时任董事长阮荣涛,组织、决策案涉关联交易,未能保证2022年年报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总经理、董事阮棋江,主持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知悉案涉关联交易,未勤勉谨慎履行职责,未能保证2022年年报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监事会主席夏书良,具体负责6,000万套项目,参与了案涉关联交易,未勤勉谨慎履行职责,未能保证2022年年报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副总经理、董事阮岑泓,对案涉关联交易未尽到注意义务,未勤勉谨慎履行职责,未能保证2022年年报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其他直接负责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二、对阮荣涛给予警告,并处150万元罚款;
  三、对阮棋江、夏书良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0万元罚款;
  四、对阮岑泓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2025年11月13日

锦盛新材: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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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5-11-15

处罚对象:

夏书良,阮岑泓,阮棋江,阮荣涛,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849 证券简称:锦盛新材公告编号:2025-042
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27 日收
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
(编号:证监立案字 01120250021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27 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5-022)。
2025 年 10 月,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25]15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2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9)。
近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20 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具体内容
“当事人: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盛新材或公司),住所:
浙江省绍兴市滨海新城沥海镇渔舟路 9 号。
阮荣涛,男,1963 年 12 月出生,时任锦盛新材董事长,住址:浙江省绍兴
市***。
阮棋江,男,1973 年 10 月出生,时任锦盛新材总经理、董事,住址:浙江
第1页
省上虞市***。
夏书良,男,1974 年 9 月出生,时任锦盛新材监事会主席,住址:浙江省
上虞市***。
阮岑泓,女,1989 年 6 月出生,时任锦盛新材副总经理、董事,住址:浙
江省绍兴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
对锦盛新材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
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均未提出陈述、申
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1 年 12 月 6 日,锦盛新材与浙江宏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
宏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浙江宏祥承包“年产 6,000 万套化妆品
包装容器建设项目”厂房建设(以下简称 6,000 万套项目)。同日,浙江宏祥与
阮钟炎签订《工程项目内部承包经营协议》,将上述厂房建设交由阮钟炎实际承
包。浙江宏祥仅按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管理费,阮钟炎控制项目章、自主雇
员建设、自主采购与付款、自主与锦盛新材对接请款、自负盈亏,实质系阮钟炎
与锦盛新材开展业务。
经查,阮钟炎系锦盛新材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阮荣涛的侄子,阮荣涛正因为
其与自己的叔侄关系,才指定将 6,000 万套项目交由阮钟炎实际承包,并要求浙
江宏祥在合同签订等安排中予以配合。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
监会令第 182 号)第六十二条,阮钟炎系锦盛新材关联自然人,上述交易构成关
联交易。2022 年上述关联交易发生额为1.2 亿元,占公司 2022 年度经审计净资
产的 18.6%。
上述情况,锦盛新材未在 2022 年年度报告中如实披露。
上述违法事实,有锦盛新材公告、财务及业务资料、相关合同、银行流水、
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第2页
锦盛新材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的相关规
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时任董事长阮荣涛,组织、决策案涉关联交易,未能保证 2022 年年报真实、
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
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总经理、董事阮棋江,主持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知悉案涉关联交易,
未勤勉谨慎履行职责,未能保证 2022 年年报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
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监事会主席夏书良,具体负责 6,000 万套项目,参与了案涉关联交易,
未勤勉谨慎履行职责,未能保证 2022 年年报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
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副总经理、董事阮岑泓,对案涉关联交易未尽到注意义务,未勤勉谨慎
履行职责,未能保证 2022 年年报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
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其他直接负责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罚款;
二、对阮荣涛给予警告,并处 150 万元罚款;
三、对阮棋江、夏书良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00 万元罚款;
四、对阮岑泓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
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
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
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
第3页
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公司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的情况与《行政处罚事先告
知书》中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一致,公司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第十章第五节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正常,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
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就本次事项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将吸取经验
教训,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
利益。
3、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请以在上述指定媒体、网
站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14 日
第4页

锦盛新材: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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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5-10-23

处罚对象:

夏书良,阮岑泓,阮棋江,阮荣涛,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849 证券简称:锦盛新材公告编号:2025-039
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27 日收
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
(编号:证监立案字 01120250021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27 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5-022)。
近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的《行政
处罚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25]15 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
“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阮荣涛先生、阮棋江先生、夏书良先生、阮岑
泓女士:
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盛新材或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
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
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
告知。
经查明,当事人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21 年 12 月 6 日,锦盛新材与浙江宏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
宏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浙江宏祥承包“年产 6,000 万套化妆品
第1页
包装容器建设项目”厂房建设(以下简称 6,000 万套项目)。同日,浙江宏祥与
阮钟炎签订《工程项目内部承包经营协议》,将上述厂房建设交由阮钟炎实际承
包。浙江宏祥仅按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管理费,阮钟炎控制项目章、自主雇
员建设、自主采购与付款、自主与锦盛新材对接请款、自负盈亏,实质系阮钟炎
与锦盛新材开展业务。
经查,阮钟炎系锦盛新材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阮荣涛的侄子,阮荣涛正因为
其与自己的叔侄关系,才指定将 6,000 万套项目交由阮钟炎实际承包,并要求浙
江宏祥在合同签订等安排中予以配合。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
监会令第 182 号)第六十二条,阮钟炎系锦盛新材关联自然人,上述交易构成关
联交易。2022 年上述关联交易发生额为 1.2 亿元,占公司 2022 年度经审计净资
产的 18.6%。
上述情况,锦盛新材未在 2022 年年度报告中如实披露。
上述违法事实,有锦盛新材公告、财务及业务资料、相关合同、银行流水、
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锦盛新材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的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
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时任董事长阮荣涛,组织、决策案涉关联交易,未能保证 2022 年年报真实、
准确、完整,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信息披露违
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总经理、董事阮棋江,主持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知悉案涉关联交易,
未勤勉谨慎履行职责,未能保证 2022 年年报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证
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
时任监事会主席夏书良,具体负责 6,000 万套项目,参与了案涉关联交易,
未勤勉谨慎履行职责,未能保证 2022 年年报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证
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
第2页
人员。
时任副总经理、董事阮岑泓,对案涉关联交易未尽到注意义务,未勤勉谨慎
履行职责,未能保证 2022 年年报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
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其他直接负责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罚款;
二、对阮荣涛给予警告,并处 150 万元罚款;
三、对阮棋江、夏书良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00 万元罚款;
四、对阮岑泓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
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
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
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回
执》(附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递交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第五节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本次行政
处罚最终结果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为准。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正常,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
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就本次事项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将深刻反思,
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和水平,提高信
息披露质量,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第3页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3、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请以在上述指
定媒体、网站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0 月 22 日
第4页

锦盛新材:关于对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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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5-09-12

处罚对象:

刘振毅,段刘滨,阮棋江,阮荣涛,黄芬,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5〕976 号
关于对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绍兴市滨海新
城沥海镇渔舟路 9 号。
阮荣涛,上市公司董事长。
阮棋江,上市公司总经理。
黄芬,上市公司财务总监。
刘振毅,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段刘滨,上市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
第1页
经查明,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盛新材)
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1 年 12 月 6 日,锦盛新材与浙江宏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宏祥建设)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宏祥建设
负责锦盛新材“年产 6000 万套化妆品包装容器建设项目”的建设,
合同总金额(含税)为 11800 万元。2022 年 12 月 22 日,锦盛新
材与宏祥建设签署《合同金额变更补充协议》,将合同金额增加
至 15000 万元。宏祥建设与锦盛新材签署协议后,与锦盛新材董
事长阮荣涛的侄子阮某炎签署协议,将项目交由阮某炎承包。宏
祥建设负责工程安全质量保证及资金进出管理,阮某炎负责具体
施工。
锦盛新材与宏祥建设 2022 年至 2024 年实际发生交易金额分
别为 12000 万元、3000 万元、282.59 万元,占 2021 年至 2023
年锦盛新材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17.58%、4.65%、0.45%。
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锦盛新材于 2025 年 4 月追认上述
与宏祥建设发生的交易为关联交易。其中,2022 年交易金额达到
股东大会审议标准,2023 年交易金额达到披露标准,锦盛新材未
按规定及时履行审议程序以及信息披露义务。
锦盛新材的上述行为违反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7.2.8 条第一款和《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第 7.2.7 条第二项的规
第2页
定。
锦盛新材董事长阮荣涛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
违反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
第 4.2.2 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锦盛新材上述违规行为负有
重要责任。
锦盛新材总经理阮棋江、财务总监黄芬、董事会秘书刘振毅
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第二款的规定,
对锦盛新材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锦盛新材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段刘滨未能恪尽职守、
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
订)》第 1.4 条、第 4.2.2 条第二款的规定,对锦盛新材上述违
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2.4 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12.6 条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
订)》第 12.4 条、第 12.6 条的规定,经本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
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阮荣涛、总经理
阮棋江、财务总监黄芬、董事会秘书刘振毅、时任财务总监兼董
事会秘书段刘滨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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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锦盛新材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
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 年 9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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