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41 证券简称:康华生物公告编号:2024-045
成都康华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康华生物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成都康华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华生物”)实际控制人、董事长
王振滔先生于 2024 年 3 月 15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 01120240009 号),因涉嫌信息披露
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其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康华生物于 2024 年 3 月 15 日披
露的《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4-020)。
康华生物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王振滔先生同时为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 603001,以下简称“奥康股份”)的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王振滔先生、
奥康股份及其相关人员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于 2024 年 4 月 28 日收到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
告知书》(浙处罚字[2024]12 号)。具体内容详见康华生物于 2024 年 4 月 30 日披
露的《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
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2)。
2024 年 5 月 16 日,康华生物收到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王振滔先生的通知,其
于 2024 年 5 月 16 日收到浙江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7 号)。
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当事人: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康股份或公司),住所:
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瓯北镇东瓯工业区奥康工业园。
王振滔,男,1965 年 5 月出生,时任奥康股份董事长、实际控制人,住址:浙
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王进权,男,1973 年 3 月出生,时任奥康股份总经理,住址:浙江省永嘉县。
翁衡,男,1984 年 11 月出生,时任奥康股份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住址:
浙江省永嘉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
奥康股份、王振滔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
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
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1 年-2022 年,在王振滔的组织、安排下,奥康股份通过第三方将公司资金
转给由王振滔控制的温州市瓯海南白象如飞鞋服店、永嘉县奥光鞋店,上述行为构
成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 其中 , 2021 年累计发生额
166,999,815.93 元,期未余额 41,539,628.07 元,占公司当期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4.82%、1.20%;2022 年累计发生额 95,000,000.00 元,期末余额 26,030,050.00 元,
占公司当期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3.23%、0.88%。截至 2024 年 3 月 28 日,占用资
金及利息已归还。公司 2022 年年报首次披露 2022 年资金占用累计发生额
91,999,920.60 元;2023 年 6 月 10 日在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时,公司更正披
露 2022 年资金占用累计发生额为 95,000,000.00 元。
2021 年至 2023 年 4 月,王振滔利用上市公司影响力,与经销商协商,经销商
将货款汇入王振滔控制的温州市瓯海南白象如飞鞋服店、永嘉县奥光鞋店的银行账
户,导致经销商回款至上市公司的时间滞后。前述行为属于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
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构成关联交易。 其中 , 2021 年累计发生额
500,915,926.22 元,占公司当期净资产的 14.45%;2022 年累计发生额 364,314,595.60
元,占公司当期净资产的 12.37%;2023 年上半年累计发生额 102,597,655.23 元,
占公司当期净资产的 3.46%。截至 2023 年 4 月 14 日,前述关联交易已停止开展。
上述情况,奥康股份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亦未在 2021 年年度报告、2022 年年
度报告、2023 年半年度报告等报告中真实、准确、完整披露。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情况说明、财务凭证、银行账单流水、询问笔录等证据
证明,足以认定。
奥康股份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七十九条、
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
第二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时任奥康股份董事长王振滔组织、指使相关员工实施案涉事项,未组织公司及
时披露信息,未能保证相关定期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
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作为实际控制
人,王振滔的行为已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发行人
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
生上述情形的”行为。
时任总经理王进权组织奥康股份的经营管理工作,时任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翁衡负责公司财务工作和信息披露工作,未能勤勉尽责,未能保证公司及时披露信
息,未能保证相关定期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
款的规定,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综合考虑前述资金占用、关联交易发生额,占用资金及利息均已归还,关联交
易已停止开展,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询问及提供材料等情况,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
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
定,我局决定:
一、对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300 万元罚款;
二、对王振滔给予警告,并处以 300 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处以 100 万元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 200 万元罚款;
三、对王进权给予警告,并处以 80 万元罚款;
四、对翁衡给予警告,并处以 80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
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
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康华生物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上述行政处罚决定所涉主体为王振滔先生、奥康股份及其相关人员,与康
华生物无关,对康华生物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直接影响,且不涉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截至本
公告披露日,康华生物各项生产经营活动一切正常。
2、康华生物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康华生物所有重大信
息均以康华生物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
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成都康华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5 月 17 日